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飙 方斐
根据报道,银监会有关部门起草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成形,并于11月上报银监会决策层,有望在近期获批,并于2014年2月开始执行。《办法》中除了对合同签订、业务规模和期限、会计核算等方面做系统规定,还明确叫停诸多灰色操作手法:比如不允许银行接受或者提供“隐性”或“显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禁止同业代付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中,正回购方将金融资产出表。
此前还有报道称,将银行自营资金投向非标资产与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资产的行为统一纳入监管范畴,对“自营非标+理财非标实施统一监管,且设定总额度”,同时叫停同业业务中的买入返售业务。
究竟该如何看待同业监管新规的影响呢?
凸显银行股低配置价值
总体而言,如果新规实施,或意着味同业监管新政来袭,监管套利终结。
首先,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这项内容对于银行同业类信贷业务影响最大,终结了类信贷业务伪装成同业项下买入返售金融或卖出回购资产的行为。过去银行为了放贷,可以通过代持一些过桥银行拟贴现的票据资产或者信托受益权,这些过桥银行资产可以转出表外,之后再进行回购,信贷资产因此被两方银行分别记录在同业科目下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贷款行可以通过这种安排将信贷资产转记为同业资产,不占用贷款规模且风险计提准备计提较少,过桥银行也可以获得一些利差收入。
现在新规要求正回购方银行资产无法出表,将堵死这些银行利用同业业务放贷的路径,不仅影响实际放贷银行的利息收入,也将影响作为过桥银行的利差收入。
其次,新规明确指出“同业代付业务中的委托银行要将相关款项确认为“信贷资产”。这项内容对于银行同业业务影响不大。早在2012年8月,银监会已经要求同业代付业务中的款项确认为贸易融资,占用银行贷款规模且影响存贷比,而银行同业资产中同业代付比重微乎其微,此次确认为信贷资产实质影响较小。
第三,不允许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融资业务时,接受或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是银行开展同业融资的风控举措,如果完全取缔显性的或隐性的信用担保,会大大挫伤银行开展同业融资的动力。
第四,同业资金融出要求按照审慎原则,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可以有效解决银行短期同业资金对接长期贷款项目的问题,降低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
截至上半年,16家上市银行当前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同业资产中平均占比为50.99%,而同业项下类信贷业务所产生的净利息收入(净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对于营业收入的平均贡献率为10.34%,如果叫停此类融资业务对于营业收入的影响可能将接近10%。尽管同业新政可能会严重影响银行同业项上类贷款业务,但银行仍将会通过其他途径变相配置信贷资产或者利用监管套利,预计未来信贷资产将转向自营投资中的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
因此,无论短期还是长期来看,银行股的配置价值都偏低,未来支撑银行股股价上涨的因素仅有两方面,盈利稳定和估值偏低,但是不利因素却有很多。
新规意在根除类信贷业务
新规直指类贷款业务(同业买入返售、应收款项投资)高杠杆和风险敞口低估,同业业务规模将被压缩。为了规避表内贷款规模和“8号文”关于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比例(不得高于理财产品余额35%或上年度总资产的4%)的限制,商业银行通过同业资金(主要是买入返售)配置了非标信贷资产(如票据、信托受益权等),加剧了同业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此外,还通过“互买”、“过桥”等方式把部分资产反映在应收款项投资(配置信托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类贷款资产)等项目中。
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同业资金运用向非金融企业提供此类类信贷融资,可不计入贷款,以此达到满足存贷比考核,降低资本占用、不计提拨备的目的,同时可以派生后出金融企业在该银行的存款。原本100%风险资产权重的类信贷资产腾挪变为同业资产,风险权重降为20%-25%,资产的信用风险敞口被显著低估,资本和拨备计提不足。
若银监会限制同业买入返售业务,将同业业务纳入存贷比考核,计提资本和拨备,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同业市场中出现的期限错配问题,但此举或将终结同业监管套利,对银行业ROE水平构成负面影响。此外非标资产一般为信贷类资产,其收益率明显高于一般同业资产收益率,而如果投向标准化的债权资产,将降低银行生息资产收益率。买入返售类业务对银行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或将会对同业业务的规模扩张产生实质性影响。
新规将重点对业务规模、流程、会计核算、风险计量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如新规将对同业业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与“8号文”的控制业务规模比例的方式一致,“9号文”预期将对同业业务的规模比例进行了严格规定(对总资产、总存款、资本净额等),且期限或将不得超过1年;但我们估算绝大部分银行的规模比例指标是达标的,即使超标其幅度也较小,但部分作为过桥方的小型金融机构将存在较大超标和解包的压力。
新规预期将对同业融资中存在的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进行禁止,将对目前流行的三方协议业务模式构成直接限制;新规将要求银行对同业业务进行资本和拨备计提,前者各大银行基本已经落实,但对拨备计提则普遍存在缺口,因此,未来该类业务的成本将有所上升,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新规还将规定同业代付和买入返售业务中的相关金融资产不得出表,这将限制利用同业交易来逃避信贷额度的业务。
总之,以上规则若出台后,将对同业业务构成显著限制,尤其是三方协议方式的买入返售类业务(包括非标资产和票据资产)。
创新降低系统性风险
由于同业业务扩张引起M2大幅波动,干扰货币统计及货币政策,因此其进入央行监管视野。
2013年以来,通过同业渠道创造的M2一度仅低于人民币贷款,高于外汇占款和证券投资,因此央行在《2013年第三季度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部分机构在开展同业务也存操作不规范、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较严重和规避监管等问题,利用同业务开展类贷款融资或虚增存款规模,加大了流动性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效果。正是由于同业务频繁进表出表导致货币供应量不稳定,以及对于银行现金管理和资金,清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央行开始关注同业务。
不过,债权直融工具、银行资管计划和资产证券化的常规为非标资产标准化提供了过渡方案,以对接理财和同业监管导致的资金缺口。
从银信合作,到银行理财业务非标资产,至银行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直到最新的应收款项投资,其实都是银行为了规避贷限额的监管而进行的系列创新,背后都隐藏着不透明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为了主动引导银行类信贷业务的发展方向,银监会最近推出可交易标准化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在流转中产生公允价格,使得风险和收益变得更明确和透明,从而完成基础资产从非标准化变为标准化产品,从而突破此“8号文”和同业可能的监管对非标的限制,此外新流动性管理办法也将淡化存贷比监管,更重视实际的流动性风险。
“8号文”+传说的“9号文”+新流动性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将实现理财资金和自有资金对接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阳光化,实现风险的充足抵补与可见可控。
“9号文”对银行股的影响会小于“8号文”,因为市场对“9号文”已经有充分的预期,部分银行如兴业银行一直便按照审慎的原则对同业资产及应收款项类投资计提拨备,而且“9号文”是“8号文”的补充和深化。同业业务的规范是短期阵痛,从长远看有利于降低银行风险,同业业务监管政策出台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降低行业风险,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同时将引导银行业务结构调整,一方面增加对小微等低资本消耗业务的倾斜;另一方面加快金融创新和差异化竞争来降低监管影响。
“9号文”若出台,则意味着银行业创新游戏规则的进一步明确,监管压力的进一步释放,而且在多关一扇门的同时打开几扇窗,银行业将在新的规则平台上进行创新。长期而言,改革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