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黎明,刘海波
(中国科学院 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90)
目前,专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在理论上尚不明确,许多学者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是大部分实证研究都是从专利保护强度入手,关注专利制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如Smith(1999)[1]实证发现,对于那些模仿威胁最大的国家,进口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美国出口贸易存在正向关系;Fink和Primo Braga(2005)[2]将 Ginarte-Park 指数加入一个标准引力方程,研究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非能源进口和出口的双边贸易影响是显著正向的,但对高科技产品的双边贸易具有负向的不显著影响。对于这个与人们预想相反的结论,两位学者给出四个可能的解释,其中一个是,实证研究没有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这对一些产业的贸易可能是重要的决定因素。Harrison和Revenga(1995)、Tybout(2000)以及 Trefler(2004)也指出,采用最能反映贸易政策变动的指标如关税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很少[3]。也就是说,贸易政策是研究专利对国际贸易影响一个应该关注的重要因素。事实上,贸易作为国家之间商品交换活动,其基本动力就是贸易产品比较成本优势。根据李嘉图的相对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与俄林的H-0理论的要素禀赋论,这种优势既可能来源于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禀赋差异,也可能来源于技术水平差异,各国总是试图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努力进口没有比较优势的货物。因此,在比较优势理论的框架下研究专利、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的关系更具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本研究首先计算了我国相对美国、日本等17个发达国家的相对单位劳动成本,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相对单位劳动成本、专利申请、出口退税政策对医药出口贸易的影响,其次本文探讨了专利保护强度、关税减让政策对医药进口贸易的影响,具体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专利、贸易政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反映一国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单位劳动成本(unit labor cost,ULC)。所谓单位劳动成本是指每单位产出所需要的劳动成本支出,即单位劳动成本=总劳动成本/实际产出。总劳动成本包括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红利、补贴及社会保险等,实际产出则是指增加值。
为了尽可能地反映我国同各贸易国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本研究选取美、日、德等17个发达国家作为参照物,以美元为基础货币,依据我国对各国的出口额设置相应权重,从而计算我国的相对单位劳动力成本(relative unit labor cost,RULC),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ULCcnj是第j年我国的单位劳动成本,ULCabij指第j年除中国以外的第i个国家的单位劳动成本,wij指第j年我国对第i国出口额占对17国总出口额的比重。ecnj表示第j年我国人民币对美元的市场汇率,eij则表示第j年第i个国家本土货币对美元的市场汇率。也就是说,ULCcn/ecnj表示以美元为基础货币得到的我国第j年的单位劳动成本。
美国劳工统计局国际比较部(www.bls.gov/ilc)统计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以美元为基础货币的单位劳动成本指数(2002=100),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参照联合国ILO数据库和世界银行关于17国制造业增加值、就业人员和每周工时的数据统计,计算出2002年各国真实单位劳动成本。根据单位劳动成本指数和基础年(2002年)真实单位劳动成本的比值最终得出1992-2010年我国相对17国的相对单位劳动成本,参照表1。
表1 1992-2010年我国相对17国的相对劳动成本情况
续表1 1992-2010年我国相对17国的相对劳动成本情况
为了得到医药产业的贸易进出口数据,本研究以中国医药保健品贸易网对医药商品分类为基础,得到了化学原药、化学制剂、中药、生物生化制品和医疗器械的八位海关代码(2011版海关商品HS编码)。具体参照表2。
海关统计总署统计了1994-2010年我国的出口退税数据,同时,世界银行给出了1994-2010年我国的工业产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由此我们可以得到1994-2010年我国医药产业进出口贸易、关税减让和出口退税情况,具体参照表3和表4。
发明专利作为一种产权化的智力成果,既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体现,也是这种创新能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因此,本研究选取医药产业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来反映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为了得到这一指标,本研究在参照德国弗朗霍夫系统创新研究所Ulrich Schmoch(2008)①Ulrich Schmoch在2008年提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报告——“Concept of a Technology Classification for Country Comparisons”中给出了技术领域和IPC分类的对应关系,具体可参照:www.wipo.int/ipstats/en/statistics/patents。的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构建IPC分类与产业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借助主分类号和关键词检索可以得到医药相关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检索得到1992-2010年我国医药产业的国内发明授权数据(具体参照表5和表6)。
表2 医药产业海关商品编码一览表
表3 1994-2010年出口退税和医药产业出口情况
