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产品各国(地区)准入要求分析综述

2013-12-04 03:26倪济宇伍华嘉
照明工程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强制性能效灯具

倪济宇 伍华嘉

(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663)

1 引言

现今节能减排技术不断更新换代、日新月异,LED照明作为一种新兴照明技术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在照明领域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LED照明产品(例如:LED道路灯具、LED台灯等)及传统照明光源的替代品 (例如:LED替代白炽灯、PAR灯等)[4]。近几年来,各国 (地区)LED照明产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地区)发布了各种政策法规大力推动LED照明行业发展。各国 (地区)对于准入要求各不相同,有安全方面准入要求、电磁兼容方面准入要求、也有能效方面准入要求等等。

本文对现在世界上5个主要LED照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国家 (地区):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的准入要求进行分析综述,对各国 (地区)准入要求在适用范围、符合性判断方法、涉及标准等方面进行研究比较,这些内容可作为LED照明产品从业人员在研发、制造、质检、销售、贸易、认证等时进行参考。

2 欧盟准入要求介绍

LED照明产品的欧盟法规主要有安全方面欧盟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方面电磁兼容指令,环保方面RoHS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Substancesin Electrical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 WEEE指令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以及主要涉及能效方面ErP指令 (Energy-related Products,能源相关产品)。以下主要介绍安全方面欧盟低电压指令和能效方面ErP指令。

2.1 欧盟低电压指令

2.1.1 法规简介

欧盟低电压指令2006/95/EC(Low Voltage Directive,LVD)指令最早制定于1973年,2006年12月12日,新版LVD指令2006/95/EC通过,并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旧LVD指令73/23/EEC即行废止。欧盟低电压指令是欧盟电气安全法规体系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一定电压范围内电气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低电压指令 (LVD)旨在保证一定电压限值的电气设备向欧洲公民提供高水平保护和维护欧盟的整体市场。欧盟低电压指令2006/95/EC是强制性的,政府不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监督。

欧盟低电压指令适用于供电电压在交流50~1000 V或直流75~1500 V之间的电气设备。具体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如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和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

2.1.2 符合性要求

欧盟低电压指令的符合性,可以由欧盟公告机构或第三方认证测试机构公告,或企业自我声明。涉及安全的准入要求:企业要能够加贴CE标志、顺利进入欧洲市场,除了在程序上符合LVD指令的要求外,至关重要一点是需要按照相关的协调标准开展生产,进行检测认证。粘贴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安全认证行为,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必要条件。欧盟法律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若没有加贴CE标志,不得上市销售。CE标志原则上属于自我声明,即制造商在确保自己的产品符合相应法规或标准的要求后,可以自行加贴该标志。但在很多情况下,许多进口商都会要求第三方认证,这样制造商需要向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CE标志。

LED照明产品进入欧洲需要符合的安全标准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LED模块安全性 (EN62031);

LED照明设备电子控制装置 (EN61347-1,EN61347-2-13);

设备光辐射安全性 (EN62471);

LED灯具 (EN60598-1,EN60598-2系列标准)[1]

2.2 欧盟ErP指令

2.2.1 法规简介

在能效方面,欧盟对于LED照明产品能效要求主要体现在《制定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简称ErP指令)中。ErP指令对LED照明产品的规定已经正式生效(EC)No 244/2009。此外,欧盟正在准备出台关于“定向灯和家用灯具”的生态设计要求,也将对定向LED灯能效要求进行规定。

2005年7月22日欧盟正式颁布了《制定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

2009年3月18日,欧盟颁布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设计要求 (EC)No 244/2009;

2012年12月14日,欧盟发布 (EU)No 1194/2012:关于定向灯、LED灯及相关设备的生态设计要求指令,提出了对定向灯的最低能效要求、定向灯和LED灯及相关设备的功能性要求和信息要求。

2.2.2 符合性要求

ErP指令是强制性指令,适用LED照明产品范围包括非定向家用灯,包括使用发光二极管的LED灯,定向LED灯 (即将实施)。No 244/2009主要规定了市场上的非定向家用灯 (包括销售目的为非家用和整合至其他产品的灯)的生态设计要求,其中,非定向家用灯就包括了使用发光二极管的LED灯。对非定向LED灯要求,主要包括能效要求、产品信息要求、合格评定要求以及市场监管要求等。No 244/2009指令的符合性,可以由欧盟公告机构或第三方认证测试机构公告,或企业自我声明。No 244/2009纳入CE标志合格评定体系中,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后,才能粘贴CE标志。

