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国粤东禁约戏的形态和功能

2013-08-15 00:49郑守治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碑记陆丰祠堂

郑守治

(韩山师范学院潮学研究院,广东潮州 521041)

在中国传统乡村,为了保护共有的作物、财产、建筑,保全风水,或调整公共秩序,村落共同体经常会缔结规约。规约一般先由乡社、宗族的乡绅、族老出面协商、制定,内容以立禁缘由、禁止事项和处罚条款为主。这些规约多数是“禁约”。禁约除了以口头宣读、张贴文告等形式公布外,还经常被郑重地镌刻于石碑上,并竖立在庙宇、祠堂等公共场所。在禁约确立、宣布之日,往往配合以演戏活动,是为“申禁戏”。有时,违反禁约的乡民、族众按规定会被处以“罚戏”(即出钱演戏)。这两种为禁约而设的演戏类型即是“禁约戏”。

禁约戏在明清至民国时期曾广泛流行于中国南方各地。学者中,田仲一成利用碑记、族谱资料,描述、讨论了清代江南“禁约演剧”(禁约戏)的形态和性质。[1]叶明生考察了福建农村“罚戏”的目的和功能。[2]他们的研究给予笔者有益的启示。在粤东地区,禁约戏在清代、民国期间也十分盛行。笔者搜集的粤东清代、民国碑记资料中,有五十多通(块)碑记记载了禁约连同禁约戏的相关内容。这些碑记资料大多由笔者实地寻访、拍摄并释读,也有部分出自潮学研究院收藏的拓片或由友人提供的照片、文字,还有一些是从《广东碑刻集》、《南澳县金石考略》等文献摘录的。[3-4]在田野调查中,笔者还搜集了有关禁约戏的口述资料。通过研读、梳理这些资料,粤东禁约戏的历史面貌已初步清晰,对禁约戏的形态和功能也可以作一些思考。

一、保护作物

乡村中为保护各类作物而设的禁约及禁约戏最为常见。保护田园、水利设施或山地,根本上也是为了保护作物。旧时每年农历八月至冬至前后,陆丰东南部的大部分乡村实施禁约,都要聘请皮影戏演“申禁戏”。①文中的“旧时”、“过去”一般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陆丰皮影戏演“申禁戏”的情况,主要根据陆丰皮影戏老艺人陈忠尧的口述资料整理而成。同时还参考了陆丰皮影老艺人黄娘切、蔡娘仔的口述资料,以及陈荣宗、陈守继的《古老而又新生的海陆丰影戏》一文(载《陆丰文史》(第五辑),陆丰政协文史委辑,1991年)。演出的区域基本为现在的陆丰甲子、甲东、甲西、博美、内湖、碣石、桥冲、南塘、湖东各镇及铜锣湖农场。这些地方过去也是陆丰皮影的主要流行区域。禁约的内容,主要有“禁蔗”、“禁树林”、“禁地龙”等。即是禁止私自偷折甘蔗,禁止在“地龙埔”上取土、取草皮等,禁止在树林里砍柴禾。有时禁止鸭子、耕牛等糟蹋庄稼,也演申禁戏。各乡村的申禁内容各自有所不同,而以“禁蔗”一项最为常见。陆丰东南部主要属丘陵、平原地带,地势相对较平坦,适宜种植甘蔗。八月之后甘蔗逐渐成熟,到年底收获后用于榨糖。在甘蔗未完全成熟的某个时段内封禁蔗林、不予砍折,等到适当时间才统一收获,以保障收成。禁约在演皮影戏的当晚宣布,但宣读者并不是当地的“老大”(绅士、族老),而是一个叫“大头坎”的影偶。在演正式剧目之前,“大头坎”出场念几句开场白(快板):“一一二二三三兼四四,冥昏仔请阮个皮猴戏。皮猴是皮猴,单目单膊手头,一日在囊底困,一冥上来棚顶猴。”①这几句是用当地方言念的。冥昏仔:今晚。阮:我们。皮猴:皮影戏。囊底:戏箱里。困:睡觉。一冥:晚上。猴:翻腾或攀爬。接着高声宣读禁约,内容包括今晚演戏是为了禁什么,对违禁者“罚皮猴一本(一晚)”等。这个“大头坎”扮相奇特,额头突出,鼻梁高高的,拖着一条辫子,穿着长衫、马褂,动作、语气都甚为滑稽。“大头坎”的形象其实是绅士装扮,他的表演模仿了现实中“老大”宣布禁约的样子。禁约内容事先由“老大”写于一张红纸上,交给皮影戏班主(演员),通过假借“大头坎”代为宣读。虽然各乡村申禁的内容每年都大同小异,但在“申禁戏”演出之后,禁约大多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如自宣布“禁蔗”的次日开始,偷折甘蔗的现象就几乎绝迹了。“禁蔗”期间,禁止偷折他人甘蔗;在路上发现啃甘蔗者,也被视为违禁偷砍。违禁者会被严格地罚以皮影戏一本,一般在次日晚上演出。

