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闰丙金,李玉娟
(⒈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⒉安徽省太和县妇联,安徽 阜阳 236600)
目前,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选举不民主、乡政与村治的冲突以及“村两委”矛盾等。有的是对村民自治制度从理论上提出质疑或者加以否定,有的着眼于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而提出对策和建议。但从农村政治文化的视角对村民自治进行的研究相对薄弱,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是戴玉琴(2006)的博士学位论文《村民自治中的政治文化资源开发》。该文以苏北两县的若干村为研究对象,用一章的篇幅相对系统地研究了农村政治文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该文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在农村政治文化对村民自治影响方面的认识。然而,文化有较强的地域性,不同地区的政治文化也有一定的差异。不同地区农村的政治文化是否有相同的特点呢?它们对村民自治是否也有相同的影响呢?本文选取山东省高青县L村和安徽省固镇县D村为研究样本,以田野调查的方式,集中考察了两个村政治文化的特点和村民自治的现状,从一个新的视角探讨了农村政治文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以期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1956年,阿尔蒙德在《政治季刊》上发表的《比较政治体系》一文中首次使用了“政治文化”一词,并将其界定为“一个政治系统(国家或民族)的基本政治取向”。他认为,政治文化不同于明确的政治理念,也不同于现实的政治决策,它是一种长期形成的心理积淀,潜移默化地支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
派伊和维巴在其合编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发展》一书中将政治文化定义为一种态度、信仰与情感,这种态度、信仰与情感使政治过程有秩序和意义,并为政治体系设定了基本的前提与规则,以控制体系中的行为。维巴认为:“政治文化是由包括经验性的信仰、表达的符号以及价值判断三者所交织成的体系。它划定政治行为发生的背景,是政治活动的主观取向,包括一个政治体系的最高远的理想以及一般的行为规范。”[1](p513)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政治文化的认识见仁见智,但基本上都比较认同阿尔蒙德对政治文化概念的界定。在他们看来,政治文化是政治体系的心理层面,属于政治生活中的主观意识范畴。换言之,他们对政治文化内涵的界定,指的是一种由意识、心理、动机和情感等多种因素构成的主观观念和行为模式。
目前,我国政治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政治文化的概念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尽管其中存在许多分歧,但是不外乎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理解政治文化。广义上理解的政治文化是由 “观念形态的政治文化”和“制度形态的政治文化”组成,具有观念和实体两重特性;狭义上理解的政治文化是指 “观念形态的政治文化”,这种理解与多数西方学者的观点趋于一致。
村民自治中的政治文化主要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和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影响下形成的、以村民为载体的政治文化,它表达的是村民的认知取向(关于政治客体的认识和意见)、情感取向(对客体的情感和感觉)、评价取向(对客体的评判)。换言之,村民自治中的政治文化是指村民对村民自治制度的了解,对村民委员会合法性的认定和评价,村民的合作意识和责任度,村民参与村庄政治的心态、意识和对自身参与能力的认知,村民对自身角色的定位等心理认知、情感态度及价值评价的综合反应。
政治文化深刻地影响着政治体系存在的状态、运作的方式以及发展演变的道路和方向。具体而言,政治文化的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特定的政治文化是政治体系存续的重要基础。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存在以及社会政治关系的基本稳定是政治体系能够存在和延续的条件,而这种合法性和稳定性主要来源于社会成员在心理上对政治体系的认同,对政治体系中政治角色、政治结构的地位以及行为规则形成的比较稳定的认知和态度。其次,特定的政治文化能规范和指导社会成员的政治行为。特定社会的社会成员其内在政治心理、情感和价值倾向是由该社会的政治文化所规定的,而社会成员的政治行为模式必然受其政治心理、情感和价值倾向的影响。因此,政治文化能够规范和指导社会成员的政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再次,政治文化影响政治体系中政治制度的实际运作。特定的政治制度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中能产生不同的效力。如果政治体系中的成员有强烈的政治角色意识和一定的从事政治活动的能力,那么,必然有利于政治制度效力的发挥,反之则会降低政治制度的实际效力。另外,政治文化也制约着政治体系的变革和发展。政治体系是动态发展着的,它随着内部、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展变化。这一变化过程总是由作为政治行为主体的人去推动和完成的。因此,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变革的目标、方式的认识水平、情感和价值取向直接制约着政治体系变化的进程及其结果。
