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和财富
古代强调的公平正义抑制物质财富增长,把精神上的富有当作最大的富有。如孔子鄙视农、工、商等物质财富创造活动,赞赏和倡导个人的修身养性行为。古希腊人伊壁鸠鲁说,有基本食品和简单住房就足够了,“他在幸福方面甚至可以同宙斯神媲美”。
以现在的观点,反物质的公平正义观是不对的,但在当时物质匮乏,社会无能力迅速增长物质财富的情况下,这样的价值观念或许能使人们的幸福感达到可能的水平。
现代世界确立了有利于物质财富增长的公平、正义观。在中国,自“五四新文化运动”到邓小平号召全国人民“解放思想”,我国明确规定发展物质生产力为现阶段的根本任务。
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需要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对有些财富,应由人民均等地共同享有。自然财富是自然赐予的,与个人和集体努力无关,由社会全体人员共同享有,会促使人民爱护自然财富,珍惜自然财富的开发和再生,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好的”公平正义观。
人造财富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创造的剩余产品,也由人民均等地共享。国有资产虽然不是自然赐予的,但它是人民共同创造的,是社会整体努力的结果。人民均等地共享它生产出来的剩余产品,会因此而爱护国有资产,也是“好的”公平正义观。
所以,不论是谁,不论以何种名义,比别人占有和享用更多自然财富和国有财富,或把公用的自然和国有财富变为私人或小集体所用,既违反公平正义,又不利于财富增长。山西煤老板出卖自然煤炭资源成为巨富,与国企“老总”大量占有和挥霍企业利润的性质相同,都侵害了人民利益,既不公平,也不正义。
另一方面,在人造财富中,越来越多地是由个人或企业创造的财富部分,它应由人们有差别地分享。这部分人造财富如何分享,人们最为关心,也最为敏感,最影响到财富增长。对这部分人造财富的分配,采用“酬劳与贡献相等”的原则,最能促进生产力增长,因而是现阶段“最好的”公平正义原则。
财富的增长,确实最终会使社会群体的每一个人都受益,就像一场甘霖会有益于几乎所有生物一样,但分配差距会拉大,出现少数人富有到使另一些人因财富不足而不能享受正常消费的程度,出现结果的不公平正义。
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正义,不能以强行再分配的方式来解决。一个人因为贡献而富有甚至巨富,应受到尊重而不是谴责。即使少数人的巨富影响到另一些人正常生存发展需要的满足,如果他们大度而有效地参与社会慈善活动,他们的巨大财富并不影响公平正义。社会的不公平正义,是不给社会提供相应财富或服务,却凭地位权力或其他东西,获得别人的财富或服务;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家)以公众或社会的名义,以社会不需要或很小的服务和商品,交换大体可归个人和家庭享用的、大得多的财富和服务等情况。
我们要享有物质财富,还要享有公平正义。如果我们以自然财富和国有财富由人民无差别地共享,以个人和企业创造的财富依贡献大小差别性地分享,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我们就能“鱼与熊掌”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