为保护田园、农作物而演禁约戏在碑记中多有记载。要保护的主要是和人们日常生计有直接关系的作物。南澳1903年碑记(NA1903)载南澳云澳镇山边村“演戏设禁”,规定禁止盗取和损毁稼穑(庄稼)、蔬菜、稿草等,违者处以罚款或“罚影戏一台”。②本文的各条碑记资料以“县(区)+年代”编码,如NA1903年表示“南澳县1903年碑记”,“0000”表示年代不明。其余HF=海丰县,LF=陆丰市,CQ=汕尾市城区,RC=榕城区,CH=澄海区,HJ=濠江区,JD=揭东县,DB=大埔县,JL=蕉岭县,CY=潮阳区,JX=揭西县,PN=普宁市,FS=丰顺县,RP=饶平县,CA=潮安县,XQ=湘桥区。潮阳1885年碑记(CY1885)也规定:“一议本乡盗锄竹一枝罚影戏 一 台 。” 海 丰 碑 记 (HF1816、HF1763、HF1760)中,海丰台冲乡黎氏宗族规定“不许捞萍……如有违……罚戏乙台”、“合乡严禁饲白鸽……今演戏勒碑示禁”、“禁养群鸭……演戏示碑严禁”。防止养鸭子、鸽子损坏田园,从而在根本上保护作物。禁止在河道上捞萍可能是为了保护水利。陆丰1803年碑记(LF1803)规定禁止损坏田园“粮坣”(土筑的田园屏障),实际上也是保护田园、作物。澄海1762年碑记(CH1762)规定对破坏沟渠者罚戏,目的也是维护水利和农田灌溉,确保作物的收成。

过去粤东山区的乡村常施行“禁山”。“禁山”指封禁某处山林,不让乡民进入砍伐等。“禁山”的目的,一在于保护墓地、村落的风水、龙脉(地龙)。其次是为了保护山林资源或保护水源。在特定时间内禁止人们上山割草、砍柴、伐竹、采果、打猎等,可使各类资源不断再生而避免枯竭。同时通过封山育林,避免水土流失,可以保护水源。这时的申禁、处罚活动中,也常配合以演戏。地处山区的普宁高埔镇下营村的温氏宗族有“禁山演戏”的传统,屋背岭和大窝肚山是该村的两座“禁山”。据下营村民温仲庆、温演数等报道,屋背岭是村落龙脉和风水林之所在,全年封禁。大窝肚山出产木材、竹子、柴草、果子等,为村民提供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大窝肚山在秋收后的某个时段内才让砍伐、采摘,其余时间封禁。清代、民国时,每年秋冬之交由族老出面申禁并演提线木偶戏数本。木偶戏班来自邻近的后溪、半径等村。演申禁戏期间,每人分发两颗糖果,以此为标志确认全体乡民已知会了禁约并承诺守约。申禁之后有违反者,则罚款若干。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山地收归集体(生产队)所有,仍继续实行禁山制度并定期申禁。不同的是,演木偶逐渐改为放映电影,并专门指派禁山宣传员和护林人员。20世纪80年代后,各片山地由私人承包,禁山之事也渐次消歇了。温演数收藏的民国日用书抄本中,还保存了禁山演戏的一些相关文献。其中有“木偶戏禁山”对联五种,内容都是描述木偶演出情景并劝人遵规守约。如“刻木像人形演出千年奇事业,传声作笑语遥通四境凛芳规”①该本其中一页注明“温兆喜亲手订录”。又加盖“下营永昌”方形印章。另该本有多处民国字样。。对联应是贴在木偶戏台上的。可见演木偶的目的在于向“四境”的乡民广泛传达“凛芳规(严肃的禁约)”。村民温建钦收藏另一种日用书旧抄本,也载“演戏禁山”对联云:

