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敏达
“校中校”是改革开放以后,为解决“公平与效率”等突出的教育问题而采取阶段性体制改革措施。所谓“校中校”是指国家公立学校通过与民办学校联合或扩建分校等形式以民办学校的方式继续招生的“替身学校”。通常实行“校中校”的学校都是当地的重点学校,所以人们亦将这种现象形象地称之为 “名校”办“民校”或“一校两制”。
相比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在学校性质上的差异使得“校中校”现象在两个不同阶段的学校中所产生的影响也截然不同。而大多数文献在对“校中校”现象进行剖析时往往将两个阶段等而视之,在阐述其弊端时却往往着眼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而忽视了对高中阶段学校的特殊性。加之教育政策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使得普通高中阶段的“校中校”现象难以得到相对客观的分析、评价和理性的制度规范。
政策所引起的制度变迁往往是政策主体选择的结果,而这种选择恰恰是价值理性优先于工具理性的表现。本文对于“校中校”现象的价值分析将主要采用描述性方法,对价值现象和价值观进行描述、分类和概括,对政策价值选择和具有价值倾向的行为方式进行描述和分析,[1]旨在探究该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依据。此外,本文还将从“利益相关者分析”的视角对高中阶段利益群体进行简要分析。
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校中校”制度利益相关者关系图如下:
而“校中校”制度中的利益相关者特点可以总结为下表所示:
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度 行动影响力 行动预测 行动意愿学生 高 低 支持 高名校 中 中 支持 中名校教师 中 低 支持 中非名校 中 低 不支持 中低非名校教师 中 低 中立 中低学生家长 中 中低 支持 高教育行政部门 低 高 中立 不确定
学生: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可以划分为“高分从常规渠道录入名校的学生”和“不足分高收费录入‘校中校’的学生”。但是,由于“校中校”通常拥有独立的教育教学设施,故而第二类学生一般不会挤占第一类学生的教育资源,从而侵害第一类学生权益。故而本文对于学生利益的论述主要以第二类学生为主。
第二类学生指升学考试中分数低于重点高中(即所谓“名校”)的录取分数线一定限度,通过缴纳高学费进入重点高中设立的“校中校”的学生。这些学生无疑是“校中校”政策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毕竟教育的质量往往对人一生的发展能够产生深远影响。对于这些学生而言“校中校”政策的积极影响表现在:一方面,“校中校”政策扩大了能够获得相对高质量教育的学生范围;另一方面,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质量差距短期内难以弥合,“校中校”无疑为在中考中发挥失准的学生提供了一个 “公平”的机会,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考定终身”负面影响。
其利益损失表现在,这些扩招学生在就读高中期间需要花费比统招生高出几倍的学费。如果没有“校中校”,这些学生确实能够省下一笔额外学费,但是同时也失去了进入重点高中的机会。故而,就其行动意愿而言,这些学生愿意承担这笔额外学费。
名校:重点高中,即“名校”,是实施“校中校”制度的主体。在这一制度中,其获得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相当于民办学校的较高收费得到相当的经济利益,可以用来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学条件;二是通过扩大招生进一步网罗优质生源,有利于提高其升学率从而使得“校中校”制度得以延续;三是“校中校”制度也使得重点高中就学人数增加,从而需要招聘、引进更多老师加以培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
在这一制度中,重点高中的利益损失则主要表现为由于扩大了招生和一部分新手教师在经验上相对欠缺与未及融入学校教学体系,在一段时间内会造成重点高中学生培养质量和升学率相对下降。
非名校:非重点高中在“校中校”制度中主要作为利益受损者出现。重点高中的扩招使得非重点高中的优质生源数量不断缩减,其升学率难以提高,故而在下一年的招生中继续处于不利地位。校内教师的待遇也因此难以得到保障,面对无心向学的学生教学热情降低,也使得部分教师只能选择通过有偿家教或兼职补习班来提高收入。
学生家长:学生家长在这一制度中是“准利益获得者”,意即没有明显的利益受损,但其利益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这一制度中主要表现在:家长无法预先判定通过缴纳高额学费给予子女争取的名校是否就能产生相应较高质量的成果。换言之,是学生家长以经济代价为子女“换取”了重点高中的就读资格,最终其子女受教育成效是否符合家长的心理预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出于人力资本投资的考虑,学生家长往往具有较高的行动意愿。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校中校”制度中并不是直接的利益获得者或利益受损者。之所以将其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是因为:首先,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普通高中的主管部门具有最高的行动影响力;其次,学生及家长对这一制度的反应往往对教育行政部门是否采取行动、采取何种行动和采取行动的力度产生重要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校中校”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重点高中形成了学校发展的“良性循环”,而非重点高中却相对形成了“恶性循环”,导致高中阶段学校“强弱”势力关系难以得到改变。这一制度虽然扩大了接受优质教育的学生群体,但毕竟无法满足整个社会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在“校中校”制度中利益受损群体的“不满的情绪”所汇集的舆论力量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了较大的压力,使其必须出面干预普通高中的“校中校”制度。因此这也是在法律政策俱不完善的条件下形成的普通高中“校中校”制度饱受人们争议之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对于普通高中“校中校”现象所带来的弊端主要集中在几方面:第一,破坏“择优招录”原则,影响教育公平;第二,经费运转不透明,易滋生教育腐败;第三,导致校际差异,致使“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第四,冲击民办教育,影响其生源质量。
