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荃
我国目前职业教育中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日益加深,相应政策也逐步出台,但缺乏落实相应政策的具体措施,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企业在与职业教育合作中的贡献缺乏社会认可,企业在合作中的付出得不到预期回报,致使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因此职业教育中学校与企业的合作需要有完善的政策法律做保证。这首先需要研究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而第一步就是寻找一定的理论作为依据。从国内外学者对职业教育校企法律关系的研究来看,目前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但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理论视角来进行探讨。
“共生”一词的概念源于生物学,指不同种属的生物一起生活,互相利用对方的特性和自己的特性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的现象。它是指两个或多个生物,在生理上相互依存达到平衡的状态,而不是一方依赖另一方的关系。共生的本质是协商与合作,协同是自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互惠共生是自然与人类社会共生现象的必然趋势。共生理论和方法在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开始应用于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建筑学甚至政治学的领域,其核心就是“双赢”。
共生理论应用于职业教育,可以指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在同一共生环境中通过交互式作用实现和谐发展,达到学校和企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或者说达到市场人才供需之间的生态平衡。
1.学校发展对共生的需求。职业教育不仅具有教育属性,同样具有职业属性,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提供职业岗位的企业,企业是职业教育培养人才与吸纳人才的核心载体,是职业教育发展与提高的保障之一。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协同合作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根本措施之一。
2.企业发展对共生的需求。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品需要不断升级、创新,需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这都要求企业必须拥有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必须通过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企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职业教育的共同发展。
在共生理论中,学校与企业是共生共存,和谐发展,是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1.校企共生单元。校企共生单元是形成校企共生的基本物质条件。在此主要包括技能人才的供给者——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分为初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等学校教育属于中等职业学校,还包括技能人才的需求者——各种企业。
2.校企共生模式。校企共生模式是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通过共生模式,共生单元之间相互协作、优势互补,共生效益。校企共生模式在我国主要包括 “订单式”、“校企联合式”、“工学交替制”、“校企股份合作式”、“集团化”等。
3.校企共生环境。校企共生单元以外所有因素的总和构成共生环境。[1]共生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共生系统所处在的政策法律环境、教育大环境、经济环境、社会人文传统、国际环境等,对于校企共生环境的分析需要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
依据共生理论来分析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合作发展中的问题,可以发现,影响学校与企业持续协同发展的关键问题就是共生关系的缺失。
1.校企共生模式不完善。我国校企共生模式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能够为学校学生提供生产、服务一线所应用的最新技术、最新工艺,配备工业企业的最新机器、最新生产线及生产一线的技术专家、操作能手;同时能够为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要的高质量技能人才。我国现有的校企共生模式虽然借鉴了国际上成功的校企合作模式,但在具体实施中缺乏深度合作,以致流于表面形式。
2.缺乏激励的校企共生环境。我国校企合作的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既要求拥有完善的,能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要求实行严格的执法以制裁违反职业准入制度的违法行为。目前这两方面都很不完善,难以真正起到保障校企合作的作用,使许多企业由于考虑自身利益而施行的校企结合、工学结合,大多流于企业到学校获得廉价劳动力的浅层次合作,已改变了职业学校工学结合培养技术人才的初衷,校企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必须考虑将学校与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成为一体,成为共生。
战略联盟概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格尔(R.Nigel)提出的,但目前对于战略联盟概念的界定,学术界还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组织为了实现各自的战略性目的而达成的一种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关系。”[2]依据战略联盟的本义,以及后来发展的大学、企业、政府之间的知识战略联盟,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的联盟也可定义为技术联盟,知识包含技术,因此也可称之为知识联盟。
