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玄淑,张竹云,赵雪梅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会计系,安徽 合肥230041)
全球气候变化越来越严峻,气候变暖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2007)的研究报告,1995~2006年的全球平均气温是自1850年以来最暖的12年。在1906~2005年的100年时间里,全球平均地面温度上升了0.74℃。预计21世纪末,全球平均气温(与1980~1999年相比)将继续升高1.8℃~4.0℃。这种全球的气候变化将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洪水、风暴、海水侵蚀以及其他海岸带灾害,极端天气变化增加,空气中甲烷浓度越来越高等,而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的燃烧。
为了应对气候和环境变化对人类形成的挑战,清洁能源和绿色经济应运而生。英国政府于2003年首先提出了“低碳经济”,并逐渐被各国所接受。与之相对应,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需求,碳金融应运而生并得到快速的发展。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碳交易量从2008年的47亿吨上升到2009年的86亿吨,2010年有所下降但碳交易量仍达到了68亿吨。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900亿美元,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将超过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交易市场。如下表:
2008~2010年碳金融市场交易总量与交易额统计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理论学术界对“碳金融”的界定仍不统一。世界银行出版的《碳市场现状和趋势》给出了定义,认为碳金融是指以购买减排量的方式为能够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提供资源。Stewart Hudson从三个方面对碳金融进行了总结:第一,缔造交易碳配额和碳抵消产品的市场;第二,与清洁能源相关的投融资;第三,公司的碳风险和收益评估,挖掘企业在低碳发展趋势中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以及由此对贸易和投资产生的影响[1]。Sonia Labatt和R.R.White2007年在其专著《碳金融:气候变化的金融对策》中全面系统的阐述了碳金融,他们认为碳金融包括三个层面:(1)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2)探讨与碳限制社会有关的财务风险和机会;(3)预期会产生相应的基于市场的工具,用来转移环境风险和完成环境目标[2]。高建平认为,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袁鹰指出,碳金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3]王瑶则认为,碳金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目标的低成本途径,是低碳发展的核心经济手段[4]。
本文认为,碳金融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背景下产生的,旨在减缓碳排放、转移碳交易风险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碳交易有关的金融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碳交易”机制,主要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的交易和基于涉及“碳交易”项目的交易;二是风投和各类机构投资者(投机者)参与的“碳经济”投融资活动以及各类碳环保和信用衍生品,主要是碳期货、期权交易;三是商业银行参与的各项碳金融创新,包括为碳交易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和设计各类碳金融产品,还包括为企业的节能节拍提供融资信贷服务等。
碳金融的核心是交易机制,所有的其他交易活动都是围绕交易机制展开的。
“交易”这概念在传统经济学中早已存在。传统经济学中的“交易”指的是简单的物品或劳务的双边转移;而在康芒斯看来,“交易”涵盖的范围远不仅仅局限于此。康芒斯将整个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与自然界发生作用而产生的活动,即生产活动;另一类是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定义为交易活动,通常说的“交易”。康芒斯指出了“交易”就是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形态。显然,康芒斯把“交易”概念一般化了。他把“交易”划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他认为,这三种活动单位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
“机制”在经济学中是指经济机体内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及功能。一个经济机体在运行过程中包含它的各个局部运行,各个个体要素自称系统,各自都有特定的运行机制。交易机制在不同的环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广义的交易机制是指市场的微观结构,研究的是如何影响价格的形成过程,并分析在一定的交易机制下资产交易的过程和结果;狭义的交易机制指的是市场的交易规则、保证规则实施的技术、规则和技术对定价的影响。
碳金融制度的交易机制是指碳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保证交易规则实施的各项技术及其对碳交易定价的影响,并分析在某一特定的交易机制下碳交易的过程和结果。当前碳金融交易机制主要是2005年《京都议定书》中订立的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从全球范围来看,碳金融的交易机制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搭建各类碳金融交易市场构架。这一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欧盟为代表,是基于碳排放配额进行许可权交易的配额市场;以项目为基础“碳减排”交易市场,其交易基础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减排信用交易额而进行的。
二是打造碳金融市场创新主体。众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参与增加了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推动了全球碳金融市场的纵深发展。
三是争取碳金融的货币主导权。一国货币要想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关键货币,通常遵循“计价结算货币—储备货币—锚货币”的基本路径,而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的计价和结算绑定权往往是货币崛起的起点。碳排放产品具备这一属性。
碳金融交易的核心和基础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可交易从而来控制碳排放。
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庇古认为,外部性是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碳排放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科斯认为,外部性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产权界定不清楚,因此无法确定谁应该为外部性承担后果或者得到报酬。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就应该明确产权,建立有效的产权结构,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界定产权,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同样要解决碳排放问题,也应该对碳排放权进行界定。“如果在环境容量稀缺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能对环境容量进行产权界定,就无法对环境容量实现合理定价和有偿使用,其结局就是所有人无节制地争夺使用有限的环境容量。”
对碳排放权的界定,实质上是建立碳排放权的排他性。首先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私有产品,使温室气体排放权利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然后制定规章制度限制各国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程度。其核心就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制定合理完善的碳排放制度,解决碳排放问题。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中就首先明确环境合理容量是有限的,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是稀缺资源,而且对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1款规定:附件一缔约方应个别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登记的其排放量限制、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款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并使这类气体的全部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平之下的5%。按照量化限制数量,欧盟应当减排8%,美国减排7%,日本和加拿大各减排6%等。
