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佩林,詹承志,赵力萱,程智锋
(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环境与土木建筑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2.中山大学工学院智能交通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6;3.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交通管理学教研室,广东 广州 510230)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公路里程和机动车流量的不断增大,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为城市服务的重点监管车辆,由于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常常处于无序化运营状态,存在许多重大安全隐患,其中的校车、客运、货运及危险品运输等车辆由于其承载主体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则后果不堪设想,其安全问题是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面对严峻的交通运输安全形势,加大对重点车辆的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并有效遏制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首要问题。
现阶段重点车辆分类众多,各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手段与职能不尽相同,相互协作与信息共享存在一定的不足,没有形成合力,严重制约政府对重点运营车辆的监管效果,企业和政府对于引进新技术的全新监管模式需求强烈。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为重点车辆监控与管理带来新的契机,运用物联网技术可以实现对重点车辆的全面监管,有效监控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越界行驶等违法行为,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本文通过对国内重点车辆业务的调研,掌握车辆监管业务与技术应用情况,总结了现阶段重点车辆监管现状的不足:管理与技术手段相对落后、被动,各部门职责不明确、需加大协调力度,“信息孤岛”现象存在等。针对不足,本文通过引入物联网技术尝试构建基于物联网的重点车辆监管体系,探讨物联网下的管理模式,增强政府监管效果,给城市和人民一个更好、更安全的交通环境。
重点车辆是指为城市服务的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监管车辆[1]。这些车辆承担了城市人口和货物出行与流转的重大交通任务,其安全监管工作备受关注,与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形势也日益严峻。明确重点车辆的类型、各种车辆运营环节的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以及相应法律条文,有利于对目前重点车辆业务的认识。
1.1.1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指专门运输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危险货物的载货汽车。2011年国务院修订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做了细致的职责划分,结合2005年交通部修订实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营各环节监管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危险化学品车辆业务监管流程图
1.1.2 营运客货车辆
营运客货车辆包括客运和货运,客运包括城际客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及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货运则主要是重型货物汽车。
1.1.2.1 客运班车、旅游包车与重中型货车
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中型货车都为城际间客流、货物的载运工具。客运班车是指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营运客车。旅游包车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车辆。重中型货车指从事营业性货物(不包含危险化学品)运输、搬运、装卸的大型车辆。对于这三种车辆运营各环节的监管已有2009年修改并实施的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具体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营运客货车辆业务监管流程图
1.1.2.2 公共汽车、出租车与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是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车是一种按表收费的城市出行代步工具,与公共汽车定点、定时、定线服务不同,出租车运行更加灵活自由,但监管难度大。这两类车同属城市客运车辆,服务城市出行人群,两者同属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管,而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为城市建设提供原料运力支持,由建设部门具体监督运营。三种车辆具体业务流程见表1。
表1 三种车辆监管部门汇总表
1.1.3 校车及教练车
校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等教育机构上下学的载客汽车[2]。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专用校车的类型划分以及安全技术要求[2]。教育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抄送校车驾驶违法行为以及事故信息给校车所属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共享机制由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负责。业务流程见图3。
图3 校车业务监管流程图
教练车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专用号牌、从事驾驶技能训练的机动车,主要用于驾驶学员的驾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交通主管部门联合负责对教练车运营的监督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教练车的训练行驶路线和时间进行规划、负责对教练车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质监部门监管的合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定期对教练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城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学员练习时间和轨迹等方面的监控。
目前各类型重点车辆监管都有多部门参与,如表2所示源头上都有主管部门负责,运营中道路执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警)负责,传统重点车辆监管通常需要交警上路排查、执法并人工记录情况。
表2 重点监管车辆监管部门汇总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行驶记录仪逐渐安装与应用在重点车辆上,促进了监管方式的变革,监管平台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国家相关法规与标准的出台为这种模式提供了政策与技术标准的支持。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3]。以广东省为例,为建立实时、主动的车辆监管体系,2009年3月广东省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制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建立了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联席会议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强制推广重点监管车辆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2010年底前,凡广东省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以下称重点车辆)全部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目前全省已有20余万辆重点车辆安装、使用了汽车行驶记录仪,但也仍有约30万重点车辆还没有安装相关的监控设备。全国已有山东、浙江广东等10几个省份陆续开展该项工作[4],这种监管模式还处于推广期间,完全形成全面、统一的监管集成平台还需一定时间。
