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敏 南爱华 刘国华
(山东理工大学 商学院,山东 淄博 255012)
科技金融作为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体,是提升科技创新活力的助推器。近年来,山东省积极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科技金融政策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但科技金融发展程度与山东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从科技贷款看,截至2010年底山东金融机构的科技类贷款总额约为977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从资本市场融资看,截至2011年底山东仅有54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1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分别占全国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8.3% 和5%。落后于与山东省经济总量相当的广东、江苏等省份。本文拟通过探讨山东科技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构建符合省情的新型科技金融体系,消除山东自主创新和科技发展的融资瓶颈与体制瓶颈,加快山东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
1.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相对不足。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一般用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所占比重来衡量,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政府对科技发展的支持程度。1998-2010年山东省财政对科技活动投入的绝对量虽然逐年增加,但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增幅较小。山东省地方财政科技支出比例历年平均为2.04%,虽然略高于全国1.91%的平均水平,但低于东部地区2.55%的平均水平。尤其是自2006年以来,山东省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①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99-2011年)和《山东统计年鉴》(2011年)。
2.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不健全。1993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应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机制。根据2012年山东统计年鉴的数据,我们发现,虽然山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在部分年份超过了省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增幅,但在2001、2003、2004、2005和2009年却明显低于该年度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这说明,山东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并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尚未形成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
3.财政科技投入的结构不尽合理。基础研究是原始创新的源泉,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专利的基础和关键。据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的数据显示,2009-2012年山东省公共财政科技支出分别为:628783万元、843643万元、953726万元、1235513万元。其中,对应的基础研究支出:42545万元、44774万元、50972万元、94812万元;基础研究占公共财政科技支出的比重分别为:6.77%、5.31%、5.34%、7.67%,平均占比6.27%。数据说明,山东省公共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具有明显的向研发活动下游倾斜的趋势。对基础研究投入过低,还体现在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省R&D经费支出的比重较低。以2011年为例,山东省R&D经费内部支出为8443766万元,而基础研究支出仅为188276万元,占比2.23%,远低于全国4.56%的平均水平。过低的基础研究资金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山东的原始科技创新力。
1.金融机构对科技活动的信贷支持力度不够。在现行金融体制背景下,金融机构对科技活动的信贷支持主要还是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来实现。1998-2008年间,山东省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比率总体上高于全国和东部地区的平均水平,但也呈现逐年下滑的趋势。与江苏、浙江两省相比,尽管山东省经济总量与他们相差无几,但山东省科技贷款比率却远低于江浙两省。这说明,山东省金融机构对科技活动的信贷支持力度较弱,服务于科技创新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
2.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缺乏差异性。不同科技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发展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和产业市场化阶段不同,具有不同的技术成熟度,也自然呈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和金融需求特征。目前山东很多银行类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多是针对传统产业设计的,擅长服务于外延扩张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难以满足科技企业融资所呈现出的差异化需求。金融体系缺乏相应的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缺少适合科技企业各个阶段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同时缺少与之匹配的风险评估机制、信贷审批机制、准入退出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从而难以提高对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3.金融机构服务科技的专业金融人才短缺。目前山东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完全建立起服务于科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专业化金融服务队伍。科技型企业所具有的行业特殊性,对银行信贷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相应较高。只懂银行信贷业务不熟悉高科技领域业务特点,就无法准确判断科技企业的市场前景,也无法准确分析评估企业的风险状况,当然就难以做好科技信贷风险的管控。要提高银行业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金融服务人才队伍。
2010年4月保监会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开始由试点期进入全国性推广阶段。山东作为非试点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虽然也享受到了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出台的鼓励投保信用保险的政策扶持,但科技保险整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科技保险的供给和需求均受到抑制。首先,科技企业参与科技保险的意识不强。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理念普遍落后,投保意识淡薄,很多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险种和优惠政策根本不了解,或者认为其与普通商业保险无太大区别,投保意义不大,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科技企业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研发环节和市场开拓中去。其次,保险公司提供科技保险的动力不足。保险公司是基于大数法则经营保险业务的,只有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足够多,才能厘定被保险企业能够承受的合理的保险费率水平,才能在投保企业发生风险损失时给予适度赔付,也才能保证科技保险业务的持续经营。然而,参保科技企业数量有限,达不到大数法则的要求,以及保险公司缺乏科技风险的承保经验,都削弱了保险公司提供科技保险的动力。同时,缺乏大量保险中介机构的广泛参与,科技保险市场竞争不充分,也是科技保险业务开展不足、效率低下的原因。