续表3 1994-2010年出口退税和医药产业出口情况
表4 1994-2010年我国专利保护强度、关税减让及医药产业进口贸易情况
续表4 1994-2010年我国专利保护强度、关税减让及医药产业进口贸易情况
表5 医药产业分类与IPC分类对应表
必须指出的是,按申请日划分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即是当年的发明专利申请且这些专利后来被证实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由于这些发明专利的确存在一定的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且这些专利的技术价值是一个逐渐释放的过程,因此,我们以永续盘存法计算发明专利存量来反映技术水平的变化。其计算公式如下:
表6 1992-2010年医药产业按申请日划分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情况
续表6 1992-2010年医药产业按申请日划分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情况
其中St表示第t年实际发明专利存量,St-1为第t-1年实际发明专利存量,Pt为第t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折旧率参照Griliches和Lichtenbeg(1984)关于 R&D资本存量折旧率的设定,取 15%[4]。
假定发明专利存量的平均增长率等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扣除价格因素)的平均增长率,于是可以得到:
当t=1时,根据公式(1)和(2)可以得到: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大力推行出口导向政策,对于出口企业实行退税。1985年3月,国务院(1985)43号文正式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由于当时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综合退税率并不是很高,一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的平均出口退税率只有11.2%,并且退税率调整并不频繁。因此,本研究将税制改革的1994年为起点,在此基础上,分析1995-2010年国内专利申请增长率和出口退税变化率对我国医药出口贸易额增长率的影响。为了减少其他因素的干扰,保证模型分析的稳定性,本研究在控制变量中医药出口贸易一阶滞后项,并假定当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对企业出口贸易的影响存在一年的滞后期。
应用传统回归分析方法对各经济变量的关系进行估计与检验的前提条件是各变量必须具有平稳的特征,否则容易产生伪回归现象。由于现实中各经济变量时间序列可能具有非平稳性,因此首先应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平稳性检验。利用EViews6.0软件检验面板数据相对单位劳动成本(rulc)、已获授权的国内发明申请(patent)、出口退税额(tax)和出口贸易额(ex)四个序列的单位根,发现上述四个序列均为1阶单整。由此,本研究构造了下述基于面板数据的双对数模型:
其中i分别代表化学原药、化学制剂、生物生化制品、中药和医疗器械五类产业。
由于模型使用的数据涵盖了时间、指标和个体3个方向的信息,因此模型设定形式可以分成不变系数模型(专利申请和贸易政策对五类细分产业的影响系数相同且无个体差异)、变截距(专利申请和贸易政策对五类细分产业的影响系数相同但存在个体差异)和变参数模型(专利申请和贸易政策对五类细分产业的影响系数不一致同时又存在个体差异)三种。利用协方差分析检验,检验如下两个假设:
根据上述假设构造相应的F统计量F1和F2,计算结果表明,F2=237.97>1.82,故拒绝H2;F1=23.96>1.92,拒绝H1,因此,模型应采用变系数模型,利用截面加权的Pooled EGLS(Cross-section weight)得到模型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变系数模型计算结果
由模型结果可知,从1994-2010年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与医药产业出口贸易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过程证实了上述观点[7]。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增值税制,这使得出口商品平均退税率从11.2%调至16.63%。退税率的大幅度增长刺激了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但也增加了中央的财政负担,大量出口退税资金难以到位,于是,我国在1995年和1996年多次调低出口退税率,最后调整为3%、6%和9%三档,平均退税率由16.63%下降到8.29%。但随着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的外贸出口受到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开始逐年提高出口退税率,到2001年底我国出口商品的综合出口退税率达到了15%左右,形成了17%、15%、13%、5%四档的退税率体系。随着退税率的上调,全国的贸易出口又大幅度上升。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1999年到2002年我国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年均增长36.3%,相应地,全国的出口贸易年均增长也达到了18.6%。出口退税额的大幅增加使得中央财政面临巨大收支压力,事实上,到2002年底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款达到了2477亿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鼓励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降低“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与此同时,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保证退税款及时、足额退还给出口企业,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5年开始,我国又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提高了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从模型结果看,单位劳动成本对医药出口贸易的弹性系数均大于1,也就是说,单位劳动成本每降低1%将换来更高的出口贸易增长。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速度发展,我国企业的单位劳动成本不断上升,相对发达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渐消失,根据上述数据计算,1995-2010年我国相对美国、日本等17个发达国家的单位劳动成本反而上升了0.45%,对医药出口贸易的贡献约为-6%(中药和化学制剂除外,参照表8),也就是说,从三个五年规划期间看,我国的相对单位劳动成本优势对医药出口贸易增长的影响并不显著。