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3-09-30 06:39王湘秦
中国信息化·学术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

王湘秦

[摘要]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16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笔者从工作实际出发,总结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413-01

1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1.1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1.2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1.3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2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对策

2.1 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地的资源和资产属性更加显现,人们普遍关注县城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淡化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加之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安置不到位。因此,我们有义务更有责任把农村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权利。

2.2 开展试点。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在每个乡镇(办事处、开发区)选取1至3个经济基础较好、班子较强的行政村或居委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村,总结工作经验,研究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推进工作中诸多难点问题,积极开动脑筋,创造性地研究和实践,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开端和基础。按照“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逐一确定集体土地产权归属主体。一是全面调查,分类登记。在选点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全面调查摸底、测绘,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做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不漏村,村不漏户。二是在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尽快确定专业队伍,采取超常规方式开展工作,以最快的速度高质量完成测量任务。三是及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

2.3 充分利用好已有的成果资料

多年来,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尤其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积累了大量丰富详实的地籍管理资料,要充分利用好。对于在以往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登记资料,在甄别其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基础上,可作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图件资料,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依据,对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枧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2.4 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一是严把土地登记标准关。土地登记发证必须符合“申请主体合法、权属材料齐全、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面积准确”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五不登记”和“十二不登记”的标准。二是严把土地登记程序关。严格按照“政府通告地籍调查权利人申请初审公告政府审批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的总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三是严把调查成果质量关。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基础,调查成果质量关乎登记结果的公信度、权威性和准确性。要选好作业队伍,做到资料填写准确、齐全、规范。四是严把土地登记审核关。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调查和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实事求是填写审查意见,确保土地登记内容合法有效。

2.5 注重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以农村集体土地所确权登记为前提,在征地拆迁时,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为补偿依据,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农用地流转要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PAN权登记发证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相挂钩。

2.6 加强前期资料收集与政策宣传工作

2.6.1 在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前需充分利用1:5000彩色正射影像与2011年变更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套合,经编辑裁切生成1:5000工作底图数据,最后输出以村为单位1:5000工作底图,为后期的权属调查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2.6.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具体细致的工作,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明晰农村产权、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前需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务必使省、市、县、乡(镇)、村、组等级干部群众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的重视与落实,并在时间、人员与后勤等方面积极配合技术单位人员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力争将此工作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如期的完成。

参考文献

[1]陈文辉;唐旭;胡石元;张勇辉;刘耀林;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便捷发证系统研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年03期

[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农村财政与财务》2011年07期

[3]《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16号)

[4]《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5]《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湘发证办发[2012]4号]

[6]《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试行)》(湘发证办发[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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