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程德杰
互联网诚信和安全:要自律更要治理
作者 | 程德杰
作为国内受关注度最高的大众媒体平台之一,央视历年来的3.15晚会,均成为企业最不愿意“露脸”的晚会。2013年的央视3.15晚会,又曝光了手机App软件窃取用户隐私信息以及网站非法植入广告等一系列互联网信息安全应用领域的问题。
其实,央视3.15晚会所曝光的问题只是冰山之一角,在某种程度上,央视此次所曝光的问题,早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搜集客户信息和快速致富的“潜规则”,国内互联网信息安全领域的乱象可见一斑。
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一直以来扮演着传统颠覆者和改造者的角色,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催生了新生事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和道德上的问题。
相对于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变化,传统的法律立法程序由于时间较长,很难跟得上互联网前进的步伐。同时为了鼓励创新,现代国家的立法者们在制订法律时,也会很小心地尽量不让法律束缚住创新的思维。因此,当前互联网领域的业务发展和商业模式的选择,更多是靠互联网企业的“自律”和“企业道德”,法律在这方面更多时候仅是一个旁观者的角色。
早期互联网宽松的发展环境缔造了一大批类似谷歌这样的伟大企业,但随着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渗透,更多的人加入到互联网创业之中,“逐利”逐渐称为一些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从业者惟一的目标。
为了追逐利益,互联网企业可以置用户利益与企业道德于不顾,干出窃取用户信息非法牟利的勾当,甚至于绑架用户将其作为利益诉求的牺牲品。此类事件在近两年来的中国互联网业内屡见不鲜,无论是至今仍被人们经常提及的“3Q大战”,还是所谓的“安全软件不安全“,等等。这一切都反映出现今互联网业内的乱象。
事实上,就连当初把“不作恶”当作企业最高道德准则的谷歌,在2012年也因侵犯用户隐私而被处以巨额罚款。
由此可见,为确保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加大互联网行业的治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要靠企业的自律,也要靠国家层面对行业的有效治理。
虽然互联网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是近几年的事情,但人们已经熟悉并适应了互联网的存在,国内外也已经产生大量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案例,从立法角度来看,已经具备了在互联网领域详细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的条件。
事实上,近年来国内立法者已经加快了互联网领域的立法进度,例如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是国家在法律层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及其义务,并将网络信息安全上升到公共利益的层面。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有关信息安全的《决定》,在我国的其他专业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但与当前纷繁复杂的互联网违法行为相比,法律条文显得十分凌乱、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更缺乏执行和对互联网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
举例来说,法律保护公民互联网应用中的隐私安全不受侵犯,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用户的隐私范畴包括哪些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又如,目前大数据应用的前提是海量用户行为数据的搜集,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何种用户数据搜集方式为合法,何种为非法。
事实上,国内目前有关互联网的立法和执行,不仅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也缺乏对互联网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以当年十分受关注的“3Q大战”为例,争斗的双方虽然最终在工信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但却没有一个用户因为“3Q大战”造成的损失而获得赔偿。
这就好比当年在中国东北进行的“日俄战争”,战争的双方为争夺在中国的利益而在中国的领土上大打出手,给中国造成巨大的灾难,中国却永远无法从任何一方获得赔偿。
也许正是这种纵容和对违法行为“高举轻放”,加上对用户利益的漠视,才会有了后来的“3B大战”等一系列以用户为牺牲品的“互联网大战”。
由此可见,当前情况下有必要在立法上加大对用户利益的保护,在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上多做工作,以确保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用户的利益为立法原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另一方面,互联网相关法律的立法,应以保障互联网创新精神为基本原则。
互联网最可贵的精神,就在于其倡导开放的创新精神。有关互联网的立法,都应该明确保护创新,同时在立法范围上应更多地关注互联网成熟领域的立法和规范,而对于互联网创新开拓的新兴领域,则更多要依靠企业的“道德和良心”。
综上所述,在国内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不仅要倡导互联网企业的“自律”,也要加大互联网行业的立法进度,以“治理”来保障企业的诚信、用户的安全和行业的发展,“自律”和“治理”,一个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