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前
中共党史学界对琼崖革命根据地(以下简称琼崖苏区)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绩[1-5],但是其诸多细节仍然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琼崖苏区在革命暴动阶段曾经是广东省委策划全省暴动的重点之一,省委对琼崖全岛的割据寄予高度期待。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琼崖苏区虽最终没有实现省委的设想,但是仍然在苏维埃和土地革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在深入领会省委指示的基础上,琼崖党组织结合琼岛地方实际,艰辛摸索政权建设、土地革命和经济建设的新路,其探索精神和科学态度值得肯定。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全面考察琼崖苏区的苏维埃和土地革命以及财政经济,以期增加学术界对琼崖苏区这一华南重要苏区的学术认知。
中共广东省委(以下简称省委)在策动全省暴动的过程中,始终要求琼崖党组织在暴动后立即建立苏维埃政权,通过苏维埃领导群众开展土地革命斗争。1927年9月,省委指示琼崖特委(以下简称特委)要“屠杀土豪劣绅,根本上推翻其政权”,并立即“建立农会的乡村政权及由县市的平民职业代表大会而产生之民选革命政府”[6]45。1928年1月20日,省委指示特委:“苏维埃的产生,必是群众的斗争已涨到将暴动的时候”,所以苏维埃“必须是完全群众的代表会议”,做到“一乡暴动起来了,便成立乡苏维埃,一区暴动起来了,便成立区苏维埃,有三区以上的暴动起来了,便可以成立县苏维埃,决不必等待夺取全县政权后,才建立苏维埃政府”[6]83。1月28日,省委重申苏维埃的产生“须是群众自下而上选举出来的,或者群众大会产生的,再由苏维埃来产生政府”,并特别指出“到了土地革命完全实现以后,农民协会便可以取消,因为农民已无经济斗争,政权又归了苏维埃”[6]101,农会便失去领导革命的任务。1928 年2月,省委常委会议要求琼崖各县“须迅速成立区乡苏维埃,即可成立全琼苏维埃政府”[6]124。
1928年4月,省委制订的琼崖工作大纲要求“指挥群众暴动必须用苏维埃的名义”,做到“凡是有群众可以集会的地方,应普遍有设立乡或区的苏维埃”。在党和群众基础较好的地方,“应即召集各县工农兵代表会成立琼崖苏维埃,以便发号施令,建立全琼工农群众的政权”。不仅暴动区域,“凡有群众起来的地方即可由群众选举代表或委员成立乡区苏维埃”[6]161-165。但是由于苏维埃独立权威和行政能力不足,“农民当有要求恢复农会,农妇尚有要求恢复妇协的事实”。为此省委指示“必须使苏维埃与土地,成为群众急切要求解决的问题”[6]181。1928 年 5 月,特委表示:“有两乡苏维埃即成立区苏维埃,有两区苏维埃即成立县苏维埃”,因此“乐会万宁两县在十天内成立县苏维埃,在一月内召集各县市工农兵贫民代表会议成立琼崖苏维埃”[6]187。1928 年 9 月,省委、省团委联合指示特委要灵活掌握苏维埃建立的时机,“在无苏维埃的地方,务须尽力发展农会。在已有苏维埃地方,如群众需要恢复农会时,亦可听其恢复。但苏维埃必须尽力执行农会一切工作,使群众逐渐不感觉农会的需要”[6]270,从而逐渐树立苏维埃的独立权威。
但是1928年11月,省委批评“琼崖的苏维埃不过只是一个空招牌,已非由代表选出来的,且完全没有非同志参加”[6]277-278。1930 年 2 月,特委更是批评各县区苏维埃“是住在山上,是形式上的组织,实际的下层基础工作绝少”[6]321。可见,苏维埃建设不是朝令夕改可以实现。
省委和特委在苏区创建之初就十分重视党对苏维埃的正确领导问题,协调党与苏维埃的关系。1928年3月,省委指示特委:“我们党只能在区乡苏维埃中行党团作用来实现党的政策,决不可以党来公开管理政权”[6]135。1928 年 4 月 13 日,省委指示:“党与苏维埃的系统在琼崖亦宜分清,苏维埃的组织在琼崖人民群众中可普遍的成立”[6]144。1928 年 4 月,省委制订的琼崖工作大纲要求“苏维埃政府中必须有非同志当选为委员,在工作上在组织上必须设立党与苏维埃分清,使群众亦明了苏维埃是自己唯一的政权”[6]165。