ErP指令优先采用欧盟协调标准进行产品测试,依照实施措施中的技术要求和指标,达到相应的指标和技术要求。No 244/2009第4条规定了该条例的合格评定要求,即按照ErP指令的附录IV“内部设计控制”或附录V“符合性评估管理体系”进行。非定向LED生产企业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途径来满足ErP指令的符合性要求。若采取内部设计控制模式,企业应对产品进行测试评估,或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认证,并准备一份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

2.3 欧盟其他指令

2.3.1 电磁兼容要求

在电磁兼容方面,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 (2004/108/EC)要求,测试标准依据照明设备EMC标准。与一般照明设备相同,欧盟对于LED照明产品的EMC要求分为电磁骚扰、抗扰度、谐波电流和电压波动四方面。主要标准有:EN55015,EN61547,EN61000-3-2,EN61000-3-3。[1]

2.3.2 环保要求

在环保方面,欧盟与LED灯具有关的法规主要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2002/95/EC)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2002/96/EC),分别规定了有害物质限量和废弃产品回收要求。

3 美国准入要求介绍

LED照明产品美国准入要求主要有安全方面要求,电磁兼容方面要求,以及能效方面要求。

3.1 美国安全要求

3.1.1 法规简介

美国国家电气法规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简称NEC)是美国国家防火协会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简称NFPA)所制订。NFPA制订有一系列的防火标准,NEC标准的标准号为NFPA-70,其内容不只限于防火,也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规定。随着技术的发展,它及时进行修改,约每两、三年修改一次。目前NEC已经被美国全部50个州所采用。

《美国国家电气法规》 (NEC)最初是1879年由各类保险公司、机电业者、建筑业者以及其他组织合作共同制定的。1911年,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开始接管,具体工作由“国家电工法规委员会”执行。NEC通过为各种建筑的电气配线和设备制定要求来保护公众安全,这部美国电气安全领域最重要的文件依据最新的技术和行业需求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现最新版本为2011年版。[8]

NEC的核心是消防安全、电气安全以及触电危险的防护,降低火灾危险。NEC在照明、电气材料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安全标准要求,涵盖了公共与私有建筑物或其他结构、工业设施以及娱乐场所的电导体与电气安装。

3.1.2 符合性要求

对于产品的电气安全要求,美国联邦层面上没有统一强制性的法规规定,主要是民间自愿性的UL(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美国保险商试验室)等认证,其强制性视各个州而定。目前美国广泛认可的UL认证,所依据UL安全标准很大程度上是根据美国国家电器规范 (NEC)及建筑安装要求而制定。

美国市场对于半导体照明产品的安全要求主要体现在LED模块、LED控制模块、LED电源、LED灯具及自镇流LED灯等产品上。其中,UL Subject 8750为LED模块、LED控制模块、LED电源提出了详细的安全要求[3]。此外,LED电源安全还可参照UL1310、UL1012中的相应规定。而 UL1598、UL1993、UL1574等系列UL有关传统照明设备的标准为半导体照明的终端产品提出了安全规范。如果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企业需要将以上要求综合进行考核。UL相关的LED照明产品标准如下所示:

LED:

UL Subject 8750对LED产品的模块、电源及控制模块进行了规定。

灯具:

UL 1598《固定式灯具》;

UL 153《便携式电子灯具》;

UL 1573《舞台灯》;

UL 48《信号灯》;

UL 924《应急灯》;

UL 1786《小夜灯》;

UL 2108《低压灯系统》;

UL 1574《轨道灯》;

UL 676《水下灯具》;

UL 1838《低压景观灯》;

UL 588《圣诞灯串》;

UL 2388《水管灯》。

自镇流灯:

UL 1993《自镇流灯》

电源:

UL 1310《2类电源设备安全标准》

UL 1012《非2类电源设备安全标准》[7]