战略联盟理论从组织学习理论来解释,认为新知识,特别是新技术是很难在市场上买到的,新知识、新技术的习得,可以通过和具有经验的企业结盟来实现。
1.企业联盟的本质。该理论从组织学习的角度出发,强调企业学习能力与动态竞争优势的紧密相关性。它把企业视为一个学习型组织,可以通过内部的“干中学”、“用中学”以及外部的“从相互作用中学习”、“产业间外溢”等基本的学习途径,促进人才的培养,新技术的吸收不,从而达到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改善企业整体经营效率的目标。
2.不同维度知识的学习决定了联盟。知识具有两个维度:编码化知识和经验性知识。编码化知识指显性的、已成体系并可用正规系统的语言传播的知识,可以通过书本、技术规范、设备使用说明获得;经验性知识是隐性的,深植于企业文化或人的行为意识中,很难系统地编辑和交流,只能通过某一特定情景中的行动来表达,通过观察、模仿和实践经验才能获得。联盟的核心就在于学习联盟伙伴的经验性知识。由于企业在技术创新中持久的竞争优势,更多的是建立在企业拥有的经验性知识基础之上,而经验性知识转移是一个复杂的学习过程,联盟则是解决经验性知识转移的有效途径。[3]在职业教育中,企业与学校的联盟有效解决了对于学校学生至关重要的经验型知识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
3.校企联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从职业教育角度出发,通过学习过程使得学生更接近企业的各项工作,来积累企业人才资产或知识资产也可成为企业选择合作而不是市场交易的一个重要原因。职业教育学习通过学校途径可获得编码化知识,而其核心的经验性知识学习,只有企业才持续拥有,只能通过学校与企业加强合作促进学习者经验性知识吸收,使之与编码化知识一道内化成学习者的一种竞争力,最终促使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各种战略联盟都有其自身特点,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的战略联盟有着与企业战略联盟、知识战略联盟不一样的特点,其更强调知识战略联盟中技术联盟方面。
1.知识性和创造性。学校与企业的联盟过程也是知识的学习及创造过程,学校与企业在这种联盟中共享的是经验性知识及新技术的运用,在这种共享中,不断激发联盟双方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在学习中进行创新。
2.紧密性。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是具有紧密性、长期性的,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性质要求联盟双方有亲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只有企业与职业学校紧密的合作,才能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联系,使其紧跟社会需求,具备更大的灵活性,而企业又是使用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的主要用户,这都决定了学校与企业合作不可分割。
3.互利性。联盟的基础是各方利益最大化。校企合作能有效地缓解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使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与企业用工标准有高度对应性,减轻学习毕业生就业压力,减低学校办学风险,而企业能不断获得高质量的人力资本支持,校企双方都可以从合作中获益。
4.投入产出的模糊性。联盟不是简单的物质资产联盟,对其投入产出很难做出精确的评估。[4]教育产品收益的滞后性,及教育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使得学校无法得出明确的投入产出。人才的流动性及教育产品质量可考评的延时性,也使得企业无法衡量其在此合作中的投入产出。
影响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战略联盟的因素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文化的、传统意识等等,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法律、管理制度。政策和法律规范具有制约、导向、调控、分配的功能,其制定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联盟运行。通过政策法律的规范,使企业提高参与职业学校教育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学校的经费来源,减小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距离,使得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具有一定的指向性;通过政策法律的规范,使职业学校的教师从脱离实际的理论教学中走出来,不断接受来自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更新知识,以满足学校与产业共同发展的需要;通过政策法律的规范,使职业学校能利用企业生产设备进行实习训练以减少有限的经费开支,改善职业学校的实习培训条件;通过政策法律的规范,有效利用企业内具备一定理论素养,操作技能突出的技师做为师资,培养出真正具备较强操作技能、符合企业需要、适应市场的需求及发展变化的人才,为企业提供持续的、高品质的人力资源。
国家近年来已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如2010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2010-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对于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
2.成本与收益。若联盟成本过高,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联盟即会逐步瓦解。联盟各方愿景一致,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而各独立个体同样会有各自的诉求,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损伤集体利益。当联盟各方通过联盟博弈获得比联盟前更多的收益,且不影响各方各自的利益,往往会选择加强联盟。
在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联盟中,企业提供资金、技术、市场需求信息促使学校培养高质量的技术人才;学校提供知识资源、后备技术人才促使企业降低市场竞争压力,获得人才支持,增加利润;而政府的支持,政策法规的制定,使得学校和企业在这种联盟中能够获得双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政府作贡献,最终实现学校、企业、政府的三赢。
