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奇
(厦门大学 历史学系,福建 厦门361005)
福建所出唐宋元时期买地券考释
鲁西奇
(厦门大学 历史学系,福建 厦门361005)
福建地区所出唐宋元时期买地券,颇可反映若干制度、地理、葬俗、契约体式以及民间信仰之情形。根据今见买地券资料,可推知唐宋元时期福建地区的文化既受到中原文化的深刻影响,又一直保持其自身特点。买地券是买地人(亡人或其家人)作为立契人,与地下鬼神订立的、以购买地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主旨的契约;而现世实用土地买卖契约,则是以卖地人作为立契人、以出卖本属自己的田宅所有权为主旨的,主要表现为卖地契。
买地券;唐宋元时期;福建
买地券又称“地券”、“墓莂”,是虚拟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洪亮吉《北江诗话》卷六云:“古人卜葬,必先作买地券,或镌于瓦石,或书作铁券,盖俗例如此。又必高估其值,多至千百万;又必以天地日月为证,殊为可笑。”虽然买地券所记之墓地价格与范围多出虚夸,然其所记墓主生卒年月、生前官职身份、居地乡里与营葬时间、葬地所在地点却并非虚拟,大致可信;其所载之墓葬神煞、地下神祇,亦可见出民间信仰之若干层面;且其书体行文本乎民间契约,故据此亦可得窥知民间契约之一斑。因此,利用买地券资料,颇可考知若干制度、地理、葬俗、契约体式以及民间信仰之问题,或可弥补史乘记载的某些阙略。
今见福建地区所出唐宋元时期买地券十二种,其中属唐代者两种,南唐者一种,宋元者九种。关于福建地区所出古代买地券,陈进国先生《考古材料所记录的福建“买地券”习俗》已有部分讨论。今于前人研究基础上,对释文之有疑处稍作商讨,并就其所反映之制度、地理等方面问题略加考释,或有助于进一步明晰福建地区所出古代买地券的实质与价值。
(一)唐咸通二年(861)王楚中买地券。2003年出土于漳州芗城北郊,具体地点及出土情形均不详,亦迄未见正式报导,惟《闽南日报》2004年12月13日载郭封城先生《唐代漳州买地券考辨》曾录有释文,并作简单考释。其文未附拓片,兹据其释文,略调整句读,录文如次:
维咸通二岁次辛巳朔十五日乙酉,漳州龙溪县永泰乡唐化里没琅琊府君、押衙兼南界游弈将[知](和)孔目官王楚中,行年五十三。咸通二年六月五日身亡故,十一月十五日移就祖宗。今用白银钱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就土下卅六神买得信义里箭竹洋村祖墓西北边乾山岗华盖之前圹地一所,长九尺九寸九分,阔三尺三寸三分。东至甲乙、南至丙丁、西至庚辛、北至壬癸、中至戊己。内园外方,各掌四夷。上至青天,下至黄泉。以将囗囗亡人黄金,从今已后,他鬼异神不得囗有倡集。如有此囗,并囗地下卅六神能了事,不涉亡人。如不能了,任亡人执此契券诣天帝,择论讼囗,和囗囗囗倍钱者见亡人。东王公、西王母、镇墓神、青龙白虎,前行朱雀,后至玄武,日月星宿为明。永保人:张坚固、李定度。并依买地界,古今为志。急急如律令。
按:“咸通二”下似缺一“年”字,“中至戊己”或当作“中央戊己”。“游弈将”下之字,原录文释作“和”字,当误,应作“知”字。录文或另有脱漏,惟未见拓本图影,不能确定,姑仍旧。
殁亡人王楚中为漳州龙溪县永泰乡唐化里人,墓地所在之信义里箭竹洋村之前无乡名,当亦属永泰乡。按:漳州初置于垂拱二年(686)。北宋祥符四年(1011)成书的《漳州图经》“序”(吴舆撰)云:
唐垂拱二年十二月九日,左玉钤卫翊府左郎将陈元光平潮州寇,奏置州、县。敕割[泉](福)州西南地置漳州。初在漳浦水北,因水为名。寻以地多瘴疠,吏民苦之,耆寿余恭(或作“若”)讷等乞迁他所。开元四年,敕移就李澳川置郡,故废绥安县地也……州本二县,一曰漳浦,即州治也;一曰怀恩,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敕以户口逃亡,废之,并入漳浦。又割泉州龙溪县隶本州。大历十一年,福建观察使皇甫政奏割汀州龙岩县来属,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敕从之。天宝元年改为漳浦郡,乾元元年复为漳州。兴元二年,刺史柳少安请徙治龙溪,福建观察使卢惎录奏,贞元元年十一月十六日敕从之。遂以龙溪城为州,定管龙溪、漳浦、龙岩三县。
则自贞元元年(785)后,漳州一直治于龙溪县,即今漳州市区。而龙溪县原属泉州,开元二十九年(741)方度属漳州。永泰乡及唐化里、信义里,均无考。考漳州初置时,本属羁縻性质,陈元光家族世莅其土,直到贞元以后,唐王朝才真正将漳州收归直接控制之下。然而,即便是在陈氏世袭统治漳州时,亦当已推行唐王朝的乡里制度。《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九记漳州开元户一千六百九十,乡一十一,永泰乡当为其一。“永泰”、“唐化”、“信义”之类嘉名,正折射出唐王朝在这一地区推行教化、编排乡里的踪迹。
券文谓王楚中之郡望为琅琊王氏(券文“没”字下疑脱“亡”或“故”字,“府君”上疑脱“王”字)。其身份则为押衙、南界游弈将、孔目官。押衙得兼知他官,前人已有详考。“游弈将”,当即“游奕将”。《通典》卷一五二《兵五·守拒法》“游奕”条谓:“于军中选骁果、谙山川泉井者充,常与烽铺、土河计会交牌,日夕逻候。于亭障之外,捉生问事。其军中虚实举用,勿令游奕人知。其副使、子将,并久军行人,取善骑射者兼。”《资治通鉴》卷二〇九中宗景龙二年三月丙辰“以左玉钤卫将军论弓仁为朔方军前锋游奕使,戍诺真水为逻卫”句下胡三省注云:“游奕使,领游兵以巡奕者也。”则“游奕”职司侦察、巡逻诸事。“南界”当指漳州之南界。孔目官则属文吏。《资治通鉴》卷二一六玄宗天宝十载二月丙辰下胡注云:“孔目官,衙前吏职也。唐世始有此名,言凡使司之事,一孔一目,皆须经由其手也。”王楚中所任当为漳州孔目官。他以本地人既为押衙,又为游奕将和孔目官(虽然并不一定为同时兼任),文武兼具,显然是当地有势力的土豪。由券文称其为琅琊王氏观之,其家族或者早即移入漳州,或者本为当地土豪而得攀附汉人大姓者。后来入闽建立闽国的王潮、王审知亦自称系出琅琊王氏,考虑到光州兵入闽后首克之城邑即为漳浦,颇疑盖因所谓“琅琊王氏”者本即漳州大族,故光州王氏亦冒称系出琅琊,以取得当地大族之支持。
