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生
摘 要:通过一起业主对小区物业去留的公决个案,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臻完善,法治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人民的法治观念将进一步增强,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将进一步完备。
关键词:物业;法治;法制;治国理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19-02
随着J市T小区业主公决的结束,对小区物业去留的公决结果也随之出炉,在有效的435票中,同意招聘新物业的为271票,同意原物业公司续管的为139票。至此,由于T小区物业公司因服务费争议提出弃管而引发的这场矛盾纠纷暂时画上了休止符。
作为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原本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我出钱,你服务,这看似简单的合同关系却由于物业费用的高低、收费情况的差异以及服务质量的优劣、管理水平的高下而不断引发各种矛盾,演绎着业主炒物业或物业弃管的种种纠纷。其实这种情况在全国一些城市特别是一些大城市早已司空见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还曾对北京的一个著名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原物业、选择新物业的个案给予过专门的报道。但像T小区这种由物业弃管而引发的业主公决,在J市百姓看来还实属闻所未闻,感觉很突兀。
笔者在这里并不过多评说双方的是非公道,但此个案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现象却发人深思。物业弃管个案的发展进程及结果充分折射出我国法治的进步,表明广大公民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法治理念已深入人心,法治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一、公民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法治理念渐入人心,在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和矛盾、依法办事已为广大公民所接受。
“法治”一词,是历史上早就使用的一个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在不同的时期也不尽一致。甚至关于“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中外历史上还引起过三次大的争论,其间分歧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三点:第一,治理国家靠什么?人治者认为,主要靠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用道德来治理;而法治者主张,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第二,对人的行为主要靠什么来指引?人治者主张还是主要靠圣君和贤人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法治者认为,是靠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和概括性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指引。第三,在政治制度上实行什么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实行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法治者主张实行民主政治。
笔者这里所谈及的法治指的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或称之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提出,表明了治国原则和方针的变化,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人民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最终在党的十五大上加以确立。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具体来说,依法治国包括以下五种含义:一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是人民自己的国家,人民群众理所当然是治理国家的主体。二是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三是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来进行。四是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五是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是逐渐确立并逐渐增强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在法治成为治国方略之前,人们习惯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政策,依法自主办事的意识欠缺,遇到事情靠上级解决,出现矛盾靠上级调解。就J市T小区物业弃管个案而言,试想如果该事件发生在若干年前,最终的结局可能就是不管业主与物业之间有多大分歧,也不管二者“感情是否破裂”,主管部门一纸命令,二者还得违心的被捆绑在一起做“夫妻”。而当法治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所有业主都选择用法律手段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公决自主解决问题,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或选择解聘物业,或选择续留物业,或选择弃权,这些都是广大业主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而主管部门在这次事件中自始至终也只是起了监管、引导的作用,既未充当裁判员,又未武断命令。这充分折射出广大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法治理念已深入人心。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臻完善,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制与法治两词意义不同,却又紧密相连。法制更多的时候是指静态的法律制度,即法律制度的总和。一般理解,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正如“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和条件一样。法治则是以一定形式的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一种根据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原则形成的法律秩序。其基本含义是指当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任何人和组织的活动都必须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没有法治的法制没有存在的意义,二者只有相互依存,法制是法治存在的前提,法治才是法制的最终归宿和真正实现。所以,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即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尤为重要。
法制与法治的建设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增强,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并不断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最终在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目共睹。特别是近十余年来,一部部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法制建设进入高度发展的新时期,法律制度日益完备,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我们看到这次T小区物业弃管事件引发的业主公决,其基本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部关系到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其制定的过程我们就可以管窥到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以往立法都是专家甚或是机关立法,少数人立法与十三亿人民的实际需求难免会存在些许的偏差与遗憾。这次《物权法》的制定真正做到了开门立法。《物权法》从1998年开始起草,《草案》在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广泛吸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六次审议,几易其稿,慎而又慎,历经十年才正式颁布实施。这一立法的严谨过程就表明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日益增强。
有法可依,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制技术的支撑。国家治理选择法治,是因为法治比其他治理方式具有比较优势。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从根本上要求实施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和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从客观上要求实行法治,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把市场经济机制引入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完善而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要求实行法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本身就包含了对法治理想的肯定和追求,同时法治也是繁荣各项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国家各项事业的协调和持续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裕幸福以及社会的和谐也要求实行法治。与此同时国家的日益开放也对法治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就是要求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种制度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人权,才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结语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党的十八大报告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我国人民的法治观念将进一步增强,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将进一步完备,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定能够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十五大报告单行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2]中共十八大报告单行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