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
肺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大部分肺癌起源自支气管粘膜上皮。近年来,世界各国肺癌的发病率迅速上升。肺癌中85%为非小细胞肺癌,多数患者发现时已经是晚期,主要的治疗手段是化疗[1]。目前,我们研究发现使用培美曲塞二钠联合顺铂进行化疗的方案收到了满意的疗效,现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9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在我院收治的70例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非鳞癌)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腺癌45例,大细胞癌15例,肺泡细胞癌10例,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5例,观察组:男25例,女10例,35~68岁,平均(56.8±1.2)岁。对照组:男23例,女12例,40~70岁,平均(60.5±3.1)岁。入选患者心肺肝肾功能正常,无严重感染,预计生存期限>3个月,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例类型等方面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观察组:第1天静脉滴注培美曲塞二钠500 mg/m2(国药准字H20060672,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持续10 min;第1~3天静脉滴注顺铂25 mg/m2,21 d重复用药。对照组:静脉滴注培美曲塞二钠500 mg/m2(国药准字H20060672,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持续10 min。培美曲塞二钠用药前1周~用药结束后3周每日口服0.4 mg叶酸,隔3个周期在培美曲塞二钠用药前1周肌内注射1 mg维生素B12。地塞米松4 mg口服每日2次,培美曲塞给药前1 d、给药当天和给药后1 d连服3 d。预防发生过敏反应。每次化疗前后应用5-HT3受体阻滞剂,防止呕吐。整个用药过程要严格监测患者肝肾功能和血常规。若白细胞计数低于正常值则给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进行治疗,若血小板数值<75×109/L则需要进行升血小板治疗。
1.3 疗效及毒副反应评价 ①疗效评价参照RECIST标准执行。②毒副反应评价分级参照WHO化疗药物毒副反应评价标准[2]。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计量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差异在P<0.05时差异显著。
2.1 两组疗效比较 观察组临床总缓解11例(31.43%),疾病控制23例(65.71%),对照组临床总缓解3例(8.57%),疾病控制17例(48.57%)。观察组疗效明显高于对照组,且两组临床总缓解率相比(P<0.05),差异显著,见表1。
表1 两组疗效比较(例,%)
2.2 两组毒副反应比较 两组化疗过程中均无死亡病例,观察组35例共进行了152个治疗周期,不良发生率65.71%。对照组35例共进行了158个治疗周期,不良发生率85.71%。观察组不良反应率明显低于对照组,期间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中性粒细胞下降、身体疲乏无力、消化道反应和骨髓抑制。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作为临床上一种常见的恶性肿瘤,治疗过程很复杂,效果也通常不能令人满意。医学资料表明其致病因子包含吸烟、电离辐射、多环性芳香化合物、石绵、卤素烯类等[3]。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主要症状表现为咳嗽、胸痛、面颈部水肿、气促、胸腔积液等[4]。临床主要通过化疗来控制病情,以期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延长生存期。
培美曲塞二钠是一种抗叶酸制剂,它结构上含吡咯嘧啶基团核心,用药后它可作用于细胞内叶酸依赖性的代谢过程,从而达到抑制肿瘤生长的目的。研究表明,培美曲塞能够抑制合成叶酸所必需的酶活性,参与嘌呤核苷酸和胸腺嘧啶核苷酸的生物合成。顺铂则是二价铂原子同氯原子和氨分子相结合形成的重金属络合物,与双功能烷化剂类似。用药后可通过带电细胞膜。DDP主要作用在DNA链中嘌呤和嘧啶碱基位置。顺铂属于细胞周期非特异性药物,有一定的细胞毒性,能抑制肿瘤细胞中DNA复制,损伤细胞膜结构,抗癌作用较强[5]。本组研究表明培美曲塞二钠联合顺铂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非鳞癌)疾病缓解率达31.43%,疾病控制率达65.71%,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且毒副反应发生率65.71%明显低于对照组发生率85.71%。综上所述,培美曲塞二钠联合顺铂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非鳞癌)疗效显著,毒副反应也可以通过治疗得到缓解,值得推广使用。
[1] 吴庆国,徐淑兰,朱贵东,等.晚期肺癌患者生存质量影响因素分析.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11,14(1):44-45.
[2] 薛永飞.顺铂联合培美曲塞二钠用于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临床效果观察.中国实用医药,2012,7(27):154-155.
[3] 李秀华,孙传恕,戴朝霞,等.培美曲塞二钠单药治疗28例老年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临床观察.中国实用医药,2012,7(14):6-7.
[4] 马丽霞,韩力,刘显红,等.培美曲塞二钠联合顺铂治疗二线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临床观察.中国实用医药,2010,5(10):5-6.
[5] 李玉民,王华启.培美曲塞二钠联合顺铂治疗中晚期非小细胞肺癌36例疗效分析.肿瘤基础与临床,2010,23(3):264-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