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晓东, 李兆友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819)
面临着环境污染严重、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局势,党的十七大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党的十八大则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的奋斗目标。技术创新作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实现“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和现实途径,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与发展成果直接牵动着政府的神经,并自然地成为政府出台各种政策工具加以引导的主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技术创新的干预,主要是基于市场调节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对技术创新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市场机制无法克服技术创新的负外部效应,有些技术创新项目可能对企业自身来说有较大的经济效益,但可能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危害,具有外部不经济性[1],往往表现为污染环境和消耗稀缺资源,并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的社会危机,这种负效应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消解[2],其消解需要政府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另一方面,市场机制不能分担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技术创新活动具有高风险和高投入的特征,单个社会组织的承受能力有限,而重大创新活动的失败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影响,为了保证技术创新的成功和创新要素的高效组合,保证社会经济活动整体优化和高效,需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与干预[3]。
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一方成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4]。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在如何激励和引导企业发展技术创新的问题上,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政府作为委托人,主要职能是构建促进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的制度环境,建立产权保护、税收和资金扶持、风险分担等激励性政策,并通过市场机制传导和影响到企业,同时政府是众多技术创新企业产生经济效应的受益者和创新成果产生的社会影响及生态后果的承担者;众多企业作为代理人具体实施技术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政府不能替代企业直接组织和推进技术创新,那些为求生存和发展的企业适应政府的技术创新激励扶持政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觉地进行技术创新。也就是说,政府与众多从事技术创新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模型化为如下一类问题:政府作为推行技术创新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众多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称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只能观测到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被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这就构成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当前,技术创新面临着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方向是较少考虑环境质量的提高和资源的永续利用的传统技术创新,另一种是将环境保护作为不可或缺内容的绿色技术创新[5],这两种技术创新目标以是否保护环境、资源作为分野,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应该在绿色技术创新目标(“绿色目标”)或传统技术创新目标(“传统目标”)上作出选择,或者是兼顾“绿色目标”和“传统目标”;作为代理人的企业同时兼顾绿色技术创新任务(任务1)和传统技术创新任务(任务2)。
本文主要集中在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导向方面,根据Eugene Silberberg等构建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6],探讨政府在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兼顾技术创新的“绿色目标”和“传统目标”两个目标是否可行,政府制定绿色技术创新目标是否合理等问题,并根据分析结论提出实施建议。
假设政府是风险中性的,企业是严格风险厌恶的,两者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假设委托人使用线性激励合同,代理人执行两项任务,即任务1和任务2,模型假设描述如下。
设代理人得到报酬的产出线性函数为:
W=α+β1t1+β2t2
(1)
其中,W是代理人获得的报酬,其由两部分构成:固定报酬α和激励报酬β1t1、β2t2,β1和β2是委托人分别针对任务1和任务2的激励强度,t1和t2是委托人观测到的代理人在任务1和任务2上付出努力的不完全信号。
令产出为:
B(x1,x2)=p1x1+p2x2+e
(2)
其中,p1、p2分别表示代理人在任务1和任务2上的努力投入,成本由凸函数C(x1,x2)给出,假定产出并不能直接观测到(e的方差无限大),委托人观测到的是代理人在执行两项任务中付出努力的不完全信号,不完全信号ti=xi+εi,(i=1,2),εi为随机扰动项,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
设代理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d,采用均值-方差形式为:
Ud=E(W-C)-r·Var(W-C)
(3)
其中,r为代理人的风险厌恶程度。
期望效用函数Ud的最大化为:
(4)
假设最大化二阶充分条件成立,则满足
令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w,委托人在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条件下,选择合同的各种参数,以使产出的期望价值减去固定报酬为最大。此问题等价于将期望效用函数最大化。
期望效用函数Uw最大化为:
(1)βi的比较静态分析
βi的自比较静态分析模型为:
(6)
βi的交叉比较静态分析模型为:
(7)
导数结果的符号取决于两项任务之间的关系,若两项任务互补,则有C12<0,本导数大于0;若两项任务相互替代,则有C12>0,本导数小于0。
(8)
(9)
该导数的符号依赖于c12的正负。
(3)p1的比较静态分析
p1的比较静态分析模型为:
(1) 自比较静态分析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诸如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领域,具有资源依赖性强、环境危害性大、产品回收利用率低等特点,政府应对这些行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加大激励性干预力度,如针对绿色技术创新融资难的实际状况,研究设计以“风险投资管理局”为核心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制以支持绿色技术创新[7];针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人才匮乏的现实,政府通过建立产学研联合体,将企业的创新动力和科研机构的创新人才及设备进行对接,营造绿色创新的环境;针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品销路问题,政府通过公共采购的方式为绿色技术创新创造市场空间[8]。在做好激励机制的同时,从外部性理论入手,政府还要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即引起生态服务消费负的外部性行为者通过合理的方式补偿其承受者和生态服务享有者通过适当的方式补偿其供给者[9]。通过这些综合举措增强β1,激励技术创新供给者提供绿色的创新服务。
若政府对经济效益和财富增长更加偏好,就要加强传统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即增加β2的激励强度。一般而言,政府的激励手段主要包括:保护性政策(产权保护、信贷政策、价格政策等),政府资助制度(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策(为产品开辟市场、降低风险)等[10]。
