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亮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3)
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不仅是发展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发展经济的有效手段。提高城镇居民收入,不仅能够增加居民消费,直接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还能影响居民家庭投资增长、推动个体经济和服务业的发展,对推动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吉林省城镇居民收入的现状、成因以及增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客观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为提高吉林省城真居民收入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城镇居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到2010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411.50元,与1981年相比,增长了42倍,29年间平均增速13.8%。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历了“快速增长、高速增长、平稳增长”的过程。收入快速增长(1981-1988年):收入处于低水平阶段,8年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64.64元逐年递增到912.12元,增加了547.48元,增长了1.5倍,但由于基数过低,增长速度则比较高,8年平均增速达到14%,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长期。收入高速增长(1989-2000年):从1989年开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9.5元,到2000年达到4819.96元,11年间增长了3.7倍,年均增长15.17%,为收入高速增长期。收入平稳增长(2001-2010年):从2001年开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入平稳增长阶段,2001年至2010年分别为5703元、6260.16元、7005.17元、7840.61元、8690.62元、9775.07元、11285.52、12829.45元、14006.27元和 15411.50元,以年均12.5%的速度递增,与上两个时期变革相比,增速逐年减缓。“十一五”期间吉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除2009年以外均保持以两位数增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吉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12.5%、15.5%、13.7%、9.2%、10%。吉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近十年来持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上是全国水平的80%左右,差距逐年拉大,全国排名靠后。职工工资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更大,排位更靠后。2009年差距达5683元,排位27名,绝对数差距在加大。
表1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偶尔劳动得到的劳动收入;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收入、保险收益、股息与红利收入、知识产权收入;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
随着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日渐活跃、社会保障力度的逐步加强和居民财产的增加,城镇居民增收渠道日益拓宽,收入渠道逐步趋向多元化,与2005年相比,2009年居民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增长61%、83%、81%、74%。2009年与2005年相比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下降了2个百分点,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上升了0.8个和1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仍在60%以上,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非工资性收入明显提高。据资料显示,工资性收入与非工资性收入比例从1981年的93.5:6.5变成 2009年的 62.6:37.4,2009年,非工资性收入达到5673.02元。
表2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构成变化
吉林省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经济是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个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加快发展,增强实力是实现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的根本出路。2008年,吉林省人均GDP为17211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497元。近年来,吉林省经济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但综合实力还不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财力仍很薄弱,可分配资金的盘子不大,应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公共财政框架内优先安排百姓关心的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帮困等方面支出,逐步缩小收入差距,建立城镇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以经济发展带动居民收入的大幅增长。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途径。实施东北振兴战略以来,吉林省2010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621.77亿元,比上年增长32.5%。经济下滑的趋势有所遏制,经济增长率得到提高,但是并没有明显改善就业形势,还没有有效改善吉林省的就业状况。由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就业弹性相对较低、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较小。尽管新增加的投资项目提供部分就业岗位,但是被劳动力下岗、失业基本抵消了。由于第三产业发展相对落后,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不足。
由于劳动要素分配不足,导致了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现有的企业分配格局没有真正体现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价值,生产要素分配是欠规范和不合理的,劳动者的自我价值在企业收入分配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因而导致了实际收入与付出劳动的落差明显。
近年来,吉林省虽然先后几次对工资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但职工的总体工资水平仍然偏低,而且差距也在逐年拉大。表3数据显示,从2005年到2010年,吉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的差距由3996元拉大到7748元,差额增加了3752元。
表3 吉林省在岗工资水平与全国比较
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与2009年的32736元相比,增加4411元,同比增长13.5%。吉林省数据比全国数据少7748元。同时,较上一年的增加额仅为3169元,与全国“增加4411元”相比,又少了1242元。吉林省数据在全国列倒数第二位,仅比江西的29092元高。全国最高的上海为71874元,相当于吉林的2.4倍。
财产性收入是包括利息、红利、财产租金收入等的家庭新兴收入。确立包括劳动在内的资本、技术、土地、房产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后,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省市城镇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成为成倍增长的新兴收入来源。2009年吉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只有145.7元,只是当年全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431.8元的33.7%。居民投资渠道狭窄和不畅。我国金融市场上缺乏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品种,而且数量供给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因此影响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由于吉林省的低收入边缘群体所占比重很大,提高其收入水平,可以有效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2010年末,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99.5万人,增长8.2%,其中参保职工为392.9万人,增长2.5%。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33.8万人,增长7.3%,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为550.1万人,增长13.1%;城镇居民为783.7万人,增长3.6%。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5.3万人,增长1.6%,普遍存在着失业保险征缴难度大、欠费多的问题。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0.5万人,增长10.4%。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10.5万人,增长7.1%。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小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业者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现象。
2010年,全省共筹集城市低保资金28.97亿元,城市低保月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26元和198元,比上年增长5.6%和16.5%。2009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为669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19元。分别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和浙江等省市的53.5%、57.6%、52.6%、65.0%和73.9%。
城镇居民收入的问题必须在加快发展中解决,要把增加经济总量与增强经济素质结合起来,把增加投资与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把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结合起来,通过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保证城镇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在吉林省现有的经济发展基础上,再将经济总量进一步做大、做强,大力创新经济发展环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确保经济较快发展,特别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继续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走向,抓住机遇,开拓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实改善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创造出更多社会财富,增强吉林省的经济实力,使可供分配的国民收入财富“蛋糕”更大、更好,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购买力,为吉林省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奠定良好的基础。
扩大就业,是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根本途径。从鼓励发展中小企业入手,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社会化服务等相关政策体系,努力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难贷款的问题,努力降低贷款门槛,增加贷款规模,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扶持功能。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扩大公益岗位规模,到2015年公益岗位规模达到15万个,重点做好下岗职工、4050人员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鼓励创业,创业富民是实现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的根本方向。鼓励全民创业,增强经济活力。通过政策引导培养和造就一批创业主体,鼓励投资创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城镇居民增收渠道主要有增加工资性收入、居民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促进社会工资较快增长,把提高工资水平作为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重要渠道,调整劳动者、企业、政府的分配关系,确保社会工资增长的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员工工资与企业效益联动机制,使各行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速不低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增速。政府要强化对企业职工工资的监督管理,推动各类企业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着力提高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继续调整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加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力度,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到“十二五”期末,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逐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收入水平,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水平增长。努力促进吉林省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社会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
鼓励居民投资企业债券、兴办实体企业,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完善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供信托、基金、创投等理财产品,拓宽居民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市场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居民房屋租赁收入合法、合理增加,进而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通过理财知识培训讲座,进行风险教育,进一步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观,推动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继续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分担机制,支持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城镇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完善城镇低保边缘人群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减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负担。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统筹推进具有吉林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一步拓宽居民收入增长的渠道,优化初次分配结构和强化二次分配调节功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重视三次分配,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加强社会救助,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让城镇居民生活得更加富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重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好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富民工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创业致富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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