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红军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外语系,山西 太原 030032)
语体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是以修辞学为基础而产生的,语体学可分为狭义的语体学和广义的语体学。狭义的语体学是一种建立在语言学基础上的文学批评。广义的语体学研究的是在不同的情境下使用的各种语言变体。在不同的情境下,语言使用存在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对常规(norm)的变异(deviation),我们称之为语言变体(varieties of language)。广义的语体学讨论的中心问题,是语言对场合的适合性(appropriateness)。[1]。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语体学。
语体学的任务在于观察和描述若干种主要语体的语言特定,亦即它们各种的语音、句法、词汇及篇章的特点,其目的在于使学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它们所表达的内容和在恰当的场合分别使用它们。[1]。本文主要是从词汇层面对英语合同语体的特点进行研究。
合同是法律文件的一种,从语体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英语是一种语言变体,是建立在共核英语基础之上拥有专业特征的一种语言,是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行成并使用的。[2]
合同英语是法律英语的一个分支,英语合同语体是一种半法律语体,其主要作用是规定合同双方约定并一致同意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法律和商务的情境下的共核英语的一种功能变体。美国语言学家马丁朱斯(Martin Joos)提出了英语的五种语体,即庄严的语体(Frozen Style),正式的语体(Formal Style),商洽性的语体(Consultative Style),随意的语体(Casual Style)及亲密的语体(Intimate Style)。其中,马丁朱斯认为庄严的语体是一种非常庄重而严肃的语体,读者也需要经过一个“解冻”(defrozen)的过程才能真正理解蕴藏在字里行间的意义,英语合同语体即属于庄严的语体。
在撰写合同时,撰写者们追求的并不是语言的美感与艺术性,而是逻辑的严密与精确,表述的规范、专业以及思维的清晰、条理。英语合同语体应该严谨、精确、正式并具有特定的语体含义。下文将论述的这几个方面:正式用词、古体词、外来词、具有特定合同意义的普通词汇以及模糊用语,充分体现了英语合同语体在词汇层面的语体特色。
词汇可以被分为正式用词和非正式用词。英语合同语体属于庄严的语体,其词汇的一个显著的语体特色就是正式用词的使用。这些正式用词充分体现了英语合同语体的高雅与正式,具体示例见表1。以下是合同中的具体实例:
表1
Arbitration may be commenced prior to or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Works,provided that the obligations of the Employer,the Engineer and the Contractor shall not be altered by reason of the arbitration being conducted during the progress of the Works.
在此合同条款中,“commence(开始),prior to(在……之前)以及 completion(完成)”这几个词是很正式的词语,而在普通英语中,说到“开始”词义时,我们通常使用“begin/start”,“在……之前”用“before”,“完成”用“finish”。
古体词是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词汇,古体词有着鲜明的语体色彩。在文本中古体词的使用可以增加语言的庄重与优雅,构建一种古色古香的氛围。古体词在现代口语和普通书面语中已很少使用。由于合同是一种庄严的语体,合同的语言必须非常正式及严谨,而古体词恰恰迎合了合同的这种语体特色,因此,在合同中我们能够大量地看到古体词的出现。以下是合同中的一些实例:
例1 In this Sub-contract(as hereinafter defined)the following expression shall have the meaning hereby respectively assigned to them,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例2 a Sub-contractor or 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thereof
例3 the sum to be paid to the Contractor therefore
在上述的例子中,这些词语“hereafter,hereby,thereof,therefore”是古体词。合同中典型的古体词形式是复合副词,复合副词是由副词,例如“here,there或者where”加上介词后缀,例如“after,at,by,from,in,of,to,under,upon,with”等。合同中的古体词分为以下几种类型:here+介词,there+介词,where+介词以及诸如“witnesseth(证明)和said(上述的)”这样的其它形式的古体词。
合同中古体词的使用除了可以增加庄重与严谨的文体色彩以外,还可以避免重复与冗长,达到简洁与精确的文体效果。当然,在合同中古体词的使用应适度。
在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源自法语和拉丁语的法律专业术语。随着基督教在公元597年传入英国,一些拉丁语的词汇进入英语之中,例如 ab initio(from the beginning),ad hoc(for this purpose),nil(nothing),versus(against)等等。同样地,在公元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法语在英国成为了官方语言,大量的法语词汇被引入英语,尤其是许多法律专业术语,这些古法语词汇被称为“盎格鲁-诺曼语”。例如action(lawsuit),assigns(assignees),delict(wrong,offense),petty(small,minor),suffer(small,minor),suffer(permit),tort(a wrong or injury)等等。见下例:
例:if any event or circumstance outside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including,but not limited to,Force Majeure)…
此处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是来自法语的外来语。
在合同中外来语的使用增加了合同庄重与正式的语体色彩,此外,尤其是来自拉丁文的外来语是一种死掉的语言(dead language),其形式和意义并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因此避免了岐义的产生。
按照语体意义,词语可分为三种类型:普通词汇,正式用语和非正式用语。在合同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普通词汇,但其意义却令人费解。这正是合同的又一语体特色:即普通词汇被赋予特殊的语体色彩,成为专业术语,去表达复杂的合同概念。见下例:
例 1:Any failure of the 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to disapprove any work,materials or plant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authority of the Engineer to disapprove such work……
Prejudice作为普通词汇,其意思是“偏见”,而在此处,prejudice的意思是“权利的丧失”。
例2:Such assistants shall have no authority to issue any instructions to the Contractor save in so far as such instructions……
Save在此处用作介词,意思是“除了”,而作为普通词汇使用,其意思是“救援”。
下表列举了一些合同中常见的具有特定合同意义的普通词汇。
表2
众所周知,严谨与精确是合同用语的灵魂,因此,在合同中要使用有确切词义的词语。然而,在合同中我们会看到一些模糊用语,见下例:
例1:whenever planning or execution of the Works is likely to be delayed or disrupted unless any further drawing or instruction is issued by the Enginee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此处within a reasonable time(在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内)是模糊词语,下面我们就探讨一下在合同中使用模糊用语的原因及目的。
首先我们应了解此处的模糊用语完全区别于语义的“含混不清”,它的一个关键概念就是“不确定性”,即词语的所指范围边界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模糊性通常是不能或无须通过上下文加以排除的,它缘于本体的模糊性(ontological fuzziness)和认识的模糊性(epistemological fuzziness)[3]。在合同英语中可以有条件地、有限制地使用模糊词语。
1)为了更精确地表述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使合同更加严谨,涵盖的意义最全面以及最大限度地避免漏洞,使用模糊词语。见下例:
例2:and to complete the whole of the Works comprised in the Contract within the time stated in the Ap pendix to Tender.
此处使用“within the time stated in the Appendix to Tender(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时间之内)”,而未使用一个特定的时间,这种模糊词语的使用避免了争端,保证了合同的顺利执行。
2)在合同中模糊词语的使用可以增加语言的灵活性,在合同有许多涉及时间,数量以及支付等的条款,模糊词语的使用可以使这些条款更加灵活并更具可操作性,并且尽可能地保护合同合方的合法权利。
上面例1中“within a reasonable time”即体现了合同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既规定了合同各方应遵守的条件,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对合同的修订留下了空间,从而有效地保护合同各方的权利。
3)模糊用语的使用还可使合同语言简洁明了。见下例:
例3:Any other items in the Bill of Quantities including those for Contractor’s Equipment,Temporary Works,day work and the like.
此处模糊词语“the like”的使用在保证所涵盖的意义全面的前提下,避免了语言的冗长。
总之,在合同中模糊词语的使用是有意的,目的是为了使合同语言更加灵活,涵盖意义更加全面以及使合同更具操作性。然而,毕竟“严谨”是合同的灵魂,因此,合同中模糊词语的使用是有限制地,并有其特定的表述形式。
英语合同语体在词汇层面所体现出来的语体特色是鲜明的,而这些语体特色正体现了英语合同严谨、精确、正式的语体风格。掌握其词汇层面的语体特色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地撰写及解读合同,避免失误及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从而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1]王佐良,丁往道.英语文体学引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7.
[2]张新红.文本类型与法律文本[J].现代外语,2001(2):193.
[3]武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