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肖肖
摘 要:城镇化是一个复杂的过渡性过程,推进城镇化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与途径。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中由“集体行动的困境”所引发的“公用地悲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要正确处理城镇化与生态文明的关系,走新型生态城镇化道路,需要各治理主体的共同努力。城镇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人的生态理念的城镇化,使人们自觉地致力于生态城镇的建构。
关键词: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理念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71-02
城镇化在推动区域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对于区域生态产生了极大影响,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本文认为城镇化与生态文明两者之间的协调,着力点在于人的生态城镇理念的确立与生态责任的担当。
一、城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城镇化不仅是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的过程,而且是包括城市文明、城市意识在内的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过程。目前资源消耗与环境破坏成为城镇化过程的通病,因此城镇生态系统可谓是“发展程度最高,反自然程度最强的人类生态系统”[2]。城镇化与生态文明看似不可兼得,实际却存在内在互联性。
1.城镇化对区域生态的冲击
随着城镇人口的集聚、硬化面积的扩大,城镇生态系统中的土地、大气和水源都遭到了严重破坏,由此所造成的生态恶化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在一些自然灾害比较频发的地区,滑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也大多“得益”于人们对自然资源不加限制地开采和利用,超出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可见高速发展的城镇化必然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如果没有相应措施,势必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长此以往各种生态隐患便会不断滋生,直到整个区域生态系统的彻底崩盘。
2.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城镇化的不竭动力
“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3]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城镇化要健康发展就不能欠生态账。正如《中庸》里所言:“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以仁爱之心对待自然,遵循自然规律,大自然将为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多的给养。只有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才会为城镇人们创造更好地生产生活环境。显然科学、合理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城镇化健康、稳定发展的不竭动力。
3.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生态城镇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与城镇化同步进行,以环境为代价所赢取的暂时城镇繁荣定会在时间的检阅下留下难以抚平的伤痕。一如哈丁在《公用地悲剧》一文中提出的:“公共资源的自由使用会毁坏所有的公共资源”[4]。为了攫取经济利益,利用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对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从长远发展来看,这不但不能加速城镇化进程反而会使人们遭受生存危机。科学发展观主要强调的是发展的可持续性,生态城镇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体现。
二、城镇化进程中生态文明滞后的原因
现实中生态文明建设与城镇化是脱节的,显然生态文明建设没有跟进城镇化的步伐,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城镇化进程中生态治理的责任不明
“愈来愈多的环境退化和矛盾——被感知到的和可能的——伴随着关于环境的法律和法规的扩张。然而同时,没有一个人或机构似乎明确的为任何事负责”[5]。政府、市场主体和公民社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似乎都处于某种“囚徒困境”。责任不明就没有效率,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带来社会失序,更不用说保护环境了。政府“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6]但是受市场经济的冲击,政府除了是这种公共利益的代表外,还存在着自身利益。其内部公务人员是有思想的个体,为了追求任期内的绩效,在法律和政策没有严加制止或处罚的领域用环境资源换取经济指标的上涨,同时环境危机较长的潜伏期似乎也为他们存在侥幸心理鼓足了勇气。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政府在多种职能面前财经紧张的现实有时会使得政府有心无力,毕竟经济发展才是中心。除政府外,企业也对生态治理负有责任。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角逐,在生产要素的获取和使用上较少的考虑到其与生态环境间的关系。公民不良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
2.生态城镇理念及生态价值观念尚未确立
受传统文化中“人定胜天”观念的影响,至今仍有部分人沉迷于对自然的征服中,其实“人定胜天”是古代人们改造自然的理想,并非被我们误读后的穷奢极欲和资源掠夺。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破坏,背后隐藏的是“我定胜他人”的价值理念,是各博弈主体经济利益的纠纷。生态价值理念的确立,除了需要来自于公民心理认同外,还需要外力对其加以强化。我国城镇关于环境保护的组织甚少,环保零落的团体力量较弱,无法动员利益迥异的各方广泛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队伍中去。奥克肖特强调“现代社会中人们虽然目标各异,却可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共同生活并受惠于结社。”[7]让人们意识到生态消费的必要性,意识到这是一种集体责任且每一个人都是集体中的重要一员,这在作为城市初期阶段的城镇化进程中存在极大困难。与消费理念相似,生产、生活理念亦存在较多与生态平衡不能兼容问题。企业的绿色生产理念需要建构在相对稳定的企业生态基础上,而“企业生态的稳定永远处于追求与环境变化相协调的齿轮效应当中”[8]。总体上来看,生态城镇价值理念尚未普遍确立。
三、生态城镇理念中人的城镇化
城镇化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在于生态城镇理念中人的城镇化,即由经济人转向生态经济人,同时将制度精神的重心由消极、被动地应付转移到使人们自觉地进行生态保护与治理上来,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
1.“理性经济人”向“理性生态经济人”的转变
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在解释集体行动时认为,“任何集体行动都会产生一定的困境。由于个人的理性,每个参与集体行动的人总想用自己最小的代价来获得最大的收益,这种倾向导致人们只想坐拥集体行动的成果却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逃避集体行动带来的成本。”[9]然而环境的整体性和互联性需要人们有合作环保意识,只有当生态理念和生态价值观念普遍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内心自觉遵从的心理习惯和行为规范时,生态城镇化才算真正拥有了强大的动力机制。资源的稀缺性使得人们陷入对资源盲目地开采和利用中,在“理性经济人”的诱导下,人们在疯狂地从资源中攫取财富后才发现生态破坏的严峻性后果,即使把获取的所有资金都投入污染治理也恐难恢复绿色原貌。信息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使舆论成为一种非强制力量,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政府部门加大环保力度,公民的个人污染行为被孤立起来,这样才能“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10]城镇化不是硬化面积的扩大,其核心在于人的绿色城镇化。“理性经济人”的理念已不能适应现代化的城镇建设,必须在“理性生态经济人”的理念指导下实现高质量的城镇化。
2.生态城镇化过程中制度精神重心的转移
制度精神重心的转移是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再将制度重心放在环境的修复上,而是要完善和修订有关预警及监督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预防生态危机的发生,达到生态文明与城镇建设的良好契合。城镇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对现存的制度进行调整,在优化后的制度精神下对传统的工业发展模式进行改革,把自然融入城镇化当中。自然地融入不是指“田园城市”的构建,是指在不破坏区域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的一种和谐发展。“环境公共权力的运行实质上是平衡各种利益的过程”[11]。政府有关部门可将生态指标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纳入到绩效考核中并与公务人员的升迁挂钩。制度精神重心的转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城镇化过程中的生态疾病,为人的生态城镇化提供了可行路径。值得一提的是制度精神重心的转移不是对原制度的抛弃,而是环保制度的焦点发生了位移,抓主要矛盾是我们在生态保护和治理中采取的重要战略。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31.
[2]杨小波,吴庆书,等.城市生态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6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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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1.
[6]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9.
[7]马长山.伦理秩序、法治秩序与公民意识——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意识形态[J].江苏社会科学.1998,(4).
[8]顾力刚,方康.企业生态学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10).
[9][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23.
[10]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37.
[11]赵俊.环境公共权力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5.
(责任编辑:田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