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红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这为公共财政指明了着力方向。
政府财政收入全部来源于纳税人创造的财富。因此,政府理应有义务、有责任把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管好用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福利。这也是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的初衷。目前,随着地方各级政府财力的增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比重正在不断加大,以民生为导向的财政政策体系逐步建立。
然而,由于公共财政理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目前我们所建立的公共财政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地方各级政府的“缺位”与“越位”并存,特别是在公共财政支出方面的随意性很大。民生投入在少数地方政府的实际操作中常常被悬空,对困难群体的投入不多,导致这些地方困难群体的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加剧了社会矛盾。
要使地方各级政府尽快走出“有钱搞形象工程、无钱办百姓大事”的怪圈,就必须按照公共财政支出原则,转变理财思路。在安排公共财政支出时,必须考虑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中各个方面的基本需求,区分轻重缓急与主次先后。关系到百姓生存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建设事业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理应倾斜。只有让百姓得到实惠,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要求。
当然,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百姓关心的问题也不一样。这就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真正做到“办实事、办好事”,让百姓满意。这里还需要提醒的是,在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对民生倾斜的同时,务必强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地方各级人大、财政、审计要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堵塞“跑冒滴漏”,让百姓真正得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