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举办全市农药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
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提高农药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3年6月26日至28日,淄博市成功举办了全市农药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各区县农业局分管领导、农药管理人员带队组织农药批发单位、较大经营单位、生产企业主要经营人员236人参加了培训班,考试合格发放“淄博市农药经营人员资格”,实行农药经营持证上岗。
培训班首先举办了简短的开班仪式,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杨理健所长、淄博市农业局梁文胜总农艺师、淄博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张晓锋院长和尹德成副院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张洪强教导员、市农技中心陈忠荣主任和林柱副主任、市农业局科教科刘浩科长等领导出席了开班仪式,梁文胜总农艺师和杨理健所长做重要讲话。
培训班邀请了市内外农药经营与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授课。山东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农药系主任王开运教授讲解了“现代农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药检定所杨理健所长讲解了“完善农药管理法制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场长王国金高级农艺师讲解了“农药残留与农药药害”,省政府农业顾问团专家组成员林玉柱研究员讲解了“科学认识农药合理使用农药”,省农药检定所于辉队长讲解了“农药市场监管与农药营销”,省农药检定所于志波副队长讲解了“农药质量监督抽检规范”,市农药检定管理所所长刁春明高级农艺师讲解了“全面推行农药管理两项制度,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培训班还邀请张店区介绍了“落实农药两项制度保障农产品安全”、桓台县介绍了“卫生杀虫剂农药市场经营与监管”的经验;邀请淄博新农基农药有限公司(全省十强农药生产企业)、淄博天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全省十优农药经营单位)、全国百佳经销商千村植保运营中心分别交流了经验做法。
培训班期间还签订了《淄博市农药生产质量承诺责任书》和《淄博市农药经营质量责任承诺书》。培训结束后还专门安排了培训实践课,统一乘坐四辆大巴车参观了淄博市农药管理“两项制度”标准示范店--淄博天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通过这次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农药经营人员的专业素质,为构建淄博农药诚信机制、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平阴县政府办公室出台五项制度加强农药监管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农药既承载着保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又必须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减少对环境生态、食品安全及人类健康的负面影响。为此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落实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制、农业投入品备案制、农药购买实名制、农资销售资格年审制、农资销售处方制,以切实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农资市场准入制。一是农资经营主体要按照《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利用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契机对由县农业局联合县工商局、公安局对农资经营户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农资经营主体申请登记册,推行信用分类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二是农业投入品备案制。依法做农资产品准入备案和农药质量跟踪检查,所有进入辖区内的农资产品必须具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质量标准证书、合格证、样品等到农业局进行核准登记,并发放农业投入品准入证书。对没有准入备案证书和准入备案登记的农药进行罚没;跟踪检查中发现的登记证、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不全或假冒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正确引导农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二、农资销售资格年审制。每年一次审核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开业条件、规范经营等情况进行实地勘验,建立农资经营户业主档案、经营档案、农资经营考评表、农资经营户黑名单。对年审中发现的不具备农药经营资质的业户,不予审核通过,并依法进行处罚和取缔。
三、农药销售可追溯制。一是开具农药销售处方,要求经营业户配备技术人员,将使用者身份证、农药种类、名称、规格、亩用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采用两联复写,一份经营者留存,一份交给购买者,以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和促进农药经营业户的规范经营。二是建立进销货台账,对进货渠道、准入备案、农药三证进行建立农资购销档案,统一整理备查。
四、农业执法委托制。由县农业局与镇(街道办)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委托书,将检查权限、整改权限下放到镇(街道办)。对发现的违法农产品生产、农业投入品经营及时上报,由农业局协同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诚信经营承诺制。县域内所有农资经营业户,一是签署农资诚信经营承诺书,明确农资经营业户的农资质量责任及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资的义务,促进行业自律。二是足额缴纳诚信经营风险保证金,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先行赔偿,维护农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商河县“七项措施”严厉打击禁、限用高毒农药经营使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成立了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同时,县委、县政府把禁、限用农药的经营使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乡镇(街道)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中。考核细则由县农业局制订,并由县农业局代表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进行考核,由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每月对乡镇(街道)区域内种植的蔬菜等农产品进行抽检,无禁、限用农药使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在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总分100分的基础上奖2.2分,检出禁用农药一个样品,扣1分,检出限用农药一个样品,扣0.5分,并且对基地奖励政策实行一票否决。
二、狠抓农药产品准入登记备案管理。与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农药生产经营承诺书》。凡进入商河县的农药产品必须将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证、符合规定要求的标签等,通过网络上传到济南市投入品监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备案、网上审批,经审核通过的,送样品留存,发给《农药产品准入备案证书》,可在商河县区域销售使用,经审核未通过的农药产品或没有通过备案审查的一律不得销售使用。
三、严格禁止禁用、限用农药进入。商河县是济南市的“菜园子”,各乡镇均种植蔬菜,也就是说整个商河县区域都是蔬菜产区,严格禁止禁用、限用农药的销售和使用。
四、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抽检。按照“突出重点、提高频次、增加密度”的要求,重点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检,一旦发现在产品中违法添加高毒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要追根溯源,查找产品生产来源,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严惩。
五、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农药经营监管责任制。县包乡,乡包农药经营门市部,在每个农药经营门市部显著位置挂一标牌,将农药监管责任人及具体的职责上墙公布,除执法大队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外,监管责任人也不定期地对其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或向县农业局汇报,真正把农药监管工作落到了实处。
六、加强科学用药、替代用药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阳光工程培训、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进行科学用药、替代用药的技术培训。禁、限用高毒农药已完全被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所取代。
七、与有关部门联合,大力开展农药市场大清查行动。自5月份以来,与公安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深入开展了农药市场清店排查活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业户、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等进行拉网式大检查,一经发现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一律没收,并依法严惩,一旦发现经营和使用限用高毒农药,立即责令其停止销售,立即整改,坚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及其它高毒农药的行为。
荣成市农业局“三到位”积极开展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工作,推进农药管理法制化进程,根据省农业厅《2013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部署要求,荣成市农业局积极实施农药监管“三到位”,保障了全市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农药销售备案到位。完善农药准入备案制度,整顿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经营禁、限用农药的行为。目前,已备案农药生产企业185家,备案农药产品598个,农药市场准入备案率达到100%。认真落实威海市《关于切实加强农药管理的通告》精神,在全市全面禁止销售、储存和使用33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19种限制使用农药以及乙草胺、福美胂等影响花生、苹果出口的农药。
二是农药市场监管到位。组织执法人员通过采取明察暗访、正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措施,对全市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已出动执法人员420多人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200余家,立案查处农药案件5起,纠正不规范行为11起。
三是农药质量监管到位。执法人员对市场上销售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农药产品进行了集中抽样送检。目前已随机抽取农药样品12个。
平邑县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13〕28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平邑县农业局决定从7月20日至9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一、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抽查,杜绝假劣、违禁农业投入品流入市场。
二、加大农资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整理检测结果,对质量不合格农资产品,彻查源头,严肃查处;严防假劣农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确保“三夏”生产顺利进行。
三、加大蔬菜生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防违禁农业投入品进入蔬菜生产领域。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行为、农业投入品监管中发现的制售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范围大的案件,要彻查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