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博
2013年1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简称《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原总局67号令进行了修订完善,对于促进有机产品产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分7章63条,明确了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定义和管理体制,对认证机构管理、有机产品进口、证书和标志等方面予以规范,还规定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和罚则。
为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有效监管,《办法》第五章增加了以下内容:1、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中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七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办法》第十二条、三十三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建立了认证证书统一编号制度、认证标志统一编号制度、档案记录制度,对于出现问题的有机认证产品实施溯源。
《办法》第十条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明确为现场检查、产品检测、环境监(检)测三个必经程序。保证产品从源头上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的要求。
《办法》第十四条建立和明确了有机产品销售证制度。认证机构通过颁发销售证,确保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
《办法》增设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境外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的等效性评估和进口有机产品监管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规定了签署备忘录的进口有机产品管理方法;同时规定了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根据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媒体反映出现的有机产品认证问题,《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等风险预警、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投诉、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办法》第六章通过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定罚则,加强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解决了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有机认证的行为,《办法》取消了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从根本上杜绝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有机认证的行为,也有利于消费者统一识别和正确理解有机产品概念。
为了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市场秩序,防止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仅含部分有机配料的加工产品,在其产品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有机”等文字冒充有机产品且误导公众以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行为,《办法》取消了总局67号令中关于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可在其产品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或配料为“有机”字样的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统一识别和正确理解有机产品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