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兼明
法治的关键在官员畏法
◎周兼明
2009年11月,发生在海南省琼中县的一件“稀奇事”震动了舆论界:一犯罪嫌疑人于数年前遭刑讯逼供致死,历经周折后,涉案警察被判刑,法院判琼中公安局赔偿死者父母58.45万元人民币,但判决书生效5个月,死者父母未拿到分文赔偿金,原因是琼中县公安局拒绝支付。警方称:如果支付巨额行政赔偿,必将极大挫伤和打击广大公安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虽然因舆论广泛关注,当地警方受到很大压力,事态出现转机,赔偿有望解决,但警方拒绝赔偿的逻辑仍令人深思——他们显然认为,对这件事具有最终决定权的,不是法院和法律,而是他们自己;法院的判决,他们认可就执行,不认可可拒绝。
这样的“稀奇事”,其实也不稀奇:2009年3月,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遭到强行爆破,付某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法庭,而园区管委会竟发出“史上最牛公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2010年7月,在一起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中,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形式否定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导致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随后虽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针对性地表示,对于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正常履行,却未能改变事态进程;8月,最高法院在审理陕西省横山县另一起矿权纠纷官司过程中,收到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份密函,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显然,上述“以权压法”事件有着相似特征,即相当一部分的政府官员都认为自己才是最权威的裁判,认为自己有资格告诉法院应该怎么判案;在对抗法院判决时,他们表现得毫不畏惧。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其实,在被信仰之前,法律还首先必须被畏惧;法律之所以能被人畏惧,是因为它拥有强制惩罚能力。人的思想决定人的行为,思想本身又形成于对外界现状的反馈。只有当法律能够对人施以强制惩罚、被人畏惧后,它才会逐渐成为人的信仰,进而使人自觉遵循法律的规范。
为什么中国的老百姓普遍比官员更敬畏法律?就是因为法律在惩罚老百姓时毫不迟疑、绝不手软;而对官员违法常常网开一面,甚至视而不见。最高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曾经披露的信息可谓惊世骇俗:从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竟达七成之多。
法律对官员的心慈手软,固然有法律制定时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表述的含糊、抽象,更多则是执行时的有意放纵,官官相护。以上述“以权抗法”事件为例,《刑法》第313条明文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然而实际上,法院几乎就没追究过“有关部门”抗法者的责任。宪法虽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但对屡见不鲜的“以权干法”、“以言代法”,却未提供任何具体可操作的制裁措施,以至即使被媒体曝光后,也未见对干预司法责任者查究,能够将审判纠正过来就谢天谢地。
可见,诸多掌权者“不畏法”,官、民皆“信权不信法”,其实是人的思想对法治不彰现状的客观反映。古人云,治国即治吏。如果不将官员和权力作为法律规范的重心,使权畏法,法治就只是一句空话,法律也永远只是“官管民”的工具。
美国某政要有一段名言颇具说服力:“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眩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即权力)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 ”
要把野兽关进笼子,首要条件是有一个能把野兽赶进去的“人”。仅靠权力体系内的监督和管理,不可能使官畏法,也建不好法治政府。
(摘自《凤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