3.2 美国能效要求

3.2.1 认证简介

美国能源部 (DOE)和环保署 (EPA)管理的美国能源之星,是属于自愿性认证的能效要求。2009年1月,“能源之星”制定了整体式LED灯的认证规范;灯具 (包括LED照明灯具)能源之星规范于2011年7月5日发布1.1版;2011年5月13日,LED灯具能源认证规范V1.4版本发布。

3.2.2 符合性要求

制造商通过能源之星授权试验室经过产品检测,获得测试报告,可在美国EPA管辖的能源之星网站进行登记注册,经认证评定,获得许可后在产品上粘贴能源之星标签。

a)灯具能源之星规范:

范围:非定向家用灯具,包括室内和室外灯具;定向家用灯具,包括筒灯、线槽灯、室外柱灯、橱柜灯等;定向商用灯,包括筒灯、便携式案头台灯等。

技术要求:本规范规定了定向和非定向灯具的寿命、光通维持率、相关色温 (CCT)、显色性(CR)、调光线、功率因子 (PF)、瞬时保护、电流波峰系数、操作频率、噪音、电磁兼容等通用要求,还有LED灯具的初始光效、光源最低初始光输出和区间流明密度。

b)整体式LED灯能源之星规范:

范围:整体式LED灯,它被定义为一种包含发光二极管、一个集成LED驱动器和一个符合ANSI(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Institute,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的用于通过ANSI标准灯座/插座连接到支电路的底座的灯。该规范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计划取代通用白炽灯,装饰 (烛台风格)灯和标准反射灯的整体式LED灯,以及非标准灯 (non-standard lamps)。

技术要求:分三方面,首先是面向所有整体式LED灯的要求进行规定;其次对非标准灯的能效要求进行规定;最后对替换灯的能效要求进行规定。

3.3 美国电磁兼容要求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规相关部分 (CFR 47部分)的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 (一些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的产品除外),其中比较常见的认证方式有三种:Certification、Declaration conformity(doc)、Verification。这三种产品的认证方式和程序有较大的差异,不同的产品可选择的认证方式在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有相关的规定。其认证的严格程度递减。针对这三种认证,FCC委员会对各试验室也有相关的要求。[7]

Certification(认可验证)

大多数用于一般无线电产品申请方面。必须由FCC委员会人员审查实验报告,经核准后发给认可证书。

Declaration conformity(doc)

这类申请产品主要针对与IT产品和周边辅助设备。不需要FCC委员会人员审查检测报告,厂商可使用自我认证的方式。自我认证测试报告必须由FCC注册的实验室发出。

Verification

FCC CLASS A的产品可沿用自我认证方法,申请程序不需经由FCC委员会审核。

对于LED照明产品,如果产品使用开关电源作为电源供应,而电源的工作频率大于9 kHz,也就是LED照明产品的工作频率大于9 kHz(整流前),则必须满足FCC Part 18的要求;如果电源工作频率小于9 kHz或是使用直流供电,则适用FCC Part 15。

4 日本准入要求介绍

LED照明产品日本准入要求主要有安全方面要求,以及电磁兼容方面要求。

4.1 日本安全要求

4.1.1 法规简介

日本经济产业省在昭和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律第二百三十四号 (1961年11月16号)发布了《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气用品安全法》经过多次修订之后,现在其所管制的产品一共有454种,分为A、B两大类,采用不同管理要求。A类为特定产品,共115种,为可能有危险的或导致伤害的产品,采取强制性认证;B类为非特定产品,共339种,采取自愿性认证。

《电气用品安全法》包含七章:通则、交易报告、电气用品的合格评定、限制销售和使用、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 (包括授权和批准两种情况、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命令)、其他规定、处罚条款。

4.1.2 符合性要求

《电气用品安全法》涉及安全的市场准入,其规定任何生产、进口或销售电气用品的相关人员,不得在加贴 PSE(ProductSafetyofElectrical Appliance&Materials,电气器具和材料产品安全)标志前,以销售为目的销售或展示电气用品;此规定不包括用于特殊用途并且获得METI许可的电气用品。对于特定产品,通报供应商应在产品销售前由METI授权或批准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获得并保持合格证书。

