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辉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 洛阳 471003)
当今社会是信息网络社会,网络是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网络的广泛应用为人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方便快捷,提供了技术支撑,也给人类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精神和实践行为带来深刻的变化。
1.独立自主精神
如果说传统的价值观是一种依赖型的价值观,那么,网络价值观则是一种自主性的价值观。因为网络是基于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目的建立起来的。网民必须自己确立要干什么、怎么干,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管理自己,自觉作网络的主人,由依赖到自觉的嬗变,是人的主体能动性和自主精神得到提升的确证。
2.奉献精神
网民的奉献精神是实现资源共享的前提。资源共享是指在网络范围内,用户共享软件、硬件和数据等资源,它是网络最具有吸引力的功能。为实现资源共享,每个网民都要有为集体、为他人奉献的精神。可以说奉献精神是网络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网络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
3.平等意识
因特网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网络的集合,它将世界数以万计的计算机、网络互联在一起,既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又相互独立,各自分散管理。它没有中心,没有领导管理机构,没有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特权。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中心,人与人之间趋于平等,不再受等级制度的控制,个体平等意识在网络世界中得到充分体现。
4.民主精神
网络的核心是自由、开放。在虚拟化的网络世界中,人人都是平等的,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自由地选择和取舍,无须听从他人的命令。因此,网络有利于形成健全的人格和独立的个性,使人的自由、民主意识得到全方位地锤炼和提升,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网络伦理道德与传统伦理道德依存空间有所不同。传统的伦理道德空间依存于实在的物理空间,网络伦理依存于虚拟的电子空间。电子空间是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而出现的信息、知识、情感的另一种生存环境,它具有数码化或非物体化、时空压缩化、互动化和全面化等特点。尽管电子空间和物理空间共同构成了人类生活环境,但电子空间的构建实际上是将人置于“虚拟的社会”或“虚拟的共同体”中。在这个虚拟的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伦理思想在网上交汇、碰撞、竞争,必然会拓宽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视角,道德信仰、道德评价、道德修养及公平、平等、权利、责任、义务的传统诠释都将得到必要的修正和补充。[1]
1.欺诈消息泛滥
互联网络以它的快捷迅速高效为人们在更大的范围、更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信息量提供了机会,从而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互联网络上也掺杂了一些假信息,其中最多的当属电子商务领域。有一些人利用网络发布商务资讯无人审查的特点而大行不义之举。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网络来蒙蔽供应商,从而造成了电子商务的信用危机,这无疑是对传统商业伦理的诚信规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使整个网络因欺诈泛滥而充满凶险。
2.严重信息污染
互联网的出现为人们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个人化表达空间。网民们人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信息、表达见解,网络空间成了一个彻底“自由论坛”,真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其中也夹杂着一些信息垃圾,大量毫无意义和价值的信息充斥物理空间,造成网络资源的巨大浪费;大量黄色网站的设立,使低级下流和不堪入目的图文信息泛滥;刀光剑影、鲜血淋漓的暴力凶杀信息扑面而来。这一切都严重地毒化了网络社会的道德风气,给网民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1.人际情感疏离,网民人格异化
网络世界的精彩纷呈往往会使自省力和自制力不强的人隐于其中而不能自拔,从而丧失自我。严格意义上讲,网络世界的交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交往,它不过是人与机器、机器与人之间的一系列数字和符号的交流。人机接触的频繁,必然导致人际间接触的稀少,从而使网民在现实空间中人际疏远、亲情隐退、友情剥离,进而陷入孤独、抑郁等不良情绪和心理状态中。至此网络和信息成为主体的异化力量,并与主体对立起来,它控制主体的感觉、思想和行为,甚至导致网民的人格异化。
2.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受到威胁
网络终端的信息本身具有很强的私人性、隐蔽性。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个人的隐私、专利、智力成果都将不再隐蔽。上网就好像进入到了一个玻璃房子中,人们将面对一个没有隐私的网络空间,肆意查看他人的数据、文件,任意下载他人的智力成果的事件层出不穷,从伦理层面上讲这是一种侵犯他人权利,对他人不公正对待的不道德行为[2]。