一是缺乏科技企业市场直接融资的愿望。山东很多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安于维持现状,对资金的需求多注重于短期研发费用和临时性产品扩张方面,资金需求规模小通过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渠道就能满足;对于上市直接融资,企业高管则比较担心上市后企业的核心技术外溢、面临资金风险、丧失管理主导权等问题。此外,对金融知识的欠缺,不熟悉资本市场运作,不懂得如何借助资本市场来促进企业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山东科技企业的上市步伐。二是科技企业自身竞争力不足。许多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以一些科技含量低的低端产品维持生存,从而推迟了高新技术产品的面市时间,这种做法不仅严重阻碍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提升,而且会使科技企业丧失与优秀同行竞争的进取心。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终将被市场所忽略甚至淘汰。三是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实力偏弱、服务质量不高。近年来,山东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表现在中介机构数量少、交易规模小、竞争能力不强等方面。这种局面,使得大量有直接融资需求的山东科技企业转而向北京、深圳等地业务水平高、攻关能力强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寻求支持。
其一,风险投资资本来源渠道单一,投资强度弱小。据统计,2010年山东省风险投资资本中企业提供的资金占比高达80%,其次是政府出资约占10%。而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独资投资机构、个人和外资机构等投资主体的市场参与度极低,投资占比较少。另外,渠道相对单一的资本来源结构制约着山东创业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和投资规模。据2011年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山东创业投资机构所管理的资本仅为29.9亿元,远远落后于江、浙两省;山东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强度仅为1314万元,居中等偏下水平,其投资强度只能支持一些技术层次低、投资少、风险小的项目,难以满足高技术创新活动对风险资本的较大需求。
其二,风险投资所需专业人才严重缺乏。风险投资是集创新、科技、金融、管理、市场于一体的新型资本运作模式,其运作主体应当是既懂高新技术产业运作又懂金融资本运营的复合型人才。然而,山东风险投资机构的现有人力资源总体水平难以满足复合型人才的要求。主要是,或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但缺乏高技术领域的知识背景和企业管理经验;或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但缺乏金融财务知识、公司治理技能以及资本运作经验;或有丰富的企业运作经验,但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和对资本市场的了解;或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理论水平,但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熟悉企业经营治理。
其三,风险资本退出渠道不畅通。风险资本的成功退出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基本前提,也是风险资本在时空上不断循环的保证。目前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企业兼并和收购(M&A)、股权回购、公司清算等四种形式。2010年在全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项目中山东省占3.4%,排名全国第六。与欧美发达国家主要以企业并购和IPO实现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相比,山东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仍以公司股权回购为主。而股权回购在大部分情况下难以盈利,投资亏损一般在20%左右。重要原因之一是山东省产权交易市场运作机制尚不健全,无法有效使用并购、股权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渠道。而且,山东省产权交易市场仍以国有产权转让为主要服务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不活跃。
1.加大政府对科技的财政支持力度。应加大政府财政支出在R&D经费中的份额,通过政府财政的直接投资,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物质支撑和资金储备,并刺激企业自主创新经费的增长。同时,应坚持直接资金投入与间接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办法,综合采取税收优惠、贷款贴息、融资担保、政府采购等多种模式与方法,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杠杆效应,大幅度地增强对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
2.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地方人大或科技主管部门要加紧制订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将财政科技投入增长率与同时期的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财政支出增长率相挂钩,以法律的形式对财政科技投入及增长进行确认和监督,从而把财政的科技投入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真正实现财政科技投入的制度性增长。
3.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要加快调整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科技投入方向的选择应重点集中在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领域。突出产学研结合,突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在基础研究方面,政府应将自身定位于基础技术和带有公益性质的共性技术的科技投入主体,加大直接的财政拨款力度,以实现山东科技原创能力的提升;在准公益产品领域,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和政策性金融支持等多种方式引导其他资金的广泛参与。
1.优化金融机构信贷结构,加大对科技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科技企业发展对山东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升级换代、区域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倾斜力度。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成立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产品研发机构,积极探索和创新与科技企业匹配的产品与服务。如进一步丰富抵押担保方式,弥补科技企业担保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将债权融资模式调整为股权融资模式,不仅可以提高收益,而且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了解和持续跟踪,降低风险。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外部机构的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合作关系,形成优质客户互荐机制,通过合作机构的风险把关,甄别和防范风险,形成风险分摊利益共享机制。
2.推进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差异化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差异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和流程。通过考察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规模科技企业的不同金融服务需求,将科技企业进行目标客户群体细分。对不同的客户群确定不同的授信评级体系、不同的审批权限、不同的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等,从而为不同的科技企业提供与其相匹配的金融服务。如对于处于创业初期、经营规模小、融资需求小的科技企业,可借鉴交通银行2011年推出的“创业一站通”业务,简化审批程序;对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开展“风险池”、“科贷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对于成熟期的科技企业,提供“税融通”、“联贷联保”、小企业法人账户透支等业务。
3.提高金融机构科技信贷的人员素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科技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健全科技企业信贷的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招聘有理工科知识背景的客户经理,建立一支既懂科技又熟悉金融的专业化团队,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使信贷人员能够掌握科技企业贷款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特点,特别要培养信贷人员学会分析、监测科技贷款风险,加强对贷款科技企业的现金流量分析和贷款的现场检查,为提高科技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提供智力支持。