旦旦无闻宝山中不忧濯濯,丁丁勿赋丛林里共庆欣欣。/多植多栽行见绿苍资景运,勿戕勿伐旋观苞茂壮规模。/歌成老嫩皆含笑,舞就高低尽振容。/欣闻白雪三冬白,喜见青山万古青。②该本约为清末抄本,原藏温子玉。

这几副对联没有描述演戏情景,而是强调禁山之目的。一是禁止过渡采伐草木,一是提倡“多栽多植”,使山林保持长久的苍翠、茂盛。此外,温演数的日用书中还记载三种禁约范文。一种是关于禁止偷盗“禾、薯、梅、柿”的“禁条”,另外两种是关于禁赌的“禁条文”。这些范文被文人抄录、备用,说明禁约的颁布、实施是常见的。期间也应该通过演木偶戏申禁,虽然范文中未涉及演戏。客家山区陆河县一带的禁山也演提线木偶。清末陆丰县吉康都螺溪秀才罗公度曾作“申禁山林做木偶戏”戏台对联:

禁为林示,击鼓歌笙,嘱咐亲朋莫犯禁;松乃公木,敲金戛玉,叮咛男女勿偷松。/做戏申禁,莫把柴头看做戏;乡规宜肃,休因线索乱乡规。③陆河县政协文史委:《陆河文史》(第三辑),1993年,第73、74页。

罗公度把禁约内容巧妙地转化成工整的对联。“柴头”即木偶戏的偶人。“莫把柴头看做戏”一句表明,禁约应是假托偶人之口宣布。这与陆丰皮影中影人宣布禁约的情况类似。对联的寓意,在于告诫乡民,虽然偶人的表演形同戏耍,但所宣读的禁约(“乡规”)是真实、严肃的。另外,蕉岭1765年碑记(JL1765)载蕉岭县乡村禁山、护林、保水源的情况。此次设禁不仅请官府颁布禁令,所立禁止、处罚条款也繁多而详细,且“演戏三日,申闻远近”,可见其隆重。

二、保全风水

粤东各地的居住、墓葬均讲究风水,村落、祖墓、祠堂后方的山丘、树地、园地往往被视为龙脉(地龙)之所在。当地人们认为,龙脉的兴衰决定人的祸福、贫富、贵贱。龙脉强壮隆盛,才能使乡社、宗族平安吉祥、财丁兴旺、富贵显达。龙脉之地禁止割草、砍柴、取土、取草皮以及栽种私人作物等。乡社、宗族常为此设立禁约并演出禁约戏。陆丰东南区的“禁地龙”演戏,是要禁止在村落的“地龙埔”、“风水林”取土、砍柴、割草、取草皮等。“地龙埔”即是龙脉所在的林地、园地。如濠江碑记(HJ1876)载:“一议此地是龙脉。若有偷挑塗者,被人拿获罚影戏一台。”龙脉之地土层要厚实坚固,保护龙脉首重保护土层。又如揭东碑记(JD1834)载,揭东曲溪镇上围吴氏的六世祖仁叟公,在明代就已卜吉葬于上围乡之左。其墓地“墓埔平坦无欺,山青草绿”,是一块完好的风水宝地。“墓埔”即是龙脉之所在。后来有族人肆意在墓埔上取土,导致水土流失,使“祖墓损胎破脑”,也从根本上破坏了墓地的龙脉。正如碑文中族老指出的:“寸草皆龙穴,皮毛、尺土乃故坟山气脉。”保护草皮、土层最终是要保全“龙穴”、“气脉”。于是“演戏严禁勒碑”,规定对墓地“不许内外损动一土一石”,违者“罚戏一台”。类似的禁约见于潮阳与揭西碑记(CY1820、JX1824),也规定对盗取墓地沙土、草木者处以“罚戏”。

