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敏
济源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59000)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成效是显著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始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监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使工程质量连续多年保持稳中有升。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的工程,包括一些高、大、精、深的工程在质量上都有大的突破;一般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优良率逐年提高,涌现了一大批质量优良的精品工程。但是,我们还应看到,由于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加上市场经济的逐利行为,迫使我们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亟待提高。
施工企业改革以来,建筑施工企业传统的建筑工人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农民工。施工队都是农民工,而且多数是以非法人的施工队形式存在,没有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民工基本权益也难以保障。同时,其他各类从业的执业人员,无证上岗、借证上岗等现象较为严重。
施工企业改革不完善,大多国有施工企业改革更为畸形。公司固定资产严重流失,人才基本流光,只留下少数几个工作人员守住公司资质证书,采取皮包公司的管理模式,以出借资质收管理费生存。劳务公司随着施工企业工人消失而现身,包工头披上劳务公司的外衣施工,企业中出现有资质无能力或高资质低能力的怪象,或无证施工借证卖照、超规定范围承包,或逃避市场管理、私下交易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在实施中,参建各方对此规定非但没有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特别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验收,而是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
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章,只收费,不监理;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关键工序、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检查;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单位工程进行评定。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仅局限在施工阶段,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策划阶段、设计阶段、使用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国家应加强关于企业资质的审查的立法,针对目前多数民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应重新定位,完善各级资质审查的具体内容。对无相应资质,如无固定的专职员工,尤其是无关键部门及岗位的相应人员,只以挂靠生存的企业应及时取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的处置,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视其情节,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场准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挂靠”的自然人要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得不偿失。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资质挂靠的打击力度,对因“挂靠”导致的司法纠纷,严惩不贷。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针对取代“建筑工人”的农民工的管理,政府应要求切实组建劳务公司,推进农民工组织的法人化、正规化,使其成为能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同时实行人性化管理,健全技能、安全培训体系,满足建筑市场的需要。针对执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坚持执行执证上岗,制止无证上岗、借证上岗。
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以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整个建筑业质量意识,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定期开展竞聘上岗。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职业道德好、责任心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由社会对他们的能力及职业道德进行考核,淘汰职业道德败坏、水平低下等不符合岗位需要的人员,从而保证监督队伍的纯洁性及战斗力。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打破地方保护,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仪器和设备,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寿命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确立系统工程的观念,对其进行全方位、全寿命的系统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即包括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保险、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严监管、透明化的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对建筑的质量标准及有关问题应该立法,并严格地执行。全国建筑质量监督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了解此事,关注此事,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筑物完工后的验收、建筑物的定期检查维修等工作都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将备受关注。过去的质量监督模式有待完善,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政府角色归位,企业质量管理到位,社会质量监督到位的目的。从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建筑精品工程,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