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海,邢明军
(河北经贸大学 纪检委,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假冒伪劣已经成为世界性瘟疫,据国外媒体报道,目前全球假冒商品的年产值高达5 000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量的5%~7%。而我国假冒伪劣产品高度泛滥,近年产值已达2 000亿元以上,这不仅造成税额大量流失,还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市场秩序,甚至严重危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假冒伪劣商品具体包括:伪造和假冒认证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和许可证标志;伪造或者使用虚假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厂名、厂址;假冒注册商标;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失效、变质商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潜在危险;标示指标弄虚作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不仅如此,国家质检总局还特别规定经销一些不符合法规产品经指出仍不纠正的,也被视作经销假冒伪劣。假冒伪劣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其危害引起了包括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至今仍屡禁不止,而且有进一步复杂化之嫌,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假冒伪劣的形成有多种原因,我们认为最为突出的就是潜在的市场需求,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购买者自己消费使用的产品市场需求。比如,盗版软件的市场占有率往往大于正版软件,因为前者虽然质量可能会差一些但并不影响使用,而且具有诱人的价格优势,不少消费者通过比较一般会选择购买盗版软件。类似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有图书、音像制品以及买卖双方你知我知的假冒名牌,比如送礼的假冒名牌烟酒、奢侈品等。市场需求的第二种情况是购买者并不自己使用而是作为中间加工商或者销售商,再卖给消费者,终极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不得不被动接受,比如进入餐桌的地沟油、假奶粉、黑心棉、假种子、假药、汽车零配件等尤为突出。当然也有一些名牌假冒伪劣通过销售商的伪装,在消费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消费者,也有一些消费者在收入约束下偏好于低价产品。一些学者认为假冒伪劣是由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所致,这样的观点显然将问题简单化了。从生产者视角考察。生产者主要出于自利,加之监管失控,形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通常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相对正品来说,不仅“获利”丰厚,而且还可获得“超额利润”,这是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充分条件。假冒伪劣产品市场体系中,制售者凭借其信息、成本优势处于有利地位,而消费者往往是被动的。这种情况下,假冒伪劣产品制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博弈,在能发现假冒伪劣的情况下,若预期投诉收益小于投诉成本,消费者往往会放弃维权,这也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售者留下了生存空间。消费者投诉成本越高,胜诉概率及最终所得越低,假冒伪劣市场空间就越大。
假冒伪劣的另一诱因主要是政府规制不足。政府规制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是假冒伪劣普遍化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形成了一些颇具地方特色的假冒伪劣集群,并名声在外。比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假冒伪劣。追根溯源,就地方财政而言打假似乎不值得,“打假”是一项投入高,收益低微的活动,其收益基本体现为罚款收入。而其成本却包罗万象:比如信息收集成本,假冒伪劣的处理成本,收缴、运输、保管、销毁耗费的人力物力,打假可能引起的税收损失。其次,腐败的潜规则化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不可忽视因素,从寻租角度考察,部分官员属于寻租者,他们利用打假的垄断权力获得额外收入。结果造假者往往得到“法外开恩”,假冒伪劣禁而不止。最后,假冒伪劣泛滥还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政府对产品质量管制制度化和程序化明显不足。政府职能部门交叉重叠,不仅不利于统一执法,而且更多是各职能部门在假冒伪劣治理过程中互相推诿,“有功大家争,有责大家推”的现象较为普遍。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化与科技的发展,也对当代假冒伪劣的泛滥有推波助澜的作用。Henry Stewart专门从技术层面剖析了当代仿冒行为不断增加的四个原因:国际贸易增加,新市场形成;容易学会先进、便宜的造假技术;可供造假商品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也不断扩大,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名牌,流到各地;互联网普及方便了假货销售,这也是全球性的、匿名的,治理难度大。