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是艺术品增值的受益人

2013-09-11 10:39唐子韬姜隅琼
读者欣赏 2013年2期
关键词:艺术品法案条例

文/唐子韬 姜隅琼

2012年11月20日,一个先前并不为人熟知的法律名词“追续权”跳入人们的生活。北京荣宝拍卖公司总经理刘尚勇将其喻为拍卖业的“夺命追魂枪”,并发布在微博上,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有关追续权保护的条例,近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争论。该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实行艺术品追续权保护不仅是规范艺术市场、保护艺术家利益的手段,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本土艺术家在海外市场的权益,但是,在更多人看来,中国艺术品市场最早、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艺术家。

“劫富济贫”?

追续权法案产生的初衷,是帮助艺术家或其家属从艺术品的后期交易中获利。当代著名画家罗中立向记者表示,尽管追续权保护会给艺术家带来一定收益,但是艺术家自己并不一定在乎这样的收益。

罗中立表示,回想当年,在中国还没有形成艺术市场的时候,与他同时代的大多数艺术家还没有作品交易。在一批早期收藏家收藏了一些艺术家的作品之后,大家才有了艺术市场的概念。“当时我一个月的工资只有32块钱,一年不到400块钱,一张画能卖几百块钱,等于我一年甚至两年的工资,我很满足了。在当时,这是被周围同学羡慕的一件事情。”

罗中立认为,那个时候,收藏家能收藏画家的作品是画家自己的选择,藏家当时出的价格,是与艺术家双方自愿达成的。如果现在再用追续权保护条例让艺术家从当时售出的作品的增值中获利,可能很多艺术家都会像他一样不在意。“因为这是他们(藏家)个人的眼光好。对于画家来讲,那个时候能有人收藏自己的作品,是一件幸运的事。这可以让画家更好地投入创作。”

尽管艺术品追续权保护法在西方已经是一个成熟的法案,且已在欧盟国家广泛使用,但是,这样的行业法案在许多国家并没有获得广泛支持。英国诚信拍卖行协会主席、英国皇家古董艺术组主席尤班克告诉记者,尽管当初提出艺术品追续权保护是帮助一些生活窘迫的艺术家,为他们的艺术创作提供支持,但是这个法案并不是很公正。“欧盟在实施这一法案的过程中,造成了资金流向的不平衡。比如,很多来自法国的艺术家获得了补偿,钱都跑到法国去了。”他说,“而且,这一法案只适用于公开的交易方式,私下交易并不一定会遵循这个法案。”

《著作权法》特别强调,追续权保护条例将主要实用于拍卖交易。这成为拍卖业反对的主要理由。仅以《万山红遍》(下图)成交价2.9325亿元、《松与雪山》(右图)成交价2185万元为例,如果按追续权保护条例的缴纳比例(3%-5%)计算,这对藏家是笔不小的数目。拍卖界人士认为这无疑给收藏家造成负担,最终迫使收藏群体选择私下交易。

松与雪山 纸本设色 96×180cm 1988年 吴冠中

有悖公平

目前的中国艺术市场亟待规范,法律法规的健全是必经之路。将国际上已经发展成熟的经验引进中国,既要考虑中国的水土,还需结合实际的国际状况。或许,正如尤班克所说,追续权保护要“全世界共同来实施,才谈得上公正”。

中国拍卖协会常务副主任刘幼铮向记者表达了不满:“这明显是一种行业歧视!不能专门针对某一个行业推出某一项法案。他们的理由是,艺术品在拍卖行的交易是最透明、最便于操作的,有记录、有程序,所以推行艺术品追续权保护更方便,那些不规范的交易就不管了。这样做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让规范变成不规范。这种做法的市场导向是错误的,会将市场导向黑暗、导向不规范,对整个拍卖行业是不公平的。”

万山红遍 纸本设色 131×84cm 1964年 李可染

艺术品追续权的诞生

艺术品追续权保护法案1920年诞生于法国。那时,一位卖家在交易著名的巴比松派画家米勒的《晚祷》时获得高额利润,但这位早逝的艺术家的遗孀和孩子却生活在贫困之中,这种强烈的反差,引发了建立艺术品追续权保护法案的呼声。

