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鸿飞
民间艺术最早是作为民间传统文化的分类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直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民间艺术才正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自此,民间艺术成为人们的关注点,掀开了它神秘的面纱,其对于族群、人类、社会的影响与作用也逐步被人们认知、理解与主张。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曾强调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伟大文明的结晶和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是人类文化整体内涵与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涵着该民族传统文化的最深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身份的原生态,以及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和审美概念等”。[1]79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化与产生过程,可以说就是对其重要性认识的过程,它的价值自然附着于这种重要性意义之中。《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2]22直观理解这个概述,可以发现其功能意义体现在多个方面:概念涵盖面的广泛性及规定性;遗产的传承性与创造性;持续的支撑性与强化性等。其实,概念隐含的涉及空间向度的意义以及概念构成元素之间相互作用呈现的意义远远超越我们的直观认识,它更加宽泛、深厚。概念产生背景所揭示的意义已经突破概念本身的划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始终伴随其意义指向,“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与人类的相互关系中,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具有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中。”[1]77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在于它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保证。”[2]20事物的功能往往决定其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意义自其概念建立之时就已被植根其中。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升温,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对其进行“抢救与保护”的高潮。其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评估、考察与论述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涌现出大量的学术著述。这些相关的著述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实例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为我们建立了体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清晰视角。如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系统划分;乌丙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中涉及众多保护对象所揭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还有菅丰著、陈志勤译的《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蔡清泉的《文化遗产价值论析》、张世军的《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等。归结起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比较系统的划分当属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书中首先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系统性,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它们不是单一、静止的,而是多样、动态、系统的,构成了一个多维、立体的价值体系。”同时也强调“这些多种多样的价值既不是完全等值,也不是互不相干,而是有着深层与表层、历时与共时、基本与特别之分。”[1]81在其构建的价值系统中,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划分为基本价值与时代价值。基本价值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直接发生作用并产生效果的价值;而时代价值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乃至后现代与时代精神对应的意义所体现出的作用与效果,如教育价值、经济价值、创造价值、纪念价值等。书中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为全面、准确揭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方面入手,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价值分为历时性基本价值与共时性基本价值。其中历时性基本价值包括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共时性价值包括科学价值、社会和谐价值和审美价值。这种划分不但兼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多样性和系统性,也为我们构建了以立体、综合、全面的视角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结构体系。显然,历史文化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中最核心的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系统是对其系统元素价值的总体概括,或者说,这个价值体系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丛结而成,具有公式化和模式化的效果。