此券之主要内容与表述虽与常见买地券大同,然亦颇有特殊之处。原报告认为此券“明显受到方言的影响。该券用现代漳州方言来读,仍需用文白两种语言才能读通。如:‘箭竹洋村祖墓西北边干’、‘倍钱’等,只有用白读才能读懂。而文读只适合读诸如‘如有此囗,并囗地下卅六神能了事,不涉亡人。如不能了,任亡人执此契券诣天帝择论讼’之类十分拗口的汉字。”此点姑且存而不论。就此券内容而言,所可注意者有两点:一是卖地人为“土(地)下卅六神”。券文未明列此“土下卅六神”究为哪些神,但显然不包括其下文列出的东王公、西王母、镇墓神、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及日月星宿诸神明。二是所谓“如不能了,任亡人执此契券诣天帝,择论讼囗。”若所卖土地发生纠纷,须由卖地人承当,此类条款屡见于实用土地买卖契约及前此之买地券中;而此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内容,即:如果卖地的“土下卅六神”“不能了”有关纠纷,则允许亡人执此券契诣天帝呈讼。这不仅说明本券当是交由亡人收执者,也说明本券可作为呈讼的证据。显然,它也是现世土地买卖纠纷频繁发生的一种折射,也说明在现实的土地纠纷案件中,土地契约已可作为呈堂证据。
(二)唐末漳州漳浦县陈氏买地券。1993年8月出土于漳浦县城东部灶山山麓一座被盗掘的唐石室墓中,砖质,色灰白,宽30厘米,长31厘米,厚2厘米,出土时断为11片,且有两片残缺。原报告录有释文,并附有摹本。兹据原录文,参据摹本,释文如次:
囗诃世界南赡部洲大唐国福建/道管内漳浦县嘉岭乡囗/[惠]里囗囗保[没故]囗囗陈氏林,宅兆/囗囗囗月囗囗囗除向阳,当/归[呵]里。有冥钱万一千[贯文],[就]地主/张坚固、李亭度,囗收买囗艮山/罡地一片,东至王公,西至王母,南赡/部洲,北欎越单为界。亡人收领,永/为冢宅。何人书?星与月;何人见? /竹与木。星月归于天,竹木归于/土。急急如律令。 /
“诃”,原报告释作“词”,其首字乃不可解;当释为“诃”,则首字或当作“摩”字;“赡”,原报告作“瞻”;“罡”,原报告录作“刚”,并释为“岗”,今径改。 [ ]为原报告未释、兹据摹本释出者。 “呵里”当即“蒿里”之异写。
本券没有明确纪年,原报告据券文所谓“大唐国福建道”之记载,认定该墓上限在唐肃宗以后,下限在唐僖宗之前,并无确据,其论述也颇有可商,然据该墓形制、随葬品等推断其时间当在晚唐五代,或应无问题;考虑到券文直称“大唐国”,在未得强有力证据之前,不能遽然否定,故仍将此券系于晚唐之下。
漳浦县与漳州同时置于垂拱二年,已见上文;其乡里之设置区划,则或可能是在贞元初唐王朝直接控制漳州之后。《太平寰宇记》卷一○二江南东道十四漳州“漳浦县”下谓“旧三乡”,当即唐末五代之乡数,嘉岭乡当即其一。此券值得注意者即为“保”之建置,虽然陈氏所属之“保”名不能辨识。按:王氏统治福建期间,颇致力于乡村控制。《资治通鉴》卷二五九唐昭宗乾宁元年(894)十二月壬子条云:“潮遣僚佐,巡州县,劝农桑,定租税,交好邻道,保境息民,闽人安之。”《新唐书》卷一九○《王潮传》亦谓王潮“还流亡,定赋敛,遣吏劝农,人皆安之。”这一安置流亡、劝课农桑、勘定赋敛的过程,显然也是强化乡里控制、重整乡里区划与组织的过程,乡、里、保之编组或调整、强化,很可能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完成的。下文所录南唐保大十年(952)范韬买地券记其葬地所在为“建州浦城县敦义乡仁风里囗垷保”,也说明晚唐五代福建乡里当普遍设置有“保”。
此券最值得注意之点乃是其中所反映的佛教地理观念。券文起首所称之“摩诃世界南赡部洲”及述墓地四至所用之“南赡部洲,北欎越单”,皆出自佛典。隋天竺三藏阇那崛多等译《起世经》卷一佛说“四天世界”,述及“无边空处诸天”时,有句云:“须弥山王,北面有洲,名欎越单。其地纵广,十千由旬,四方正等……须弥山王,东面有洲,名弗婆提,其地纵广,九千由旬,圆如满月……须弥山王,西面有洲,名瞿陀尼。其地纵广,八千由旬,形如半月……须弥山王,南面有洲,名阎浮提;其地纵广,七千由旬,北阔南狭。”此即佛说十法界中人道众生所居之四大部洲。至玄奘译《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则将此四洲分别译为北俱卢洲、东胜身洲、西牛货洲、南赡部洲。此券述亡人居地与墓地四至,兼用佛教观念、民间固有观念与道教观念(“东至王公,西至王母”之谓),颇可见出佛、道与民间传统在民众空间观念方面之杂揉。而此券虽用佛家观念指称南北,然南称“赡部洲”,北称“欎越单”,显系出自不同时期所译之佛经,亦可得见当时佛经之在闽地广泛传播之一斑。
“何人书?星与月;何人见?竹与木”之句,亦颇有特点。以星月为书券人,易于理解;然以竹木为见证人,却颇值得思量。总之,此券杂揉佛、道与民间固有观念于一体,与上引龙溪县王楚中买地券相比,显示出更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南唐保大十年(952)范韬买地券。1981年出土于福建浦城县临江镇瓦铺村,砖质,正方形,边长35厘米,券文为墨写楷书。原报告录有释文,无图片。
南[赡]部州大唐国顺阳郡范韬司空,充江南西道抚州军行使,年六十岁,奄辞凡尘,殁落黄泉。吉兆卜得建州浦城县敦义乡仁风里囗垷保土名河源,大利庚向地一坟,囗地东止甲乙青龙,西止庚辛白虎,南止丙丁朱雀,北止壬癸玄武。囗维悉皆自得,上止崖天,下止地镇,中央囗己,永为亡人范韬司空之穴。用金银钱财共万仟,囗囗仪香酒物,呈告皇天后土,五方尊神,开灶地主,囗得其它及钱,斩草,囗囗相分付讫,太岁日月等共约,天地神明,日月同休,或有旧住神祇,原在囗囗内,便速移囗,祯神富贵并官禄万世子孙,日月大利,风水会图。保大拾年太岁辛亥二月廿八日谨券。急急如律令。
“赡”字原录文缺,今据文意补出;“下止地镇,中央囗己,永为亡人”,原录文作“下止地镇中央,己永为亡人”,其“央”字下当有缺文,今补出一“囗”。
同墓出土有墓志铭一方,紫褐叶岩,共41行,行各41字。墓志盖为长方形,青石质,篆书,两排竖写“大唐故范公司空墓志”八字。墓志铭称“大唐范司空府君墓志铭并序”,为“前摄抚州临川县主簿、试太常寺奉礼郎叶云撰”。据墓志铭,知范氏实为建州浦城土豪,其父范汉“受京告,充建州浦城四界指挥使,临江镇使。”按:浦城县,即今福建浦城县,位于南浦江上游,处入闽要道之上。《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九建州“浦城县”条谓:“本汉兴县,吴永安三年改曰吴兴。隋平陈,省入建安。武德四年,又省。载初元年复置,改曰唐兴。……天宝元年改为浦城。”临江镇,见于《元丰九域志》卷九,为浦城县所属二镇之一,在县城东南。范汉既受“京告”,得充浦城四界指挥使、临江镇使,当在后唐明宗长兴四年(933)王延钧称帝之前。范韬本人,于“闽主莅祚”之后,“守历资阶,充浦城左先锋将”。
忽遇时妖吴播叛迹,为望天负地之辈,作蜂屯蚁聚之徒。而司空测彼狼心,聊同虿尾,据临苻竹岩寨,自言恃险凭危,靡囗存亡,囗依天堑。司空燕犒师旅,奔赴收擒,似火燎丝,如汤泼雪,吴播溃散。闽主赏功,相次转迁上左厢虞候。
按:此事不见载于史乘。然《资治通鉴》卷二七八长兴四年七月戊子条记闽主中军使薛文杰苛扰富民,“建州土豪吴光入朝,文杰利其财,求其罪,将治之。光怨怒,帅其众且万人叛奔吴。”吴播当即吴光之族。此役之后,范韬虽转迁上左厢虞候,然并未离开浦城。故“止庚子年(闽王曦永隆二年、后晋高祖天福五年,940),越兵十万侵克建州,并重围浦城西岩,在岩南门四月余日。……越兵大败,擒戮甚多。殷主赏功,囗充保胜西岩指挥使。”所谓“越兵侵克建州”,当即指吴越遣师援建州、复受建主王延政所拒、故进围建州之事;“殷主”,当即于后晋天福八年(943)于建州称帝、建立殷国的王延政。