目前,随着互联网络迅速发展,日益增多的网络犯罪正在引起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也促使了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也正逐步出台。199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刑法》,制定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条款;1998年初的金融系统规定计算机安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法律还存在着许多空白点,这正是一些犯罪分子因而钻法律的空子而逍遥法外的原因。如贸易法中对有关电子贸易的行为需要做出裁定,那么应如何裁定?裁定的标准是什么?具体又如何操作?在版权方面,由电脑制作的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原有的版权法是否适用?若适用,著作权归谁?诸如此类问题还很多,需要我们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研究、讨论及立法工作,以建立健全法制,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使网络世界秩序井然。
在惩罚网络犯罪方面,法律的确是一个强有力武器,但仅从法律层面出发还无法完全整肃网络秩序,因为有关的立法经常会因立法程序的问题而显得姗姗来迟,立法的速度往往难以赶上网络发展所带来的新变化;同时尽管计算机警察时时对网络实施布控,但由于网络虚拟性特点,即使是在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破案率也只有10%左右;此外,信息立法只对那些危害网络空间的严重行为予以惩处,对此法律总有“鞭长莫及”之感。于是从道德层面上维护网络秩序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目前,在网络社会道德建设中的首要任务就是立规矩、立规范,使网民在网络活动中不致因无规可依而陷入到茫然不知所措或任意妄为中。从世界范围看,计算机论理学研究时间都不长,我国则是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等待着我们的工作者去研究和思考。我们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借鉴西方计算机论理学理论与实践操作中有益的经验,整合传统伦理道德资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和道德规范。
人类社会在近几百年的发展空前迅猛,但这种发展是在一种片面的发展观的支配下赢得的过分注重经济的增长、物质财富的积累和消费,而未能充分考虑到人类精神的丰富和健全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过去几百年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的巨大力量所推动,所以工具主义、技术决定论也因此在一些人心中扎下了根。如今网络技术又将人类带入一个新的时代,人们在尽情享受着网络文明所带来的信息便捷,工作、学习、生活便利的同时,对工具理性的迷信和崇拜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工具理性的沙文主义扩张,导致了价值理性的溃退,人成了网络和工具的奴隶。于是网络世界中道德失范、伦理负面行为频繁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这无疑向人类敲响了警钟:没有工具理性的发展,人类固然不可能发展和进步,但是没有人文精神和伦理道德的辅佐,人类发展也会偏离方向,导致人性的沦落、人的异化、人类失却精神家园。[3]为此,我们要矫正过去的价值偏向,反省过去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我们要在发展高科技、推动网络建设的同时,不忘人类心灵的塑造,不忘对人的伦理关怀。要使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网络技术的发展与人文精神的培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使伦理道德成为网络社会最深层的支持和依托。
首先,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辨证扬弃的态度。虽说网络无国界、无族别、无阶级,但网民则是有国籍、民族性,隶属于一定的阶级和社会关系中,因而他们的网络行为就不应该是中性的、可以任意妄为的。因此,要使网民在扑面而来的大量信息中能够理性地做出选择,不被各种伦理道德观念所左右,不卷入伦理相对主义之中,就必须对网民进行必要的网络道德教育,引导网民正确地分析、理性地对待网上信息,坚持从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利益出发,自觉抵御各种不良信息甚至反动信息的侵入。
其次,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络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同时作为网络的一员,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网络空间的洁净和安宁,这就要求每一个网民要树立起一种整体意识和群体观念。我们有必要倡导建立诸如西方的“网上天使”、“网上清道夫”类型的民间组织,让一些对网络有着强烈的义务感和责任心的热心网民自发组织起来,专门义务从事网络负面行为的跟踪、揭露、查证等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网络负面行为的产生。
再次,提升网民的道德修养,提高网民的主体自觉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带有很大的隐蔽性,很难为人所监控。要使网民在无人监督的情景中能自觉遵守网络秩序,在明知可以干坏事而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仍能“君子慎其独”,就要强化网民自身的道德修养,使网民的道德人格在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和自我塑造的活动中得到提升,从而养成较强的主体自觉性,由道德的他律走向道德自律,并最终使网民进入到一种“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境界[4]。
[1] 徐文萍,王益泽.网络伦理道德及对策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1):35.
[2] 戴素芳.网络负面问题及伦理思考[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6):41-42.
[3] 理查德·A斯皮内洛,刘钢(译).世纪道德——信息技术伦理方面[M].北京:中央编译社,1999:145-146.
[4] 花跃奎.网络时代需要加强网络伦理建设[J].前进,2008,(2):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