但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可以发现,对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所呈献的价值在空间与时间的向度上都是有差异的。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歌舞类项目与手工类项目的价值向度就明显不同,虽然都强调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但歌舞类侧重娱乐性,手工类则更多体现出美术性。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历史时期作用于不同的人群,其价值也迥然不同。在实践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认识与构建,不能照搬照套,要避免以价值找内容的行为,要善于捕捉住其核心价值。“要找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像目前的有关文化政策中所表示的那样,从遗产本身那里去寻找,而应该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之中,才能找到其新的价值”。[3]尽管民间艺术的遗产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关照下呈现出鲜明的历史文化价值取向,但是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历史文化价值评析,应该置于传承、保护的场景中去观察,审视其与环境 (指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共同构成的环境)的关系,从互动中去发现价值所在,这样才会具有针对性和准确性。
2005年6月,我国开始进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经评审、公示,报国务院审批,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向全国公布。这些被列入名录的项目,以其不同的表现形式成为该领域的文化精华,我们可以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评审标准中窥见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应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纽带;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的独特价值;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杰出的价值意义,它是多方面和多维度的,并在其意义指向中构建与功能对应的价值体系。
我们以土家族摆手舞、蒙古族长调民歌、侗族大歌、川江号子四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例,通过追溯其发生、发展的活态历史流变过程,来反观其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的价值体现。
土家族摆手舞流行于湖南、重庆、湖北、贵州等土家族聚居区,是土家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表现。摆手舞产生于土家族古老的祭祖仪式中,距今已有近千年历史。它集歌、舞、乐、剧于一体,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历史和社会生活内容,对研究土家族的族群构建、文化历史、社会生活、民风民俗、宗教信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蒙古族长调民歌的产生历史可以追溯到一千多年前。“蒙古族的祖先走出额尔古纳河两岸山林地带向蒙古高原迁徙,生产方式也随之从狩猎业转变为畜牧业,长调这一新的民歌形式便产生、发展了起来”。[4]长调民歌充分体现了蒙古族的历史文化特征,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与蒙古族人民的社会生活相伴而行,它全面反映了蒙古族人民的劳动生活和历史文化;研究与保护长调民歌就是对草原文明有力的传承与保护。
“侗族大歌历史久远,早在宋代已经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宋代著名诗人陆游在其《老学庵笔记》中就记载了‘仡伶’(侗人自称)集体做客唱歌的情形。至明代,邝露在其所著《赤雅》一书中更加明确地记载了侗人‘长歌闭目’的情景,这是数百年前侗族大歌演唱的重要文献”。[4]侗族大歌是我国民族民间音乐中的奇葩,其多声部合唱极其罕见,具有很高的音乐欣赏与研究价值。这种演唱方式是侗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过程和生产劳动中创造的民族文化,是侗族历史文化价值的体现。它不但是人们交流情感、传递文化的媒介,也把侗族的历史文化融铸其中,成为侗族人民的精神符号而不断延续。
川江号子流传于金沙江、长江及其支流一带,具有悠久的历史。近期考古发现的新石器时期的“石锚”和东汉时期的“拉纤俑”等文物,可以印证川江水路运输业的历史。川江号子刻画了船工与江水搏斗、抗争的场景,生动地表现了劳动人民战胜自然的坚强意志,歌颂了人类不屈不挠、团结奋进的精神。川江号子的旋律伴随湍急的江水而出,曲调起伏高亢、一领众和,好像在展示人们团结协作的力量,把人们战胜自然的智慧与无畏表现得淋漓尽致。川江号子是用汗水和生命凝铸而成的画卷,更是用历史和文化雕刻而成的人类化石。
作为民间艺术的代表,不管是土家族的摆手舞、蒙古族长调民歌、侗族大歌还是川江号子,它们都源自社会生活,是各族人民生产生活的真实写照,是各族人民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们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与历史文化相伴,表现出强大的活力,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自身的价值也体现在这个演进过程中。虽然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在述说、传递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但都反映了各族人民生动的实践场景,展现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在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社会稳定、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正因其对于人及社会作用的效果,才一直被人们重视,其价值也在这个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体现出来。
