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

2013-10-19 08:22黎英华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3年17期
关键词:祛斑美白用途

□文 黎英华

▲药监执法人员对化妆品零售企业进行检查

随着人们精神文明和物质生活水准的不断提高,作为美化人们生活的化妆品产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美白及祛斑类化妆品,近年来作为众多美容护肤品中的主流,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然而,美白及祛斑类化妆品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对消费群体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各种违法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且侵害方法呈现多样性、隐蔽性,很多不合格的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甚至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身体及精神伤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严重影响了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白祛斑化妆品市场已经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加强美白祛斑化妆品的监管,切实履行好化妆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成为监管部门必须慎重思考的问题。为此,笔者对美白祛斑化妆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提出监管对策思路,与读者共同探讨。

1 美白及祛斑类化妆品市场现状

1.1 广告铺天盖地,误导消费者,增加消费者使用风险

目前,市场上流通着品类繁多的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电视广告、街头传单铺天盖地,在宣传过程中,常有鼓吹“3天美白,7天还你靓白肌肤”等夸张语句,有的甚至在产品说明书中宣称采用“法国配方”、“名贵植物精华”、“根治黄褐斑、妊辰斑、蝴蝶斑、肝斑”、“一次见效,有效率90%以上”等。这些宣传,每句话每个字都对消费者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消费者很容易听信这些宣传,而购买并使用这些化妆品。笔者在调查走访了延庆辖区的众多消费者后发现,有90%消费者都会听信这些宣传,不去考虑化妆品的优劣真伪,认为哪个能快速“美白、祛斑”哪个就有效,哪个暂时不过敏、不反弹哪个就是好产品。

1.2 美容院、美容用品商店夸大宣传,高价兜售,以假劣产品欺诈消费者

一些美容院及美容用品商店利用消费者美白、祛斑的迫切心理,吹嘘在售化妆品功效,高价向消费者兜售美白祛斑类化妆品。有的商家为了获取暴利,以极低的成本购进假劣产品,欺骗消费者。在延庆药监分局2009~2011年化妆品专项检查中,监管人员就发现不少小型美容美发店使用标签上未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却宣称具有美白、祛斑功效的产品,且这些假劣产品的价格每瓶均不低于150元。

1.3 在化妆品中添加药物成分甚至汞、铅、砷等有毒有害物质

目前,一些不法厂家常在美白祛斑类化妆品中添加汞、铅、砷、氢醌等化学成分及药物成分,以求提升美白祛斑效果。添加这些物质虽然对消斑美容有暂时的“立竿见影”效果,但是长时间、超剂量地使用必然会引起慢性中毒和其它严重不良后果,是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最大隐患。

1.4 化妆品生产厂商规避法律法规约束,产品质量风险由消费者买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祛斑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而具有美白功效的化妆品,却被归类在“一般化妆品”之列。即使美白同祛斑类化妆品的配方及作用成分相同,但是由于宣称的作用不同,也被分为了两类。厂家就是抓住了这个法律法规的漏洞,为了逃避特殊用途化妆品复杂的审批程序和管理程序,他们就用美白化妆品替代祛斑化妆品。没有了审批和危害性评价,致使这类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率持续增高。

2 美白祛斑类化妆品消费人群现状

2.1 消费者对“美白、祛斑”过度渴望,对化妆品知识又知之甚少

消费者对美白祛斑类化妆品可以快速且一劳永逸的作用趋之若鹜,向往白皙、红润、靓丽的肌肤,难抵化妆品经销商大肆宣传的诱惑。延庆药监分局在对众多消费者调查时发现,多数消费者选用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的原则是:哪个能快速见效就选用哪种化妆品,根本不去关心产品的质量,多数消费者对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的知识也知之甚少。

2.2 美容者根本不知道美容院向他们推销使用的美容产品质量究竟如何

美白祛斑一直是不少爱美人士的夙愿,致使美白祛斑类化妆品成为热门商品,美容院便成为消费者购买使用美白祛斑化妆品的主要场所。但是,很多消费者在做增白祛斑美容时,根本不去考虑美容院给他们推销的化妆品质量,更不知美容院在自制化妆品以及使用的化妆品中添加地塞米松、氯霉素等禁用物质,在自制的精华素、亮肤霜、祛斑水和美白油等化妆品中添加果酸、氢醌等一些限量使用的物质。这些物质中的铅、砷、汞、激素等有害成分正在威胁着人体健康。

3 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监管现状

3.1 法规定义制约美白类化妆品监管

现阶段,对化妆品的主要行政监管依据是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按照条例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共计9类,祛斑类化妆品被列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而具有特殊功效美白类化妆品,却被现行法规定义挡在了“特殊用途”范畴之外,监管部门只能按照一般化妆品进行监管,致使监管部门对此类化妆品成分的掌握以及上市后的安全性评价及监管模式受到制约。相对陈旧的定义或已不适应当前化妆品细分及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3.2 化妆品法律法规罚则偏轻且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

现行的“条例”及其“细则”同时还严重制约着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例如,“条例”对经营者索证不规范或销售未索证化妆品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对说明书、标识有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及夸大宣传功能的化妆品只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自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说明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只能“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进”。如此轻微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过低,使“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难以落实到位,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受到约束。

3.3 监督手段滞后,给美白祛斑化妆品日常监管增加难度

目前,化妆品的监管方式主要以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为主。行政监督主要依托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滞后,致使行政监督的惩戒威慑力变弱。技术监督主要依托于检验机构,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价多限于对产品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的评价,也呈现技术含量低,检测手段单一,技术更新速度慢等劣势,这与美白祛斑类化妆品中添加的五花八门的“成分”不相匹配。正因为现行的监督手段落后,使得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监管难度增加。

4 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监管对策及建议

4.1 尽快修订“条例”及“实施细则”,切实满足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实践证明,现行“条例”及“细则”恐怕早已不适应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的需求,应结合我国美容化妆品产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修订其内容。具体来说,建议进一步明确细化罚则,调整处罚力度,以增加可操作性及威慑力;适当扩充特殊用途化妆品范围,将“美白类”等化妆品列入“特殊用途化妆品”范畴;明确规定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包括氯霉素在内的各种抗生素原料等;提高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要求,对其有效成分、不良反应表症等内容进行客观详细描述,为消费者的使用提供正确指导及必要提示。

4.2 以科技创新的技术力量为支撑,提高化妆品风险监测水平

鼓励科技创新,加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支持力度;增加检测手段,提高对违禁成分检出的灵敏度,全面提升美白祛斑类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风险监测水平。

4.3 构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

借鉴药品不良反应网络监测模式,尝试建立以美白祛斑等特殊功效化妆品为重点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立美白祛斑等特殊功效化妆品不良反应预警机制和化妆品严重不良反应应急机制,定期发布监测公告,为消费者使用美白祛斑等特殊功效化妆品提供参考。

4.4 引导消费者进一步认识美白祛斑等特殊功效化妆品,实现理性消费

目前消费者掌握的化妆品安全常识普遍不足,多数消费者对化妆品标识、质量和安全性能不了解。因此,应加大对化妆品常识及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维权意识,真正达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4.5 建立化妆品生产企业诚信自律体系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企无信难存”,建议从诚信自律的角度出发,强化生产企业对化妆品安全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化妆品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逐渐形成企业诚信生产经营体系,使诚信生产经营蔚然成风。

4.6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普及法律法规

针对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缺乏化妆品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的现状,化妆品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化妆品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引导其在经营中正确采购、保存及规范使用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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