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 艳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科学部,南京210048)
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时有发生,如“小悦悦事件”[1],其中不乏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在以往发生的案例中,救助者施救后往往反遭诬陷,陷入法律纠纷,如 “彭宇案”[2]、“许云鹤案”[3]、“吴俊东案”[4]等。当他人发生危险或困难时,多数人选择不救助,或者在找到他人作证的情况下才实施救助[5]。大部分救助者害怕施救后反遭被救助者诬陷,承担莫须有的法律责任。
对于是否把对见危不救者的惩罚机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法学界早有学者做了研究[6-9],希望对于见危不救行为进行立法甚至入刑,运用法律的惩戒作用引导公民的行为。但是如果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寻求构建保护救助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以法律的保护和奖励作用引导公民的行为,使公民在他人遭遇危险或困难时愿意救助他人,则较之惩戒更能激发人们行为的自觉性。
救人于危险和困难的行为可以概括成救助行为。救助行为是救助者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自愿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引发的纠纷多为在救助者实施帮助行为后,被救者反称救助者是加害人,导致救助者人格和名誉受损,甚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尴尬的情形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无关系,因为我国立法中尚缺少针对救助者实施救助行为的免责条款。因此,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迫切需要制定类似英美法系“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①性质的保护救助行为的法律,完善对救助者权益的保护。
国外学者对于救助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比较成熟和全面,救助者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②。对于救助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就是James M.Rateliffe编的《The Good Samaritan and Law》[10]。在该著作中,许多学者广泛地探讨了世界各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主要内容涉及:关于法国好撒玛利亚人法,法国通过刑民并举的方式处理好撒玛利人相关法律问题,包括见危不救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好撒玛利亚人的责任豁免、无因管理、损害赔偿责任、“帮助处在危险中的人”的债务承担等[11];关于德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包括立法的历史、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如无因管理制度、民事损害赔偿、不予救助罪等民法或刑法问题[12]等等。
在美国,为救助行为订立的法律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为惩治见死不救行为订立的法律称为 “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美国大部分州都制订了这类法律。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各州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合宪性[13]、好撒玛利亚人法与道德的关系[14],好撒玛利亚人法与美国宪法、法律,以及现有政治制度框架的相容性[15],坏撒玛利亚人的正当性[16]等内容。以上国外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救助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大量的信息。
在中国知网的“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数据平台上,以正文搜索“危难救助”为关键词,查阅与救助者权益相关的文献,共计253 篇③。经过研读和梳理,其中8 篇文献对研究构建救助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帮助。
《危难救助的仁爱思想基础》[17]一文指出,助人为乐、危难救助和见义勇为等行为都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仁爱思想的体现。文章梳理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仁爱思想,研究了仁爱思想在现代的沿袭和发展,为法律构建救助者权益保护制度提出了伦理基础。
《紧急救助论——见义勇为立法的民法法理依据》[18],文章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重新定义,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外延,其中包括了救助行为。《法律论域下“见义勇为”概念的厘立》[19],文章分析了在我国立法中,在民法法域和行政法法域两个法域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不统一的情况,辨析了见义勇为概念的要素,提出了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两篇文献为解析救助者和救助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救助行为人请求权探析》[20],文章对救助行为进行分析,“将救助行为划分为两大类别,即因事实因素导致的危险救助和因行为因素导致的危险救助”[20],针对不同的救助行为规定了救助人享有请求权的依据以及行使请求权的方法。这篇文献为研究救助者的权利提供了研究思路和研究方向。
《美国无救助义务规则的修正》[21],文章介绍了美国传统侵权法中侵权过失责任——无救助义务规则的改良,分析了一般救助义务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己无害危难救助义务法律化探析》,文章定义了危难救助的概念,特别分析了危难救助行为与见义勇为行为的区别。在解析了国外关于危难救助的规定后,对危难救助义务入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两篇文献为研究救助者的义务提供了研究思路和研究方向。
《危难救助者法律救济研究》[22]一文研究了危难救助者的法律救济问题,对受损时的民事损害求偿、致他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豁免、国家补偿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做了详细地论述;《论助人为乐行为的法律评价》[23]一文对互助行为进行定义,阐述了法律对互助行为的评价,分析论述了互助行为的侵权损害责任。这两篇文献为研究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民事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提供了研究的方向。
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第一个针对救助者及救助行为制定规则的地区,目前美国各州都制定了保护救助行为的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该法详细规定了救助者的范围、救助行为的性质、救助者的权利和义务和救助行为的免责条件。其核心内容都是规定无法律义务的救助者,在他人遭遇紧急而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无偿救助行为时,如果给被救者造成民事损害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美国《1966年好撒玛利亚人法》 规定对好撒玛利亚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因疏忽而对被救助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予以豁免”[24]。英美法系国家针对救助者实施的救助行为主要给予免除其救助过失的消极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针对见危不救的行为,多数在法律中规定了救助义务。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法国新刑法》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仍予不行为者,处2年监禁并科3,000 欧元罚金。”[25]对于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遭遇的本人法律权益的损害,通常都是通过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无因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的。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的国家针对救助者,给予了实施救助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时权利诉求的积极保护。