此后不久,范韬似即降附南唐。“止壬寅年(闽永隆四年,南唐昇元六年,942)中,高皇诏谕,割职信州,充左先锋实职指挥使。止癸卯年(闽永隆五年,南唐昇元七年,943),迁往江州,充左神威军第三指挥使。”显然,范韬在壬寅年即受南唐之招谕,降附南唐,并得任信州左先锋指挥使。其时建、闽交争,兵戈不息,南唐遂乘势于保大二年(甲辰,944)底谋入建、闽。然则,范韬之降附南唐在唐军入闽之前;后来,又参加了南唐入闽之役:
止甲辰年(即南唐保大二年,944),克复建州,差权征行。仅于建阳战敌殷军,……殷军败散,境土谧宁。却自部领骁师,收破西岩洞寨。又下建州,于水陆两路战退殷军,渐逼州城,下寨围绕。却赴剑州收破城壁。便上建州,共夺水南大寨。数破殷军,又攻建州城垒。剿彼凶丑,殄灭妖讹,粗立军功,弥增课绩。圣君激励,赏典频行,稍异常流,安同诸将。……寻归京阙,浚受皇恩,……囗迁殿直指挥使。止丙午年(保大四年,946),大发兵,克复福府。奉敕迁出,充浦城静边保胜弓弩等诸指挥军使,防御地方。
甲辰、乙巳南唐入闽之役,虽得克复建州,然福州则为李仁达所守,并未降附;保大四年,南唐复出师福州,则为吴越援军所败。是役之后,范韬回故乡浦城充任“静边保胜弓弩等诸指挥军使,防御地方”,显然是南唐利用其在浦城地区的势力与影响,以安靖地方。两年后,复调任抚州。“止戊申年(南唐保大六年,948),却归抚州,充囗囗军在城诸指挥军使职、右军散押衙,充昭武军在城诸指挥都军头虞侯、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尚书左仆射,行右监门衙将军,同正兼御史大夫、上柱国。”后于“保大八年(950)庚戊岁十一月廿六日,疾,薨于抚州子城南门外私第,享年六十岁。拾年二月廿七日,卜葬于建州浦城县敦信乡仁风里。”
因此,范韬虽职任南唐抚州军行使,实为建州浦城土豪,其一生中的大部分活动也都在浦城。其墓同出墓志铭与买地券,与蜀中张虔钊墓一样,盖以墓志铭因其官身而立,买地券则据其乡俗而置。二者并存,正可见出其乱世之中以土豪而得居品官的身份特征。
(四)郭三郎、聂十五娘买地券(宋绍兴十九年,1149)。1996年出土于福建泉州城东郊,现藏福建泉州闽台缘博物馆。陶质,呈碑形,通高32.5厘米,宽22.6厘米,碑首刻有北斗七星图案,碑座堆贴莲瓣。券文为阴刻。陈健鹰《读碑三题》首次披露,著有录文,未附图影。兹迻录如次(其显误者迳改,置于[ ]中):
维绍兴十九年岁次己囗十月二十三日戊寅,大宋国管内泉州府晋江县晋江乡临江里故助教郭三郎、太孺聂十五娘,于本县本乡鸾歌里上,得辛[兌](兖)山来龙,乾亥入路,[兌](兖)仙囗穴囗,甲卯向,发囗水,折艮癸,归艮甲,长流甲。[钱](分)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就地主封侯明王边买地一穴,当得张坚固、李庭度、地下武夷王同共,给与殁亡人郭助教及本孺女葬,永古为祖。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上至青天,下至黄泉。应地下诸神恶鬼,不得妄乱侵占。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阴阳事囗囗囗。(下有符箓一道)。
绍兴十九年为己巳年,故上录券文“己”字下当可补出“巳”字。“永古为祖”之“祖”字,如非误录,或当为“据”字之音讹而致。“阴阳事”下所缺三字当是阴阳生的姓名。则此券当出自阴阳生之手。券文未著郭三郎、聂十五娘生卒年月,特别是殁亡年月,应当是迁葬时所用。
亡人郭三郎、聂十五娘籍属泉州府晋江县晋江乡临江里,墓地在本乡鸾歌里。晋江县为泉州附郭县,《太平寰宇记》谓晋江县“旧八乡,今五乡”;《元丰九域志》所记亦为五乡。《太平寰宇记》谓晋江在州南一里;《舆地纪胜》卷一二○福建路泉州“景物上”谓晋江“在县南一里,以晋之衣冠避地者多沿江以居,故名。”晋江乡临江里显然因邻近晋江而得名。莺歌里或稍在其北。此券以临江里指称亡人籍属,又以莺歌里指称墓地所在,说明至南宋时“里”仍是明确的地域概念。
(五)蔡氏买地券(宋淳熙十三年,1186)。1973年出土于福建南安县城关公社三堡大队西峰寓舍铺一座宋代火葬墓中,为铁铸而成,长39厘米、宽32厘米、厚约1厘米。原报告著有录文,并附有拓本图影。兹据拓本图影校录如次:
维淳熙十三年岁次丙午闰七月丙午朔十四日己/未,恭人蔡氏以辛巳年九月十二日殁故。龟筮协从,相地/袭吉,宜于泉州南安县归化里西峰龙安禅院之后/山安厝宅兆。谨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贯文,兼五彩/信币,买地一段,东西一百步,南北一百步,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内方勾陈,分擘掌/四域。丘丞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将军,齐整阡陌。千/秋万岁,永无殃咎。若辄干犯呵禁者,将军亭长,/收付河伯。今以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分付,工匠修营安厝已后,永保休吉。知见人:岁/月主。保人:直符。故气邪精,不得忓恡。先有居者,永/避万里。若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其祸。主人内外存亡/悉皆安吉。急急如五帝使者女青律令。 /
同墓另出有黑页岩墓志铭一方,谓蔡氏为泉州晋江人,“事皇叔祖少师和义郡王士珸。生男不劬,秉义郎,新添差充泉州兵马监押”;蔡氏于“绍兴三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以疾卒于封崇寓舍,享年二十有八。卜以淳熙十三年闰七月十四日己未葬于南安县归化里西峰院后山之原。”蔡氏于绍兴三十一年(辛巳年,1161)殁亡,二十五年后方事营葬。原报告称:“可能是先行寄厝而后火葬,也可能是在儿子不劬得了官诰而‘母以子贵’,封‘恭人’,又举行火葬。”从报告看,应是迁葬墓。
蔡氏为赵士珸之侍妾。赵士珸,《宋史》卷二四七有传,谓为濮安懿王之曾孙,当靖康乱离之际,曾据洺州抗金;建炎二年(1128)南来;绍兴五年(1135),迁泉州观察使,再迁平海军承宣使、知南外宗事。“时泉邸新建,向学者少,士珸奏宗子善轸文艺卓绝,众所推誉,乞免文解,由是人知激劝。迁节度使,未拜而卒,年四十六。赠少师,追封和义郡王。淳熙中,谥忠靖。子不流,历临安、绍兴帅,治有声。”《文献通考》卷五五《职官考·宗正卿》:“崇宁三年,置南外宗正司在南京,西外宗正司在西京,各置敦宗院。中兴后……又有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处宗室之在外者,各仍旧制,设厚宗院,皆设知宗,仍以所在通判职官兼丞、簿。……初,建炎南幸,先徙宗室于江淮,于是大宗正司移江宁,南外移镇江,西外移扬州。其后屡徙,后西外止于福,南外止于泉。”则赵士珸得蔡氏当即在泉州任上,而其卒则当在蔡氏之前。蔡氏墓志铭谓蔡氏卒于封崇寓舍(当为封崇院之外舍),而非在赵邸,则蔡氏于赵士珸卒后,似出居外寓或赵氏庄园。传文未提及蔡氏之子不劬,盖因其为庶出之故。