3.知识的类别。广义知识包括陈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陈述性知识指个人具有有意识的提取线索,因而能直接陈述的知识。是关于“是什么”、“为什么”的知识。陈述性知识是以命题网络形式或图式的形式表征的。是个人没有有意识提取线索,只能借助某种作业形式间接推论其存在的知识。程序性知识是一套办事的操作步骤。是关于“怎么办”的知识。无论从内涵或是从外延来看,程序性知识与技能同义。
职业学校以技能学习为主的学习性质决定了学校与企业的联盟,学校所能提供的是陈述性知识的学习,而职校学生必须习得的程序性知识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需要在“做中学”,是与直接的工作任务结合的。
博弈论(Game Theory),亦名“对策论”、“赛局理论”,博弈论是二方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目的。博弈论考虑双方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并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
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本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但由于现实原因,使得企业缺乏参与职业学校合作的热情,梳理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可以看出政府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1.学校和企业之间利益上的冲突。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企业是不愿意提供实习场地和岗位用于职业学校学生进行学习的,在考虑其收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企业会更多考虑自身的收益,而不是对社会的责任及不可预期的未来的技术人才的需求。对于学校来说,希望获得企业的支持,无论是用于训练学生的新设备、资金、技术师傅,还是实习岗位,在这种过程中,学校期望通过合作为培养人才提供良好的实践环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以增强学校的竞争力以及整个职业教育的竞争力,但同时可能无法直接物质补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花费及收益。
2.政府关联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学校与企业的良好的合作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企业应能看到它参与其中的利益和回报,而中国因为廉价劳动力及劳动用工的流动性使得企业很少有校企合作的兴趣。这就使得政府的参与显得尤为重要,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以保证企业在此合作中的责任与权利。如果政府在没有显现利益的驱使下,缺乏对企业参与合作的政策支持及税收减免,企业就会只顾自身利益,不会真正投入到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中。
在三方博弈中,职业学校的收益是肯定的,真正的博弈存在于政府与企业之间。而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有几种可能性,政府政策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政府政策不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企业选择与职业学校合作;企业不选择与职业学校合作。
根据博弈论中,由塔克给出的占优战略均衡的一个著名例子“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博弈模型。[5]本文列出政府与企业博弈的支付矩阵。A是政府政策支持所花费费用(包括税收减免,政策优惠所带来政府收益的减少);B1是政府有政策支持情况下政府的期望收益(包括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所带来的企业获益而导致的税收的增加,社会发展,社会就业,正外部效应);B2是政府无政策支持情况下政府的期望收益;E1是企业选择与学校合作带来的期望收益;E2是企业选择与学校不合作所取得的期望收益。
由此可以得出政府与企业博弈矩阵图:
政府与企业博弈矩阵图
1.政府与企业的抉择困境。对政府来说,选择支持与不支持主要取决于政府如何衡量B1-A与B2的多寡,即政府更看重哪一方面的诉求,是有政策支持情况下政府的期望收益减去政府政策支持所花费费用,还是政府无政策支持情况下政府的期望收益;对企业来说,选择合作与不合作主要取决于E1、E2的大小,哪种选择所带来的期望收益大,企业就会选择哪种模式。
2.政府与企业间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政府对于企业最终创造的税收及正外部效应是无法确定的,企业也不知道校企合作培养的学生质量究竟如何,且对人才流动性的考虑,这都是不完全信息博弈。
3.政府与企业间的占优战略均衡。政府选择无政策支持是最优的,同样,根据对称性,企业也会选择不合作,其结果可能致使双方都无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但是,倘若政府选择政策支持,企业选择与学校合作,双方都获得持续发展的前景。因此,政府选择政策支持,企业选择与学校合作是帕累托最优的,偏离这个选择的任何其他模式都至少可能导致一方的情况处于劣势。不支持、不合作是任一方的占优战略,而支持、合作是一个占优战略均衡。
通过以共生理论、战略联盟理论与博弈论为切入点,对职业教育校区合作及其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必然的,而政府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通过制定政策法律来协调均衡校企双方的合作,保证双方合作实施的紧密型、长期性和稳定性。
[1]杨玲丽.共生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J].社会科学论坛,2010(16):149-157.
[2]曹曼.基于知识联盟理论的国际科技合作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03):59-61.
[3]http://wiki.mbalib.com/wiki/%E6%88%98%E7%95%A5%E8%81%94%E7%9B%9F%E7%90%86%E8%AE%BA.
[4]张金波.知识联盟视野中的产学合作体系构建[J].理论月刊,2009(01):79-81.
[5]范如国.博弈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