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是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不正当贸易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在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行为;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是指在美国销售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及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无需证明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337条款的绝大多数案件均涉及知识产权。
1.构成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要件非常宽松
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2.处罚措施严厉、期限长、限制作用大
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最终裁定外国公司侵权,则可颁布普遍进口排除令、有限进口排除令或禁止令,即使在侵权行为尚未得到认定的调查期内,ITC也可颁布临时排除令或临时禁止令,并且337条款对排除令和停止令的有效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裁定违反337条款的当事方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不再违反该条款,要求撤销相关限令,但是举证责任由申请人自己承担。而337条款所采取的处罚措施是从根本上对进口数量进行控制,比通过价格机制控制产品进口的反倾销措施更为直接、有力。
3.被诉人应诉费用高、难度较大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启动调查公告起20日内为应诉时间,应诉方以书面方式应诉,一般整个程序的花费在300万美元以上,甚至更高,造成被诉人应诉时间紧、难度大的不利局面。
在实践中,337条款多被用于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而在WTO机制下,主要是TRIPS来规范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行为。根据国内一些学者(廉思,万勇,2006;刘玲,2007)的研究,认为337条款从条文表面上看是符合TRIPS协议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但从337修订缘由即法理角度上看,337条款与TRIPS协议相矛盾,偏重对美国企业的保护,违背国民待遇原则、TRIPS的一般目标和基本原则。
美国自1972年发起第一个337调查以来,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见表1)。截至2011年,共发起337调查825起,涉案国家(地区)达65个。同时专利侵权一直是美国启动337调查的最主要诉由,1972—2008年,在美国对全球发起的669起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启动的达506起,占比高达75.6%;2009年,在美国对全球发起的35起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启动的达31起,占比88.6%;2010年,美国发起的56起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启动调查的55起,占比高达98.2%;2011年美国发起的69起337调查中,有66起案件因专利侵权而被起诉,占比达95.7%。
表1 2000—2011年美国发起337条款调查次数
1.调查数量逐年增加,成为美国337条款调查国之首
纵观美国337条款调查历史,20世纪80年代涉及日本的案件最多,90年代涉及中国台湾的案例超过日本而居首位,1995年以后涉华337调查总体数量呈上升态势,且2003—2011年涉华337调查分别居各年涉案国(地区)之首(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大陆遭受“337调查”的情况,不含港、澳、台地区)。1972—1985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239起,无中国企业涉案;1986—1995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143起,其中涉华3起;1996—2005年,在美国发起的177起337调查中有43起涉及中国企业;2006—2010年,美国337调查增至197起,涉华企业数量也随之攀升;2011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69起,涉及中国企业26起;截至2012年6月,美国对中国已经发起了10次337调查,中国企业涉及数量继续高居首位。
2.涉案产品以电子信息产品为主
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的涉案产品多以电子信息产品居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电子产品一直位居美国337调查的首位。1991—1995年为18起,1996—2000年为37起,2001—2005年为57起,而在2006—2010年涉及电子类产品的337调查已达120起,2011年达53起。2011年在涉华的26起337调查中,有15起案件涉及电子信息产品,5起涉及轻工产品,涉及医药产品和机械产品的案件均为2起,涉及化工产品和汽车产品的案件均为1起。
3.涉华企业多集中在粤、浙两省
2011年,在26起涉华337调查中,有16起案件美方将中国出口企业列为强制应诉方,涉案企业主要涉及:广东8起、浙江5起、山东3起、上海2起、福建2起、江苏1起、天津1起以及四川1起。
美国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出口企业一旦遭遇美国公司337调查起诉,美国政府则采取禁令等救济措施,将直接限制被起诉企业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或致使该产品完全退出美国市场,从而影响中国其他厂商出口该类产品到美国市场。这不仅对涉案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更会对整个行业造成冲击,继而会波及该产品的上下游环节,将会对该产品所处的整个产业链产生巨大影响。
首先,337条款从制度上增加了我国产品出口美国的难度;其次,我国企业遭遇337条款调查起诉后,受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限制,难以积极应诉,导致其他美国公司以及拥有美国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频繁提起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排除令使该系列产品出口美国的阻力增大面临严峻的形势;第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仿效美国使用类似的337调查来保护本国市场,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所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行动不断升温,恶化了我国外贸环境、加大了出口难度。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自主研发能力增强,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美国国内生产企业造成较大威胁,许多美国企业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先发优势,频繁运用337调查打压中国出口产品,目的在于遏制中国企业转型升级,影响了我国高技术产业的长远发展
1.美国层面
(1)近年来美国经济整体形势不明朗,尤其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创伤,国内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而同时我国大量地将价格低廉的产品出口至美国,挤占美国市场较大份额,因此出于增强国内产品竞争力、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就业的动机,美国政府频繁发起针对我国企业的337调查。
(2)美国频繁发起对中国的337调查,与执政党为了获得民意或者转移民众的注意力,从而在相关选举中处于有利地位或缓解当下紧张的经济政治形势不无关系。
2.我国企业层面
(1)我国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认知,对美国的337条款掌握不足,盲目出口,致使触犯了相关条款。同时我国企业缺乏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出口企业主要关注如何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等问题,而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重视不够,警惕性低。
(2)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起诉时,受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难以积极应诉,导致出口企业承受损失的同时,也助长了进口方的嚣张气焰,导致美国频繁对华发起337条款调查。
1.强化法律意识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强化法律意识,熟悉美国法律环境,深刻领会337条款的内涵,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避免与337条款冲突。
(2)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应为追求短期利益而采用仿冒、剽窃等侵权的手段;加工贸易企业在接受订单时,必须特别注意外商是否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且要特别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积极在美国申请专利,避免成为美国337条款的调查对象,同时,也可以利用在美国享有的合法知识产权,使用337条款起诉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甚至是不在美国本土生产产品的美国企业。
(3)企业在产品出口美国前,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来判定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并提前采取相应措施。
2.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诉
在遭受美国337条款调查起诉后,我国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积极探询与研究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漏洞,以证明其专利无效或者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或者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争取庭外和解。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由于337调查会影响整个产业对美出口,而且还会牵涉到相关的企业、承包商、下游产品和二级产品;另一方面,对单个涉案企业而言,应诉成本过大,而应诉成功后的利益是由整个行业分享,存在“搭便车”现象,因此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利用其优势,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联合整个行业共同应对、集体应诉。同时建立相关预警机制,有效维护产业经济安全。
[1] 涂庆丰,张芳.我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战略思考[J] .当代经济,2011(6).
[2] 全小莲.论美国337条款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借鉴意义[J] .时代金融,2012(4).
[3] 卢梦杉.美国337条款对我国企业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 .特区经济,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