随着3G(GIS、GPS、GSM)记录仪的推广,国内相关的车辆监控系统逐渐发展起来,面对重点车辆有强烈监管需求的主要是物流运输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物流运输企业都是以车辆位置信息为基础实现监控、调动指挥和导航。运输企业自建的以车辆管理、调度为主要功能的监控中心,这种监管基本模式都处于若干项监控功能的实现与应用阶段,尚没有集成的车辆管理监控与有效的支撑系统,也无法满足政府管理部门对运营车辆的全面监管。
虽然现阶段重点车辆监管工作已有所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交通运输安全形势依旧严峻,重点车辆事故时有发生、伤亡巨大。
当前的重点车辆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落后,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2.1.1 目前相关部门虽然已有实时监控平台,但是企业由于车载监控终端传感器采集的状态有限,而且政府一般是利用企业上传的二手数据,无论是信息量还是数据质量均未达到可以实现主动管理的要求。因此现在的重点车辆监管模式通常是车辆违法或交通事故发生后才能发现并进行处置,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的管理模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越界行驶等四种违法监管主要采取上路查车的方式进行,这种事后的监管模式不利于事故的预防。
2.1.2 重点车辆各主管部门源头管理工作有待加强。各部门应严格从企业安全条件、车辆技术性能、驾驶人员资质等源头管理入手,加强对重点车辆所属企业、客货运站等的管理检查与监督;加强对重点车辆的安全性能、外观标识等定期检查,落实重点车辆登记制度、建立隐患台账;严格要求驾驶人培训、提高质量。
目前各省各市存在许多大大小小车辆监控系统,而这些系统之间的交互研究却几乎为空白,形成了多个信息孤岛,各种大大小小的平台的数据是互补的,存在信息重复现象,造成了资源浪费。因此需要建立重点监管车辆安全监控平台统一与集成的发展目标,加快系统接口标准化进展,协调各个系统,消除信息孤岛现象,有效减少重复建设和投资。
重点车辆监管业务涉及到交通、公安、安监、建设、教育、质监、政府法制部门等多个部门。多部门监控平台数据虽能共享,但是各部门权限有所不同。根据调查,校车监控由教育部门主管,各校车单位的校车数据统一接入教育部门监管平台,交警不能直接获取数据,只能通过查阅数据发现超速与疲劳驾驶等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执法,所以对校车的整治仍需要大规模的上路专项排查与整治,耗费警力;而货车、出租车、公交等车辆监管数据由城市交通主管部门控制,交警也只是能查阅数据,将数据抄送给相应企业作为警示作用,提供判定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证据,并不能做到实时执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严重制约了监管效果,不利于事故的预防。
政府部门为改善重点车辆监管效果,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对重点车辆进行监管的需求十分强烈,很有必要在交通管理部门对重点车辆的监控与管理方面引入新的技术手段与原有技术相融合,形成一体化的高效管控流程和办法,为安全生产提供统一的可管、可控、可视、可溯源的信息化支撑,以提升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可靠性、及时性,并解放警力。
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可以为重点车辆监控与管理带来新的思路和手段。物联网指的是将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如射频识别装置、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以及激光扫描器等各种装置与互联网结合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其目的是让所有的物品都与网络连接在一起,便于识别和管理。通过装置在各类物体上的电子标签,传感器、二维码等通过接口与无线网络相连,从而给物体赋予智能,实现人与物体之间的沟通和对话,以及物体与物体之间的沟通和对话[5]。物联网通过更先进的传感器,无阻碍的异构网络,海量的数据处理能力,智能化的反馈控制可为重点车辆监管业务模式带来很大改观:
a)海量数据的采集与处理 物联网通过安装在车辆的集成各种传感器(车速、GPS、载重等)的车载监控终端,实时采集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状态信息,这些海量数据迅速、实时、准确地上传,结合硬件和软件的并行处理技术,可以为这些海量数据的存储、分布式并行处理、信息共享、管理分析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案,能够有效应对海量数据的实时存储和分析处理这一挑战,为重点车辆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b)数据共享新模式 物联网技术、无线网络传输技术可以为异构网络提供无阻碍的数据交换机会,例如:实现互联网、政务网、公安网等网络之间的信息自由交换,物联网技术的引进也可以为各主管部门以及重点车辆运营企业建立一个数据共享平台,通过制定统一的接入标准,解决多部门、多企业数据共享的系统架构、共享方式、数据载体等问题,应对目前多部门数据分散和利用率不高的现状,使各部门和重点车辆运营企业间的信息能够及时互通,有效解决信息孤岛现象;
c)明确职责划分 针对重点车辆监管中不同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意见不统一的现状,引入物联网技术能有效明确各部门基本职能、监管范围,将各部门职责文本化、网络化,不仅实现重点车辆监管各部门自我监管与互相监督,而且使源头管理能够真正落实,通过物联网以及监管系统智能化的反馈可以实现各部门的职责界定与任务划分,督促各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紧抓源头管理工作,构建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监管有力的管理体系;
d)多部门联动与协作 以物联网技术为依托,各部门在事故的预防、发生以及事后处理各阶段能够迅捷、及时地在统一渠道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及业务优势,并依据依托物联网的联合反应平台迅速制定与实施应急解决方案,达到合力监管并减小事故发生概率、快速反应从而增强事故处理效率、使事故伤亡最小化。
物联网技术的引进,利于快速、高效的重点车辆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重点监管车辆监控、指挥调度的科学、高效统一。通过建立源头管理、主动出击的机制,将原先监管模式由被动滞后向主动快速转变,可以及时解决发生的问题,建立起全程、全方位的重点车辆长效监管机制(见图4)。
图4 物联网下重点车辆监管业务架构图
以有效遏制重点车辆交通事件的发生、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目的,开展重点车辆监控管理体系研究,通过调研现有重点车辆业务,明确重点车辆的类型以及各车辆运营环节各部门职责,并分析当前重点车辆监管现状,探讨引入物联网技术的重点车辆监管新模式。新模式能实现对重点车辆的全程、全方位监管,大幅提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与智能化管控力度,实现长效管理机制,对重点车辆监控管理体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DB44/T 769—2010,重点监管车辆监控平台数据接口规范[S].
[2]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S].
[3]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S].
[4]刘江鸿,李刚.重点车辆安全监管模式比较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3,(6):69-73.
[5]贾保先,谢圣献.物联网发展关键技术研究[J].自动化仪表,2012,33(3):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