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在县级应该缓行

2013-12-20 04:13李克军
决策 2013年12期
关键词:官邸腐败问题腐败

■李克军

(作者系原黑龙江省委巡视组副厅级巡视专员)

现在,“官邸制”成为热门话题。

有人说它可以“使官员福利显性化、规范化、制度化”;有人说它是“制度反腐的一柄利剑”;有人主张从县级首先推行。但笔者认为,这项“改革举措”,或许会在遏制省部级高官腐败中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在市县两级,特别是在县级,则缺乏针对性与适用性。

众所周知,县级领导干部的住房,过去和城镇职工一样,实行供给制,带有一定的“官邸制”色彩。上世纪90年代,在“房改”中与其他职工住房同时出售给个人。现在绝大部分县级领导干部的住宅是通过市场购买的私产。用公款修建住房、超标准配备住房、多处占有公产住房、低价买高价卖公产房之类的问题,自然失去了土壤,“以公房谋私”的案例极其鲜见。显然,如果为县级官员提供官邸,极有可能引发这些本来不存在或已经消失多年的问题,出现南辕北辙的后果。

“官邸制”这剂“药方”,在县一级不但不对症,而且“配制”的难度也非常大。

那么,是不是县级官员不存在住房腐败的问题呢?当然不是。现有体制下县级党政主官,收受房地产开发商或下属三套五套甚至更多的住房,是轻而易举的事。近年来一些被查处的腐败官员坐拥几十套房产,足以说明这方面问题极其严重。

如果在实行“官邸制”的同时,不允许官员个人买房,且实行真实有效的家庭财产公开制度,可能把房产贿赂这条邪路堵死。但这似乎与市场经济制度不合拍,在县一级尤其不可能实现。

县级官员级别偏低,流动性大,除了工资,国家不可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如果他们离开县级领导岗位后不能到享受“官邸制”的岗位上任职,又无私产房积累,靠什么解决住房问题?如果像有些专家设想的那样实行“双轨制”,允许官员个人参与市场化购买房产,“官邸制”对于防止房产贿赂的作用又从何体现?

“官邸制”这剂“药方”,在县一级不但不对症,而且“配制”的难度也非常大。县级四套班子三四十号人,如果都提供官邸,势必加重财政负担;如果只供给党政主要领导,显然不利于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与改革的大方向相悖。

县级官员流动性大,且去向多元,在公产住房绝迹几十年后再建立一套官邸建设、维护、管理、流转及官员后续住宅安排等制度,是一项浩繁的工程。

县与县及县域内不同阶层之间住房条件差异很大,变化速度也很快,县级官邸的建设和更新标准很难制定,监督很难到位。弄不好,极有可能滋生新的奢侈腐败问题,导致费力不讨好、花钱找挨骂的后果。

住房腐败问题的根源在于权力缺乏制约。规范县级权力运行,关键在于合理划分几大班子之间、一把手与班子成员之间的职权,并实现权力透明运行。根本途径是在党的领导下,扎实有效地健全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基层自治制度。

当领导机构和官员队伍大幅度精简、主要官员通过竞争性选举产生、官员个人财产公开透明、公共权力严格依法运行等条件具备时,“官邸制”既可水到渠成,也可弃之不用。反之,如果舍本求末,极有可能成为一场事倍功半的瞎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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