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波 吴伟军
始于21世纪初的国际金融监管新理论——基于复杂系统的观点,是当前有关金融监管理论的前沿。该理论的发展是随着复杂性科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现在正处于完善阶段,代表了金融监管研究未来的发展方向,国内很多学者也越来越重视这一领域的研究。金融监管理论的突破在于创新,复杂系统科学的研究方法,是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一大亮点。该方法的引用大大丰富了金融监管研究,也为解决金融监管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从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为什么我国实施分业监管?这是在实务界有争议的话题。而且,我国金融机构不同程度上从事了混业经营,如有些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信托产品,从事中间业务,甚至从事一定数量的投行业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矛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金融监管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通过引入复杂系统的观点,引入协同学在金融监管研究中的应用,对发展系统的金融协同监管理论,丰富我国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方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无论是在自然科学领域还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协同学都有着广泛应用。自创立以来,该学科被广泛地应用到物理学、计算机学、生物学、经济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和交通系统管理等。李忱等以企业经营战略作为序参量,分析了企业经营战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支配作用,并对其协同效应进行了研究[1]。陈昕利用协同学理论思想,把UTCS与UTFGS作为使城市交通流有序化的序参量,提出UTCS与UTFGS协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信息分析与处理,准系统最优协同模型和协同实施[2]。张浩以协同学为理论工具分析了企业战略协同的内部动力,以协同进化模型分析战略协同的外部诱因,同时,以结构、能力、文化三个维度构建企业战略协同度测评模型,并进行数值仿真[3]。协同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研究的应用集中在21世纪之后。邓大松和吴小武对协同学理论进行了介绍和对协同学理论体系的应用进行了分析,并就其是否适用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进行了论述[4]。郑宝安通过引用协同学理论,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和分业监管的模式进行了论述[5]。李连友定义了金融监管协同机制,论证了协同学适用于金融监管系统的研究,而且证实了我国金融协同监管行为能够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6]。罗嘉等在分析我国的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结合协同学的核心观点建立我国独特的金融监管协同机制,而且建立了协同度测算模型,运用该模型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协同程度进行了测算,并对测算结果进行了分析[7]。
从已有文献来看,协同学在经济管理领域有一定的应用空间。但是金融监管系统协同机制的构建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基于此,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金融协同监管新机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系统的协同机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系统经历了多次变化。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来看,目前还不能说形成了稳定的金融监管系统,该系统还处于一个混沌状态,我们把这看作是一个过渡阶段。混沌状态初始阶段的组织结构是混乱无序的,但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又不是完全混乱的,所以可以判断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一个从混沌到有序的过渡阶段。系统的子系统间各种耦合的可能性比较高,而且这些局部耦合所形成的涨落不断冲击着系统,由于系统的无序和混乱,使得涨落相对变大。比如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以及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是证券监管子系统、保险监管子系统和银行监管子系统的重要事件和时点。这些事件必然带来调整成本和变迁成本的增加,监管子系统如果因为受到冲击而远离原先的平衡状态,意味着金融监管系统本身是一个不稳定的系统。又比如,2004年6月2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起由这三方共同参与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从此,我国初步形成了金融监管协同机制,这是我国金融监管一个重要的事件。遗憾的是,该机制没有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产生重要影响,在其后的几年也没有发挥大的作用。而且,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这方面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协同学研究对象一定是一个复杂系统,而且该系统具有如下的特征:首先,是开放的复杂系统,并且处于远离平衡的非平衡状态;其次,当某一参量增长到达一定阀值时,原定态失稳,出现临界状态,进而出现新的定态;最后,新的定态相对于旧的定态更为有序,是无序到有序的突变,新的有序结构靠能量流和物质流来维持。
如上所述,协同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该对象是非平衡开放系统中的自组织及形成的有序结构。金融监管理论属于社会学领域的范畴,该学科是否适用于自然科学中的新兴学科协同学,是否具有将协同学引入金融协同监管研究的可行性?这个问题是本文研究的前提,也是引入协同学研究金融监管之前必须论证的。以下分析将表明,协同学作为一种系统分析方法,可以应用于金融监管的研究中,金融监管理论的许多内容也可以用协同学的语言加以解释。
第一,金融监管系统是复杂系统。金融监管具有复杂系统所应有的特征。复杂系统具有突现性、不确定性、非线性、不可预测等特征,是基于子系统局部信息而联动的智能性、自适应性的主体系统。金融监管虽然是经济管理领域的问题,但从实践来看,金融监管跟许多自然和社会问题一样,纷繁复杂,牵涉面广,金融监管涉及政府宏观监管、行业监管自律、社会监督和机构内部监管等四个层次,每个层次下又包括多个层次,金融监管体系非常庞大。协同学在经济社会问题领域的应用也得到了广泛认可。因此,运用协同学来探讨金融监管协同机制,也是一个新的视角。
第二,金融监管系统是开放系统。协同学研究的对象必须是自然界和社会领域的开放系统。金融监管系统的开放性体现在:首先,金融监管系统与外界紧密关联,金融监管系统自建立以来,就与外界时刻保持着信息、技术、经验的交换,特别是信息的交换。比如,在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会时刻关注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搜集外部经济环境的各种信息,通过信息反馈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其次,金融监管系统具有关联性、一般性、整体性、层次性等开放系统所应具备的特征。最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特别是发生经济波动或金融危机时,金融监管系统的稳定性会受到冲击,甚至有可能被一种新的或完全不同的状态所替代。金融监管实践充分说明了金融监管系统是一个不断变化调整的系统。可见,金融监管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而且是从无序向有序转变的、远离平衡态的一个开放系统。