民间艺术的历史文化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它的产生与当地的历史过程、族群构成紧密关联,是人们世代沿袭传承下来的历史文化;它不但记录、保留了人们生产生活习惯、民风民俗、伦理观念等历史文化元素,也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它是历史文化的遗存,具有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内容;它融入了当地人的生产生活,是人们情感的再现,在社会发展与政权更替中成为活态的、流动的历史文化见证。值得强调的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民间、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使其积累与传承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经验性,是比较脆弱的文化形态。在文化变迁过程中,很多脆弱的文化被历史覆盖,但流传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是文化中的精品,是当之无愧的活态文化。作为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可以让我们回顾历史、借鉴历史,也为弥补官方正史典籍的不足、遗漏或讳饰提供依据,更有助于人们真实、全面接近历史文化的本原。正是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记录、传承、表现历史文化的功能、特征,具有作用于人类、社会所表现出的文化先进性,它必然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留给我们的财富,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它把鲜活的历史与人类文明进步的生动历程展现在我们面前,这对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体系性与丰富性,其文化价值就表现出层次化与多向度。文化价值不但体现在非物质文化价值结构体系中,体现在历史演进过程中,也在不断的展演与人们的赞誉之中体现出来。
以“花儿”为例。“花儿”是流传于我国西北部民间的一种山歌,亦称“少年”,主要流传于甘肃、青海、宁夏与新疆等省区,在回、汉、东乡、保安、藏、裕固等民族中广泛流传,被誉为“大西北之魂”、“活着的《诗经》”。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我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从“花儿”申报地区或单位来看,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申报的宁夏回族“山花儿”;有甘肃省康乐县莲花山“花儿会”、和政县松鸣岩“花儿会”、岷县二郎山“花儿会”;有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老爷山“花儿会”、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土族“花儿会”、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七里寺“花儿会”、乐都县瞿昙寺“花儿会”等三省区的广泛区域。一种民间艺术形式多个地区同时申报,足以证明其流行区域的广泛性,这样的覆盖面不但可以反映出“花儿”具有广泛性、民族性、认同性、区域性等典型特征,也体现了它的极其珍贵的价值。对于不同展演区域的“花儿”,其表现形式、艺术风格虽然体现出差异性,但是从中获得的评价与赞誉却都是源于“花儿”本身。
莲花山“花儿”具有独特性、民俗性、依存性、程序性、群体性、娱乐性和通俗性等特征,被誉为“西北之魂”、“西北的百科全书”。岷县二郎山“花儿会”所唱的“洮岷花儿”,除了具有音乐价值和即兴演唱价值外,歌词的文学价值也极高。它与湫神祭祀一样,凝聚了劳动人民的智慧,是研究岷县社会发展历史和民俗文化的宝贵资料。因而洮岷“花儿”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联合国民歌考察基地”荣誉称号。老爷山“花儿会”的“河湟花儿”语言生动、形象、优美、明快,多用赋、比、兴等修辞手法,有极高的文学价值。代表曲目有《大通令》、《东峡令》、《老爷山令》等。丹麻“花儿会”是展示土族民俗风情的一个重要文化场所。代表曲目有《尕联手令》、《黄花姐令》、《杨柳姐令》等。丹麻“花儿会”演唱的内容蕴含着丰富的土族文化内容,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七里寺“花儿”演唱者一般一手轻捂耳朵,根据内容需要用不同的“令”来演唱,代表曲目有《古鄯令》、《马营令》、《二梅花令》等。瞿昙寺“花儿会”演唱曲令有《碾伯令》、《白牡丹令》、《尕马儿令》、《水红花令》、《三闪令》等。它的最大特点是两个阵营的对歌。瞿昙寺“花儿会”是研究大型民俗活动与地方文化发展关系最好的典型个案。“山花儿”是广泛传唱于宁夏回族聚居区的一种代表性民歌体裁。具有复合性、多元性文化特征,其代表曲目有《黄河岸上牛喝水》、《看一趟心上的尕花》、《上去高山望平川》、《花儿本是心上的话》等。
从上个世纪40年代初起,“花儿”就被专家、学者关注,其音乐文本逐步展现在世人面前。新中国建立后,对“花儿”的理论研究不断升温,除了国内大批学者的理论著述外,也吸引了国外学者的目光,使得“花儿”成为中国代表性民间艺术传播到海外。20世纪50年代,“花儿”先后被改编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艺术作品,享誉海内外。如小提琴独奏曲《花儿》、歌舞《花儿与少年》等。著名歌唱家胡松华就曾在27个国家演唱过“花儿”;由宁夏歌舞团创作的大型民族舞剧《花儿》可以说是“花儿”的杰出代表,它集民间艺术、现代艺术、文学故事为一体,生动呈现了“花儿”所蕴含的丰富历史文化资源,体现出传统民间艺术的优秀文化价值。迄今为止,宁夏的《花儿》在国内公演百余场,并应邀出访了韩国、马尔代夫、塞舍尔、土耳其等国,受到好评。该剧荣获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戏剧会演大戏金奖,是2009-2010年度、2010-2011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资助剧目,喜获“五个一工程奖”;《花儿》片段“金色汤瓶”获第二届中国·宁夏回族舞蹈展演表演一等奖、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群舞表演一等奖。2012年7月,在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中,《花儿》获得表演金奖,并获最佳音乐奖、最佳演员奖、最佳新人奖等奖项。
从参与“花儿会”的人群构成来看,可以说它就是一个民族团结的盛会,对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花儿会”不但增进文化交流,也增强民族认同感,体现出民间艺术的文化交往、传播与认同价值。“花儿会”上演唱的形式不同的优秀作品不但呈献出“花儿”的艺术特征,也反映了一段时期的历史文化。“花儿”在地区、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展演获得一致好评,这足以证明“花儿”的艺术魅力。