对于PSE认证依据的技术标准有两套:一套是日本本土标准(“第1项”标准);一套是引用IEC标准并加上日本国家差异的标准,也称为J标准或“第2项”标准。由于大量替代白炽灯泡、荧光灯管的LED灯具在日本市场上大量上市,2011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关于修订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令的部分内容的政令》。根据该政令的最新规定,进入日本市场销售的LED灯泡及LED灯具于2012年7月1日开始须加贴圆形PSE标志,属于自愿性认证。LED灯具和LED灯泡不依据J标准或“第2项”标准进行检测,而依据日本“第1项”标准进行检测。LED驱动装置是属于强制性认证,依据J 61347-2-13进行检测[1]。

4.1.3 其他要求

目前,一些检测机构开展针对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S标志”认证,“S标志”是一个自愿性的认证,符合相关认证要求后,可以加贴S标志。

4.2 日本电磁兼容要求

在电磁兼容方面,日本与LED照明设备相关的标准主要是J55015《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性能的限值和测试方法》[2]。如果是LED灯具和LED灯泡,则是需要满足日本“第1项”标准中的相关电磁兼容条款的要求。

5 韩国准入要求介绍

LED照明产品韩国准入要求主要有安全方面要求,以及电磁兼容方面要求。

5.1 韩国安全要求

5.1.1 法规简介

韩国知识经济部是制定电器安全法律、法规及行政部门。其下属机构——韩国技术标准院(KATS),负责制定和实施电器安全认证。韩国强制性电器产品安全认证的依据是1974年制定的《电器安全控制法》(Electrical Appliances Safety Control Act)。1999年9月7日,韩国颁布了Act 6019,对《电器安全控制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电器安全控制法》是韩国主要的电器安全法规,目的是为制造、装配、加工、销售和使用电器过程的安全控制提供有关事项及规定,以防止发生危险和麻烦,如火灾和触电等问题。制定了电器安全审查与认证制度,并对电器安全认证的标志、产品范围、申请、撤销及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管理体系中设立了韩国电器安全公社,规定其主要职能及管理制度等。《电器安全控制法》的范围包括电源开关、交流电源或电源电容器、电工设备元件及连接附件;电器保护元件、绝缘变压器;电器;电动工具;视听应用设备、导线与电源线;IT及办公设备;照明设备等。

5.1.2 符合性要求

依据韩国“电气设备安全控制法”的要求,供电电压在50—1000V的电气产品要进行产品认证。进入韩国市场的产品应符合韩国安全要求,根据危险程度对电气设备应用不同的安全管理,划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律性认证。

韩国于2009年1月1日对所有电子和电器产品强制使用KC(Korea Certification,韩国认证)标志,列入目录产品经过认证合格并拿到认证证书后,需要粘贴KC认证标识;2012年7月,对电器安全和电磁兼容的重叠监管进行调整,把现行的韩国电气用品安全认证 (KC认证)的证书分为安全认证和电磁兼容认证两个部分。

韩国技术标准院指定的可颁发KC标志证书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根据认证申请书及其授权的实验室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产品签发型式批准证书、并对市场实施监督。与LED照明产品相关的安规要求有:

LED灯具:K60598-1,K60598-2系列

LED模块:K62031

LED灯泡:K10023

5.2 韩国电磁兼容要求

2012年7月1日起,韩国知识经济部 (Ministry of Knowledge Economy,MKE)与韩国通信委员会(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KCC)将分别管理安全认证与EMC认证。与LED照明产品相关的基本的EMC标准有:

K61547《通用照明设备——EMC抗扰性要求》

K00015《电子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骚扰特征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6 中国准入要求介绍

LED照明产品中国准入要求主要有安全方面要求,电磁兼容方面要求,以及能效方面要求。

6.1 中国安全要求

6.1.1 法规简介

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进行了更新。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照明设备等产品,是属于强制性认证。

6.1.2 符合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包含六章:总则、认证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罚则、附则。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CC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认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认证类LED灯具 (包括LED普通固定式灯具、LED普通可移式灯具、LED嵌入式灯具等6类LED灯具产品)的安全方面,需要满足GB7000.1及GB7000系列标准中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1]。

6.1.3 其他认证要求

CQC(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ER,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标志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CQC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性能、电磁兼容等认证要求,认证范围涉及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电器、电子产品、纺织品、建材等500多种产品。

非强制性认证类LED灯具安全方面,依据GB7000系列标准中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测。