第三,金融监管是有序的自组织行为。金融监管是一种集体行为,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工作的结果。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这四个机构下设各个部门分管各自金融监管工作。各级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是一个典型的自组织的集体行为。而协同学研究的是在普遍规律支配下的有序自组织的系统行为。基于此,金融监管理论可以用协同学来方法来研究。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系统具有复杂性、开放性和自组织性,将协同学运用于金融监管的研究是可行的。
本文认为,金融协同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之间,为了达到共同的监管目标,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地对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进行监督与管理。用协同学的语言来表述,金融协同监管系统可定义为q=(q1,q2,……,qn),其中,qi代表衡量金融监管系统状态的变量,金融监管系统内各组成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在金融协同监管的发展过程中彼此和谐一致。
我国金融监管系统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构成,该系统的四个子系统之间具有很强的耦合关系,既相互支撑又相互关联,金融监管系统依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四大子系统的关系,并依据四个子系统的变化方向和程度调整资源之间的配置关系,从而保证金融监管效应输出的最大化(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系统的协同
图2 金融监管系统协同机制的运行
金融监管系统协同机制是在不断适应和优化过程中动态运行的,系统既有自我修复功能,又能通过与外部流通达到内外协同,系统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外部协同和内部协同能实现良性耦合。图2显示了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协同机制的形成:金融监管子系统在感知外部环境的刺激a后,经过初步的信息筛选和分析后进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各金融监管子系统之间构成了相互耦合的关系b。但这种耦合方式并非由子系统所决定,而是各自将信息传递至金融监管系统,通过系统处理信息后做出反应。金融监管系统结合内外部环境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经过综合考虑与平衡后,一方面将修正后的信息d传递至各监管子系统,另一方面输出金融监管效应e。各金融监管子系统依据金融监管传递的指令调整相互之间的耦合关系b',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动态优化,保证了金融监管系统能够适时调整监管手段。
我国虽然在不断地提高金融监管合作水平,但是金融协同监管机制还不完善,无法适应目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现状,也无法满足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时代发展要求,所以必须从协同学角度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
第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系统的组织结构。这一点可以尝试向美国学习。美国实施完全分业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模式下,美国依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类别而制定不同的法规,同时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实行联邦与州监管,这样大大提高了美国金融监管系统的协调性。本文认为,我国在已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下,应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和财政系统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比如增加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还要加强各个部门的协同监管,杜绝职能重叠和政出无门。要加强金融协同监管机制的功能结构,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提高各监管部门的交流合作水平,实现金融协同监管从无序向有序的转变。[8]
第二,降低金融协同监管的成本,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般而言,随着金融监管合作机构的增加,会出现工作重叠,降低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各国针对这种情况都出台了相关措施,如德国的监管局与央行之间不仅共享数据,而且共享信息系统;美国成立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制定了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各部门只要按照报表要求汇集信息数据即可,大大提高了信息收集的效率。[9]我国现阶段可以向美国和德国学习,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还应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简化监管程序,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从而减少直接监管成本;另外,加强金融监管创新,减少引发道德风险的金融监管,避免金融监管带来的效率损失,降低间接监管成本。
第三,加大金融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制度建设力度。2004年我国才开始关注金融监管主体的协调合作,建立了监管主体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但还缺乏系列制度机制保证监管主体的协调,所以笔者建议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专门协调各监管主体的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的协调职能的制度,委员可以从三大监管主体抽调,举行定期和非定期的联席会议。除此,也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在“一行三会”中制定规章制度,保证各监管主体的协调合作。
[1]Li Chen,Li Ying-ming.Analysis on the Synergetic Mechanism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Stratery.Journal of Beiji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2001,1(4).
[2]陈昕.基于协同学的城市交通控制与诱导系统协同的理论与方法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6.
[3]张浩.基于混沌理论与协同学的企业战略协同机制优化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09.
[4]邓大松,吴小武.协同论在企业年金基金风险监管中的应用研究[J].武汉金融,2005,(5).
[5]郑宝安.重新审视混业经营风险及其监管模式——基于协同理论视角的分析[J].新金融,2008,(12).
[6]李连友,罗嘉.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分析——基于协同学的角度[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3).
[7]罗嘉,李连友.基于协同学的金融监管协同度研究[J].财贸经济,2009,(3).
[8]冯果,袁康.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之反思与变革[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9]岳彩申,等.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