目前学界对于救助行为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关文献中,明确以救助者或救助行为为研究对象的文章多在2010年以后。从以往的文献来看,对于此类行为的研究多数集中在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研究上。鉴于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尚未有统一明确的界定,不能把救助行为简单纳入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内。
通过对以上资料的整理、研读和分析,可以看出法学界对救助者和救助行为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多,研究救人于危险或困难的救助行为的少。虽然救助行为在生活中被媒体多番讨论,群众参与研究的热情高涨,但是在法学研究中意识到其重要性,并且进行课题研究的学者很少;第二,研究救助行为的相关学者多是从救助者的法律救济制度方面进行研究,即研究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时的物质赔偿问题,而很少研究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受损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第三,对于救助者权益保护的研究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论证,无法提出行之有效的完善措施。
我国对救助者权益的保护并没有在国家层面进行专门立法。在现行法律中,针对救助行为的调整主要包括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社会法上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26]。目前地方性专门立法工作才刚刚起步,深圳地区已经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现阶段,我国对于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框架,对于救助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其中《民法通则》第93 条、第109 条等对救助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确认,明确了救助者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救助者针对受益人的补偿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23 条进一步明确了救助者因侵权行为遭到利益损害的,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由于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立法空白、立法矛盾和立法漏洞等情况,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救助行为无法通过法律进行有效的调整。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多种问题,例如界定救助者概念的问题;界定救助行为的概念,其构成要件的问题;区分救助行为与见义勇为行为的问题以及构建完整的法律制度对救助者进行调整的问题等,致使救助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全面有效地保护。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对于救助者权益保护进行全国性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救助者权益保护法》。
1.立法框架
《救助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在总则部分,明确立法宗旨,具体规定该法律制定的依据、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在分则部分,规定救助者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在附则部分,明确《救助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准予援用的法律或法规等内容。
2.基本内容
(1)规定救助者的概念,规定救助行为的具体类型和范围;(2)规定救助者的权利和义务;(3)规定救助者的法律责任;(4)规定救助行为的免责原则;(5)规定救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损害补偿责任;(6)规定对诬告者的问责制度;(7)规定证人奖励制度。
注释:
①Good Samaritan Law(好撒玛利亚人法),有人极好地把这种法的名称意译为“行善人(保护)法”。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
②“好撒玛利亚人”:该法律术语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下到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他们剥去其衣裳,把他打个半死,丢下他走了。偶然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他就从那边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末人来到这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那边过去了。惟有一个撒马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他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他拿出二钱银子(相当于当时一个工人两天的工钱)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此所费用的,我回来必还你。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印,《旧新约全书》,1988年。
③数据来源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时间截至2013年3月12日。
[1] 小悦悦事件.百度百科[EB/OL].[2010-03-13].http://baike.baidu.com/view/4682882.htm.
[2] 彭宇案.百度百科[EB/OL].[2010-03-13].http://baike.baidu.com/view/1380384.htm.
[3] 许云鹤案.百度百科[EB/OL].[2010-03-13].http://baike.baidu.com/view/3086927.htm.
[4] 吴俊东案.百度百科[EB/OL].[2010-03-13].http://baike.baidu.com/view/6986416.htm.
[5] “扶老人”有新招,八旬老人摔倒好心人先找证人后搀扶[EB/OL].(2011-09-15)[2010-03-13].http://roll.sohu.com/20110915/n319479193.shtml.
[6] 汪力,邹兵.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6):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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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ames M.Rateliffe Edited.The Good Samaritan and Law[M].New York:Academic Pres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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