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卓瑜
摘 要:目前信用卡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则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态势,具有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涉案范围广等特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无具体或统一的明确规定,我国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也不尽相同。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制定出相关法规,完善和细化信用卡立法,对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责任分担做出具体规定,使实践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减少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的争议,做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我国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用卡;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49-02
信用卡被盗用后产生的责任风险应该由谁来买单?承担责任的大小该如何确定?对于信用卡被盗用后信用卡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方面的具体规定,仅轻描淡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如此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不仅使信用卡环境建设举步维艰,而且会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增加经济效益的效果。
一、信用卡被盗用概述
盗窃信用卡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犯罪手法同时获取持卡人用户的银行卡和密码,或者只盗取信用卡密码并制作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假冒信用卡持卡人身份向发卡银行进行挂失注销密码手续从而成功进行刷卡消费或取现的行为。盗窃的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仅包括伪造使用的或已经作废使用的信用卡,还包括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的“使用”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常见行为。目前信用卡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信用卡已经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相对来讲此方面的技术还比较落后,加之信用卡本身有体积小、重量轻的特点,持卡人稍有不慎便极易丢失,给持卡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司法实践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则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态势,具有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涉案范围广等特点。
二、国外关于信用卡被盗用民事责任的规定
美国关于信用卡被盗用的规定主要集中于1968年颁发的《信贷诚实法》第133条。这是美国多数信用卡公司采取的一种盗用先行赔付的办法,如果用户向信用卡公司报告自己的信用卡被盗用,除非信用卡公司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用户是刻意欺诈,否则就会先行垫付这笔费用,然后再决定是否报警。如果报警后此案破获,信用卡公司向不法分子追回这笔钱,否则信用卡公司就自行承担这一损失。从理论上来说,信用卡遭盗用均可以报案,但是通常数额较小的盗用案侦破率很低,所以实际上最后绝大多数还是信用卡公司承担损失。
按照法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被盗刷后,发卡银行应根据持卡人客户支付金额的多少,实行“多级审核”制度来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该制度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层次:第一,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50欧元以下的小额物品时无须接受特约商户的审核;第二,持卡人刷卡消费超过50欧元,特约商户必须对其持有的信用卡和身份证进行合理审核;第三,持卡人刷卡购物消费超过500欧元,特约商户则要对持卡人信用卡和身份证进行两次以上的审核。由于网络技术发达,审核程序往往在数秒钟内就可自动完成。
英国法律对于信用卡被盗用产生的民事责任有相关的规定:“持卡人在信用卡被盗用后(或盗用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则无论被盗用的金额损失多大,持卡人只需负担最高50英镑的法律责任。其余部分,除非发卡银行能证明特约商户有明显的过错,否则全部责任由发卡银行承担。”在英国的信用卡交易活动中,许多发卡银行自觉规定和执行的条款往往比上述法律规定更为优惠。这样的做法不但延长了挂失时间,连那本由持卡人承担的50英镑赔偿责任也由发卡银行一并承担了。此外,根据英国《消费者信贷法案》第66条和第84条的规定,如果非持卡人在得到持卡人的授权同意下取得信用卡并使用,持卡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承担无限责任。在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时,即从持卡人停止占有使用信用卡到信用卡再次回到本人占有的这段时间里,持卡人只需承担最高50英镑的限额。
三、确认信用卡被盗用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与责任划分
对于有关信用卡被盗用的案件,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信用卡被盗刷案件时,应该依据现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当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时,可以参照规章。既然我国法律和法规对于信用卡被盗后发现责任的归属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就应该参照我国唯一一部关于信用卡方面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此种观点认为信用卡被盗刷纠纷引发的民事责任应该由持卡人承担。
观点二认为,银行提供的章程或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提供的服务本身存在明显的瑕疵,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应该认定该条款无效,信用卡被盗用产生的风险应该由银行自行承担,即应该由作为被告的发卡银行承担败诉的赔偿责任。
观点三认为,持卡人对信用卡有审慎保管义务,对丢失信用卡有保管不善的过失,而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本身有瑕疵,在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依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过错比例来确认民事责任的承担。该观点则折中认为应按照原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对信用卡被盗用方面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仅仅依据民法的相关原则和银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过错大小来解决此类案件的做法是不完全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的,更不利于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信用卡被盗用后,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尚无明确合理的规定下,要分析三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应该从三者在信用卡被盗用后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大小来进行分析。
1.持卡人对信用卡被盗用后被他人冒用的风险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责任
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被盗用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这个条款明确规定了持卡人应尽到合理妥善的义务。持卡人应该非常清楚地知道信用卡一旦遗失或被盗产生的严重后果,对自己随身携带的信用卡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信用卡一旦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防止损失的发生。因此,持卡人应承担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过失相当的责任,成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责任承担人,对信用卡被盗用产生的损失承担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2.特约商户的民事责任
特约商户成为责任主体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首先,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关于信用卡被盗用风险的法律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第52条第5款只是片面地认为承担信用卡被盗用风险的主体仅限于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而忽视了特约商户也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明显存在着很多不合理之处。其次,特约商户与非持卡人进行信用卡交易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最后,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的法律规定,特约商户应对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行为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特约商户把好认真审查义务这一关,信用卡被盗用后,作为消费者的持卡人的财产安全也不会受到损失,信用卡被冒用的后果因此也就不会发生。所以,信用卡被盗用所发生的损失与特约商户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有着直接的关系,特约商户要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对信用卡被盗用风险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银行提供的信用卡服务条款存在瑕疵,应该承担主要的风险责任
我国绝大多数的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中这样规定:“持卡人的信用卡不慎丢失或被盗后,由持卡人承担信用卡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以内的风险责任,发卡银行只承担其后的风险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发卡银行提供的这种信用卡领用协议应确定无效。因此,笔者认为,发卡银行不能用无效的格式条款来要求持卡人承担挂失后24小时内的风险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发卡银行对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商户极易出现审查不严,过失的受理了非持卡人的刷卡业务。或是有些特约商户为了增加本单位的利益而故意受理非持卡人所“持”的卡,加之符合银行先行代之付款,事后再审查,便出现了要求真正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局面。而信用卡一旦被盗或遗失离开持卡人后的一定时期内仍然可以使用,发卡银行提供的这种信用卡服务本身就是内在缺陷。信用卡一旦被盗,由此引发的原存入卡内的款项被盗刷甚至发生透支的后果不可想象。难道按照发卡银行的相关协议和章程,就应该要顺理成章的要求持卡人承担信用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害吗?综上所述其实不然,发卡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本身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由此要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四、结语
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频频发生,致使各方当事人都面临着种种风险和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实际损失。这与我国的信用卡制度尚不健全、不完善以及还没有信用卡被盗用的专门立法有关。信用卡被盗用后,持卡人仍然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责任,折射出我国对此方面立法的空白和欠缺,司法实践中在定性和分担损失等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分歧,因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裁判不公平。因此,我们热烈的呼吁和期待有关信用卡被盗用风险责任的立法能够早日到来。笔者认为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制定出相关法规,完善和细化信用卡立法,对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责任分担做出具体规定,使实践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减少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的争议,做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我国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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