规模较大的祠堂后方也设“地龙埔”、“风水林”,并立禁约加以保护。如澄海碑记(CH1863)杜氏重修祠堂,并规定:“一议风围外余地概归诚祖种竹,培成祖祠、通乡风水,不许私种果菜等物。违者即将其物锄毁,罚影戏一台,以示儆饬。”海丰1819年碑记(HF1819)中蔡氏规定:“一祠后枫围、竹木不许盗伐。前后左右埔皮不许盗锄。如敢故违,罚戏壹台。”

按照风水理论,村落、居所、祖墓的“水势”、“地形”和龙脉同样重要。榕城1784年碑记(RC1784)记载揭阳仙滘乡通过“开溪”(开凿水渠)、“填墩”(填土加高地势)来整治村容。原因是村落现有的“水向”、“地形”已出现了不吉利的倾向——“四应堆塞,景物非旧,巽方有寒白之照,乾位多狭隘之嫌”。整治的依据完全出自堪舆理论,“四应”、“巽方”、“乾位”都是堪舆术语。工程告成后还“演梨立禁”。这里的“演梨”是“演戏”的雅称。“梨”是指“梨园”。碑文又列禁约五条,具体规定各处水渠、草木不可破坏、损伤,违者“罚戏一台”。禁约不仅保护沟渠,更根本地是要保全整个村落的风水格局。碑文中族老们指出的:“祖宅世居,全赖活水环绕,树木丛茂,永庇厥后之昌……总祈保乎吾乡。”良好、合理的风水格局不仅带来良好、优美居住环境的保障,也从根本上保障全乡世代平安、昌盛。

三、维护公共场所

乡村的公共场所,有祠堂、庙宇、戏台、戏场、寨门、水井、埕(户外空地)等。为了维护公共场所,使其建筑、财物完好保存,并保持环境洁净、秩序良好,乡社、宗族也要立下禁约。这种禁约被刻碑立于该场所之中,也常规定对违者“罚戏”。

粤东乡村祠堂林立,祠堂禁约极为常见。合族或多个宗族支派共建的、规模较大的叫“宗祠”或“祖祠”。少数或个别房派共建的、规模相对较小的一般叫“祖厅”或“公厅”。祠堂的首要功能是安置祖先灵位、祭祀祖先,是子孙对先祖表达孝思和诚敬之所,是一个严肃而神圣的地方。祠堂完好、洁净、雅观,秩序井然,才能让先祖的在天之灵得以安息。祖灵(祖先灵魂)若被亵渎、扰动,就可能给子孙带来灾祸。为此,在祠堂创建、重修之后,族众要立下禁约加以保护。禁约中的禁止事项主要包括:破坏、损坏祠堂的建筑构件、装饰,挤占祠内空间;在祠内、外放置私人杂物、堆积秽土或易燃物;损坏、转移祠内各类器物。有的还禁在祠内劳作、赌博、吸鸦片、留宿等。处罚条例可谓五花八门,而“罚戏”最为常见。如榕城1780年碑记(RC1780)中载林氏祖祠立《重建祖祠示远禁碑》:

勒石示禁规列如左。计开:一议:祖先每逢初一十五日,系值年奉茶,箸并香灯。如不周者罚烛一。一议:两旁祠堂房并祠前灰埕系轮值始祖者主税以补香灯。一议:祠内物件务须上手照簿点交下手,失落者系值人赔偿。一议:祠内止许冠婚丧祭、谢神、请客应用,不许闲杂人等借宿。一议:祠堂前灰埕租与晒粟,不许堆草、积粪。一禁:祠内并两旁房内不许贮积农具、早晚冬晒粟、堆谷、磨米并工夫场及妇女拖布。一禁:祠内不许赌博。一禁:祠内物件不许私自许借。如许,借与借者同罚。一禁:祠堂前后左右墙基不许堆草、积粪,致损灰墙。一禁:祠前涂堀系轮值人主挖,四至不许堆塞。一禁:屋上不许晒物并小子上屋,致损瓦屋。已上规条违者其物件许拾者自得,仍再罚戏一台。

这个禁约规定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祠堂的主体建筑、祠内空间,也包括祠堂前后、四周、屋顶及附属建筑。透过RC1780可见,祠堂立禁的主旨首先是保护建筑(如“墙基”、“瓦屋”)和财产(如“祠内物件”),避免其被挤占、损坏。除此之外,一般的禁约最强调“洁净”,即所谓“祠妥先灵,理宜洁净”(澄海1766年碑记)。要使祖灵安息,祠堂就必须“洁净”。“洁净”首先是指整洁、卫生,避免那些直观、具体的污染。乡村常见的粪土、稻草、农具以及晒粟、堆谷、磨米等劳作的残余物都是污染源头,不能出现于祠堂之内。这些在RC1780中罗列甚详。其次是还要保持祠内的安静肃穆、秩序良好。如禁止在祠内喧哗、借宿、酗酒,更严禁聚赌、窝盗、斗殴、吸鸦片等不法行为。如榕城1895年碑记(RC1895)规定:“除忌祭公事外不得到祠喧杂。”又如澄海1863年碑记(CH1863)载:“一议祠宗最宜清肃,严禁结党、窝藏贼赌、包娼、滋事为非。如敢故违,即速逐出,罚影戏一台。”

直观的损坏、污秽及不法行为会造成祠堂不洁和对先灵的亵渎。陆丰高田村佘氏《追远堂规条》(木牌)规定:“一议祠内不许借为书馆、拳馆、戏馆、曲馆,以致损坏龛闪、污秽墙壁,并小子抛球打寸,亵渎先灵。”其实,更为严重的不洁及亵渎来自抽象、超验的禁忌对象和事项。犯了禁忌,都可能带来污秽、不祥之气,进而亵渎祖灵、神明,最终遗祸子孙。人们认为“产”和“孝”是两种极为严重的污秽。“产”是妇女产育带来的。产妇不能接触祠堂、庙宇或神明、祖宗,否则会造成不洁、不祥,以至冲犯祖先、神明。如澄海碑记(CH0000)陈氏报本堂规定“一祠内拜亭、天井、两廊凡妇人衣服毋得在等处晒曝”。把祠内晒曝妇人衣服视为禁忌,是要防范衣服携带“产”而造成污秽。另外,丧葬属凶事,也在不祥、不洁之列。一般来说,合族的宗祠、祖祠不许作为停尸、治丧之所,以免扰动祖灵。支系的祖厅、公厅虽可停尸、治丧,但也给予严格的限制。如潮安1877年碑记(CA1877)载,潮安铁铺镇八角楼村建了一座供奉祖先的楼寨公厅,“由来清洁,先灵实赖以安”。该公厅的禁约规定:“一禁:后厅先灵安赖,百事不得进入。如有丧事来东厅,百日以满棺柩移出外方,不许放他两畔。”后厅是祖先灵位的所在地,规定“百事不得进入”。“百事”自然包括丧事。“东厅”虽然可以停柩,但严格规定了期限。这些规定都是要避免丧事造成的不洁、不祥。禁约还规定对污秽、损坏者“罚影戏一台”。禁约的主旨是要使“先灵安赖”,而“先灵安而后昆盛矣”。潮安1791年碑记(CA1791)吴氏祠堂所设三项禁条中,也有两项涉及“孝事”禁忌:

一议:中厅系迎神之所,理宜洁净。约定元月初一日起至念十日止,倘有孝事不得镇入,违者罚戏一台。一议:中厅为子孙孝堂,期限三旬移出。如首七之外倘有继者,即日自当榇出。违者会众押榇并罚戏一台。

正月初一至二十日是迎神赛会之期,如果神明被孝事亵渎,喜气被孝事冲犯,那是太不吉利的。在喜庆之期祠堂要杜绝孝事,其他时候也要限制孝事的期限。以上禁条都旨在防丧事带来的不洁、不祥,对祠堂内祖灵造成的扰动、亵渎。总之,祠堂禁约的宗旨即如潮安1922年碑记(CA1922)所云:“非诟忌起见,实欲除秽气、迎瑞气,期获福报无疆。”

保护庙宇的禁约,其主旨与祠堂禁约相似。也是要保持神圣场所的洁净、肃穆,防止污染、损坏、侵占行为,维护良好秩序,避免亵渎神明。即如湘桥1806年碑记(XQ1806)所指的:“是知欲荐馨香于肸飨,必先肃净其堂阶,岂可不共不虔,听其污秽、杂踏、侵占、摆摊者哉?”这当然也表现了信众对神明的虔诚奉敬,和对平安吉祥的祈求。其中潮阳碑记(CY0000)规定:

一议:凡有演戏,三山门官厅不许儿妇镇叠高椅,以及登台上屋、儿童损坏神物,执事庙外墙埕堆积尿堀、秽土、瓦片,违者罚戏壹台。

过去粤东各地看戏时男女分开,妇女携带儿童在后排坐高椅观看。这里防止庙宇被挤占、损坏、污秽方面的内容和祠堂禁约一致。祠堂可以进行“冠婚丧祭”等世俗活动。而庙宇只进行祭祀活动,是更为神圣的空间。庙宇禁约更注重保护各类祭祀用的神物、祭器,以防损坏、玷污。如以上潮阳碑记(CY0000)规定“不许……儿童损坏神物”。又如榕城1846年碑记(RC1846)规定:

神帐、幔天、火吊、彩眉四件乃是供奉大帝至尊之用,宜洁净,不宜私许借用。违者罚戏一台。污秽者新造还用,并演戏酬谢大帝。

陆丰1763年碑记(LF1763)也规定:“一禁:庙内不许小子喧闹、擅敲钟鼓。”神帐、幔天、火吊、彩眉、钟鼓等神物、祭器作为神圣之物,寄寓了神明的威力,是神明施行法力、保佑信众之所托,是人和神的沟通媒介。如果祭器被污损,使法力消退,也亵渎了神明的威严,人们的祈祷也不灵了。同时,人们会被神明责罚,也带来不祥和灾祸。戏台连同戏场是较开阔的公共场所,和周边民众的生产、生活甚为密切。戏台禁约的条款,主要是禁止乡村常见的各类污染、损坏,这点和祠堂的禁约极为相似。如陆丰1883年碑记(LF1883)规定,“戏台上不许晒豆谷、薯头粉以及什物等项,台脚周围不许摆放尿桶、破钵”,违者“鸣官究责并罚油十斤”。此外,过去的戏班演员多被视为低贱、不洁的,也属祠堂禁忌之列。所以,有的规定在演戏期间祠堂内不许“宿尤”(澄海1766年碑记CH1766)、不许“宿戏”(普宁1883年碑记PN1883)、“不许戏班在祠内住歇”(汕尾城区1779年碑记CQ1779)等。