蔡氏墓地在今南安城关镇南之三堡村。据上录买地券与墓志铭,其地在宋时属南安县归化里西峰院。此处所见之西峰院,或即今三堡村北之白云寺。
(六)许廿三郎、叶十五娘买地合同地契(宋嘉定十五年,1222)。出土于福建晋江东石镇井林村一座南宋墓中,砖质,墨书。《泉州道教》著有录文。兹迻录如次(其显误者迳改,置于[ ]中):
维嘉定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丙申](由贵)(州)丑时,据泉州晋江县井林保亡魂许二十三郎同叶十五娘,因游南山采药,寻见一穴,谨备银钱一千贯文,就地主张坚固、李定度,买乙山下冢地,内[丘](立)辛酉向,外作壬向。其地东至甲乙,南至丙丁,西至庚辛,北至壬癸,上至青天,下至黄泉。四至广囗九九八十一。左居青龙郁郁,右居白虎锵锵,朱雀导前赫赫,玄武待后堂堂。不祥囗严,火光入宅舍光辉,男封官爵,女事名郎。囗囗囗寿,幼子张长。夫妇和睦,禄位金章。一门囗囗,囗囗双野,仆从成行。同立合同地契二本,一本随囗囗囗囗囗地主,一本与收执,永为祖宅。如有地下不祥,侵占囗囗囗,定送黄泉院司报究,的无轻恕。奉老君之囗囗囗囗。时人:许二十三郎、叶十五娘。
地主:张坚固、李定度。牙人:柏人。
善人飞上天,囗人入黄泉。同墓另出灰罐二只,罐盖皆有铭文,其一曰:“羽音翁许廿三郎辛未生,一百三十三岁,嘉定十五年四月廿八日葬。”其二云:“羽音婆叶十五娘癸酉生,一百三十岁,嘉定十五年壬午四月廿八日。”按:许廿三郎与叶十五娘同葬于嘉定十五年(1222),据罐盖铭文所记年岁,当分别生于元祐六年(辛未,1091)与元祐八年(癸酉,1093)。然则,此券当是迁葬时所用。墓中所出灰罐,也说明此墓当是迁葬墓。
“十八日”之后数字,原报告录作“由贵州丑时”,不能通解。陈进国认为或系编抄者笔误,并指出十八日为丙申,应属斩草日,当可从,故“十八日”下“由贵”二字当为“丙申”之讹误。因书体“草”字易误释为“州”字,颇疑原释文之“州”字当为“草”字之误;若然,则前一“贵”字当为“申”、“斩”二字之误释。如以上揣测不误,则此处当读作“十八日丙申,斩草,丑时”。惜未得见原券,不能确定,姑存之。
亡人许二十三郎、叶十五娘生前籍属晋江县井林保,其地在今东石镇北,仍名“井林村”。
(七)黄氏买地券(宋淳祐三年,1243)。1975年出土于福州市北郊浮仓山一座三圹石室砖椁墓中,砖质,长29.5厘米,宽31.5厘米。正面丹书十六行,笔迹大部可辨认。背面有丹书符法一道。原报告著有录文,然未附图影。兹迻录如次(其显误者迳改,置于[ ]中):
维淳祐三年岁次癸卯十一月癸卯朔二十二日甲子辰时末,以/符告天一、地二、孟仲四季、黄泉后土、[土](工)文武、土/历、土伯、土星、土宿、土下二千石神、蒿里父老、武夷山王、/玄武鬼律、地女星照:今有大宋国福州怀安县八/座乡观风里殁故黄氏五二孺人,元命丁亥四月二/十五日午时受生,不幸于今年七月初十日酉时身亡,/享年一十七岁。生居城郭,死居窀穸,音利吉方,于/本县忠信里地名浮仓山,坤山坐丁向癸,利居安埊,/用伸安厝此岗,更不迁移,不改村名。谨赍银钱壹/万玖阡玖百玖拾玖贯文,分付地主张坚固、保人李/定度买得此山乙所,东至甲乙,南至丙丁,西至庚辛,/北至壬癸,上至青天,下至黄泉,内至陈,分[擘](壁)。今以牲/[牢](羊)酒食,[共](其)为信契。或有无道鬼神,不得干犯亡灵。 /先有居者,永避万里,若违此约,直符使者自/当其祸。保护亡魂安稳,荫佑生人平康。五帝/使者奉太上敕,急急如律令。卖地主:张坚固。 /保人:李定度。 /
同墓并出有黄氏墓志一合。志盖阴刻“宋故夫人黄氏之墓”。墓志铭谓“黄氏字昇,第五十二。将仕郎赵与骏称德之妻,朝散郎临漳史君名朴之幼女,赠朝奉郎读振龙之孙。生三年,父囗进士第一人。”淳祐二年(壬寅,1242)十六岁时嫁到赵家,翌年即殁亡。黄昇之父黄朴,以绍定二年(1229)中进士第一,淳熙《三山志》卷三二《人物·科名》谓黄朴字诚甫,候官人,“历馆阁、吏部郎,终朝请郎、广东漕。”则黄昇出于仕宦之家。其夫赵与骏,系出赵宋宗室,为赵师恕之孙。赵师恕在所撰黄氏墓志铭中说:“余季孙与骏,少失怙,余抱而鞠之,甚于子焉。余念与临漳史君旧同学于勉斋先生门,又夙慕乃祖乃父长者贤名,为季孙择妇,宜莫如史君女。史君重朋友之谊,一言而许。”则知黄氏与赵与骏之婚事,全由赵师恕与黄朴作主。当黄氏亡时,赵与骏尚年轻,官阶为“将仕郎”,并未入仕,而黄昇墓所出随葬品甚为丰富,说明赵、黄二家相当富有。
黄氏生前籍属(当即赵氏籍属)“福州怀安县八座乡观风里”。怀安县,《太平寰宇记》谓在福州西北四十五里,领九乡,“皇朝太平兴国七年割闽县敦业等九乡置怀安县。”《舆地纪胜》卷一二八福建路福州县沿革栏“怀安县”下称:“在州北二十里。《国朝会要》云:太平兴国五年,析闽县置。《图经》云:本朝太平兴国六年析闽县置怀安县,初治芋源,咸平二年移治岊山。”淳熙《三山志》卷三《地理》“怀安”县云:“州西北二十里。皇朝太平兴国六年,郡守何允昭奏闽县画疆不啻百里,户仅二万,吏患簿籍繁、征输远,折九乡八千户置。初治芋原,江北三十里。咸平二年,转运使丁谓奏移石岊,民便之,始广故驿为今治。”则怀安县初治芋源,在福州西北四十五里;咸平二年(999)移治岊山,在福州北二十里,或当在今福州新店镇一带。淳熙《三山志》卷三并详载怀安县所属九乡四十四里之目,其中八座乡下有观风里,原注称:“附城。东渎、东湖,严高筑城日与西湖同凿,今为田,人呼之为湖堘。”湖堘,当即今之湖前。则观风里乃为一明确的地理范畴,即在今湖前、龟山、五凤山一带。《舆地纪胜》卷一二八福州沿革“西外宗正司”云:“《朝野杂记》云:本朝宗室皆聚于京师。熙丰间,始许居于外,置西、南二睦宗院。建炎初,上将南幸,西外移于福州,以避狄。《长乐志》云:绍兴三年,西外宗正置司福州,因以太平寺为西外宗正司,怀安天宫院今为西外睦宗院。”据此,知福州城北之怀安县多为南来赵氏宗室所居之地。
(八)黄六十三娘地契(宋宝祐五年,1257)。1959年出土于金门县,砖质,近正方形,边长约26厘米,厚约1.2厘米。券文墨书十二行。方豪先生《金门出土宋墓买地券考释》著有录文。兹迻录如次:
大宋国管内泉州同安县绥德乡翔风里囗屿/东北系林舍黄氏六十三娘,今择地壹穴,在徐/西北林系辰山、乾戌向,欲为自己葬地,情愿托/徐家西北地主牙人,就张坚固、李定度请买。二/面商量,价直冥财玖阡玖伯玖拾玖贯囗,其/钱系张坚固、李定度亲手领讫,其地并还/黄六十三娘管占安葬。作为伍者所查,囗系二/比情愿,日后各无休悔。囗囗字乙本,还钱主/收执为照者。 /宝祐伍年初十日,张坚固、李定度。地契。 /卖主:张坚固、李定度。 /买主:黄六十三娘。 /牙保:徐家西北地主。 /