历史文化才是支撑民间艺术提升、发展的坚实平台。仅仅从“花儿”展演过程中的一个片段,就已凸显出其艺术表现的深度与广度,以及民间艺术的历史文化价值。人们对“花儿”的赞誉,与其说是对其艺术表现的称赞,不如说是对“花儿”历史文化价值的褒扬。
在当代,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尤其是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认知,体现出前所未有的自觉。人们对文化认知的趋同,不但表现在保护与传承上,也表现在对文化价值意义的审视上。我们可以通过某些事件去感知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崇尚与追求,从而印证民间艺术的历史文化价值。
流传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秀山花灯,是集宗教、民俗、歌舞、杂技、纸扎艺术为一体的一种古老的民间歌舞说唱艺术和民间文化现象。2006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秀山花灯已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秀山花灯作为当地重要的民俗活动,历经数百年的发展、演变,已经成为秀山地区最具代表性的文化符号。1957年,林祖炎、谢必忠、金干、潘琪几位艺术家首次到秀山采访花灯音乐和舞蹈,就听到了“黄杨扁担村”(原白粉墙村)民间花灯艺人严思和唱的《黄杨扁担》。他们如获至宝,赞不绝口:“万万没有料到秀山花灯唱腔竟如此优美!”1958年1月,《四川花灯戏曲》首次刊载了《黄杨扁担》词曲;朱宝勇首次演唱《黄杨扁担》,并由中国唱片公司灌制成唱片。从此以后,优美抒情的秀山花灯歌曲《黄杨扁担》一直被人们传唱。李双江、蒋大为等歌唱家都曾演唱过《黄杨扁担》并灌制成唱片在全国发行。1987年春节期间,中央电视台播映了交响乐《黄杨扁担》,把秀山花灯曲调推向更大的平台。同时,《黄杨扁担》也被《中国民歌选集》收录,成为中国民歌的精华,体现出巨大的文化艺术价值。
然而,正是由于《黄杨扁担》的文化价值,2002年发生了《黄杨扁担》所属权争议的“文化事件”。虽然事件很快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得到解决,但是留给人们的思考却很多。它的直接原因或许是利益驱使,是企图获得文化资源的行为,或许是想利用优秀文化资源实现其经济的发展,但是,明确了其传统文化的价值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对于文化的重要性,布迪厄指出:“当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不同于早期资本主义的地方,就是文化因素已经深深地渗透到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部门,以致可以说,当代社会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文化在整个社会中的优先性以及文化的决定性意义。相对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等其他领域,文化已跃居社会生活中的首位。”[5]14传统社会经济注重物质生产,以商品生产为主要形式,其价值体现在使用和交换两个方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集中表现为文化价值,其核心是追求文化的附加值。可以说,非物质文化的附加值因素决定了文化在社会中的优先性以及决定性意义,也是整个社会及各个阶层看重文化并依托其发展的根由。文化的价值又是如何体现的呢?布迪厄认为:“资本是累积性的劳动 (以物化的形式或具体化、肉身化的形式),这种劳动在私人性即排他性的基础上被行动者或行动者小团体占有,这种劳动 (资本)使他们能够以具体化的形式占有社会资源。”[6]127很显然,文化也是资本。“文化资本”是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的核心概念。《黄杨扁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高度重视的时代背景下成为了“文化资本”。地方政府意识到文化资源在发展经济中的优先性和决定性价值意义,都努力寻找属于自己的文化资源。把目光投向《黄杨扁担》是看重其良好的文化资源优势,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来说,文化资源的占有与建工厂、开矿山、办农业等具体的投入相比较,显然对高附加值的无形资源的利用比创造有形的、具有投入风险的具体物质经济行为更环保、更容易,可持续发展的“内动力”更强大。从这一点上看,争议双方都看到了“文化资本”里隐藏着巨大的“经济资本”,是一个地区得以持续、快速发展的有力保证。这一事件也映射出,在文化引导消费的当今时代,历史文化资源对地方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优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开发将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导。
总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的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在历史时空中,也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多维关系中,我们不可能列举出其所有功能,也很难全面评估其价值,因为它的功能伴随时代发展、变迁而被不断地扩展。但是,它对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的作用、对文化艺术的影响,以及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典型代表的价值体现,都是显而易见、不可替代的。它“是鲜活的文化,是文化活化石,是生活中的文化智慧,是原生态的文化基因”;也是“活的历史,提供了我们直观的、形象生动的活态形式认识历史的条件”。[1]86新时期,民间艺术必将在地方文化、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强大的作用,体现出更多更珍贵的价值。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菅丰,陈志勤译.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J].文化遗产,2009,(2).
[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EB/OL],http://www.ihchina.cn/inc/guojiaminglunry.jsp?gjml_id=034,059.
[5]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
[6]张意.文化与符号权利:布迪厄的文化社会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