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学中的理性实践

2013-08-15 00:43王亚妮黄军锋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刑法案例教学法

王亚妮,黄军锋

(西藏民族学院 法学院,陕西 咸阳 712082)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及教学目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组织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讨论,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课程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刑法在少数民族地方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地方的和谐稳定,执法者对刑法的理解和执行至关重要。民族院校为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人才起着重要作用。案例教学法能够把刑法理论和司法案例紧密结合起来,可以使死的刑法规则变成活的法律;可以使死记硬背条文变成理解与操作法律,使学生既能够掌握刑法基本理论,又能够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教学法的源起与发展

“案例”(case),包含“情况、个例、事例、病例、诉讼、判例”等含义。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及中国的黄帝、歧伯、孔子的启发式问答教学法。而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被后人称为“产婆术”[1]。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或译为个案教学法,在1870年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夫·兰德尔(C.C.Langdell)首倡,用于法学教育领域,随后在1919年受到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长郑汉姆(W.B.Doham)的推广,将案例教学用于商业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案例教学法也成为此两学院的教学特色和久负盛名的原因之一。1984年“世界案例教学法应用与研究学会”(WACRA)成立,案例教学法已经受到大学里包括法律、企业管理、医学、临床心理学、公共行政、社会工作、师资培育、建筑、政治、新闻等专业领域及中小学教学所广泛采用。

法学教育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始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反对当时各法学院的理论讲授方式,推进教学改革,主张教学应以法院的判例为重心,并亲自编写了第一本案例教材。目前,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老师广泛参与案例编写,部分院校把编写案例作为老师教学成果的部分。西方国家已初步建立起包括案例选题、搜集、建档、注册、应用、更新、发行经销、交换、版权保护等环节的法学案例系统,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甚至形成了独立的法学案例课。案例教学法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进行法学教育、培养优秀法律人才、并已为实践证明的一种有效手段。

案例教学法在20世纪90年代才逐渐进入我国的法学教育课堂。西方舶来品总有本土化的过程,由于在教学理念、教学手段与教学目的等方面并未能与教学方法变化同步,因此在案例教学“本土化”过程中大量的内容被传统教学方式所同化,案例教学法逐渐退化为传统理论讲授的一种举例说明,与美国式案例教学法大相径庭。尽管很多法学院校都在致力于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提倡推行案例教学法,力图实现理论教学和司法实践的结合,但是效果不尽人意。我们不能够否认很多院校为此所做的努力,因为传统的教学方式占据有利地位年数久远,习惯不是朝夕能够改变的。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开展的必要性及其存在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学开展的必要性

我国传统上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我国刑法的教学方法也是如此,主要采用“演讲式教学”,教师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学生缄默无语,寂静无声。学生处于被动状态,教师在教学中较少考虑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很难表现出自己的能动性。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主要是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尤为必要。首先,犯罪现象都是存在于一定的时空条件之下,犯罪原因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实践中的刑事案件都是复杂的,民族地方的刑事案件则更为特殊,它不可能如同刑事法律规定的那样单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理论的基本掌握,忽视灵活运用,学生面临实际则无所适从。[2]其次,我国处于畅行法治的时代,法律条文的数量正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令人目不暇接,把所有现行刑事法律条文及其解释的知识都传授给学生不现实。同时,国家介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赋予民族地方自治权,刑法在民族地方的贯彻执行还需要顾及民族地区特殊情况,可以变通实施,其实施中需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此需要透彻理解刑法的精神,案例教学可以将民族地方刑事案例引入教学,以便了解对民族地方情况。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刑法学的 “原理”“原则”“制度”规范等来自于社会实践,又指导社会实践。刑法学教学必须紧密联系我国立法、司法实践,联系实际越多,学生对知识理解越深刻,越容易接受。虽然各大院校都提出进行刑法教学改革,并声称将案例教学法已经运用于实际教学,然而事实不尽如此,部分院校在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民族院校则不能脱俗。

1.将案例教学法理解为讲授中的举例说明。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多个学校提倡案例教学法,但是在教学过程中部分教师对于案例教学认识存在偏差,在教学实践中误认为举例说明就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由老师提供案例,由学生做好充分准备,从而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激发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举例说明法是在讲授教学中,通过教师系统讲授法律理论和规则之后分析相关案例,由教师进行案例讲解或者由教师积极主动地指导学生分析案例,这种教学方式实质上还是解释法律理论和规则,难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无视教材内容,盲目实施案例教学。教材内容是教学方法的直接对象,选择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材的内容和特点。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案例教学法是教改的重要部分,但是并非所有的科目和课程全部内容都适合于案例教学。刑法学是应用性学科,但具有特殊性,其是由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构成,总论是全部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比较原则和概括化的内容,应该先从概念、特征原理,原则部分开始,只有掌握了基本理论,才能进行法律解析。在刑法总论部分盲目开展案例教学,会形成老师问,学生不能答,事实上成为了老师的一言堂,根本无法体现案例教学法的真谛。