“翔凤里”下所缺之字,方豪先生据同治《金门县志》,补出“浯”字,应可从。实际上,浯屿,当即见于今本《舆地纪胜》卷一三○泉州“景物”栏的“涪州屿”,盖“涪”当为“浯”字之误。《舆地纪胜》谓:“在同安县,广十五里,居民千余家。”同书卷又记有嘉禾屿(即今厦门岛),“在同安县海中,延袤百余里,居民千余年。”大登屿(今大磴岛),“在同安县海中。”小登屿(今小磴岛),“在同安县,广十五里,居已元盛。”则知南宋时闽南沿海诸岛屿已得到初步开发。“林舍”,方氏无解,当指林家,盖黄氏六十三娘之夫家姓林。
(九)刘千六买地券(元大德二年,1298)。1992年出土于福建南平市三官堂一座砖室合葬墓中,青石质,高40.6厘米、宽38厘米。券文阴刻楷书二十行,边框阴刻缠枝花卉。原报告未录文,然附有拓本图影。兹据拓本图影录文如次:
维大元大德二年岁次戊戌六月丙辰朔越十有八日癸酉,五方五帝、山川百/灵、后土阴官、丘丞墓伯、阡陌诸神、蒿里父老、玄都鬼律女青诏书:今据南/剑州城内囗囗坊囗囗居囗、三宝事第子囗贡进士刘公千六学正,存命庚/子年十一月初五日囗囗囗,享年五十七岁,于丙申年二月十一日巳时倾世。今/三年六旬,既出礼丧,囗囗于三囗,合卜吉地安厝,囗土吉、音利,本郡梯云/坊田坑里土名南山下囗山之原,囗囗向甲,以为冢宅。谨择六月十八日癸/酉丁时安厝。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兼/綵信币,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东至甲乙张元君,南/至丙丁囗乙君,西至庚辛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君。上至青天,下至囗海,左/有章光……六学正水为冢宅,千年/万载,……魍魉,囗草囗木要,无生魂囗。/囗囗古器邪……河伯水官陈告,急急/囗五帝主者女青律……若辄干犯,囗囗囗囗亭长,收付河伯。若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其祸,亡人内外存亡囗囗囗囗。囗囗囗囗达于天一、地二、左日、右/月,并皆护相。青龙向……内方勾陈,分掌四域。丘丞/墓伯,谨肃界封。道路将军,囗囗囗囗囗囗囗书给付/刘公学正收执为照囗。/大德二年六月 日,五方五帝后土阴官, 立契。 /……牙人:张坚固。 /……牙人:李定度。/
据同墓所出刘千六妻许妙明墓志称:许氏妙明位次三十九,南剑路城西人;至大三年(1310)十二月二日殁亡,皇庆元年(1312)三月辛酉合葬于刘千六之墓,“去城二里”。则刘千六、许妙明夫妇生前居于南剑州城内囗囗坊,亡后葬地在去城二里之梯云坊田坑里。元南剑路乃沿宋南剑州而来,后改称延平路,置有录事司。刘氏居于城内,当属录事司所辖。南剑州城,不详筑于何时。《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六引南宋时成书的《延平志》记南剑州有省仓,谓“在州西子城。端平乙未,董守洪委郑佥循重修。”是南宋时南剑州城已有两重城垣,而其城内则分置诸坊。
(十)叶丰叔买地券(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1962年前后出土于厦门市莲坂村,陶质板状,长方形,高40厘米、宽35厘米、厚2厘米。何丙仲编纂《厦门碑志汇编》著有录文,谓券文为行书阴刻,然未附拓本图影。兹迻录如次(其显误者迳改,置于[ ]中):
武王夷今有大盘地龙一所,坐落莲坂保地名报恩后垄/田上,其地东至甲乙,西至庚辛,南至丙丁,北至壬癸,中是/其地,四至分明。地价囗三贯三千文足,卖与本保亡人叶丰叔/出手承买,为坟安葬。其钱当日随契两相交付去/讫,并无领目。所卖其地与上下神祇无预,亦无/干涉争占。如有执占,一仰武王夷支当,不涉买/主之事。今仁理难信用,立契一本,与本人收讫为用者。/至正二十一年太岁辛丑十月 日行契。武王夷二契。/牙人:张坚固。 /[见](内)人:李定度。 /何人书了?天上鹤;何人读了?水中鱼。 /白鹤读了上青天,鱼书读了入深渊。 /
厦门岛(嘉禾屿)在宋代属泉州府同安县。券文称叶丰叔墓地在莲坂保,其地今仍名莲坂,说明自南宋以来,这一村落一直是延续的。本券行文较为独特,特别是卖地主称为“武王夷”——由于“武王夷”在券文中出现三次,所以不能认为此为“武夷王”之误。
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买地券”条云:
今人造墓,必用买地券,以梓木为之,朱书云:“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买到某地若干”云云,此村巫风俗如此,殊为可笑。
今按周密祖籍济南,曾祖周秘随宋室南渡,定居吴兴,乃为湖州人;他生于宋理宗绍定五年(1232),先后入临安府、两浙转运司幕府,历官监和济药局、丰储仓检察、义乌令等职;晚年寓居杭州,卒于元成宗大德二年(1298)。故其所谓“今人”,盖指南宋末至元初之人;其所言造墓必用买地券之俗,由其活动范围推测,则大抵当指南宋江南东西路、两浙路及福建地区。周密将此种风俗视为“村巫风俗”,并谓其“殊为可笑”,则士绅阶层似多不采用。
半个多世纪前,宿白先生在所著《白沙宋墓》中揭橥《地理新书》所记的买地券样式,为我们理解买地券的使用提示了途径。《地理新书》是北宋中期成书的、系统论述葬仪的著作,其所记买地券是在葬仪的斩草环节使用,共有两份,一枚在斩草仪式结束后埋于明堂地心,另一枚在下葬时埋于墓中柩前。其文本样式是:
某年月日,具官封姓名,以某年月日殁故。龟筮协从,相地袭吉,宜于某州某县某乡某原,安厝宅兆。谨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兼五彩信币,买地一段。东西若干步,南北若干步。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内方勾陈,分掌四域。丘丞墓伯,封部界畔,道路将军,齐整阡陌。千秋万岁,永无殃咎。若辄干犯词禁者,将军亭长,收付河伯。合以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分付,工匠修营安厝,已后永保休吉。知见人:岁月主;保人:今日直符。故气邪精,不得忓恡。先有居者,永避万里。若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其祸。主人内外存亡,悉皆安吉。急急如五帝使者女青律令!
《茔原总录》也是一部专述葬法风水的著作,国家图书馆善本室藏有元刻残本 (胶卷,SB2375),五卷。卷首有司天监杨惟德的上表,所署日期为庆历元年(1041),则其成书似在《地理新书》之前。但此一上表之真实性实颇为可疑,即便此书果出于杨惟德之手,今见元刻本也可能经过多方改动,已非杨著之旧貌。是书卷三《祭神祇立坛法篇》记有一种买地券,与《地理新书》所载买地券样式大致相同:
维年月朔日某州某县某坊住人某甲,伏缘父母奄逝,未卜茔坟,夙夜忧思,不囗所厝。遂令日者择此高原,来去朝迎,地占袭吉。地属本州本县某村之原,堪为宅兆。梯己妯将钱綵买到墓地一方,南北长若干步,东西阔若干步。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内方勾陈,管分擘四域。丘丞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将军,齐整阡陌。致使千秋万载,永无殃咎。若有干犯,并令将军亭长缚付河伯。今备牲酒脯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各已分付。令工匠修营安告已后,永保休吉。知见人:岁月主。代保人:今日直符。故气邪精,不得干恡。先有居者,永避万里。若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其祸。助葬主里外存亡悉皆安吉。急急如 五帝使者女青律令。券立二本,一本付后土,一本乞付墓中,令亡父某人收把,渠备付身,永远照用。今合券,背上又书合同二字。令故气伏尸永不侵争。
这一券式明言“券言二本,一本付后土,一本乞付墓中”,并称合券后于券背书“合同”二字,推测二本买地券分券后各有“合同”二字之半。
分析今见福建地区所出唐宋元时期十种买地券,可以发现,其内容、结构与行文格式,与《地理新书》、《茔原总录》所记买地券样式,大致相同,均包括立契人(买地人),所买墓地位置、面积与四至(虽然表现为虚拟的方式),价格,立契过程与程序,保人与见人,违约的惩罚,等内容。然仔细分析这些买地券材料,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表面雷同的买地券,实际上各有其渊源,在具体表述、形式、使用材料等方面均表现出强烈的地方性色彩。唐末与南唐时期的王楚中(861,龙溪)、陈氏(漳浦)、范韬(952,蒲城)三种买地券,其所使用之材料,应当均为砖质。然而,除所用材料相同之外,这三种买地券似乎并无别的相同之处,应当不会来自同一种样式。我们也很难找出它们与江西、湖北所出买地券之间的关联。属于宋元时期的七种买地券中,绍兴十九年(1149)泉州晋江县郭三郎、聂十五娘买地券称“就地主封侯明王边买地一穴,当得张坚固、李庭度、地下武夷王同共”,就其所见神祇来看,很可能是福建本地的传统;而嘉定十五年许廿三郎、叶十五娘买地合同地契,似又受到江西买地券系统的影响较多。从今见黄六十三娘买地券、叶丰叔买地券看,福建自身的传统当一直得到保持,并具有某些特色。
那么,这些买地券与现世实用土地买卖契约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呢?最大的区别在于:买地券是买地人(亡人或其家人,祭主或营葬者)作为立契人,与地下鬼神订立的、以购买地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主旨的契约;而现世实用土地买卖契约,则一般是以卖地人作为立契人、以出卖本属自己的田宅所有权为主旨的,主要表现为卖地契。《文献通考》卷十九《征榷考六》“牙契”下载,宋太祖开宝二年(969),“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是规定民间典卖田宅,须由官府用印,并缴纳印契税。徽宗崇宁三年(1104)敕书谓:“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则规定典卖田宅,需用官府印制的契书。至绍兴五年(1135),又“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自今民间竞产而执出白契者,毋得行用。”是专门指定由诸州通判负责印制卖田宅的契纸。作出这一提议的两浙运副吴革陈述其理由称:“在法,田宅契书,县以厚契印造,遇人户有典卖,纳纸墨本钱买契书填。缘县典自掌印板,往往多印私卖,致有论诉。今欲委逐州通判立千字文号印造,每月给付诸县,遇民买契,当官给付。”据此,典卖田宅所用契纸由官府(县或州通判)印制,民间典卖田宅时交纳纸墨本钱买契填写。则知州县官府所印制者,都是典卖田宅的契纸。虽然我们迄未见到使用这种官府印制的典卖田地契纸填定的契约,但可以相信,这样的契约应当是广泛存在的。
泉州晋江陈埭丁姓家谱中保存的八件土地文书系统地反映了元代土地买卖的全过程,对此,前人已有较充分的讨论。在八件土地文书中,有三件卖地契。其中,后至元二年(1336)晋江县麻合抹卖花园屋基契云:
泉州路录事司南隅排铺住人麻合抹,有祖上梯己花园一段,山一段,于内亭一座,房屋一间,及花果等木在内。坐落晋江三十七都东塘头庙西,四围筑墙为界。东至孙府山,西至谢家园,南至瑞峰庵田,北至谢家山。又花园西边屋基一段,东至小路,西至陈家厝,南至空地,北至谢家园。因为阙钞经纪用度,将前项花园并屋基连土出卖。遂经晋江县囗给公勘据囗明白,立帖囗问亲邻,俱各不愿承支。今得蔡八郎引到城东隅住人阿老丁前来就买,经官牙议定时价中统宝钞六十锭。其钞随立契文日一完领讫,不另批目。其花园并基地囗囗上手一应租契,听从买主收执,前去自行经理管业,并无尅留寸土在内。所卖花园屋基,的系麻合抹梯己物业,即不是盗卖房亲兄弟叔伯及他人之业,并无诸般违碍,亦无重张典挂外人财物。如有此色,卖主抵当,不涉买主之事。所有合该产钱,麻合抹户苗米二斗八升,自至元二年为始,系买主抵纳。今恐囗囗难信,立卖契一纸,付买主印税收为用者。
元至元二年二月 日文契。
情愿卖花园屋基人:麻合抹。
引进人:蔡八郎。
知见卖花园屋基:姑夫何暗都剌。
代书人:林东卿。
陈高华先生概括说:元代“买卖土地契约的内容应包括:(1)业主姓名、居住地区;(2)出场土地种类、数量、坐落地点和四至;(3)陈告给据和立帐批问的情况;(4)买主姓名、居住地区和地价的收付情况;(5)业主关于土地所有权及其转让合法性的保证;(6)立契时间,立契人、知契人、牙人、时见人的签字画押。”与徽州宋元卖地契相比较,泉州三种元代卖地契多出了陈告给据和立帐批问的程序。将此种卖地契与本文所录买地券相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别还是相当明显的。
注释:
[1]洪亮吉著、刘德权点校:《洪亮吉集》,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五册,第2312页。
[2]陈进国:《考古材料所记录的福建“买地券”习俗》,《民俗研究》2006年第1期。
[3]除正文所考释者外,福建地区所出唐宋元买地券还有如下两种:(1)连江县南塘乡两座宋墓中分别出土买地券各一方,一号墓所出买地券为陶质,立于龟背上,置于墓后壁龛内,通高28厘米,地券高22.5厘米、宽19厘米。墨书。原报告附有图影,然模糊不清,无法录文。二号墓所出买地券亦为陶质,立于圆形座上,通高29厘米,买地券高22厘米、宽20厘米。字迹全无。(曾凡:《福建连江宋墓清理简报》,《考古》1958年第5期)。(2)1989年于福建南平市大凤口乡店口村砖构双室墓中出土买地券一方,砖质,墨书楷体,已漫漶不清,只可辨认“维……岁次壬子十二月囗囗六申日癸亥囗囗囗囗为囗吴七娘行囗囗七十一岁,值身亡”等数字。同墓另出有铁质地券一种,已绣残。(张文崟:《福建南平店口宋墓》,《考古》1992年第5期)。