首先,提高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水平。提高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相关部门可以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以大量科技“出险”的事实和科技保险的成功受惠案例为据,不但使科技企业树立科技风险意识,而且感受到科技保险对其管理科技风险、保障经营的重要性。媒体宣传不必拘泥于形式,可以通过培训、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展开。
其次,提升保险公司的科技保险业务水平。保险公司要深入了解科技企业的保险需求及已投保项目,建立适应性和市场化的反馈机制,并借鉴“试点”区域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对科技保险的原有险种进行升级并开发新险种。同时,要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效率,减少理赔环节,加快理赔速度。建立科技保险风险数据库,为科学厘定科技保险产品费率、分析化解系统性风险提供数据支持。
再次,完善保险中介组织的配套服务。保险中介机构是连接保险公司与科技企业的重要纽带,保险中介机构应抓住政策发展机遇,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中介服务,并联系其它科技保险参与主体,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利用自身的市场角色,在代理传统保险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推介科技保险,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风险评估和分析、科技风险防范、规避和转移、科技风险出险后处理、科技保险索赔、代办保费补贴申请等全面、专业、高效的优质服务,完善科技保险社会服务平台。
一是增强科技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转变保守的上市观念。大力宣传鼓励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全面提升对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支持力度,解除科技企业对上市工作的误解和后顾之忧,引导科技企业管理者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同时,邀请相关专家,举办上市专题培训,围绕我国资本市场,国内企业上市的条件和要求,业务流程、操作技巧,规范运作等问题,精心组织科技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深入学习、研讨和交流,提高相关人员对上市及资本经营的驾驭能力。二是提高科技企业的自身竞争力。应妥善处理后备科技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后备科技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行政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科技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企业的学习能力、研发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是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山东应出台最有吸引力的人才政策,吸引全球、全国著名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人才来山东落户执业,通过与本土中介机构的竞争,带动山东本土中介机构的发展。同时,建立与完善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和执业奖惩机制。建立中介机构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时通报,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从而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
1.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扩大风险投资规模。首先,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引导带动效应,通过适当比例的资本注入和制定各种担保计划,为投资主体实施风险投资提供投资担保,吸引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其次,适度放宽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允许机构投资者运用一定比例的资金适度参与风险投资,使巨大的可运用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再次,通过在市场准入、税收、投资、土地使用和分配等方面制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广泛吸引那些对风险投资有正确认识、有资金实力、有承担风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等私人资本参与风险投资,提高潜在社会闲散资金的效用。第四,充分利用山东作为沿海省份的地理优势,积极吸引外国投资者与山东省内投资公司合资、合作,组建中外合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或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使外国资本成为山东省风险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唐红梅:《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商业会计》2011年第20期。
2.注重对专业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以教育为先导,建立风险投资人才的教育培养体制,在山东各高校设立风险投资的专业方向,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理论部分由风险投资研究专家讲授,实践部分可由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经理人讲授,同时鼓励风险投资机构为具有专业知识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机会,锻炼其实践能力。积极实施组织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人员分期分批到国外学习,熟悉和掌握国际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惯例和操作技术,了解国际市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提高风投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3.疏通风险资本的退出路径。要引导风险资本积极利用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鼓励风险投资企业灵活运用买壳或借壳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在我国当前上市资源相对稀缺的现状下,应当将其视为风险资本寻求变现一种选择。此外,完善山东省产权交易市场,通过降低税费成本引导高科技企业积极参与产权交易。通过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开发新的具有权益指标的交易新品种;改进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推行由做市商进行撮合交易,降低股权交易成本;扩大与省外、国外产权交易机构的合作,更多地促进省内企业与外部企业的产权合作。
图1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下的综合融资模式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在大力推进财政科技支持、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发展的同时,必须通过系统推动,使科技金融服务在一个统一的网络内相互协调配合,有效解决科技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对资金的不同需求。为此,政府作为科技金融网络的“桥梁”,按照科技金融发展的需要,组建由科技界、金融界和政府部门等相关人士为核心的科技金融协调管理机构,构建系统化的山东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借助该服务平台,可以探索适合科技金融服务的综合融资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协调体系。通过推动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实现科技金融的综合发展。坚持分阶段支持原则,协助推出适配科技企业特定发展阶段的政府引导、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主导的社会化投融资综合解决方案,以股权投资夯实企业资本金,以适量的银行信贷和债券资金提升科技企业的经营能力,以政府信用、担保和保险嵌入交易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担、改变单纯的“收益——风险”匹配关系,最终实现财政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创投等金融资源的有机融合(综合融资模式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