特委认真领会省委的指示,于1928年5月表示:“苏维埃政府中,必须有非同志当选为委员,参加苏维埃政府工作之同志,须以党团的作用来把党的一切政策提出,但在工作上组织上必须使党与苏维埃分清,使群众明了苏维埃是自己唯一的政权”[6]187。1928年6月,为树立苏维埃独立权威,特委要求“苏维埃成立,农会就行取消”,党对苏维埃“不应公开指挥,只好以党团作用在苏维埃内领导苏维埃之下的民众知道苏维埃”[6]217。
省委要求琼崖特委应在暴动阶段就展开土地革命。1927年9月,省委指示特委“没收大中地主之土地分配予无地农民及佃户”[6]45。1927 年 10 月,省委指示特委:“要彻底铲除封建基础,杀戮土劣地主,没收一切土地,不交租,不还债,政权归农会。”[6]551928年1月,省委指示特委:“在农暴已经发动并且扩大的地方,如陵水万宁乐会等县,应即深入土地革命工作,焚毁一切田契,铲平妨碍农事的田基,由县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分配后“由县苏维埃发给农民使用证”[6]83。
乐会县第四区是琼崖苏区最早分配土地的模范区。该区的土地革命经验在琼崖苏区具有代表性。该区分配土地的办法是:“土地权归农会,耕地权归农民;所有一切地主及公田除酌给其家属耕种外,余者收归农会;当未切实调查户口,从新划分土地经界以前,所有自耕农原耕之田地,仍暂由耕者管,但须向农会领取耕田证”[6]88-89。乐会四区土地分配的原则是没收地主阶级土地,暂时保留自耕农土地,但是不论是没收后分配还是保留的原自耕农土地,都不转让产权,即使原耕也只是得到使用权。
这一原则得到省委的确认,省委指示:“必须做到重行分配土地,自己耕种者均能得到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耕种者完全不能得到土地,并且土地所有权完全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绝对禁止私人买卖”[6]101。省委不仅进一步强调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而且使土地分配和使用权的授予与劳动力相关联。1928年3月,省委指示特委推进土地革命进程:“分配土地的办法,并不必须什么调查丈量等这些麻烦手续,只须由苏维埃按照这乡人口的多寡自行分配。当然要分配部分给兵士。”[6]135
在省委和特委的指导下,乐会四区的土地分配更加细致。经区农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土地分配办法,首先确定土地分配的标准,是“将全区田产依全区人数分配,每人得二个工田外,余者归各乡苏维埃管耕,以便将来分配退伍兵士及失业工人;分配田产以乡为单位,如某乡田产不敷分配者,由区政府从田产剩余之乡拨补之”。其次,分配体现质量肥瘠互补原则:“以肥瘦为标准,由苏维埃判定之;各家依前所耕之田分配外,余者抽出,不足者补之”。最后,分配仍然坚持不转让产权,“土地分配后,由区苏维埃发给土地使用证”[6]142。
但是,省委希望琼崖苏区暂时保留原耕的做法能够尽快向彻底平分土地发展。1928年4月,省委指示:“土地的分配在琼崖一开始免不了还是让原耕者耕种,但紧接着必须彻底分配,务使琼岛占多数的贫苦自耕农都多分给一点土地”[6]144。1928 年 4 月,省委制订的琼崖工作大纲要求暴动时“即以苏维埃名义宣布‘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田地分给农民兵士耕种’。初没收时自然将地主的土地先行分配,但继着即须将自耕农的土地一并分配。这两个阶段中间并不必停留好久,最好能缩短到同时执行”[6]165。大纲客观上否定了以乐会四区为代表的琼崖苏区早期土地分配中暂不分配原耕土地的做法。