[4]光绪《漳州府志》卷首,光绪丁丑冬芝山书院刻本,第一页。《全唐文》卷五一三误将此文作为唐文收入,并注其作者吴舆为“贞元时人”(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第5209页),当误,说另详。
[5]参阅谢重光:《陈元光与漳州早期开发史研究》,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4年,第119~140页。“贞元初(兴元二年即贞元元年)柳少安请移漳州治所于龙溪并得以实施,很可能也是为了避开陈氏家族在旧治漳浦地区的势力。”
[6]《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九,江南道五“漳州”,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21页。
[7]《通典》卷一五二《兵五·守拒法》,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901~3902页。
[8]《资治通鉴》卷二〇九,中宗景龙二年三月丙辰,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621页。
[9]《资治通鉴》卷二一六,玄宗天宝十载二月丙辰,第6905页。
[10]《王审知墓志》称:“闽王讳审知,字信通,姓王氏,其先琅琊人也。缑山远裔,淮水长源。自秦汉以穹崇,历晋宋而忠烈。辉华阀阅,奂赫祖宗。”(福建省博物馆:《唐末五代闽王王审知夫妇墓清理简报》,《文物》1991年第5期)。
[11]虽然迄今未见在现实的土地纠纷案件中使用土地契约以作为所有权凭证呈堂作证的记载,但据此券推测,早在九世纪中后期,官府很可能已承认契约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证据意义。现存较早的以契约作为呈堂证据的例证,当是敦煌文书所见945年寡妇阿龙状告索佛奴侵夺地产案,对此,韩森在所著《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鲁西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中已有详论(第64~68页),请参阅。
[12]王文径《漳浦唐五代墓》,《福建文博》2001年第1期;王文径编:《漳浦历代碑刻》,福建漳浦:漳浦县博物馆(内部刊印本),1994年,第271页。
[13]买地券所载地名,或多用前朝之称谓,如湖北浠水县所出北宋至平二年(1065)郭五娘买地券即称:“维大唐国蕲州蕲水县开元乡义丰里中保,今有殁故亡人郭氏五娘,年登六十二岁,于治平二年正月初四日殁辜身亡。”(券碑现藏浠水县博物馆)。此类例证甚多,不具举。特别是原报告认为:“唐昭宗景福元年,王审知建立闽国,便不复称福建道了。由此可界定灶山唐墓的……下限在唐僖宗以前。”其言颇谬。盖景福二年为王潮、王审知入据福州之年,是年十月,唐以王潮为福建观察使,并无王审知建立闽国之事。终唐之世,王审知一直奉唐正朔,直到后梁开平三年(909),方受梁封为闽王。当王氏世莅闽土时,无论其称威武军节度使,或琅琊王,或闽王,“福建道”仍得使用。如唐哀宗天祐二年(905)六月丙申,“以福建每年进橄榄子,敕曰:‘……福建一道,远在海隅,尝勤土贡……’”(《册府元龟》卷一六八《帝王部》“却贡献”,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二册,第2028页)至后唐庄宗同光三年(925)底,王审知卒,翁承赞所撰《王审知墓志铭》中仍自称“门吏福建管内盐铁发运副使”(福建省博物馆等:《唐末五代闽王王审知夫妇墓清理简报》,《文物》1991年第5期)。因此,不能以“福建道”之称来推断此墓之年代。
[14]《太平寰宇记》卷一○二,江南东道十四,漳州“漳浦县”,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034页。
[15]《资治通鉴》卷二五九,唐昭宗乾宁元年十二月壬子,1956年,第8459~8460页。
[16]《新唐书》卷一九○《王潮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492页。
[17]浙江慈溪上林湖所出马氏夫人墓志铭并序谓马氏夫人居里为“明州慈溪县上林乡石仁里三渎保”,墓地在“当乡湖内山北保”,说明钱氏统治之下的两浙也有“保”的建置。这些证据似乎反映出:晚唐五代南方某些割据政权,强化了对乡村的控制。
[18]隋天竺三藏阇那崛多等译:《起世经》卷一,见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一卷,第24号,台北:财团法人佛陀基金会出版部,1990年,第311页。
[19]唐玄奘译:《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一三三,《初分校量功德品》,见《中华大藏经》(汉文部分),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92~298页。
[20]赵洪章:《浦城发现南唐范韬墓志铭》,《福建文博》1989年第1、2期合刊。
[21]《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九,江南道五建州“浦城县”,第719页。
[22]《元丰九域志》卷九,福建路建州“浦城”县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401页。
[23]《资治通鉴》卷二七八,后唐明宗长兴四年七月戊子,第9086页。
[24]参阅《资治通鉴》卷二八二,后晋高祖天福五年下相关记载,第9212~9217页。。
[25]陈健鹰:《读碑三题》,见泉州民俗学会、泉州闽台关系史博物馆编:《闽台民俗》创刊号(1997年),第65~73页。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74~75页、高朋《人神之契:宋代买地券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75~276页亦著有录文。
[26]《太平寰宇记》卷一○二,江南东道十四泉州“晋江县”,第2031页;《元丰九域志》卷九,福建路泉州“晋江”县,第402页。
