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2013-11-04 07:09
中国科技信息 2013年13期
关键词:发电重点污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我国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

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当前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防治工作早见成效,促进改善民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会议指出,要围绕稳增长、调结构,陆续出台扩内需的举措,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我国光伏产业已具有相当国际竞争力,但受全球光伏市场低迷、国内市场应用不足等影响,目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必须支持光伏产业走出困境并健康发展。要在努力巩固国际市场的同时,用改革的办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力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推动产业创新升级。

一是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促进合理布局,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二是电网企业要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投产,优先安排光伏发电计划,全额收购所发电量。

三是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支持政策,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电量补贴的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四是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缓解光伏制造企业融资困难。

五是支持关键材料及设备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强光伏产业标准和规范建设。

六是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优做强,抑制产能盲目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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