水井的清洁对人们的卫生、健康最为紧要。保护水井,首先是直接避免污秽井水。榕城碑记(RC0000)规定:“不许男子落踏头沐浴。不许妇人、小子踏头洗衫。不许来往担鱼落踏头。告知,违者罚戏一台。”其次,水井对产育、丧事带来的污秽也特别忌讳。如汕尾城区1891年碑记(CQ1891)载:“不许:妇人生产无满月不能到井头。不许:妇人家有丧事、身有麻索不能到井。……如故违不尊者公罚饼十斤,连炮十包,红布乙尺,金花一对。”总之,祠堂、庙宇、水井等禁约所涉及的禁忌,和人们日常生活中那些与祖先、神明相关的禁忌是一致的。只是在神圣、严肃的祠堂、庙宇里,禁忌更加严格,对人们的约束力也更强了。

四、调整公共秩序

如果乡社、宗族内近期发生某种弊端,扰乱了人们的生产、经营、治安及生活的正常秩序,乃至侵犯了广大乡民、族众的利益。这个时候有必要由绅士、耆老牵头制定禁约,以调整秩序、消除弊端、维护安定。禁约的颁布、宣示,也常在演申禁戏期间进行,处罚手段有时也包括“罚戏”。整顿生产秩序的禁约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维护利益。如海丰1848年碑记(HF1848)载海丰联安下埔村陈氏有多处“蚶町”,是先祖创立的族产。“蚶町”是养殖贝壳的近海湿地,其收益是族众生计的来源,也“上输国课于朝廷”。但后来出现外姓人在“蚶町”“寄搭养蚶”的情况,侵害了陈氏宗族的利益,于是族老们制定禁约加以禁止。禁约颁布之日,全族“合在祠前演戏,勒石竖碑严禁”。禁约还对“蚶町”的流转和蚶的养殖、采捕等方面定下了详细的规则。又如海丰1845年碑记(HF1845)载海丰大液港为禁止外人借故偷盗牡蛎,“集众公议演戏,特申严禁”,规定对盗窃者“罚演戏二台”。以上禁约,既是要规范生产秩序,也在于保护公共产业。所以禁约中还包含了对产业权属的确认、申明,避免他人侵占。类似例子还有不少,如海丰陆丰碑记(HF1782、LF1827)是对庙宇田产、牛墟地产进行确认、申明,产业详情一并载于碑文,在竖碑中也演申禁戏。

调整经营秩序、制定经营守则的禁约中,汕尾市城区1758年碑记载(CQ1758)是为了禁止商户摊档阻塞道路并规定违者罚戏。大埔1753年碑记(DB1753)载大埔县百侯为规范侯南墟的交易行为,设立公共的斗、升、秤为标准度量衡,还为猪肉买卖定下规则。这个规约也通过“通乡绅耆公议,演戏通闻”并勒石,但未规定“罚戏”。整顿治安秩序的禁约常见的有禁乞丐、禁赌两种。诸多资料显示,清代乾隆后广东的乞丐、游民问题非常突出,扰乱了地方的治安。这点在粤东地区也不例外,碑记中也有关于禁乞丐并演禁约戏者。如大埔、海丰有关碑记(DB0000、 HF1782、 HF1804) 载 演 戏 立 禁 约碑,禁止乞丐骚扰。大埔1771年碑记(DB1771)规定对接济乞丐者罚戏一台。聚众赌博也给乡社、宗族带来危害。海丰、饶平有关碑记(HF1782、RP1725)载黎氏、詹氏以宗族的名义禁赌,前者“合族演戏申禁”,后者“演戏公禁”,立约主旨、程序大体相同。榕城1799年碑记(RC1799)规定禁止勒索船户,并演戏竖碑,目的也是整顿治安。

