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起案例谈警犬室外搜索原则

2013-08-20 08:20陈元铨
中国工作犬业 2013年11期
关键词:血迹物证警犬

曹 培 陈元铨

在现场使用警犬搜索,从何处开始着手搜索,结果会有不同,先搜索某处与后搜索某处,产生的最终效果也不同。我们挑选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警犬技术大队遇到的几起案件,主要以血迹搜索为例,浅析警犬在案件现场的搜索,以期能找到有利于在案件现场中警犬搜索的工作方法。

一、案例对比

从2010年初起,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警犬技术大队开始学习和摸索血迹搜索犬的训练和使用,直至2011年,大队也多次携带血迹搜索犬参加现场工作,其中2010年溧水“11·12”杀人案件,2011年的江宁“6·18”抢劫杀人案中,血迹搜索犬都成功发现血迹,在案件侦破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有的现场使用中却并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和线索,如2011年的江宁“2·28”故意杀人案和栖霞“4·6”杀人抢劫案中。

(一)2010年溧水“11·12”杀人案件和2011年的江宁“6·18”抢劫杀人案的对比

这两个案件都是发生在夜间,大队出勤到达现场后,仍然是在黑夜当中开展工作,现场能见度非常差,所以开始便选择了夜间比较容易行走和通过的常规道路进行搜索,即主要干道,最终都有所发现。

1. 2010年11月12日,南京市溧水县发生一起杀人案件。在路边看守晾晒稻谷的熊某被人杀死在路边。由于案发于凌晨,现场地处偏远农村,同时针对现场遗留大量血迹、光线条件较差且周边环境复杂等情况,现场指挥员要求南京市公安局警犬技术大队的带犬民警迅速携带血迹搜索犬协助办案。后经过工作,血迹搜索犬在距中心现场约200米处的一水渠上有明显的示警反应,带犬民警在示警处发现了嫌疑人逃跑时遗留的血手套、血掌纹等血迹物证。

2. 2011年6月1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在南京市江宁区一私人小超市内实施抢劫时,与在超市内休息的黎某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黎某被犯罪嫌疑人用刀子刺中胸部,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带犬民警携带警犬到达现场,因为夜间能见度非常差,带犬民警也是首先选择以现场为起点,在马路上沿路搜索,仅仅几分钟时间就在距现场30米处的水泥大马路上做出示警反应。经仔细观察,此处有多处硬币大小的血迹,随即通知法医进行了提取,随后,带犬民警继续带犬搜索,半小时后,在距案发现场约200米处的马路边上,警犬对一处疑似血迹进行嗅认后,迅速示警,此血迹处紧临一村口,于是带犬民警带犬进村搜索,随即又发现成淌血迹,约150米长,所提取的血迹在该案的侦破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2011年的江宁“2·28”故意杀人案和栖霞“4·6”杀人抢劫案的对比

这两起案件都是在白天开展的工作,带犬民警到达现场后,因为能见度非常好,所以选择以现场为中心,按照一定半径逐步地发散式地进行搜索,并且主要选择易于犯罪嫌疑人避开路人或者隐藏的非常规路线进行搜索,但这些路线不易行走,最终没有收获。

1. 2011年2月28日12时许,报警人潘某、王某2人在南京市江宁区一座山的山顶处附近散步时,发现3只装着疑似人肉的白色透明塑料袋。接警后,当地派出所领导和民警、勘查技术人员赶至现场,经勘查确定,塑料袋内确实为被肢解的男尸。根据要求,大队使用警犬对现场开展搜索,以期发现剩余尸块、血迹,以及其他可用痕迹物证。大队领导对人员和警犬进行分配后,沿山路对路两旁坡下的灌木和草地进行搜索,因山路两旁坡度较大,尤其是向山下的一面,灌木和树木浓密,行进速度异常缓慢,并且容易发生危险,直至下午18时,天色变黑,无法看清树林内的环境,才停止了搜索。在整个搜索过程中,警犬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和痕迹物证,而在带犬民警和警犬下到坡下的树林中搜索时,在柏油铺设的山路上,其他技术人员早已发现了被抛洒在路边的其余部分碎尸块和滴落的血迹等。

