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反腐难题最关键的是体制问题

2013-12-15 07:32陈光中
决策探索 2013年9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会见刑事诉讼法

◎文/陈光中

(作者系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导)

反腐败斗争在我国是一个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问题。从当前的形势来看,腐败问题已经不是危言耸听了,不从根本上解决它,党就会失掉民心。在十八大的中央人事布局中,中纪委领导班子有显著的加强,说明了我们党对反腐工作的高度重视。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如果不从制度上进行重大的改革和推进,特别是在预防腐败方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顶层设计和具体措施的跟进,当前的腐败问题就不会有根本的改观。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加强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这三种犯罪的打击,与加强反腐力度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这些规定为反腐提供了法律支持,不仅适应国内反腐败的需要,同时也契合联合国的反腐败公约的规定。

第一,在侦查措施方面增加了技术侦查。如采取监听、秘密摄录等手段。原《刑事诉讼法》对这种侦查措施缺乏明确授权和规范,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一般采取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做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也不能在法庭上公开使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反腐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进行技术侦查,把侦查腐败案件采取技术手段纳入了法治的轨道,既有利于加强惩治腐败犯罪,又有助于规范公权力的行使。

第二,在强制措施方面强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追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无疑加强了反腐败犯罪的力度,有助于提高破案实效。

第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例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进步。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一例外的规定充分彰显了追诉机关加强惩治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决心和力度。

第四,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难题,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在其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诉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可以说,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没收程序”的设置,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难题是个突破性进展,也与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对于惩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破解反腐难题最关键的是体制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入手。薄熙来案件充分反映了权力不受制约的危害性,也再次验证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要从根本上解决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过大的问题,必须对领导干部加强民主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到实处。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就是规则之治,就是要依靠制度、规则和程序来行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多次谈到“民主”一词,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制度化,而切入点则必须从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入手,真正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让老百姓从其切身感受中体会到我们国家法治与民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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