陵水县苏维埃政府的失败引发省委对琼崖土地革命相当程度的不满。省委认为陵水苏维埃的失败与土地革命的滞后有关。1928年4月,省委指责特委:“陵水占领四月,但分配土地始终没有执行,迟迟到最近才开始,这样使农民得不到土地,不能有更热烈的继续奋斗,他们不能认清为什么要干土地革命”[6]148。省委要求加快土地革命进程。1928年9月10日,省委批评琼崖苏区“没收分配一切土地的口号,使农民的土地亦在没收之列,足以混淆土地革命”,建议改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达到一切垄断土地者之口号”[7]27。9 月 25 日,省委、省团委联合指示特委,批评琼崖土地分配中机械执行“分配方法以每人二工田为标准,结果多出许多田留着不分而成为荒田”。联合指示认为“分配土地,总应就所有土地分配给所有需要土地的人耕种”,所以,“应当尽可能的将自耕农的土地归还给自耕农,空余未分的土地应完全分配给农民”[6]269。1930 年 7 月,特委要求各地利用“琼崖农村经济日趋急剧破产”的形势,深入土地革命,“发动与领导农民群众没收和分配地主阶级土地,以至没收富农土地,深入与扩大土地革命的影响,使农民真心的走上土地革命斗争的轨道”[7]42。
根据琼崖的地方社会特点,琼崖苏区的土地革命在诸多细节上具有一定的特色。如对人口与劳动力混合标准的执行,特委摸索出附加田亩办法,即“譬如一家五人,三人是有劳动力者,两人是没有劳动力者,只三人得有正式平均土地权,其余二人,便是附加田亩”。原则上附加田亩“不能超过劳动者平均土地亩数三分之一”。另针对祠堂土地,琼崖苏区只没收被土豪劣绅把持用来剥削农民的部分,而“如几家兄弟的主祭公田,自己轮流耕种或出租来供养祖祭的”,就不没收,而是“由这些几家兄弟按家平分”。为更有效争取中农,琼崖苏区在中农贫农之间发生土地纠纷时,“站在不损失中农贫农利益上面,把这块农田来按田的价格若干分割。如中农典四亩田给贫农,典价五十元,现这四亩田价格值得一百元,便为二份,中农得一份,贫农得一份”。但琼崖特委也承认:“因为琼崖地少,中农是往往得不到平均土地的利益”。中农一般不参与平均分配,因为“事实上各地在目前分配土地中,贫农平均分配土地都是完全没有超过中农的”[7]58。可见,中农的基本利益在琼崖苏区得到了保障。1930年10月,陵水县下北区苏维埃政府布告没收地主“官租”,宣布:“按以前陵例地主所获全数三分之一,而佃农所得除给禾工及一切杂收之外所余禾子不得三分之二,现在以‘四分之一’缴本政府,‘四分之三’归佃农”[7]42。这说明下北区苏维埃在没收地主土地后分配给原佃农耕种,原地主所坐收的“官租”被作为农业税缴纳给区苏维埃,期于作为佃农收入。同时,亦可看出琼崖苏区部分地方并未把没收的土地分配给原耕佃农,仅转让使用权给佃农,即把向地主缴纳的“官租”转变为土地税上缴苏维埃。这既说明苏区土地革命尚未深入的事实,也说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农业生产和财政问题的一般情况。为深入土地革命,琼崖苏区还积极向非苏区籍红军分配土地,这“在客观上可以使红军一律得到土地的影响广泛地深入到非苏区去,至兵士团丁中去,使非苏区中的工农群众与兵士团丁为着得到土地而热烈地加进红军中来”。对于地少人多的困难,琼崖苏区试图通过“除垦荒外,必须使地主阶级的土地,在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原则上来分配”[7]56加以解决。
琼崖苏区的土地革命虽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广东团省委1931年11月称:“在苏区比较巩固的地方,均已依照劳动力与人口混合的原则实行分配土地”,但也存在“分配土地都是苏维埃政府的命令”[7]55这样的缺点。