对于化学制剂产业而言,我国目前尚处于贸易逆差阶段(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化学制剂业实现出口贸易额11.95亿元,进口贸易额43.24亿元),其他细分行业均为贸易顺差,这就说明我国目前很多化学制剂药物需要通过引进,自身的技术水平还非常有限,这可能是造成单位劳动成本负影响达到15%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发明专利授权的影响看,发明专利授权与医药出口贸易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中药产业除外),根据模型估计结果推算,发明专利申请带来的行业技术水平提升对化学原药和医疗器械出口贸易的贡献率约为44%,而对化学制剂和生物生化制品出口贸易则超过了60%。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可能原因是,相对化学原药而言,化学制剂和生物生化制品更依赖专利保护,同时,我国在医疗高端设备制造方面的技术相对落后,其发明专利带来的贡献相应降低了。
另外一个有趣的结论是,发明专利授权对中药产业出口贸易存在显著的负影响,这与我国中药产业自身特性以及中药产业面临的出口环境紧密相关。事实上,这种负相关关系是有偏误的。从出口贸易看,中药出口贸易呈现U型发展趋势,平均增长率仅有1.52%,而化学药品、医疗器械等其他四个子行业均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11%,而且中药产业出口贸易占全部医药出口贸易的份额不足3%,同时,相对发明专利授权而言,贸易政策的影响作用更为明显,为了与中药出口贸易U型趋势一致,模型最终会选择扩大贸易政策的正向作用并强化专利申请的负向作用,对比贸易政策的弹性系数(0.62>0.25)也能发现这一特点。这是导致上述模型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于造成我国中药出口贸易停滞的原因,首先,从出口市场看,我国中药的出口市场主要在亚洲地区,尤其是日本和香港地区。根据中药医药保健品贸易网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对日本和香港的中药出口占总出口贸易额的33.71%。而事实上,1994-2010年日本和香港的经济发展基本处于停滞阶段,主要出口市场需求不振是我国中药出口贸易呈现U型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参照图3)。其次,从出口商品结构看,目前我国中药出口仍然以原材料为主,天然以及经过初级加工的中药材仍然占有出口中药的绝大部分,附加值较高的中成药以及提取物所占有的国际市场份额依然很低。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成药出口额占比仅为13.6%,不仅如此,2010年世界中药市场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美元,而作为中药发源地的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不足10%。以原料药为主的出口结构是造成中药出口贸易呈U型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出口结构也使得中药产业的出口更依赖贸易政策的支持,这与模型给出的出口退税政策弹性系数是相一致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中药出口贸易的弹性系数超过了0.6,而对其他行业的弹性系数则在0.5左右。
图2 1994-2010年中药主要出口市场制造业增加值情况
关于专利保护与进口贸易的实证研究已经非常多,其中影响最大是Ginarte和Park,他们利用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立法指标量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即GP指数。但这一量化方法只适用于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对于正在转型的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强度对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有重大影响。对此,许春明(2008)[5]从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意识以及国际监督五个维度量化了知识产权执行强度,最终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知识产权立法强度×知识产权执行强度。按照这一方法,本研究中的专利保护强度PR计算公式为:
其中Lei表示第i年的专利立法保护强度,即GP指数;Exi表示第i年的专利执行强度。专利执行强度中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和国际监督的量化沿用许春明现有指标,当律师占总人口比例超过万分之五时司法保护水平分值为1,小于万分之五时,等于律师实际比例与万分之五的比值。当我国立法时间超过100年时(起始时间为1954年),行政保护水平分之为1,小于100年时用实际立法时间与100的比值。用“WTO成员”作为对国际社会监督的度量指标,若一个国家是成员,则“WTO成员国”的分值为1,否则为0,同时,假设从1986年复关谈判开始至入世第五年的2005年,“WTO成员”指标从0均匀地变化到1。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2006年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在技术转移与经济增长中的作用》(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Economic Growth:Theory and Evidence)表明,人均GDP3400美元(1980年不变价,1980年人民币为5100元)是个阈值,低于3400美元,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没有显著联系,高于这个值,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有着显著的和积极的联系[6]。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2008年我国实际人均 GDP为5074.06元(1980年价),因此,本研究以2008年为节点,当期产业人均增加值产出(增加值与从业平均人数之比)超过2008年的人均增加值产出则分值为1,小于阈值则用实际人均增加值产出同2008年产业人均增加值产出的比值。1996-2007年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取自《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08-2010年产业增加值取自《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年鉴》,具体参照表9。
表9 1994-2010年专利保护强度计算
续表9 1994-2010年专利保护强度计算