2. 2011年4月6日凌晨3时许,栖霞区一废品收购站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该收购站老板倪某及其妻子武某被人杀死在家中,武某的父亲被打伤。犯罪分子一次杀死2人、打伤1人,这是南京市近几年来罕见的恶性案件。带犬民警于早晨6时左右到达现场,此时天已放亮,带犬民警以现场为中心,从现场周围不易遇到人的土路、小径进行扩散搜索,逐步地扩大搜索半径,以期能把周围的地面全部搜索一遍,最终因警犬体力透支于上午9时30分左右停止搜索。与此同时,现场有技术民警在现场门前的水泥路面大约向东200米左右发现地面上有血迹。在这起案件中,警犬在现场工作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和痕迹物证。

从这几起案件的对比当中可以发现一个特点,就是在最先搜索的路线选择上有所不同。

二、警犬现场搜索的原则

通过前面几起案例的比较,还有在近些年的一些案例中发现,在中心现场以外寻找到的、发现到的痕迹物证,大多都处于最易离开和行动的路线上或者路线两旁,这也许是因为越是容易通行的常规路线越是方便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而在慌忙逃离的过程中就很有可能遗落、抛洒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刑事现场勘验、检查有“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然后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那么警犬在现场搜索是否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以往的案例,使用警犬在现场开展搜索工作可以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小后大”的原则,然后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搜索流程。

(一)先易后难

根据现场周围的地面情况,选择最易通行的常规路线,以一定的范围进行搜索,然后再选择较难通行的非常规路线,最后搜索不易通过甚至不能够通过的路线。如按照门前马路→路边小径→草地→灌木→树林→围墙等障碍的顺序开展搜索。

(二)先近后远

确定路线和范围后,以现场为中心,由近及远延伸搜索。现场的搜索一般是坚持以现场为中心起点,先近后远开展搜索。

(三)先小后大

在搜索路线上划定一定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仔细搜索完毕后,在前一范围外重新划定范围,逐渐扩大搜索范围。如先选择门前的最易通行的水泥路后,划定该路面所有通行方向的100米为最大范围,把该条水泥路50米范围内的包括岔路在内的所有路线全部搜索完毕,然后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按顺序依次搜索各条线路,全部完毕后,再扩大范围。

三、遵循搜索原则的优点

(一)节省体力

现代社会,交通工具发达,道路也同步发展,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更容易选择方便逃离现场的路线——主要干道,并且选择主要干道还较容易找到交通工具,如果选择偏僻小道或者灌木丛、树林、农田等不易通过的地带,短时间内难以逃脱;警犬在偏僻小道或者灌木丛、树林、农田等环境中通行也如同人一样不易,并且由于地形和环境的复杂,对警犬的体力消耗较大。先搜索主要干道,可以使警犬开始就以较好的工作状态搜索犯罪嫌疑人最有可能通行的路线。

(二)缩短时间

按照搜索原则工作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较大范围的搜索。过去在现场搜索中,看到易于隐藏的位置或者不易遇到人的路线,都会怀疑犯罪嫌疑人会在此抛弃、隐藏物品或者由此通过,所以使用警犬在这些地方反复搜索检查,以至于增加消耗,并且延长了搜索时间,当回到易于通行的主要干道上的时候,警犬反而因体力消耗过多,难以轻松地搜索最容易通行的路线。

(三)易于辨认

按照搜索原则工作可以很容易地确认已经搜索过的路线和范围,更容易确认剩下的不易通行或者地形复杂的位置,集中力量搜索这些剩余路线和地点。

(四)减少遗漏

搜索工作原则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发现痕迹物证,按照一定的顺序和程序进行搜索,能够有效地减少甚至是避免在搜索中遗漏一些区域,做到最大限度地发现所有区域的痕迹物证。

四、遵循搜索原则的注意事项

“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小后大”的原则主要是针对室外现场的搜索原则,并且是在以中心现场为起点的大面积搜索,不提倡环绕中心现场绕圈搜索,但是如果是室内现场或者是中心现场是位于面积不大的院落之内,则仍需要采取适合现场布置的搜索方式。

总之,没有任何犯罪现场是相同的,总会有各种各样的变化,所以遵循原则,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确定较为合适的现场搜索流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根据过往案例中警犬的使用经验和教训,及时调集足够的后援力量也是非常必要的,有足够数量的警力和警犬,可以同时开展多个路线的搜索,或者在单一复杂路线上进行密集搜索,可以大大节省时间,搜索更大的范围。而“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小后大”这一原则在警犬现场搜索中是否切实可行,还有待于今后在现场使用中的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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