山东省高青县L村地处淄博市与滨州市交界处,位于高青县西南部,距离县城30公里。所辖自然村1个,现有人口260余人,耕地面积500余亩,主要农作物是小麦、玉米、棉花等。村民世代以农业生产为主,农闲时节部分村民选择到附近县城做一些零工,经济来源比较单一,人均年收入900元左右,在经济上是一个比较贫困的村。
安徽省固镇县D村位于固镇县东南部,地处固镇县与五河县交界处,距离县城55公里。所辖自然村5个,现有人口1080人,耕地面积2150亩,主要农作物是小麦、花生、水稻、黄豆、红薯等。村民世世代代以农业为主。该村东部是一条小河,是淮河的一个支流,该村有约20%的耕地是河地。历史上由于淮河经常发生洪涝灾害,所以该村的农业生产很不稳定,在经济上是个贫困村。近年来,村庄上18-50岁年龄段的农民大部分在东部或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打工。
通过旁听村干部和村民组长会议,并对部分村干部和村民进行访谈后我们发现,L村和D村在政治文化上表现出了一些共同特点:
⒈把政治文明仅仅理解成物质生活丰富之后必要的精神满足,而没有把政治文明看作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尽管经常会谈及时事政治,但大多是对现实的抱怨,是以个人偏激的意见来理解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现象。不知道政治文明所包含的内容,甚至将日常的文明礼貌看作是政治文明。
⒉把政治文明过程仅仅看作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民主化,而没有把政治文明看作是不断听取群众意见,最终凝聚成共识的过程。因此,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听不进少数人的正确意见,决策简单化,导致许多工作出现失误。例如:我们在对L村的调查中发现,2006年,该村在解决每户门前土地因种树出现的问题时,根据村民的选举投票,决定把每户门前的树木全部砍掉。因为在该村,有些农户门前面积较小,没有地方种植树木,但是看到门前面积较大的村民可以种树感到不公平,就建议村委会进行公平处理。结果是村委会“公平地”让每家门前都没有了树。但是,一年后还是有人在原来的位置植树。当时就有人建议应该量化每户门前的土地,而不是简单的砍树,但支持此建议的占极少数。①本部分内容是笔者根据2009年5月8—10日对L村村干部和几个村民访谈结果整理而成。
在调查中我们明显地感觉到,一些村民和村干部把政治文明看作是简单的个性扩张,他们认为民主就是不受约束甚至可以任意诋毁政府或他人,而没有意识到民主应是一个公开透明、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的过程,是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的公平与公正。比如D村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村民F与村委会主任有些个人恩怨,在几次村民会议上,村民F公开指责刚上任的村委会主任在计划生育问题上包庇其亲戚L。为了澄清事实,便于以后开展工作,村委会主任要求镇计生办调查此事。经调查,村民F的说法并非事实。镇分管计划生育的领导严肃批评了村民F,该村民辩解说,村民会议不是发扬民主吗?别人发言,我为什么不能发言?还有不少村民也认为村民F的做法是正确的。②本部分内容是笔者根据2010年8月6日对D村4个村民进行访谈后整理而成。
在L村还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该村有4亩机动地,按照村规民约,谁承包谁就向村委会交一定数量的承包款。2005年前是村民C承包的,在村民C承包以前,村委会讨论过承包款是多少,承包款什么时间交。此后每年实际交多少承包款也会在村民会议上通报。2006年,村民C到浙江打工,不愿意继续承包这4亩机动地,便把土地转给村干部W的儿子承包。按说村干部W的儿子应该继续缴纳承包款。但自从他接手这4亩机动地后,从来没缴过承包款。村委会此后也没有讨论过这4亩机动地的事情。③本部分内容是笔者根据2009年5月8日对L村3个村民访谈后整理而成。
人情礼俗文化在农村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人们要在村落共同体内生活,不仅要接受而且必须遵守。我们在D村和L村调查时发现,儿子娶媳妇、女儿出嫁、老人发丧、小孩满月,往往都能体现出农村的人情礼俗,也是村民们建立人情关系的重要时机。“来而不往非礼也”,人情的回报不仅可以通过婚丧嫁娶来体现,而且可以通过村委会的选举过程来体现。在该村的上一届选举中,人情回报使村委会选举这样一个体现民主与法制的严肃工作带上了关系学色彩,投谁的票和不投谁的票,不是看他是否具备胜任村干部的德才条件,而是看他是否与“我”有人情,投某人一票就能送他一个人情或还他一个人情,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选举投票就成了一个回报人情或者建立人情关系的机会,这就使村干部人选的标准被扭曲了,使法制屈就于人情礼俗之下。
“中国古代社会的各种组织形式虽然随着历史的发展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式,但由氏族公社遗留下来的,以父系家长为中心的,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的宗族制却能超越历史变迁的轨迹,生生不息,世代接替地留传到现在。”[2]因此,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家族制度是传统中国农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了解村落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宗法家族制度衍生出宗族政治文化。在宗族政治文化中,宗族是个人生活的核心,宗族成员有着浓厚的重亲情、重家族利益的色彩。宗族利益高于个人,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宗族成员在行为上必然维护本家族的利益。现阶段,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农民的这种宗族意识依然严重,具体表现在村委会选举、村务决策和管理中,大姓家族往往能够利用在村中的地位操纵选举,进而影响决策和管理。