稀缺是经济学中的客观实在。在经济学中,土地、资本、信息和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稀缺的。没有稀缺,也就不需要进行什么成本-收益计算了。经济学正是研究在稀缺约束下,人与人类社会的行为。稀缺对社会、对每一个人来说,既是普遍的,也是相对的。[5]既然是普遍的又是相对的,因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稀缺资源是不同的。从前面的探讨我们得知,过去由于人类碳排放量小,环境容量使用相对宽松,因此碳排放权不具备稀缺性。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口的增加,大气中碳含量越来越高,逐渐给人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此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开始显现。随着环境的持续恶化,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也会随着环境容量使用的日益稀缺而增强。阿尔钦说过: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6]正因为如此,如何更好地有效利用碳排放权成为了各国所关注的问题。这也正是碳金融交易制度产生的基本原因。
碳金融是源于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产生的,目的是治理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说,在产权存在的条件下,造成外部性的原因是交易成本的存在。碳金融交易的本质就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将外部性降到最低,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和帕累托最优。当碳排放者自行处理温室气体的成本高于费用时,他就会考虑购进排放权;当碳排放者控制温室气体的成本价格低于费用时,碳排放者会考虑自己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将排放权卖出,从而实现减排成本最小化。
各国围绕碳金融交易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发达国家已开始未雨绸缪,争夺在碳金融体系中的主导权,以谋求占领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的战略制高点。中国也应该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提高对碳金融交易的认识,采取积极主动的政策,健全碳金融交易制度,推进国内排放权市场化交易的发展,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从而逐步掌握国际碳金融交易的话语权。
我国碳金融市场虽才刚刚起步,但前景巨大,统一碳金融市场,尤其是建立碳金融交易所或能源交易所势在必行。碳排放权交易所主要是为从事排放权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排放权交易的场所、设施以及相关服务等辅助条件,便于交易双方更高效的开展交易活动。目前全球性的碳金融交易所只有四个,而且都在发达国家。我们中国既然作为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国,自然不能排除在外。虽然我国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纷纷建立,但却形成了割据的局面。而割据的形成,使得市场规模缩小、交易成本增大,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这种情况不利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也阻碍了中国成为国际碳金融中心的步伐。因此建立全国性的交易平台,对中国碳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建议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家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所。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才能减少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完善交易机制,从而发挥交易平台的最大效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为低碳经济提供一个准金融平台,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并逐渐掌握碳金融交易的话语权。同时,应构建过层次的市场体系,主要是市场交易主体和工具应更加多样化。中国应积极探索碳金融市场的多元化,除继续发挥商业银行在CDM等领域的作用外,更应注重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的参与,并建立我国的CDM基金,适时推出碳证券、碳期货和其他衍生品的交易,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碳金融是一个关联性极高的行业,其快速发展离不开一个完善的组织服务体系的支持。
首先提高国内金融企业的碳金融专业化水平。例如我国金融机构对清洁发展机制缺乏了解,没有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帮助业主规避风险、评估价值,难以开发大量的项目。因此建议成立专门从事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组织。
其次加大碳排放交易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加快包括环保期货、期权和互换合约的创新步伐。比如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周期比较长,而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必要采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远期合约等方式来控制风险,也可以开发一些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在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过程中间,可以把这一权益提前出售给投资者。
最后引进和培养专业的碳金融交易人才。建议在金融机构专门选拔优秀人才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使其成为适应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复合型人才;在大学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门性人才从事碳金融交易活动。
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碳金融交易制度,要规范碳金融市场,政府和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一要推进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我国应在研究学习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制度、定价规律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制度设计,使得相关制度符合企业与环境的实际,尽快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交易市场规则,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要加强碳金融产品及其业务的制度建设。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及多样化也带来相应的风险,金融法应作出合理规定,将碳交易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有效防范风险。此外,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政策,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如对开展碳掉期交易活动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引导与保障。
三要完善碳基金、碳保险的制度建设。碳基金的制度建设包括基金融资方式、分配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碳保险的制度建设包括在保险方式、保险责任的使用范围、碳保险的责任免除、保费率和保险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1]王瑶.碳金融:全球视野与中国布局[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28.
[2]Sonia Labatt,Rodney R.White.Carbon finance[J].New York:john Wiley,2007.
[3]周健.我国低碳经济与碳金融研究综述[J].财经科学,2010,(5):17-23.
[4]王瑶.碳金融:全球视野与中国布局[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29.
[5]李建德.经济制度演进大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92.
[6]R.科斯,A.阿尔钦.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三联书店,1991.20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