LED驱动装置安全方面,依据GB19510.1和GB19510.14标准进行检测。

自镇流LED灯安全方面,依据GB 24906标准进行检测。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方面,依据GB 24819标准进行检测[1]。

6.2 中国能效要求

6.2.1 认证简介

节能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旨在通过开展资源节约认证,促使消费者对节能产品的主动消费,引导和鼓励节能产品的推广和技术水平的进步,以加施“节”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节能认证要求,是属于自愿性认证,认证范围涉及电器、办公设备、照明等产品。

6.2.2 符合性要求

列入节能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节能认证。相关产品经过认证合格后,并在相关产品上标注节能认证标志。列入节能目录LED照明产品是: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LED筒灯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6]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其中,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依据CQC 3127-2010《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进行认证,LED筒灯依据CQC 3128-2010《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进行认证,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依据CQC 3129-2010《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进行认证,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依据CQC3130-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进行认证。

6.3 中国电磁兼容要求

在电磁兼容方面,LED照明产品需要满足GB17743和GB17625.1标准要求 (LED路灯还包括GB/T18595 标准)[1]。

7 各国 (地区)准入要求差异分析比较

LED照明产品各国 (地区)安全和电磁兼容方面准入要求,以及能效方面准入要求在适用范围、符合性判断方法、涉及标准等方面进行研究比较,详见表1和表2。

7.1 各国 (地区)准入要求差异汇总

表1 LED照明产品各国 (地区)安全和电磁兼容准入要求差异分析Table 1 Analysis on LED Lighting Products Safety&EMC Requirement difference of Various Countries and Regions

表2 LED照明产品各国 (地区)能效准入要求差异分析Table 2 Analysis on LED Lighting Products Energy Efficiency Requirement difference of Various Countries and Regions

7.2 各国 (地区)准入要求分析比较

7.2.1 各国 (地区)准入要求共同点

a)各国 (地区)都发布安全和电磁兼容准入要求。

欧盟发布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美国发布国家电气法规和联邦法规的15卷和47卷 (47 CFR);日本发布电气用品安全法;韩国发布电器安全控制法;中国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b)各国 (地区)能效符合性要求都不是强制性认证。

欧盟可以由欧盟公告机构或第三方认证测试机构公告或企业自我声明来进行;美国可以自愿通过能源之星授权试验室通过产品检测,获得测试报告,登记注册,经认证评定后可获得许可;中国可以自愿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LED产品进行节能认证。

c)各国 (地区)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的适用范围都包括LED灯具和LED控制装置。

d)各国 (地区)能效要求涉及标准或规范方面,都不是IEC国际标准或各国家 (地区)标准,都是各国 (地区)规范或要求。

欧盟发布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设计要求 (EC)No 244/2009,(EU)No 1194/2012;美国发布LED灯具能源认证规范和整体式LED灯认证规范;中国发布CQC 3127—2010《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CQC 3128—2010《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CQC 3129—2010《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和CQC3130—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7.2.2 各国 (地区)准入要求差异点

a)在是否发布能效和环保准入要求方面,各国 (地区)存在不同。

欧盟发布ErP能效指令和RoHS和WEEE环保指令;美国发布能源之星能效要求;日本和韩国暂时还没有发布能效和环保要求;中国发布节能认证能效要求。

b)在安全、电磁兼容和能效要求是否强制性或自愿性加贴符合性标志方面,各国 (地区)存在不同。

欧盟要求强制性加贴CE标志;美国要求自愿性加贴安全认证和能源之星标志、强制性加贴电磁兼容验证标志或FCC标志;日本要求强制性加贴PSE标志和自愿性加贴S标志;韩国要求强制性加贴KC标志;中国要求强制性产品强制性加贴CCC标志、其他产品自愿性加贴CQC标志和自愿性加贴“节”标志。

c)在安全和电磁兼容符合性要求是否强制性认证或自愿性认证方面,各国 (地区)存在不同。

欧盟可以由欧盟公告机构或第三方认证测试机构公告或企业自我声明来进行;美国联邦层面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合格评定方法,主要采用民间自愿性的UL等认证;日本特定产品由合格评定机构进行强制认证,非特定产品可以由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自愿认证或企业自我声明;韩国根据危险程度对电气设备应用不同的安全管理,划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律性认证;中国要求强制性产品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强制认证,其他产品进行自愿性认证。

d)在能效要求的适用范围方面,各国 (地区)存在不同。

欧盟能效要求的适用范围包括非定向家用LED灯和即将实施的定向LED灯;美国能效要求的适用范围包括LED灯具和整体式LED灯;中国能效要求的适用范围包括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和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e)在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涉及的标准是否IEC体系协调标准方面,各国 (地区)存在不同。