过于强烈的宗族认同使农民的利益取向发生了偏移。D村和L村都是聚族而居的村落,在宗族观念作用下,村民的“族民”意识强于“公民”意识。过于强烈的宗族认同使他们缺乏对乡村法理性权威——乡镇政权、基层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信任和认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意志的贯彻不够顺畅。在处理国家、集体和家族利益问题上,事事、处处重家族利益得失和内部的关系资源,缺乏大局意识。
传统中国是民主观念较为缺乏的国度,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留给了我们过多的忠君、等级思想,它在人们的政治心理和思想行为模式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同时,作为一个后发型民主国家,中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同西方原生型民主制度不同,“在后发型民主国家,主要是其政治精英接受了公民文化,在急于现代化的心理驱动下,往往是在民主文化比较滞后的前提下直接建立起民主制度”。[3]同样,中国的村民自治对于大部分村民而言,不是原生型的,而是国家为了推行全国范围内的政治民主目标,实现占据中国绝大部分比例的农民的现代化而培养具有现代民主人格村民的 “舶来品”。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虽然建立了初步的民主制度,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民主观念的支撑,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时时会反映在村民的政治思维中,影响着村民政治行为的实际选择。
村民自治的主体应当是村民。然而,在几千年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体制下,农民完全被排斥在权力机构和政治生活之外。在这样的政治专制的文化等级境遇中,培养的只能是奴仆和附庸的政治人格。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方式也决定了村民只能把自己的全部注意力放在维持自己和家庭基本生存需要的资源——土地上,农民不能也无法进行政治参与,这种“先天的不足”必然导致农民主体性的缺乏,导致他们不能够自己代表自己,而只能由别人来代表。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不能够自己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之上的权威,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它阶级的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露和阳光。”[4]例如:L村在上届村委员会选举时就出现了舞弊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己的事情,选举后应该当众进行唱票。但村干部让村民等镇领导来做最后宣读,该村村主任就利用中间的空隙将选票掉包,最后该村主任顺利“当选”。①本部分是笔者根据2009年5月8—10对该村4位村民的访谈笔记整理而成。
长期以来,习惯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方式使得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只能围绕家庭,没有一个较严密的组织去领导他们,他们便形成了自己支配自己的习惯。只能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缺乏组织性,不易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于各种组织生活,农民大多不感兴趣,对村民自治也不例外。在农民中间,虽然也有互助合作的行为和实践,但很少产生超过这一范围的各种自愿的联合,以解决单个家庭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虽然某些时候他们也会主动参与一些公共事务,但这大都与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他们参与其中主要是为了规避一种政治风险或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还没有真正具备集体组织的公共观念。比如前文所述L村关于砍伐门前树木的例子就能体现这种公共观念的缺失和组织能力的不足。
按照传统农村的现实情况看,在村两委的选举中,宗族势力较大的候选人,选举获胜的机会更大。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了这样的现象:在L村,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都产生于大户人家(即兄弟姐妹比较多,家族势力大),但D村的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本地的家族势力都比较小。比如D村的村支部书记的父亲只有弟兄两个,他这一辈也是弟兄两个(在当地,他们同辈人的兄弟数量平均是3—4个)。而D村的村委会主任在家中是独生子。如果说村支部书记的产生上级党委进行了较大的干预,但村委会主任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为什么农村较重的宗族观念会产生截然不同的选举结果呢?
