[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已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及经济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成为当前危害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仅对于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本文就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趋势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资借鉴。
[关键词]黑社会;犯罪;趋势;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0084-02
由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影响,国内新旧体制转换中社会制约机制的相对弱化和基础工作的薄弱、家庭和学校教育失当及预防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疏漏,导致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正呈现出一种向恶性发展、高级形态演化,并在局部地区向国际舞台迈进的态势。因此,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刻不容缓,这不仅对于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本文结合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趋势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资借鉴。
1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依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2.1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
(1)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内部有一定的层次和分工及帮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成员较多,他们长期纠合形成一个固定组织,这些组织大多有一定的组织名称和明确的组织宗旨。
(2)犯罪活动向经济领域渗透。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因而其犯罪活动在类型、作案手段等方法显示出明显的经济倾向性。
(3)以合法的经济活动掩盖非法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了拼命追求经济利益,往往既搞合法经营,又搞违法犯罪,其违法犯罪活动不少是在合法活动的掩盖下进行的,经营的行业涉及若干方面。
(4)大肆腐蚀政法官员,寻求靠山保护。因为有了政治后台和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势力就会由地下转到地上,由违法犯罪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结合,进而发展到把广泛的社会活动与政治活动结合起来。
(5)有一定的武装对抗能力。从近年来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来看,大多拥有枪支、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这不仅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对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我国已有多名公安民警在执行任务中被这类犯罪分子打死打伤。
2.2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
(1)日趋严重,进行多种犯罪,且手段向更新化发展。近年来不断查获的规模庞大的走私集团和职业性贩毒集团以及组织“人蛇”偷渡案,均已具备了构成黑社会的完事要件。
(2)黑社会性质犯罪装备趋向正规化、现代化。为了便于控制指挥及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拥有先进的杀伤性武器和现代化交通、通信工具。有的犯罪集团为了提高成员所谓的“素质”,还定期举行专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各种交通、通信工具,并能够准确地运用枪支,以便在作案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得手,事后又能够快速逃离以逃避打击。
(3)黑社会性质犯罪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交往进一步扩大,我国有巨大消费市场,极大地吸引着国外的黑社会组织涉足其中,企图分一杯羹。一方面国际贩毒组织和走私集团已经同我国境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勾结起来,直接进行国际化的走私、贩毒及其他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港、澳、台黑社会分子直接闯关,发展黑社会势力。前几年在广东被处决的张子强就是典型一例。
3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措施
我国黑恶势力犯罪在今后很长时期仍将继续存在和发展,犯罪领域继续扩大,政治渗透加剧,并可能与省内外黑恶势力勾结,形成跨区域省市甚至跨国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针对涉黑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1)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农村管理体制,是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保证。首先,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特别是社区和村组党组织建设,形成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强有力的战斗堡垒、领导核心和先锋队,为肃清农村黑恶势力提供政治保证。其次,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其真正成为乡村经济、生活现代化和政治一体化的制度基础,为肃清农村黑恶势力提供制度保证。要进一步疏通广大村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强乡村政治的透明度,通过民主选举把党性强、作风硬、有经济头脑、有法律意识、敢于和善于同农村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优秀党员和群众选拔出来当村支书或村委主任,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的战斗力。
(2)统筹城乡发展,发展农村经济,防止弱势群体“黑恶化”是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有效途径。只有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就业,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才能从经济和思想上断绝农村黑恶势力的人员补给,形成农村全体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第一,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率,加大农业投入,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第二,开发农村人力资源,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第三,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搞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组织群众文化宣传队,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造就具备一定思想文化素质、能够自觉抵制黑恶势力侵蚀的新型农民,推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3)加大打黑除恶力度、推进平安建设是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当务之急。鉴于当前个别地方的农村依然存在黑恶势力现象的现实,司法机关要加大“打黑除恶”力度,遵循“主动进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方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农村平安建设。
(4)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打黑除恶的法律瓶颈。完善的立法是保障打黑除恶工作深入进行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因此各级立法机关必须从加强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开展打黑除恶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尽快完善、修订打黑除恶的法律法规,建立必要的侦查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一是统一公检法部门对涉黑恶案件在犯罪证据、犯罪事实上的认定标准,防止在案件性质、证据、事实的把握上出现偏差。二是在现有刑罚的基础上,提升对涉黑恶犯罪1e364e0e3f2185f172aa400bdf4f5a8d的量刑处罚幅度,充分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三是明确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一般参加者、被胁迫参加者等不同成员的具体量刑标准,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四是针对黑恶势力团伙的违法所得,增设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以摧毁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消除其再生能力。
(5)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发现控制能力。按照公安部以及各省区的打黑除恶工作机制,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队对农村黑恶犯罪个案负有重要的发现责任、立案责任,区县一级公安机关负有重要的报告、打击和主管责任。首先,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密切注意农村的社会治安动态,经常深入责任区,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的蛛丝马迹。其次,还应强化对易于滋生农村恶势力场所的阵地控制,对黑恶势力经常涉足的娱乐业、餐饮业、大型市场、交通运输业等重点行业,要积极构建公开管理与秘密控制相结合的群防群治网络及时发现和打击。再次,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控制工作,采取灵活可行、具有实际效果的工作方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管控,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管、不失控”。最后,广辟犯罪线索来源,通过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开设网上投诉地址等多种渠道,获取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6)加强打黑除恶专业队伍的建设。由于打黑除恶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涉及政策法律较广,因此应从公安机关抽调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较高的纪律素养,善于应用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侦查能力的侦查人员组建专业的打黑除恶队伍。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或以案说法的方式,培训侦查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办案程序,提高侦查人员对集团犯罪、黑社会犯罪的侦查能力。
(7)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严查“关系网”,铲除“保护伞”。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公安政法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务必深挖幕后指挥者和“保护伞”。对发现有党政干部、政法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黑恶犯罪活动或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并坚决严肃查处。对与黑恶势力有牵连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严肃追究责任;对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对那些虽不是“保护伞”,但与黑恶势力有牵连,给黑恶势力活动提供便利的公务人员,也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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