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科
近几年来,由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刑事冤假错案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强烈的震荡并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重大的改革压力。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把国家保障人权的内容写进,同时明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都说明了对公民权利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刑事冤假错案从微观角度而言,对遭受错误侦查的公民和家庭产生了巨大的难以弥补的长久伤害;对逍遥法外的真凶而言是显示了公权力的懦弱以及给社会造成受到再犯罪侵害的潜在威胁。从宏观角度而言,刑事冤假错案是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赤裸国家暴力伤害,是法治社会的耻辱。那作为社会守望者的媒体对于刑事冤假错案的报道,应该恪守怎样的原则以及如何使用恰当的方法进行报道,才能为受众传递清晰的信息以及引导受众进行理性的思考和促进法治的进步呢?本文将就这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刑事冤假错案是近年来冲击着社会各界眼球的一个具有强大爆发力的字眼。从字面上的意义来看,只有证明受到刑事追究(包括遭受刑事强制措施,有罪宣告以及服刑等情形)的公民是冤枉的,不属于真正应该受到刑事追究的公民才能说明这是冤案。既然已经遭受刑事追究的公民是冤枉的,进而才能确定该公民受到刑事追究的案子是假案。而对办理该刑事案件的国家机关而言,他们的行为存在错误,因此这个案子是错案。《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刑事冤假错案发生之后,作为实现公众知情权的代表媒体进行报道也是落实《宪法》规定的这一权利的重要作为。通过纵览近年来较为著名的刑事冤假错案(见下表),可见这些刑事冤假错案最终能得到真相大白,出于本案办案机关(包括公检法)的主动纠错的微乎其微。刑事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平反基本上是因为本案之外的其他原因如另有真凶、被害人重新出现、新的证据出现等被动原因。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凸显了在这些刑事案件中媒体运用专业的力量介入对于时间久远、涉及人、物复杂因素中多、当事人不服审判结果的刑事案件真相进行关注和探究的重要性。
刑事冤假错案一览表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对于属于司法权组成部分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媒体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适当的调查、展示以及评论都是符合《宪法》规定的。长期以来在公众视野中属于秘密和不可捉摸状态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的权力行使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侦查、审查起诉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行使的具体状况以及违法行使是否得到遏制和惩罚都属于作为代为行使公众知情权的媒体监督的内容。《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据此,可以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包括媒体在内的公众是可以进行观看和进行信息传播以及合法评论的。
刑事诉讼法律中对于人权保护的内容是检验一个国家对于公民人权保障的清晰标尺。刑事冤假错案对公民人权的赤裸侵犯同时也反映出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中相关权力的配置、行使和监督存在的漏洞。法治国家的真正建成需要媒体作为公众的代言人用专业的信息收集、分析、传播手段介绍法治运行的真相,也需要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设置合理的议程引导公众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内容、程序进行思考和促进改革。在上面所列举出来的刑事冤假错案中可以看到,原本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无辜公民在不完善的法律与没有受到合法约束和监督的公权力的运行下一步步被拖入到刑事诉讼的讼累中,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至被有罪宣告遭受牢狱之灾。在个体身上所发生的刑事冤假错案中其实反映着社会上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公权力的合法行使,每个公民都有可能受到刑事诉讼的侵害。作为一种信息传媒,新闻媒介是舆论的载体。各种分散的或局限于一时一地的舆论借助于新闻媒介可以集中起来加以传播、扩散。而舆论通过新闻媒介传播后,又可以扩大其社会影响,使原先分散的、局部的舆论变为集中的、更大氛围内的舆论。因此,媒体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报道可以说用真实的案例来传播受众传统印象中抽象的法治理念的平台,有利于促进倡导人权保护和维护法治权威的舆论氛围形成。
1.专辟篇幅,传达正义,还原详尽。
纵观近几年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报道,各媒体基本上都能在真相大白的初始以及后续的再审或者改判的时候进行专门的报道,并且对于案情的各个阶段进行较为完整的介绍,有助于受众对于跨越了几年甚至十几年案情有全景式的了解。综合类和法制类的媒体基本上都选择了专题策划的形式对影响较大的刑事冤假错案作了事实经过、法律解读、改革反思三大议题为主的报道。在报道中,媒体也基本把握了揭露刑讯逼供危害,呼呼正义的主题,起到了在社会舆论中引导受众关注人权,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题的作用。
2.对当事人后续跟踪报道较为系统。
如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相关的媒体会对其后续的生活状态有所叙述。《杜培武——一名被冤枉的警察》、《杜培武:我的生活被全部毁掉了》等文章通过对当事人的专访让公众了解当事人在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后的真实生存状态,能够更加真实地了解和感受到刑事冤假错案当事人在社会转型期中的真实命运、社会法治改革盲点和社会救助软肋。
1.对涉案的责任人员追究的报道欠缺。