(2) 交叉比较静态分析
模型(7)表明,通过上述导数结果的正负关系,可以考察出两项任务之间的互补或替代关系。
就实际情况来看,绿色技术创新是对传统技术创新的扬弃和提升,与传统技术创新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同,绿色技术创新以生态的外部性作为分野,更加注重对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循环利用等生态利益的最大化,在创新理念和创新结果上是有差异的。此外,由于以财政、税收为代表的扶持政策的方向性和以人才、设备为代表的创新资源的有限性等约束,国家对技术创新目标很难做到同时兼顾,所以,可以说绿色技术创新和传统技术创新这两项任务是相互替代的。进而,可以得到这一结论,若委托人提高对代理人执行其中一项任务的激励强度,会降低代理人对另外一项任务的投入。
就本文而言,无论政府强调“绿色目标”或“传统目标”中的哪一个目标,都会引起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对另一任务的努力程度的弱化,这个结论在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设计中至关重要,政府在未来的“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经济发展方向上,更多地关注技术创新的生态外部性,即发展经济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依据这一结论,政府在技术创新的激励过程中对技术创新的“绿色目标”和“传统目标”必须选择其一。
(1) 自比较静态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绿色技术创新由于其自身的风险性,其创新的初衷和结果有可能不一致;由于创新本身的专业性,政府对技术创新过程的努力投入程度很难观测,但是,绿色技术创新的目标是制造出“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利用”的绿色产品,政府可以通过对其创新结果设定标准,以便于进行分析和观测,从而作出判断。
(2) 交叉比较静态分析
模型(9)表明,该导数的符号依赖于C12的正负。前面分析过,任务1和任务2是替代关系,所以C12>0,于是该导数小于0。就是说,若任务1越难被观测,越应该降低对任务2的激励强度。
政府可以通过资源价格体系的调整、提高排污收费、实行排污权交易等措施,使边际外部费用全部或部分内部化为企业成本,这样可以强化对前者的激励力度,达到更好地贯彻绿色技术创新的目的。
这个结果的经济学解释是,当任务1的边际产出较大时,委托人越应该加强对任务1的激励,减弱对任务2的激励。这个结论的合理性是显然的,毫无疑问,加大对更有效率的目标的激励,使代理人将更加努力投入到边际产出更大的目标上,是符合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具体来说,“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利用”等绿色技术创新的边际产出更多地是反映在显性方面:一是绿色技术创新体现了环境友好的生态效益,二是体现资源节约的经济效益,三是提现了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社会效益。同时其边际产出也有隐性效益:一是绿色技术创新隐含着政府、企业对环境治理的责任,政府实际上是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规制和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和使用绿色技术,变“先污染后治理”或“边污染边治理”为“先治理、不污染或少污染”;二是绿色技术创新蕴涵了在技术创新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合理边界,作为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负责任的政府,采取适度的政府干预措施有利于化解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失效,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三是绿色技术创新隐含着人民的福利水平和幸福指数的提升,是当代和长远、全局和局部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可见,绿色技术创新的边际产出效率很高,政府理应加大对它的激励强度。
通过上述的模型分析,再结合我国技术创新的实际,本文得出以下有益的结论:
(1) 政府应在技术创新的“绿色目标”和“传统目标”这两者中作出政策抉择,目标的模糊或者企图达到双目标的兼容,很可能会造成激励的失败。
(2) 由于信号的噪音与激励强度间是反向变动的关系,因此,如果绿色技术创新中的“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利用”等是一个清晰且易观察的信号,政府强化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将是有效率的。
(3) 政府应做到激励措施与约束措施并举,政府既然选择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今后发展目标,就应该做到既加大对“绿色目标”的激励,又降低对“传统目标”的激励并加大对其约束力度,以便强化对前者的激励。
(4) 政府应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目标,由于绿色技术创新的结果包含着难以度量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从经济学角度衡量,只要绿色技术创新的边际产出不低于传统技术创新的边际产出,政府就应该加强对技术创新绿色目标的激励,这既是对前面结论的深化,也符合政府是理性经济人的判断。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政府对绿色技术创新激励导向的四点建议:
(1) 政府应明确选择技术创新的“绿色目标”
“节能、环保、低碳和循环利用”的绿色目标代表着未来技术创新的方向。只有明晰这一目标,才能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职能;否则,目标的模糊或者企图实现双目标的兼容,很可能会造成政府激励的失败。
(2) 政府应分阶段推进绿色技术创新
绿色技术创新有别于传统技术创新,它是一种负载生态价值观的全新的技术-经济活动,资源有效节约和环境质量提升等生态观念贯穿于绿色技术创新的始终。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由于企业价值取向与社会责任的背离,技术创新的“传统目标”仍在某些企业作为首要目标发挥着作用。为此,政府应充分认识到,绿色技术创新目标绝非在短时期内即可实现,必然会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应采取治标和治本两个阶段推进绿色技术创新。在治标阶段,政府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约束企业的传统技术创新行为,为治本创造条件;在治本阶段,则是从源头上治理,重点在制度、体制与机制上约束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使其自觉地朝向“绿色目标”努力。
(3) 政府应重点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在国家“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的政策背景下,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质量升级,在能源、化工等耗能领域和污染严重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型企业试点,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使这些试点企业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带动和引导更多的企业从事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同时,扶持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使其逐渐成为绿色技术创新型企业,为“十三五”及其后续发展阶段国家在所有存量企业中推行绿色技术创新提供经验并起到示范作用。
(4) 政府应建立绿色技术创新的保障机制
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从全局视角出发,进行顶层设计。一方面,要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的全程审核机制,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考核,优胜劣汰,使有限的扶持资金用于有价值的创新项目。另一方面,建立绿色技术创新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机制,利用国家的总体财力分担个别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风险。同时,建立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有效扩散机制,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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