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黎娇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是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主体,也是改善民生、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然而,融资难问题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由于资产规模、信用、担保等问题,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因此,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解决该问题比较通行的方法。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在有效激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初步形成了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互补、直接担保与再担保联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有4439家,筹集担保资金约4200亿元,运行情况良好。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出现如下特点:
一是担保机构精简,结构优化。随着2010年七部委3号令的颁布,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得到了有效的整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明显减少,但资本实力却显著增强。据统计,2011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4591亿元,比上年增长17.2%,户均注册资本更是首次突破了亿元。
二是业务能力显著提高。2011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增担保总额为1.56万亿元,新增受保企业38万户,平均单笔担保额为385万元,比上年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另外,担保机构信用放大能力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明显加强。
三是担保信用环境有所改善。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各地、各部门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加强关于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和信用管理,落实相关的政策执行。全社会信用意识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信用环境也得到一定改善。
我国目前建立了“一体两翼”的担保机构体系,但是中小信用担保机构所占比重还比较低。此外,我国系统的、多层次的担保业市场准入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导致一些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机构成立,这类机构缺乏抵抗风险的能力,使部分中小企业蒙受了损失。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内部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较弱,缺少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且担保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行政指令与人情担保,使得担保机构的信用度降低,风险加大。另外,我国再担保机构还不完善,担保机构也不能通过再担保方式有效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因此,担保机构只能采用反担保措施,而过多的反担保实际上减少了担保机构自身的作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补偿缺少统一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办法,虽然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一定的扶持,但是扶持的力度还不到位,财政补偿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地域差异。无论是政策性担保机构还是商业性担保机构,都没有足够用于担保基金的资金,缺乏补偿机制,严重影响了担保机构的业务的持续发展。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规定还不完善。一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缺乏配套的具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操作方法。这些法律效力有限。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专门法律法规,使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以及运作规则等定位极为模糊,这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为更好地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保证机制,首先应完善我国“一体两翼”的担保机构体系,提高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占的比重,加大国有资本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投入,建立国家级的再担保机构。另一方面,提高信用担保行业进入标准,保证进入机构的担保能力和规避风险能力。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现有信用担保机构的科学健康发展。
首先,要处理好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策引导等手段鼓励银行与担保机构以及受保企业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承担风险。与此同时,担保机构也要注意自身自身风险的控制。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评估,根据风险大小划分来制定保费金额。另一方面,通过拓宽渠道来分散风险。此外,可以通过建立再担保配置制度来完善风险分散机制。最后,适当开展业务经营的多元化也可以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扩大担保机构的规模优势,从而增强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能力以及抗御风险的能力。另外,可以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机制。每年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偿政策性担保机构因担保资金造成的损失,设立“中小企业担保代偿损失专项资金”。另一方面,信用担保机构应该注意自己的内部补偿机制,可以通过提取风险担保准备金、担保呆账准备金来未雨绸缪。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种准备金的标准,从而规范担保业的发展。
一方面,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明确规范和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另一方面,完善监管制度。再完善的法律法规,没有落实执行,也就完全没有效用。我国目前担保业的混乱有一部分的原因是监管的不完善。因此,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确保信用担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应当对各主体在信用担保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1] 周军霞,罗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性缺陷与发展对策[J],《企业战略》,2011(1).
[2] 张翔.从国际经验比较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路径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9).
[3] 王丽珠,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借鉴——以日本为例[J],《国际金融研究》,2009(7).
[4] 马国建,张冬华.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经济效益研究[J],《软科学》,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