一般认为,社会公众受教育程度越高,其知识产权意识随之提高。因此本研究以每十万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口比例度量社会公众意识,比例达到千分之五时分值为1,小于千分之五时分值等于每十万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口除以5000。对上述五个指标分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即得到1994-2010年我国的专利执行强度。为了满足WTO的要求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我国在近20年内大幅降低了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因此,本研究用世界银行统计的我国工业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量化贸易政策对医药产业进口贸易的影响。
除专利保护和关税税率外,居民医疗支出也是影响医药进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居民医疗支出的不断增加,医药进口贸易也会随之增长。本研究采用1995-2010年人均医疗支出情况(1994年数据缺失)考察居民医疗支出对医药进口贸易的影响,人均医疗支出数据来自世界银行数据库,参照表10。
表10 1995-2010年我国人均医疗支出情况
为防止伪回归现象,对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 发现经过对数处理化后专利保护强度(protect)、工业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tariff)、人均医药支出(pmp)和医药进口贸易(im)四个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故构建如下双对数线性回归模型:
其中i分别代表化学原药、化学制剂、生物生化制品、中药和医疗器械五类产业。
根据协方差分析检验,F统计量F2=169.79>1.82,故接受 H2;F1=6.45 >1.92,接受 H1,因此,模型应采用变系数模型,利用时期加权的Pooled EGLS(Period weight)得到模型结果如表11所示。
表11 变系数模型计算结果
从模型计算结果看,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专利保护强度的提升对我国化学制剂、生物生化制品和医疗器械的进口贸易增加有显著影响。专利保护强度每提升1个百分点将促进化学制剂进口贸易增加1.42%。按照1995-2010年专利保护强度的平均变化率推算,专利保护强度的改善对我国化学制剂进口贸易的贡献约为56%左右,以此推算,专利保护强度改善对生物生化制品和医疗器械进口贸易的贡献分别高达93.38%和74.91%。与成品药和医疗器械不同,专利保护强度对化学原药和中药进口贸易影响并不显著,这是因为原料药向成品药转化也需要大量专利技术的支撑(中药产业仍以中药材等原料药为主,中成药份额非常小),相应地,这些原料药进口贸易的发展主要依赖我国人均医疗支出的快速增长。
表12 专利保护强度和关税减让对医药进口贸易的影响
一般来说,随着关税水平的降低,国外企业的产业更容易进入国内,这种竞争会促使国内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改进生产技术水平,从而带动进口贸易,然而,根据上述模型结果,我国工业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每降低1%将导致化学制剂进口贸易增长率降低2.74%,促使生物生化制品进口贸易降低1.97%。按照平均增长率推算,关税减让对我国化学制剂和生物生化制品进口贸易的负面影响甚至超过100%。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在于,随着关税总水平的降低,贸易更加自由,我国的医药企业受到发达国家的冲击,也就是说,工业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的降低对我国医药的行业生产率产生了负面影响。以化学制剂为例,1995-2010年我国化学制剂进口贸易变化率与工业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变化率之间存在显著 的同向相关关系,参照图3。
图3 1995-2010年我国化学制剂进口贸易变化率与工业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变化率
表13 化学制剂进口贸易和关税减让的关联分析
必须指出的是,工业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不仅涵盖医药商品还包括其他商品和原材料,它实际上反映了医药产业面临的国际环境,是国外企业进军中国市场难易程度的显现。事实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Integrated Database(IDB)notifications数据统计,以海关商品编码HS300420(其他已配剂头孢菌素制剂)为例,1997年我国该商品的最惠国适用税率(MFN Applied Tariff)为14%,2001年仍保持在14%,2002年降低到8%,2003年降低至6%且一直保持到2009年。也就是说,随着工业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的降低,外资企业更容易进军中国市场,在这种大背景下,一方面,医药企业从国外进口商品价格更便宜,这对进口贸易是一种负向效应;另一方面,国内企业生产率受到冲击,在以来料加工贸易为主的格局下,国内企业进口需求也会降低,从而对进口贸易产生负向效应。王恬(2009)[8]研究发现,无论是采用执行关税还是采用最惠国关税(MFN Tariff)作为关税变量,进口关税减让都对我国制造业内资行业产生了冲击,显著降低了这些内资行业的生产率。国际知名的市场调查机构IMS在2009年的一份针对非处方药OTC的报告中说:“从2007年到2009年,中国国内OTC市场只有合资企业上市了少数几个新产品,如杨森的某皮肤过敏药物、葛兰素史克的芬必得新头痛装、惠氏的某感冒咳嗽药等。3年里,上市的新药加起来也只有个位数。”
我国相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动成本比较优势对医药出口贸易增长的影响并不显著,而且伴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这一优势正逐渐被印度和泰国等国家所取代[9]。研究发现,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行业技术水平提升和专利保护强度的不断改善是近20年来医药产业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但出口退税并非我国医药企业提升出口竞争力的“制胜法宝”,尤其对于中药企业而言,关键还在于加快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加强企业合作创新,提升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水平。我国专利保护强度的改善对促进成品药和医疗器械的进口贸易有积极作用,而原料药进口贸易的发展则主要得益于我国人均医疗支出的增加。此外,进口关税减让对我国化学制剂和生物生化制品进口贸易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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