调整乡民生活秩序,主要是为了端正风气、规范礼俗及排解纠纷。如澄海1901年碑记(CH1901)载“五社绅众”为纠正往来馈赠和酬神中的奢侈行为立禁,并在双忠公庙前演戏申禁。而南澳1868年碑记(NA1868)载山顶乡、山边乡在神明面前抓阄约定游神的先后日期,以防冲突,并规定“违者议罚大戏四台”。此外,湘桥1870年碑记(XQ1870)载潮州府五班衙役约定,若有人员退役“应由子孙接充”,并“演剧为信”。这里显然是效法自乡村禁约及禁约戏的做法。罚戏用于调解民事纠纷。《岭东日报》载,某方“错殴”某人,“罚以影戏息事”①光绪癸卯年六月十一日《岭东日报·潮嘉新闻》。。这里演戏被视为隆重而有诚意的谢罪仪式。主持调解、处罚者主要仍是绅士、耆老,其目的在于息事宁人。又如《潮乘备采录》载:“本道访闻各乡斗案,预先会乡、派费、购药、雇匪及事后罚戏、插标,皆有衿耆为之主谋。”②陈坤:《责成绅衿示》,见《潮乘备采录》卷二,咸丰十一年潮城东府巷儒美斋刻本,第14页。可见,在乡村的械斗中罚戏也是隆重的议和、谢罪仪式,以罚戏解决纠纷是当时公认的惯例。

五、结 语

在上文所列举、描述的几种禁约及演戏类型中,特征各有差异。关于保护作物、维护公共场所、保全风水的禁约、演戏,针对具体的“物”(事物)而设,有特定的保护对象。它更多地依常例、习俗进行定期重申,很少针对偶然事件。如特定季节为特定作物设禁,祠堂、庙宇修建竣工后设禁。禁约和人们生产、生活的周期密切联系。设禁的时机、程序在不同地域、时期都表现出普遍的一致性。各地禁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格式也较类似,这是不断遵循先例的结果。如普宁下营村的禁约范文也应是普宁一带山区通用的。所以这类演戏可以称为“常例禁约戏”。在很多地方,禁约及禁约戏已成为乡社、宗族内部的一种“例规”或制度。如海丰台冲黎氏关于禁养鸭、禁捞萍、禁养白鸽、禁赌及演禁约戏的规定,由宗族组织颁布,作为一种族规实施。而陆丰的禁约戏在每年秋冬上演。这两处的禁约戏都有比较显著的制度化、常例化特征。而调整公共秩序的禁约、演戏,则主要是针对“事”(事件)的,为偶发、特定的弊端而特别设立,更根本的是要调整人际关系、利益。相对“常例禁约戏”,这种演戏可叫“特殊禁约戏”,相关的立约活动更加严肃、隆重。特殊、临时的申禁演戏,比一般常例申禁戏的影响更大,也就更受重视。此时在禁约程序中,更重视演申禁戏环节;“罚戏”虽然也是常用的处罚手段,但并不被强调。当然,少数禁约是由个别、偶然的破坏活动引发的,但其申禁对象、禁约内容仍在常例之列,相关的禁约戏仍属“常例禁约戏”。

[1]田仲一成.明清的戏曲:江南宗族社会的表象[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96-122.

[2]叶明生.宗教与戏剧研究丛稿[M].台北:国家出版社,2009:482-484.

[3]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广东碑刻集[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280-286.

[4]黄迎涛.南澳县金石考略[M].广州:广东省地图出版社,2008:102-115.

猜你喜欢
碑记陆丰祠堂
乾隆《翼宿神祠碑记》与戏神信仰的正名
梁家祠堂史话
海上特高含水期油田精细油藏描述技术及应用*——以陆丰油田海陆过渡相A油藏为例
《重修建立玉皇庙记》碑
重修龙泉寺碑记所见明代寺院经济
陆丰
明《建文昌神祠记》残碑考
沈家祠堂
祠堂,祠堂
书院、祠堂与湘学学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