对这一现象我们可以做如下解释:一是上级党委或政府在D村的选举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的干预。尽管上级的干预并不合法,但在目前农民的民主与法制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可能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这或许也说明宗族势力并非必然控制选举结果。二是上级党委或政府并没有干预,是L村和D村的不同情况导致了这种结果。L村较小,外出务工人员较少,村民的主要经济、社会活动就发生在本村周围,村民的利益依靠宗族势力维护的较多。但D村外出务工的村民比例超过50%,外出务工的村民思想相对开放,村民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较少依靠宗族势力进行维护。
⒈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传播和引导作用。针对前文所述的农村居民对政治文明的模糊认识和理解上的偏误,应利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现代政治文明的宣传和引导。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使政治事件引人注目,即通过新闻报导、舆论宣传等方式,吸引农民对社会问题的注意力,增加他们的关心程度和了解程度,从而引导农民政治心理的发展方向。二是在各种各样的宣传报导中,除提供政治信息外,还应直接宣传某种具有倾向性的政治价值观念,以引导农民,从而影响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
⒉促进政治文化世俗化。以政治文化世俗化为目标,构建与农村经济繁荣、政治制度相协调的为广大农民所认同的政治文化体系。政治文化世俗化是指在摒弃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民主化和法理化的政治文化,这样的政治文化系统一旦形成,就能指导与整合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的运行,调解各种政治关系,培育现代理性的政治人。通过政治文化世俗化,让农民增强对政治体系的认同和支持。具体而言,一是创新发展主流政治文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向农民灌输主流政治文化,弱化农村宗族文化和封建迷信的消极影响,夯实农村的政治文化基础。二是树立农民的现代“公民资格”意识。树立守法、宽容、恕道、理性论事的公民价值观念,培养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为农村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三是客观地评价传统政治文化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我们不能割断历史传统,同时又要消除传统文化中的 “权威崇拜”、“与世无争”等政治“附庸意识”,以及宗族乡土、重礼俗不重法制等传统意识。由于政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长期形成的心理积淀,尤其是我国丰富而厚重的传统政治文化在农村还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对此不能操之过急。
毫无疑问,大众传媒是当代政治社会化中最有效力和最有影响力的主渠道。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我国农村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介手段在农村家庭中得到了较大范围的普及,农民通过大众媒介接触政治事件、接收政治信息的机会不断增多。因此,要充分发挥这些大众媒体的作用,大力发展专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媒体。传播民主、平等、参与和法治的先进理念,为新型农村政治文化的培育和延续提供条件。
⒈用契约文化改造小农意识。中国传统文明实质上是自然经济的小农文明,其中有许多封闭落后的成分,如前文所述的用人情作为村民选举投票的筹码、人情大于法、缺乏契约文化等。契约文化重视个人的权利、人格的平等、自由和独立、自主性和创造性。平等契约意识,在经济生活中,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前提;在社会生活中,是人际交往应遵循的普遍法则;在政治生活中,则是民主政治得以运行的保证。培育公民的平等契约意识,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民主政治把资源、机会、责任、权利、义务等均等地提供给参与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人们,以供其平等而自由地选择;同时,人们也在参与过程中展开自由竞争,以求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因此,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村民自治,要求培育农民的契约精神,使他们具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意识,平等地参与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生活中来。
⒉在法治的框架内更新礼治文化。古代的乡村治理,主要依靠长年累月居住在一起的人们结成的人情关系和历史上长期沉淀下来的礼俗对村落形成的约束关系进行调节和规范。而现代社会则是一个法治社会或法理社会,人与人之间遵循的是契约法律而不再是身份等级。现代村民自治就是国家授权于农民,让其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这无形中打破了长期以来在农村形成的以血缘和人情为核心的礼治秩序。法治文化建设其实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大众化、社会化、民俗化的过程。制度只有深入大众,成为大众心灵深处的文化积淀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这就需要普及法律知识,宣传“依法治村”理念,强化法律至上意识,让农民遵纪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进而提升农村政治文化中的法治文化成分,这样,才能使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虽然宗族意识对村民选举结果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但从总体上看,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要减少或消除宗族意识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宜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⒈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要抓好制度创新。完善村民当家作主的新形式,扩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村民自治制度更好地体现时代的要求。二要完善相关的制度。通过实践检验,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事及其做法、程序等,都要逐步完善起来,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只有健全并完善相关制度,才能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三要落实相关制度。好的制度要靠落实才能见成效。要在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和制度落实的过程中,切实做到按制度办事,以保证农村各项民主制度在执行中不发生偏差。
⒉在把自治权还给村委会的同时,要对村“两委”选举进行适当监督。要处理好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村民自治并非不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也不是对村民自治的直接干预。
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由于受传统封建政治观念的影响,农民基本的政治人格尚未建立起来,农民的现代政治文明意识基本没有或者非常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实行村民自治可能是一种设想。因此,把握好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两个村作为考察样本,尽管不一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可以管窥到农村政治文化对村民自治的初步影响。通过对本文的个案研究我们发现,特定区域的农村政治文化影响该区域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建设与创新,影响农村群众的政治态度与政治行为,对此,应当对传统文化进行批判和整合,使之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村民自治制度在不同区域农村的实际运行效果。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农村政治文化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应该更复杂,并非是单纯的外生性关系。换言之,这两者之间应该是互为因果关系。更进一步地说,在短期内,一定区域的农村政治文化对该区域的村民自治是一个重要的外生变量,但从一个长期的、历史的角度看,这两者应该是一种内生性的关系。由于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和抽象性等特征,又决定了培育新型农村政治文化,以此推动和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和进步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1](美)派伊,维巴.政治文化与政治发展(英文版)[M].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65.
[2]任献华.论传统政治文化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J].淮海工学院学报,2005,(04).
[3]暴景升.村民自治与公民文化的培育[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1,(0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