刑事冤假错案的报道除了还原事实的经过具有新闻价值以外,对处于矛盾多发期的中国社会而言,媒体挖掘个案本身后面所蕴含的保障人权法制改革的使命更加突出。而造成刑事冤假错案除了体制和法律漏洞的原因之外都有着明显的人为违法因素。而对于刑事冤假错案中责任人员的追究的后续报道甚少出现。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不予以谴责和追究是使刑事冤假错案一再出现的重要原因。媒体对于刑事冤假错案中责任人员追究报道的忽略不利于引导受众对案件进行全面、整体和彻底了解,也不利于了解认识法治的运行实质。
2.对国家赔偿制度介绍偏少。
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晚。这和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具有的国家强权情结有关。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认识深入以及我国相继加入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国家服务社会的功能越来越凸显。而在刑事冤假错案中,公民的人身、财产、精神损失都是巨大的并且波及整个家庭。除了几家法制类的媒体简略提及以外,在现有的刑事冤假错案报道中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链接介绍存在偏少的现象,对国家赔偿制度进行点评更加少见。
3.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评析缺乏。
刑事冤假错案中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环节的人为错误肇因是轻信口供、依赖口供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而指引这种偏离人权保护和法治精神的办案手段是我国存在缺陷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包括法制类媒体在报道刑事冤假错案中对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介绍和分析都少之又少,这也不利于受众在对刑事冤假错案集中关注的时段对刑事证据制度有所了解,也使媒体在一定程度上错失了向受众传播根治刑事冤假错案深层次因素的最佳时机。
4.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非刑事主题分析缺乏。
当刑事冤假错案的官方纠错行为完成后,媒体报道的着力点基本上集中在当事人的个人职业、婚姻、待遇等上面。刑事冤假错案与一般的民生问题相比,受众会觉得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差距甚远,往往觉得是国家整体制度的事情或者只与当事人有直接的联系,容易引起受众很快进入“关注疲劳期”。而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救济及防治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关注和投入,媒体对这一较高层次主题的涉及也鲜见。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现途径被动彰显着媒体对于刑事案件合法、公正办理关注和深入报道的强大社会责任压力。媒体在报道刑事冤假错案的时候要注意人、事、法三者的结合,而不仅仅停留在当事人的悲惨遭遇的渲染或者刻画责任者的违法可恨上。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是社会运行机制发生病变的体现,也是媒体向受众揭露这一病变并且引导受众关注、思考甚至推动改革造成病变的有利时机。因此,媒体的报道尤其是法制类和综合类的大型媒体的报道应该着眼当事人、刑事案件本身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三者合一的报道,让受众在“关注疲劳期”来临之前能够对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事件经过、需要改革的内容有所了解才符合在转型期负责任媒体的所为。
刑事冤假错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媒体报道的一个重要着力点。由于刑事冤假错案跨越的时间长度较大,可能会涉及适用的法律已经修改以及适用新的法律的情形。如浙江叔侄案中的高额精神赔偿就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中新设立的内容。因此,媒体在报道刑事冤假错案中涉及法律问题,要理清案件重审或者改判的适用法律同时注意向受众传递清晰的法制建设现状。对于现有法律的评价要立足现实,向公众交代清楚哪些是西方的理念和我国现有的情况。如沉默权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以及审前预审制度等虽然在其他国家有不错的运行效果,但是却与我国现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下的刑事诉讼体制不相融。媒体对刑事冤假错案根除措施这一议题设置的时候必须充分立足我国的现实和现有的法律框架,不能直接作出引进外国制度的片面定论。
刑事冤假错案的报道如果纯粹定位为法制新闻的话就会使大众媒体丧失向全社会宣传人权保护和法治理念的良机。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及杜绝关系每个公民的人权以及社会的正常运作,非法制类的媒体也可以从中挖掘有价值的信息和创造舆论导向。所谓“马赛克”式真实,是说一个新闻事件完整的实情,是由不同立场、不同观点的媒体共同揭示的,一个个不同媒体的报道,就好比是掀开一片片不同的马赛克。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当事人在服刑期间申诉的处理、当事人家庭的关怀以及当事人被证明是无辜后社会的帮助等内容都既和公民的个人权益密切相关也和社会的整体管理联系在一起。媒体报道刑事冤假错案中也应该融入更多的人文关怀、社会共同关注的角度和基调,使受众对刑事冤假错案的关注从单一的同情、愤怒、无奈的情感体验中提升到公民权利维护、社会体制改革的共同关注层面,这也是负责任的媒体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应有积极作为。
[1]赵秉志.近年典型冤错案盘点:佘祥林赵作海等案在列[N].法制日报,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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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搜狐网.佘祥林当销售总经理 首日上班卖出三箱啤酒.[EB/OL].http://news.sohu.com/20060412/n242757939.shtml.2013-07-04.
[4]焦国标.论兼听权[J].国际新闻界,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