在消灭封建地主阶级后,与富农的斗争就成为农村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琼崖苏区很早就注意到土地革命中的反富农问题。1928年9月,省委指示:虽然“富农对于反对军阀豪绅有相当大的作用,富农可允其加入农民协会”,但是土地革命“应以中农小农为主,须注意不使多数富农加入农民协会来指导机关”。为加强农村无产阶级领导,“雇农应组织工会,在有农会地方应于农会之下组织佃农团”[7]27。1928年9月,省委、省团委发出联合指示,指出琼崖苏区在土地分配中,“一般地主富农分子的同志,主观上不愿分配土地,对于土地革命实际是怠工。一切斗争所提出的只是反军阀反一部分豪绅的口号,尤其好专用反县长反民团的口号,根本不谈反地主阶级或反对整个豪绅阶级”。省委、省团委要求“一定要坚决地喊出‘消灭一切地主阶级’的口号,根本不容许不耕田而收租的人有生活的权利,激励一般耕田的农民团结奋斗的决心”。所以,党应深入乡村,向农民“宣传消灭地主阶级,没收其土地分配一切贫民(包括自耕农土地不够耕种的在内)、无地农民与兵士,同时宣传打倒地主阶级的走狗”。联合指示要求“乡村中的雇农手工业工人有独立成立工会之必要”,零星的雇农和手工业工人可“于农会下设立雇农部手工业部,以代表其利益。但一切问题须由农会解决”[6]269-271。1929 年 11 月,省委要求特委“特别注意富农分子表示摇动及阻碍斗争的事实或公开或秘密向群众煽动,以在农村中注意打击他们,并领导群众起来,驱逐他们在群众之外”[6]306。
1930年8月,广东省行动委员会要求特委“更加十倍地注意富农工作,猛烈地扩大雇农的组织,坚决领导雇农贫农的土地革命斗争”[6]346。1930 年 9 月,广东省行动委员会指示特委,要注意“琼崖雇农在全省占最多数,有农业公司之建立”的事实,明确“这更表示了琼崖雇农工作之重要”的意义,要求特委“须努力雇农工作之布置,要提出雇农斗争的纲领,加紧他们反富农及一切的斗争”[6]351。乐会县雇农工作材料强调:“雇农不应混合在一般农民群众中,应由农民群众中划分,列入到无产阶级的队伍中来”。贫农团工作问题材料则强调贫农团工作“尤其是要善于向中农解释,争取环绕在贫农团的周围”[7]60。
但是直到1932年,琼崖苏区土地分配仍然存在富农操纵破坏的现象,如表面上“有些乡村农民耕种的土地是另一些乡村‘贫中农’的,现在后边的乡村的农民要收前边的乡村的农民”。其实,这些所谓“贫中农”的土地仍然掌握在富农甚至地主分子手里[7]62。这说明土地革命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琼崖农村社会“自耕农占十分之七八”,经济呈外向型,“经济外溢,全靠南洋群岛的入款来补缝”。而土地革命兴起后,“农产品滞销,南洋入款亦逐日减少,社会经济日益困难,因军事影响,粮食供给亦怕将来生恐慌”[6]155。特别是由于国民党当局的经济封锁,琼崖苏区“经济异常困难,因工业品不能进来,价格高涨,田业品不能输出,价格低落,来源断绝之故”[6]142。
1928年4月,省委制订的琼崖工作大纲分析琼崖苏区目前经济困难的根源在于“反动势力仍盘踞在城市圩场,甚至大多数港口,农业的生产品便堆积在乡村无法输出。南洋华工汇兑给乡村家属的钱,又多被城市敌人扣留,同时城市圩场手工业的出品及日用商品,因为敌人侦探亦不能流通到各乡村”。省委建议“目前被我们占领之港口,可与广州湾的商人订立条件,奖励其开船前往贸易”,更重要的是“应用党的名义及苏维埃的名义分别发表宣言,宣布对小商人之政纲,在苏维埃政府下,准许小商人营业,作坊小工厂开工,并取消一切苛捐杂税,废除厘金,这样经过他们必使广州湾琼货商人都能受到同样影响”。省委告诫在“暴动夺取城市后,一定要使小商人能安心营业”,使“商业交通也须借商人的关系渐谋恢复”[6]164。4 月 25 日,省委指示特委要“准许小商人营业,作暂时经济解决的办法”[6]152。
1928年5月,省委指示“货物应设法输运出来”,必要时“应设法烧毁敌人船只,或截劫其轮船,使不敢严密封锁”[6]183。1928 年 5 月,特委表示要“对小商人应尽力加以保护并秘与之交通,使工业品与农业品互相流通,所有商店非特别妨碍作战者,一律不得毁坏”[6]186。1931 年 6 月,定安县委批评“各级党部只是坐着靠经委的支给,没有计划的去帮助经委找经济对象,找经济目标”,要求各区委和特别支部“要找出一经济专员经常和经委去筹措进行经济工作”[7]47,切实重视贸易工作,开辟财源。1931年7月,琼崖苏维埃鉴于各地农民消费合作社“多有不依照原则去进行所贩卖的货物,多是不合农民的必需品,而且沽价又高昂的不良现象”,要求各地消费合作社贩卖货物时“须以农民日常必需品为主;须有全盘的统计,必需品的沽价,除购价及工脚费用外,所得的利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7]51,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但是1928年5月省委要求“对中小商人的特别筹款,为了很快完成全岛割据,可以坚决执行,不必过于迁就商人”[6]183,则说明保护商人政策的执行有时也会出现摇摆。