艺术品追续权保护主要针对视觉艺术家,即艺术家有权在其作品的每次交易中,根据售价(或卖家的盈利)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无论是拍卖销售还是画廊销售。自从法国建立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后,这一制度很快扩展到欧洲其他国家和世界各地。如今,已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在欧盟地区,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已由欧盟议会及欧洲委员会纳入制度体系,所有成员国均须执行。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也采纳了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都在最近建立了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

艺术品追续权强调艺术家著作权的人身权,也即承认艺术家与自己的作品之间存在同源关系,哪怕作品已经不归作者所有。但是,在追溯艺术品的追续权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哪些作品可以受到艺术品追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显然,并不是所有的创作都能被列入艺术品追续权保护范围之下,其决定因素在于这是一件艺术作品、具有艺术价值。

在艺术品交易中,须支付给艺术家或其亲属的追续权费用一般由卖家支付。以英国艺术市场为例,卖家可以将相关费用纳入作品价格,由买家来支付,也可以和买家分担费用,或者全部由自己承担。在管理上,西方国家普遍通过第三方—独立的征税机构—完成艺术品追续权保护的实施,同时要求艺术市场的画商、拍卖行、画廊等向该机构提交所有的交易信息。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4条,欧盟在2001年提出了指令性文件,将实施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提上日程。这一指令建立在欧盟成员国长期协商的基础上,指令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在2006年1月前为艺术品追续权保护立法,同时,要求欧盟成员国每年向欧盟提交报告,陈述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实施的情况。

刘幼铮认为,法案的设立和实施要根据国情,慎重为之。“这条法案脱离了国外推行类似法律的初衷。当时很多画家穷困潦倒、没有生活保障。如今中国的艺术家很少有穷困潦倒需要市场接济的。”他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构多研究国外立法的情况,不能一概照搬。

罗中立认为,藏家能在早期购买艺术家的作品,是他们对自己的判断和眼光的一种自信,同时也是一种冒险。“就像买股票一样,也有风险。这些画家可能不会出名。今天,他们当年收藏的艺术品增值了,这是他们应得的收益。这是市场行为”。

在艺术品增值过程中,藏家、画廊、拍卖行等个人和商业机构也起了重要作用。而这部分收益,是否也应该给艺术家或其家属“分一杯羹”呢?

夜 布面油画 92×73cm 1990年 吴冠中

人物 四屏立轴 纸本设色 单幅108×43cm 1934年 齐白石

刘幼铮认为,一件艺术品的增值历程是复杂的,增值的背景和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是艺术家一个人的事情。他说:“艺术品的收藏历史是非常重要的,对艺术品的价格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超过艺术品本身。将这部分升值也归功于创作者,显然是不合理的。”他向记者举例,近日有拍卖行拍卖明代画家沈周的画作,因为有吴昌硕的收藏题跋,该画以千万成交。由此可见,艺术品的增值因素是多方面的。

华辰拍卖公司总经理甘学军曾在微博上痛批追续权条例“不厚道!不公平!不明智!”近日,他向记者详细阐述了三条理由:

首先,如果没有收藏家的收藏,很多艺术家的艺术作品就不会得到如此尊崇,更不会有这么高的价位。“古往今来,如果没有收藏家的收藏,艺术家就很难生存,艺术就很难传承。艺术家的第一桶金、支撑很多艺术家创作的第一个力量,就来自收藏者的欣赏、购买和收藏。但是,等艺术家成名后,这些作品再交易时,还要收藏者向艺术家支出额外的费用,这对最初鼓励、支持艺术家创作的人是不公平的”。

其次,只针对拍卖行的交易实施追续权保护条例,显然也会带来市场的不公平。“如果说要实行艺术品追续权保护条例,就应该每交易一次便收取一次,而不只是单盯住拍卖行。这造成了市场规则的不公平”。

最后,实行艺术品追续权保护,会阻碍人们参与艺术品交易的热情,甚至从根本上阻碍收藏的热情。“如果收藏热情没有了,交易也减少了,艺术创作的直接条件和动力、艺术家的生存条件都会受到影响,这从根本上不利于艺术创作”。

甘学军说:“这个条例看似在维护艺术家的权利,荫及其子孙,实际上损害了整个大局的利益。法案的提出者出发点是好的,结果却事与愿违。中国没有这样的传统,现实中也没有推行该法案的必要。”