欧盟、韩国和中国使用 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体系协调标准,如LED系列灯具欧盟EN60598系列标准、韩国K60598系列标准、中国GB7000系列标准,都是 IEC体系协调标准,其标准要求与IEC60598系列标准基本相同;美国不使用IEC体系协调标准,如LED系列灯具的美国标准是UL 8750和UL1598等终端LED产品标准综合考核;日本LED灯具和LED灯泡不使用IEC体系协调标准,使用日本“第1项”标准,而日本LED驱动装置使用IEC体系协调标准J61347-2-13。

7.3 企业如何更好满足各国 (地区)准入要求

近年来,得益于国家政策扶持与推动和LED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LED照明行业蓬勃发展。但是,LED照明企业数量众多、规模有大有小,它们的技术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参差不齐,总体呈现技术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差的特点。特别是大量中小型LED照明企业,非常缺乏应对目前各种国内外市场准入的技术壁垒和贸易风险的能力。

因此,如何规避各种国内外市场准入的技术壁垒和贸易风险,成为摆在LED照明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LED照明企业能否突破国内外市场准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瓶颈,是能否更好地发展乃至于能否生存的一个先决条件。

LED照明企业首先应从思想上重视,紧密关注目标市场的技术壁垒动态,主动应对,加强学习各种国内外市场准入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加大LED产品研发力度;争取在产品设计之前就结合市场准入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一起研发,而不是产品设计生产出来以后才考虑满足准入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

LED照明企业其次需要完善内部标准,实现标准化管理。LED照明产品的设计、工艺文件的编制、原料投入、工人的操作、LED照明产品的生产等,都是企业需要进行标准化的对象。LED照明企业在结合自身的产品来制定企业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特别是相关的目标出口国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力求与国际标准接轨。

另外,LED照明企业应尽量实现与相关科研机构合作,搭建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建立自主创新的机制,进行技术更新;增加投入,加快专利申请步伐;积极关注和投入到在LED照明产品研发阶段,注意安全标准、电磁兼容标准、能效标准的要求,引入生态设计思路,应对全球日益重视的能效与环保要求;在LED灯具产品设计上,要把光学、热学和电学特性与机械性能、散热设计、安装结构、美学设计等要素一并考虑进去,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地优化,设计出符合现行LED灯具标准要求并且性能出众的 LED 灯具[5]。

8 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发展,LED照明产品进出口业务也会更加增多,客观上要求LED照明制造商更加重视各国 (地区)市场准入要求的收集和分析,对各国 (地区)市场准入要求中涉及的标准或规范进行深入研究,使生产出来的LED照明产品符合各国 (地区)市场准入要求。特别是各国 (地区)现今对安全、电磁兼容、能效、环保等方面都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的背景下,对LED照明制造企业提出了更严格要求。我们对LED照明产品各国 (地区)市场准入要求、标准或规范继续进行跟进、学习和探讨,共同为LED照明行业发展提供支持。

[1]倪济宇.LED照明产品国内外标准分类和分析综述.日用电器,2011,6,P11~17.

[2]李明,黄璇.半导体照明产品日本市场准入要求.电子质量,2010,3,P57~59.

[3]黄璇,夏怡,陈胜,曾延光.半导体照明产品美国市场技术准入要求.标准科学,2009,12,P53~57.

[4]陈超中,施晓红,李为军,王晔.LED灯具特性及其标准解析(上).中国照明电器,2010,11,P34~37.

[5]陈超中,施晓红,李为军,王晔.LED灯具特性及其标准解析(下).中国照明电器,2010,12,P36~38,P43.

[6]陈松.LED照明产品认证业务概述.认证技术,2011,4,P35~36.

[7]商务部出口商品技术指南,http://policy.mofcom.gov.cn/export/lamps/index.action.

[8]LED——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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