上述弊端确实存在于目前部分拥有“校中校”的名校当中,值的注意的是,这些弊端毕竟不是“校中校”制度原初的理念缺陷,而是由于制度设计和约束缺失所形成的漏洞造成的。利益受损者与利益获得者的矛盾既可能出自于制度的弊端,也可能源于“妒忌倾向”的假设。这种假设倾向于每个人的状况更坏,在此意义上它是使集体不利的。理想的状况下各利益相关者可以采取“相互冷淡”的理性,他们通过努力为自己赢得最高指标的基本社会善,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2]因此,“一刀切”地叫停高中阶段“校中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应该通过制度变迁的方式弥补原有制度的缺陷,创造并合理地向更多的学生群体分配优质教育资源。
毋庸回避的是,“校中校”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使用公共教育资源扶持民办教育并使公立学校从中获益。虽然其在短时间内可以迅速增加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学生人数,但是如若长此以往而不再增加其公共服务的范围,那么势必会影响公立学校的价值定位。[3]因此“校中校”制度只是公立教育发展和政府引导、扶持民办教育的过渡环节。通过这一环节,应使得一批财力雄厚的民办学校得以依靠其较高的教育质量和优质的教学服务设施进入与一流公立中学比肩的行列,从而通过提供不同的教育服务为具有不同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自由选择的可能。为区别目前存在的“校中校”制度,本文将所提出的新制度称为“高中学区”制度,其运行的流程图如下:
在“高中学区”制度中,初期的“校中校”是以“民办公助”的形式出现的,公立学校通过对其“校中校”的直接管理和教育资源共享,使得“校中校”的教育质量很快便与作为其“母体”的公立学校旗鼓相当。同时,由于教师资源共享和新老教师搭配教学,有利于新教师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此外,教育质量较高的公立学校通常具有特色的教师校本培训体系、成熟的学校管理模式以及能够形成积极隐形教育影响的校园文化,而这些优势都可以通过“校中校”制度快速传导至“校中校”之中,使其迅速成为一个“成熟的高中”。从而通过一段时间的磨合,“母校”与“校中校”的差别将仅限于学费收取的不同,而不存在教育质量的差异。
在初期的“校中校”制度运行5-10年后,因扩建“校中校”而引进的新教师逐渐开始成为学校骨干力量,此时“高中学区”制度就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即“校中校”的剥离阶段。此时,公立学校需要退出“校中校”的管理层,不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而非公立学校编制的教师于“校中校”继续任教,以保持其教学、日常工作稳定开展。但是,公立学校不应完全切断与“校中校”的联系,首先,二者应该依然保持合作关系,并在贯彻中央和地方教育政策文件时对其进行指导。其次,公立学校的剥离程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可以选择是否共同开展课题研究、教师培训以及是否共同进行集体备课等,从而逐步地实现“校中校”的完全民办化和管理自主化,且不至于造成教育质量的较大起伏。
“高中学区”制度的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应该是同时进行的。即,扩展新的“校中校”,这一过程由两条路径实现:第一条路径是完全复制“高中学区”制度的第一阶段;第二条路径则是一方面扩建一个较小的校区(校区规模取决于第二阶段“校中校”剥离后仍然盈余的骨干教师数量),另一方面吸纳本区域内的一所“非名校”的普通高级中学,参照第一阶段进行学校管理和教师培养,但是只能对学生收取公立教育费用。如果“高中学区”制度只扶持和培养私立学校,那么其结果很可能是在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优质高中均是私立高中,而这样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虽然通过利用公共教育资源丰富了优质教育的类型,但是却抬高了教育的成本,违背了国家提供公立教育的初衷,也损害了人民大众接受优质公立教育的权益。
通过上述阶段的循环,“高中学区”制度最终将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以一个公立学校为中心学校,多个曾经的“校中校”作为辐射学校的“大学区”。大学区的中心学校与辐射学校之间不存在直接隶属关系,但是国家教育政策方针可以藉由中心学校向辐射学校传导。同时,中心学校需要定期组织大学区内的学校进行教学工作交流学习以及骨干教师的培训,从而保障大学区内学校的教育质量。在大学区中,中心学校与辐射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具有多种类型,以满足在初中毕业后具有不同教育需求的学生;但是,中心校区与辐射校区不存在或只存在极小的教育质量差异,从而可以方便该大学区内的初中毕业生就近入学,并且有利于缩减普通高中班级规模为课程和教学改革提供基础,实现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的确,教育公平关系着社会中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故而教育公平的实现也是人民大众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如果通过立法和政策手段取缔普通高中的“校中校”只能实现形式上的教育公平,无法根本改变公立学校之间教育质量的差别和民办教育发展桎梏,教育的实质公平亦难以企及。因此,需要国家对普通高中进行专门的教育立法以引导和约束其价值取向和行为,并利用政策的手段通过对普通高中管理制度的创新、规范和调整,逐步实现教育的实质公平。
[1]Zsuzsa V and Ruairi B.A stakeholder analysis[J].Health Po1icy and Planning.2000.15(3):338.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11.
[3]郭垒.教育公平、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共产品[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