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永和
在抽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只是抽样问题,它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工作中各种问题集中在抽样过程中的表现而已。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找出其根源所在,做到有的放矢,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来处理问题,更不能盲目地指责抽样人员的不是。正确、准确地解决这些问题,既能从根源上杜绝这些问题的再一次发生,又能体现质量技术监督的本质与内涵。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工作,主要包括制订抽查方案、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处理等5个环节。其中抽样工作相对来说技术含量最少,最不容易出问题。而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第4期刊登的《抽样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以下简称《对策》)一文,作者列举了抽样过程中的8项问题和12项整改建议,提出如何加强对抽样人员的教育与提高其技术水平来杜绝抽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此,笔者就抽样问题谈一点看法,与《对策》商榷。
根据国家抽样标准G B/T10111-2008《随机数的生产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规定,抽样就是抽取或组成样本的行动。那么,究竟如何使抽样做到随机,为此,国家抽样标准G B/T10111-2008规定了四种获得随机抽样的方法:第一种是随机数骰子法;第二种是随机数表法;第三种是伪随机数发生器法;第四种是扑克牌法。但是,不管采用哪种获得随机数的方法,都要事先对被抽样的产品总体N进行编号,并使编号不重不漏,具有唯一性,从而保证抽样达到随机抽样的要求与目的。
然而,在实际产品监督抽样中,往往受到被抽样产品总体量大,或时间、空间、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无法对被抽样的产品总体进行有效的编号,因而真正做到完全随机抽样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抽样人员要做到随机抽样,首先了解监督产品状况,避免在特性值相似聚集的样品中抽样;其次应从监督批中各个部位抽取,不能有意识地只抽好的或只抽差的;第三克服自身习惯方式,抽样不受其影响,比如对某种颜色、形状、大小甚至气味等偏好。只有这样就比较接近随机抽样的要求,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
《对策》就抽样过程中提出了8个方面的问题:1.抽样人员学历素质低;2.对抽样理论和方法缺乏必要的了解;3.缺少专用抽样器具;4.抽样未按标准执行;5.企业弄虚作假;6.抽样人员徇私舞弊;7.抽样单填写不规范;8.运输储存不当。然而,仔细分析这8个方面的问题后发现,真正与抽样人员有关的问题不多。
1.抽样人员学历素质低。无论什么单位都存在人员学历素质高低的问题,相对来说,检验岗位所需要的学历比从事抽样人员高一些,这也是很正常现象。它不是造成抽样工作质量差的主要原因。而《对策》所说的一些问题,即使学历素质高的人去也不一定能做得好,很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
2.对抽样理论和方法缺乏必要的了解。作为抽样人员只是严格按照抽查方案完成抽样工作的,完全没有必要强调要掌握监督抽样理论。而制订抽查方案的人必须掌握监督抽样理论,并根据抽查检验的性质(即分清是监督检验,是验收检验,还是交易检验),正确编写出抽查方案。抽样人员是绝对不能临时改变抽查方案(即临时改变抽样数量),否则会产生更大的错误。
3.缺少专用抽样器具。该问题影响抽样工作的质量不应该归咎于抽样人员的差错,纯属承接抽样工作单位的装备(装置)不够所致。抽样人员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4.抽样未按标准执行。监督抽样理论告诉我们监督抽查的样品数既与被监督总体N多少无关,也不能按产品标准执行,而是与监督规定的声称质量水平高低有关。这些问题抽样人员是无法左右的,抽样人员只能按抽查方案规定样品数进行随机抽样,不存在未按标准执行之说。
5.企业弄虚作假。揭露企业弄虚作假行为,不是单靠抽样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而是既要抽样人员深入了解企业并掌握情况,使企业无计可施,同时更要监管部门加大打击与惩罚力度,使企业不敢妄为。
6.抽样人员徇私舞弊。这个问题并不是抽样人员工作特有的,只要是由人从事的工作都有可能存在徇私舞弊的现象,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但可以加强制度建设,落实规范行为,对其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
7.抽样单填写不规范。这的确是抽样人员的问题,但与抽样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没有必然的关系,主要是抽样人员的责任心与业务知识的问题。要强化抽样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提高其业务知识水平,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8.运输储存不当。这实际上是抽查方案表述不完整或检验人员没有交待清楚,再加上承接抽样工作单位缺乏必要的条件造成的,仅靠抽样人员努力是无法保证样品不变质的。
抽样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看似是抽样人员工作能力低下与技术水平不够造成的,实际上是抽查方案制订不完善的结果,以及人们不了解抽样工作本质在抽样过程中的集中反映。而只强调提高抽样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技术水平,这是隔靴搔痒的整改措施,只会得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首先弄清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工作5个环节的工作性质,然后针对不同环节进行不同的教育与培训,达到综合治理,对症下药的目的。
1.制订抽查方案是整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工作中的关键所在。它是行政管理、监督目的、监督抽样理论以及检验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如果不懂质量监管政策,不知道产品质量监督的目的与作用,那么一切的监督抽查工作都毫无实际意义,也是不可能编写出准确、科学地抽查方案;如果没有监督抽样理论来支撑,制订出的抽查方案对样品来说能做出准确无误的判定,而对监督产品总体的判定就很难说是准确无误,会改变监督原先的目标与要求,甚至出现南辕北辙的结果;如果缺乏检验技术知识,再好的监督抽样理论也只是理论上能正确实施,实际上会出现按照抽查方案无法开展监督检验的现象。所以,编写抽查方案的“人”必须具备既要懂质量监管政策,又要熟练地掌握检验技术,还要精通监督抽样理论。
然而,在现实中往往把制订抽查方案的任务交给抽样人员或检验人员,没有按照监督抽样理论、监督目的与要求进行制订,而是在抄袭或简化产品标准,无形中把抽查方案编写成产品检验的作业指导书,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对策》所说的第1、2、3、4、8点的问题。因此,不能因为这些问题发生在抽样过程中就是抽样人员的过错。
2.抽样是简单的技术工作。它是按照抽查方案要求,做到随机抽取所规定的样品数即可,不能自由发挥。我们可以通过加强业务学习与思想教育来消除《对策》所说的第6、7点的问题,同时也可遏制《对策》所说的第5点的问题。
3.检验是纯粹的技术工作。它是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或检验规范要求,准确地把样品的特性值反映出来。
4.异议处理既是行政管理也是技术工作。它实际上是抽查方案的后续工作,即针对被监督者异议的具体要求,做好复验或复检工作。
5.结果汇总处理是行政管理工作。它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罚与整顿过程。通过处罚与整顿来促进、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总之,抽样工作是一项简单的技术工作,但是由于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各种各样的问题,或多或少地都会在抽样过程中反映、出现,这并不改变抽样工作的性质。作为质监部门不能只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机械地解决问题,更不能把抽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归咎于抽样人员责任,应该找出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只有这样解决抽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体现技术监督的本质与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