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的思考

2013-11-12 00:54:40徐伟红臧恒昌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3年7期
关键词:文号保健食品药店

文 徐伟红 臧恒昌

▲药店内在售的保健食品品种繁多,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销售市场发展迅速。药店作为健康相关产品的专业销售场所,成为保健食品的主要销售渠道。尤其是随着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逐渐覆盖、新医改各项政策快速推进,药店中的药品经营面临客户减少和利润降低,使得广大药店更趋于向多元化发展和扩大保健食品在内的非药品销售。为了解当前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基本情况,笔者于2012 年9 月至10 月,对浙江省衢州市区部分零售、连锁药店进行了调研。

衢州市区共有各类药店175 家,其中连锁经营企业门店85 家,单体药店90家。在调查中,笔者随机走访了23 家连锁企业门店,45 家单体药店。调查内容包括保健食品陈列、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随机抽查了在售产品资质、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

检查结果显示: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经营保健食品较为规范,单体药店的经营情况各不相同,部分药店甚至存在销售假劣保健食品现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经营管理制度须进一步完善落实

从调研情况看,药品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都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均由总部统一采购、验货后将保健食品配送到各门店,随货有配送票据,每个门店都建立有电脑台账记录。而单体药店在经营管理制度上却落实不够到位,虽然都建立了索证制度,但多数仅索取生产或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未索取经销产品的批准证书及检测报告等。

药店保健食品陈列及推荐有待规范

多数药店中,保健食品与药品基本做到了分区摆放,但食品、非食品类保健产品与保健食品混放的情况较为普遍,区域的标示也较为混乱,有“非药品区”、“保健品区”、“营养滋补品区”等多种形式。推销人员对产品的介绍也存在夸大功效、扩大适用人群和宣传疗效等情况。究其原因,一是根据药店“GSP”要求,只要求药品、非药品分区摆放和标示,药店经营者对各种非药品产品分区摆放意识不强;二是经营者对保健食品、食品的概念不够了解,无法准确区分并做到分开摆放和客观推荐;三是部分品牌(如千林、汤臣倍健等)系列产品,其中既有保健食品也有普通食品,经营者一般将同一品牌产品同柜陈列,容易混淆;四是易与保健食品混淆的产品,其利润空间比保健食品更大,部分经营者乐于将其与保健食品混放,并当成保健食品甚至是药品进行推荐。

保健食品质量问题依然突出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单位销售产品存在假冒批准文号、套用其他产品文号和“一号多用”等情况。如名为“秀e百芦荟排毒养颜胶囊”的产品,标示文号“卫食健字(1998)第0813 号”,经查审批数据库,该文号并不存在;如某品牌的儿童健脑高钙片、牛初乳高钙片、氨基酸高钙片、壮骨高钙片等四种产品,所标示文号相同。篡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情况也较为普遍。抽查结果显示,产品篡改标识内容的情况较为严重,包括改变产品名称、扩大功效、宣传疗效、改变产品配方、生产企业名称及适宜人群等。有些产品甚至面目全非,极易误导消费者。如某胶囊产品,审批功能为调节血脂,却标示功能为减肥、调节血脂。走访中还发现3 家药店柜台陈列商品已过期。

“山寨”产品混淆市场误导消费

检查中发现,市场上有不少普通食品、无文号产品在售,易与保健食品混淆,误导消费者的选择。一是在剂型方面,一些无保健食品文号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产品,名称、形态、食用方法与保健食品或药品相同或相似。这些产品有的标注了“QS”标志,有的未标示任何文号或标志。根据质检总局的规定,普通食品不允许使用这些剂型。二是在原料方面,有部分产品使用蜂胶、珍珠等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的物质作为原料,而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根据卫生部解释,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下一步监管工作需在建立法制、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方面下功夫,尤其是在《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出台后,要加快修订完善注册许可、标签标识管理、经营管理等配套规范,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冒牌套牌、一号多用、篡改标签说明书、夸大宣传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完善体制机制的同时,更需在监管规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出真招。笔者对做好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尝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将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纳入“GSP”规范

当前,药品经营需经过“GSP”认证,但其内容是针对经营药品的要求。如根据该规范,要求药店内商品陈列设置为“药品区”和“非药品区”,而未明确要求保健食品销售设立专区(专柜)。为体现政策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建议修改“GSP”规范,将经营保健食品的人员培训、设施设备、进货验收、陈列储存及销售服务等相关要求纳入其中。

规范进货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

索证索票工作是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确保产品渠道正规、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建议考虑索证索票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分类规范要求。如对连锁药店总部和保健食品批发单位,需严格索取生产企业及供应商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和产品的批准证书及分批次检测报告,票据必须包括产品名称、文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价、数量等内容。连锁企业向门店配送保健食品时,需随货附配送单,其他材料可通过企业内部电脑系统共享。对于单体药店,可分三种情况,如从本地批发企业进货,只需索取批发企业的有效证照及销售票据;如从外地批发企业进货,需要索取批发企业的有效证照、销售票据及产品批准证书、合格检验报告等;如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则需索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证书、检测报告等。

对经营单位开展备案工作

目前,保健食品经营不需要经过许可审批,从而导致了监管部门对行业底数不清,使得监管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与《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严格监管的要求不相适应。建议探索实施经营环节备案制度,动员发动本地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市外生产经营单位驻本地机构(人员)向监管部门申报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生产经营资质、经销的主要品种及其批准证书、产品检测报告和主要经销渠道等。

开发应用信息化监管设备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上网查阅产品审批数据库核对标签说明书标注内容,是对保健食品产品监管的主要方式。建议开发便携式的在线检查工具,智能手机平台适用的客户端软件等,实现现场快速查询比对和实时记录作用,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和科学性。条件成熟时,可开发应用类似于药品监管码的信息化手段。

强化对“山寨”产品的协作处置

根据国家局《关于保健食品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食药监许函[2010]180 号),对于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未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无论是否含有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均不能认定为保健食品。建议建立规范化的部门协作机制,一旦在市场上发现与保健食品相似的“山寨”产品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移送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查处,职责不明确的及时向上级监管机构或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信用体系建设

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点多面广,经营秩序参差不齐。建议利用信用评级或红黑名单等措施,实施分类管理,通过监管网络对良好经营单位和违规单位进行信用信息公示,助推监管工作。对于药店,可与“大众点评网”、“口碑网”之类的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合作,将动态监管信息和信用评级进行公示,通过引导公众消费选择来倒逼经营者自律。

大力开展保健食品知识宣教

在对保健食品销售人员的询问中发现,目前从业人员对保健食品的专业基础和法律法规知识还比较缺乏。下一步,要通过集中培训、检查宣传和约谈教育等形式,广泛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其专业素养。也可在药店从业人员上岗培训中,将保健食品知识列入培训考核项目。通过新闻报道、集中宣传、培训讲座等形式,大力开展对消费者的知识宣贯,使广大消费者具备基本的鉴别能力。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要收集一批良好品质的保健食品和假劣违规的样品,建立陈列室,用作保存、展示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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