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 力
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已临时授权德国,对若干类可在玩具中找到的危险物质,可以继续实施较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较欧盟关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指令更加严格。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委会第2013/492/EU号决议,允许德国维持其对锑、砷、钡、铅及汞的限值,以符合普通法院的命令。
德国对玩具及玩具物料释出的铅、砷、汞、钡、锑,以及亚硝胺和亚硝胺化合物等的限制,较欧盟关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指令更加严格。此外,欧盟第2009/48/EC指令订出迁移限值,而德国则以生物利用度来制订国内适用的限值。根据德国法例,铅、砷、汞、钡及锑的每日最高生物利用度分别为0.7微克、0.1微克、0.5微克、25微克及0.2微克,这些限值是按之前的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订立的。德国消费品条例对亚硝胺和亚硝胺化合物实施的限制更严格,规定用天然或合成橡胶制造,并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可放入口中的玩具,这些物质的迁移释出量必须极为微少,以致化验所无法检测得到。亚硝胺的迁移限值必须低于0.01毫克/公斤,而亚硝胺化合物则为0.1毫克/公斤。亚硝胺和亚硝胺化合物可以在橡胶制玩具中找到,如气球、牙胶、吱吱作响的玩具,以及手指涂料等。
据悉,欧委会第2013/492/EU号决议是在德国政府采取法律行动后作出的。2012年5月14日,德国政府入禀欧盟普通法院,反对欧委会拒绝德国对玩具中的若干类化学品实施更严格限制的决定。在主体诉讼中,德国要求普通法院撤销欧委会有关拒绝该国实施更严格规定的决定,或只允许该决定适用一段时间(即至已过去的2013年7月21日)。诉讼仍待普通法院作出判决。德国还向普通法院申请了中期命令(对欧委会决定的临时禁制令),允许该国实施现行限值,直到法院对主体诉讼颁布最终判决为止。2013年5月15日,普通法院发出中期命令,裁定欧委会必须让德国继续实施更严格的规定,直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据欧委会于2013年10月9日公布的决议,上述德国法例将继续适用,直至普通法院在主体诉讼中判其败诉,或欧盟最高法院──欧盟法院对欧委会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