琼崖苏区的财政工作,由于残酷斗争环境的制约,始终无法实现正规化,而基本停留在打土豪办财政的粗放经营模式。1928年1月,特委向省委坦言:“现计(1927年)十一、十二两个月,东路收入约共六千余元,均系没收反动派财产得来”。支出方面,“工农革命军三营约共支银三千八百元,支购子弹一千元,支贴两路银一千元,特委处支出款由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支五百二十八元”[6]81,收支大抵平衡。但是由于暴动高潮过去,财源很快枯竭。1928年2月,特委向省委报称:“在暴动时期,用款浩繁,在可靠的乐会万宁两县,反动派的财产几乎没收清光,不能再筹,各县又只勉强自给,所靠者只有陵水一县”[6]110。1928 年 4 月,特委反映:“财政的来源将涸”,在敌人封锁下,“日用必需品的缺乏,如盐火柴火水布料等”[6]156。
为摆脱困境,琼崖苏区首先通过严格预决算制度和会计制度来解决问题。1928年4月,省委制订的琼崖工作大纲建议在“琼崖的税收还极困难”的情况下,“财政的收支应有精密的预算和决算”[6]164。1931年7月,定安县委指责各区委和特别支部“在每月之月头月尾都没能依期做预算报告来县委”,命令经济委员会“励行职权,倘各级党部各机关在那一个月头月尾不能做预算决算送来,就行停止那一月的经济支给”[7]49。
其次,琼崖苏区建立正规化的税收制度。1928年4月,省委制订的琼崖工作大纲规定:“土地分配后,政府得征收土地公益捐百分之十至十五。”[6]166这里的公益捐,类似传统的土地税。1928年5月,省委指示“农民的公益税要迅速执行”[6]183。
最后,琼崖苏区还初步建立审计制度。1931年7月,琼崖苏维埃通令各级苏维埃、各革命团体和红军各部队,“一律组织‘财政支销检查委员会’以检查日常开支帐目”[7]51。
但是,由于战争环境险恶和苏区辖境狭小的制约,琼崖苏区的财政工作难以进入正规化轨道。直到1931年4月,琼崖苏区“大部分收入是靠着没收反动派的财产,此外只有乐会县有些溪船运的木料捐米捐等物可作为经常收入,但收入甚微”[7]46。土地革命战争结束后,琼崖特委总结道:“内战时期主要的经济来源是靠没收反动派财产和绑票资本家”。由于不能建立在经济建设基础上,“资本家反动派有了经验,加以防备,因此我们的经济就感到极端的困难”[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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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永阶,李国荣.试论琼崖革命根据地早期的土地革命斗争[J].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4).
[5]周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琼崖苏区的财政建设及其历史经验初探[J].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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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海南行政区财经税收史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行政区档案馆.琼崖革命根据地财经税收史料选编(一)[G].海口:海南人民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