[27]《舆地纪胜》卷一二○,福建路泉州“景物上”,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第3734页。
[28]王洪涛:《泉州、南安发现宋代火葬墓》,《文物》1975年第3期。
[29]《宋史》卷二四七《宗室传四》,“士珸”条,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8752~8753页。
[30]《文献通考》卷五五《职官考九·诸卿》,“宗正卿”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502页。
[31]郑国栋、林胜利、陈垂成编:《泉州道教》,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169~170页。陈进国《考古材料所记录的福建“买地券”习俗》(《民俗研究》2006年第1期)亦著有录文。
[32]福建省博物馆:《福州市北郊南宋墓清理简报》,《文物》1977年第7期;福建省博物馆编:《福州南宋黄昇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82~83页。
[33]淳熙《三山志》卷三二《人物类七·科名》,《宋元方志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本,第八册,第8114页。
[34]《太平寰宇记》卷一○○,江南东道十二福州“怀安县”,第1996页。
[35]《舆地纪胜》卷一二八,福建路福州“怀安县”,第3646页。
[36]淳熙《三山志》卷三,《地理类三》“怀安”县,《宋元方志丛刊》本,第八册,第7813~7815页。
[37]《舆地纪胜》卷一二八,福州沿革“西外宗正司”,第3646页。
[38]方豪:《金门出土宋墓买地券考释》,初刊于(台湾)《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1971年第3期,后收入氏著《方豪六十至六十四自选待定稿》,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4年,第187~202页。
[39]《舆地纪胜》卷一三○,福建路泉州“景物”栏,第3739~3740页。
[40]张文崟、林蔚起:《福建南平市三官堂元代纪年墓的清理》,《考古》1996年第6期。
[41]《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六,“仓”字韵“省仓”条,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第四册,第3454页。
[42]何丙仲编纂:《厦门碑志汇编》,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第475页。
[43]周密:《癸辛杂识》,“别集下”,“买地券”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77页。
[44]参阅《癸辛杂识》,“点校说明”(吴企明校点),第1~4页。
[45]宿白:《白沙宋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57年,第44~45页。
[46]《地理新书》卷一四,《斩草忌龙虎符入墓年月》,台北:集文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457页。
[47]《茔原总录》卷三《祭神祇立坛法篇》,国家图书馆善本室藏,元刻残本(胶卷,SB2375)。
[48]王楚中买地券所使用之材料,未见报道,怀疑亦当是砖质。今见福建所出宋代买地券共七种,除一种系铁券、一种系石券外,其余六种均为砖瓦券。
[49]《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牙契”,第186~187页。
[50]施一揆:《元代地契》,《历史研究》1957年第9期;陈高华:《元代土地典卖的过程和文契》,《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又见氏著《元史研究新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1~25页。
〔责任编辑 钟建华〕
Examining the Tomb Contracts during Tang,Song and Yuan Period from Fujian Province
Lu Xiqi
The tomb contracts during Tang,Song and Yuan period that been discovered in Fujian region,may reflect the situation about the bureaucratic systems,administrativemaps,funeral customs,contract type and the folk beliefs in Fujian region.According to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tomb contracts,we realized that the culture in Fujian region during Tang, Song and Yuan period had been deeply affected by the culture from Central Plains,and hadmaintaine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The tomb contracts are the buying leases that the buyers(the deceaseds or their families)as contractor,for purchasing land ownership or right,tomake a contractwith the underground ghosts.The present practical land contracts are the land sale contracts that the sallers,for selling the ownership of dwellingsof land,tomake a contractwith the buyers.
Tomb Contracts,Tang,Song and Yuan Period,Fujian Region
鲁西奇(1965~ ),男,江苏省东海县人,厦门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