3.无视学生情况,全面推行案例教学法。学生是教学方法的实质对象,教学应依学生实际情况来安排,实行因材施教。教师授课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获得知识,提高其自身的素质。案例教学法是完全脱离教师的讲授,由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对教师的提问获解决案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所以这种方法对学生的要求也比较高,老师要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思维训练和培养,逐步培养法学思维。对于民族院校的学生更是如此,如果老师不考虑学生实际情况盲目实施案例教学法则根本无法发挥其真实意义,反而使学生无所适从,不知所终,从而引发对个人能力的质疑,产生自卑心理,不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更就无法谈及激发兴趣。

三、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学中的实践

高校教学方法改革如火如荼开展促进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其通过活生生的案例调动学生分析的精神和思考的兴趣,它的互动性、启发性和创造性培养了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激发了他们的创新性思维。民族院校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细致的思考,量力而行。

(一)教学的课前准备

1.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刑事案例。案例教学法的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其可来自案例教材,甚至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也可以由民族院校老师自己编制。民族院校学生程度不同,斟酌选择案例,充分调动每个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习兴趣。通过典型性案例巩固基本理论;通过具有深度和难度的启发性案例锻炼和提高学生思考的广度和深度;通过现实热点性案例引起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如刑法中热点的许霆案件、贵州习水的嫖宿幼女案、躲猫猫案件、湄公河惨案等,既可以丰富教学内容,活跃课堂气氛,又可潜移默化的培养学生信息素质和分析能力。

2.根据刑法教学目标和案例的内容确定问题。案例准备好后,教师应当研究供学生讨论的案例。根据民族院校各班具体情况巧妙设置问题,考虑案件定性可能引发的争议,掌控全局。既要随时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又不能让学生远远偏离教学内容,放任自流,同时考虑到各个学生的不同程度,有针对性的提问。题目选择上要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诱导性、可争辩性,诱导学生展开讨论、促进争辩,从而进一步深化所学刑法理论知识。

3.根据教学资源和学生人数来布置案例。问题设置好后,需要把案例提前展示给学生,以便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去查阅刑法资料、深入思考。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告知学生必读的材料及其具体的组织方式。案例教学是师生互动的过程,学生参与程度与参与质量是案例教学法成功与否的关键,参与前的准备非常关键。[2]教师要根据教学目标、案例案情、学生人数、教学环境等确定具体采取的组织形式。

(二)案例教学的课堂组织

1.引导发言。刑法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在于学生发言,教师要以学生为主,引导学生多方面、多角度分析案件,组织学生讨论、辩论,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根据学生的情况采取不同引导策略,对思维敏捷,表达清晰的学生提出质疑,深化刑法理论问题;对反应慢,表达能力普通的学生及时提示,提高每个层级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实际分析能力。对发言的同学积极肯定,引导他们畅所欲言,不轻易对某一问题下结论,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讨论中老师可以随机设定提问,控制讨论主题,有针对性的诱导学生思考,鼓励主动发言,避免冷场。

2.教师点评。精辟的点评对案例教学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点评可以穿插在案例讨论过程中,也可以对某个学生的发言情况做简要评论,还可以在案例讨论结束时进行总结点评,包括对讨论情况的客观评价、罪与非得罪分析评判。对总体情况的评价涉及到刑法理论问题和具体表达方式的全面评价,并提出问题引导课后思考;对案例的分析,既要给出案例结论和相应的依据,又要结合法律理念对该罪进行评判。最终达到掌握刑法基本理论,锻炼法律思维的目的。

(三)案例教学的课后综述

案例教学的课后综述是案例讨论的总结,即对思考和实践的结果进行归纳总结,通过小论文方式进行。小论文是案例教学的后续环节,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3]通过撰写小论文,使学生将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通过写作进一步论证成熟,诱导学生对课堂上言犹未尽的刑法理论进一步思考,拓展思维空间,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教师可以就小论文的选题切入点、论证的完善度、研究的深入化进行考核评价,作为平时成绩。通过此过程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规则的高素质人才,规则之治就是空中楼阁。民族地方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民族地方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案例教学法可以在很高的程度上锻炼和提升民族院校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根深蒂固,还不具备完全移植英美国家的案例教学法的土壤和基础。[4]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英美国家案例教学法的合理内容,结合我国的传统教学方法,不断创新和完善刑法教学方法,以期增加民族地区学生学习的乐趣、深度和广度,为民族地区培养更为专业化的法律人才。

[1]徐淑英.案例教学与研究概述[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6(1).

[2]王亚妮.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探析[J].考试周刊,2008(11).

[3]尚清.国际私法案例教学方法刍议[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7).

[4]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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