就我国而言,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很多工业品假冒伪劣流向国际市场,影响了我国制造商的声誉,客观上也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假冒伪劣治理的艰巨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就治理机制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曾任国际反假联盟主席的James.L.Bikoff早在1983年就从制造商、零售商、消费者、立法等方面对假冒伪劣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不过,其基本假设是零售商、消费者主动选择正常品,实际上有将假冒伪劣简单化之嫌。具体而言,主流媒体应加大公众对健康、安全及其经济后果的宣传力度;零售商在进货时注意甄别,要主动杜绝假冒伪劣;消费者则应从信誉好,信息相对真实的商业网点买东西;大企业则要注意开发一些防伪技术与方法。国际反假联盟则发起了一系列反假活动,强调法律应该增加对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Bush、Bloch 和Dawson(1989)、Harvey M(1988)则从制造商的视角考虑假冒伪劣治理问题,将问题过于简单化。Olsen和Granzin(1992)认为要有效治理假冒伪劣,制造商与经销商必须合作,进而提出了一个描述经销商帮助制造商的模型,颇有新意。
针对中国假冒伪劣高度泛滥的情势,西方学者也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比如,Simone.J.T(1999)就指出中国打击假冒伪劣必须解决好执法不严、罚款过低、保护主义与腐败、物流费用与流通环节的改革。Simone.J(2002)从法律视角探讨了中国的假冒伪劣治理,强调要从法院、执法资源和法律探讨如何有效追究假冒伪劣制售者的刑事责任。国内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积极的探索,相关结论主要包括:如何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强化立法、执法和监督;加强信息沟通;减少消费者搭便车行为等诸多方面。
学者们提出的对假冒伪劣治理的机制或探索可以说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都有可借鉴之处。但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的假冒伪劣更多的是与政府的管理不到位、缺位与越位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因此,笔者主要从政府视角谈谈我国假冒伪劣治理的方式。
1.我国政府应该制定科学、规范的产品标准,这是有效打击假冒伪劣的基础。奶粉业的假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各种仿冒药的盛行与屡禁不止,此起彼伏的假冒洋品牌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的频频发生,深刻地暴露出我国相关标准滞后且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缺陷。因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产品标准的制定,实现产品质量管制制度化和程序化。
2.给予假冒伪劣治理在政府绩效考核中较高的权重并将其制度化、常态化。在中央政府首次提出我国将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之前,一些地方政府已将打击假冒伪劣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但绝大多数是作为GDP、税收、就业等的补充,或者说具有软指标性质。因此,将假冒伪劣治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使其制度化、常态化是非常必要的。
3.打击假冒伪劣要注意不同区域、不同部门间的合作。假冒伪劣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生产与销售的地区分割:对生产地区而言,往往有GDP、税收、就业等;对销售、消费地区而言,则往往意味着诸多方面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假冒伪劣生产区域的地方政府打击假冒伪劣缺乏动力,甚至干扰销售、消费地区对假冒伪劣的治理,因此迫切需要不同区域政府打击假冒伪劣的联动机制。另外,我国假冒伪劣治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九龙治水”现象也非常突出,民间极为诟病的“19个部门管不好一个井盖”“七八个部门管不好地沟油”“多个部门管不了一个鸡蛋现象”值得关注。在这方面政府要尽快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保证事情有人管、责任能落实的各部门间的合作治理机制的顺畅运行。
4.通过立法鼓励民众举报假冒伪劣,尤其要完善法律体系,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惩罚力度。当然,假冒伪劣治理切不可简单理解为惩罚,而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特别是“假冒伪劣集群”的存在,使得打假任务任重道远。因此,分清轻重缓急,实行分类治理,实现假冒伪劣制售者向正常品生产、销售的转型,给其创造新的生活、就业出路,这样比单纯的惩罚更有意义。
[1]Henry Stewart.Counterfeiting:tricks and trends[J].Brand Management,2003,(2):133-136.
[2]James L Bikoff.Counter fei ters of industria1 Products posing new threats to industrial buyers[C].AMA(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Forum.November,1983:32-33.
[3]佚名.农民因销售假名牌被罚2151万元提起上诉[EB/OL].http://news.sina.com.cn,2011-12-17.
[4]姜增伟.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EB/OL].http://www.china.com.cn,2011-12-13.
[5]李署明.监管部门“点别人的将”,人造鸡蛋到底和谁“有关”[N].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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