甘学军分析,在目前的中国艺术市场中,拍卖对艺术创作、艺术交流和艺术传承支持最多也最有效。中国艺术品拍卖和由它带动的中国艺术品市场刚刚起步。现在它所取得的成绩微不足道,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面对这种形势,政府一定要从法律角度、行政管理角度去扶持推动,而不是限制和打压。

实施困难

撇开追续权保护条例草案所针对的对象及其态度倾向不谈,就其本身的实施而言,也将困难重重、具体操作十分复杂。

北京永乐国际拍卖公司总经理董军认为,该条例操作起来有难度。他说:“艺术品追续权的界定是十分复杂的工作。艺术品的市场经历非常复杂,这使得这一条例的具体实施麻烦重重”。

此外,他还担心该条例的实施将带来很多不良影响。其中之一就是会让多年来一直受到真伪问题困扰的拍卖行增加鉴定成本。“会出现把赝品指认成真品,以使相关继承人非法获利的可能。”他举例说。

他认为,目前,受经济大势的冲击及市场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拍卖行正处于最困难的时期,有关部门不应该再雪上加霜。

在很多受访者看来,如果追续权保护条例获得通过,将对中国艺术市场的发展造成非常大的阻碍,甚至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中国艺术市场刚刚在国际艺术市场上占据了一定的地位,它的绝大部分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推动和完善,而不是增加羁绊。文化的大繁荣和大发展,离不开交易市场的大繁荣和大发展。没有交易,何来艺术创作的热情,何来收藏的途径?没有创作、没有收藏,遑论传承。中国要输出自己的文化,要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就应该从文化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对艺术品市场以扶持为主,促进其繁荣发展。

摘自/《上海证券报》

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在欧美的实施

英国于2006年开始实行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2012年将去世的艺术家也纳入艺术品追续权保护的范围。英国艺术品追续权的实际费率为作品成交价的0.25%至4%,艺术家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2500欧元、最低不低于1000欧元的补偿。管理艺术品追续权保护法案实施的“设计与艺术家版权协会”收取艺术家所得的15%作为管理费。根据英国皇家学院的调查,虽然英国艺术市场一开始曾对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持怀疑态度,担心影响交易量,但最终结果显示,其并未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丹麦实行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是在1990年。一家名为COPY-DAN的机构被文化部指定为管理机构,同样收取15%的管理费。艺术品追续权费率被定为作品价格的5%,最低不得低于3000欧元,适用于所有公开交易。在世与过世艺术家均受保护。该机构每年向艺术家一次性支付该年的艺术品追续权收入。在作品售出后3年内,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可申请获得艺术品追续权收益。

德国在1965年建立了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并在2006年将其纳入《版权法与邻接权法》。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收取10%的管理费。适用于艺术品追续权法案的作品,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400欧元,艺术家可获得5%的收入。

法国的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建立在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其支付比例由中间机构“绘画及造型作品作家协会”制定。2001年,法国为了配合欧盟的指令而对艺术品追续权法案做出了调整。法国的艺术品追续权适用于所有价格超过750欧元的艺术品,而相关管理机构则收取20%的管理费。

在澳大利亚,艺术品追续权法案曾引发大规模争论,最终于2009年被议会通过。适用于该国艺术品追续权法案的作品售价不得低于1000澳元,艺术家所得为售价的5%,不封顶。澳大利亚与法国一样,在艺术家去世后70年之内,其继承人仍可享受该收入。管理艺术品追续权法案实施的机构由澳大利亚环境、水利、遗产和艺术部选择。

美国仅有加利福尼亚州建立了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于1977年实施,适用于价格在1000美元以上的艺术品的交易,艺术家所得的收入为销售价格的5%。该艺术品追续权适用于居住在加利福尼亚的卖家和艺术家,及在加利福尼亚进行艺术品交易的美国籍艺术家。艺术家去世后20年内,其继承人仍可享受该收入。但是,如果交易在艺术商之间进行,则不适用艺术品追续权保护法案。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存在处理艺术品追续权的中间管理机构,由卖家联系艺术家并支付其相关收益。如果卖家在交易后90天内都无法联系到艺术家,该部分收入会转到加利福尼亚艺术委员会,后者将在7年的期限内尝试完成支付。如果始终未能联系到艺术家,该笔收入将投入公共艺术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实行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其艺术家的作品在实行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的地区进行交易时,艺术家本人也无权获得相关收入。因此,实行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不仅是规范艺术市场、保护艺术家利益的手段,也是维护本土艺术家在海外市场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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