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秀红
(天津蓟县畜牧兽医局,天津 301900 )
融资风险是指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资本收益率和借款利率不确定而产生的由资本投入者承担的附加风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企业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风险;二是由于举债而可能导致企业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风险。融资风险作为集团公司财务风险的重中之重具体可以分为两类:现金性风险与收支性风险。无论是哪种风险,一旦发生,都将给集团公司的安全性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负债规模是集团公司融资风险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负债总额的多少或负债在企业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决定了融资风险的大小。集团公司利息费用的支出是融资风险的主要来源,如果集团公司的整体负债规模过大就会引发支付利息的现金流加大,从而导致集团公司的整体权益收益下降,融资风险加大,因此,集团公司要注意控制融资规模,控制融资风险,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集团公司融资风险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筹资利率,在筹资规模和筹资渠道不变的条件下,筹资的利率高低直接影响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对于集团公司来说筹资的利率越高,所负担的利息费用就越多,集团公司由于现金流短缺而无法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也就增大。因此,集团公司在筹资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筹资利率的影响,尽可能地降低筹资风险。
在实际筹资的过程中集团公司很少考虑负债期限对筹资风险的影响,这是错误的,筹资当中所使用的长期、短期借款占负债总额的比重直接影响集团公司资金偿还的时间计划和利息费用的大小。如果负债的期限结构安排不合理,例如应筹集长期资金却采用了短期借款,或者相反,都有可能加大集团公司对现金在时间上和数量上的需要,增加企业的融资风险。
这是指企业资本总额中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比例不恰当对收益产生负面影响而形成的财务风险。企业借入资本比例越大,资产负债率越高,财务杠杆利益越大,伴随其产生的财务风险也就越大。合理地利用债务融资、配比好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对于企业降低综合资本成本、获取财务杠杆利益和降低财务风险是非常关键的。
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承担风险,其直接表现为企业税息前利润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虽然不同于筹资风险,但却影响着筹资风险。如果集团公司不采用举债的方式筹集资金,而采用股权融资,这时候筹资风险几乎为零。当企业采用股本与负债融资相结合时,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股东收益会随之波动,集团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中就包含了筹资风险。如果集团公司经营效益不好,营业利润下降就有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本利费用的可能,筹资风险加大集团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的金融筹资均需要以现金来偿还,这样对集团公司的现金流动性要求相对提高,作为集团公司必须合理安排资产的整体流动性,提高偿债能力减少筹资风险。集团公司的资产流动性特别是现金的流动性直接影响集团的偿债能力,因此不能仅凭集团的经营情况判定其筹资风险。有时集团公司的盈利状况虽然良好,但是却不能及时足额偿还本息,这就是现金流入量和资产的整体流动性带来的影响,现金流入量反映的是企业短期的偿债能力,资产的流动性反映的是长期偿债能力。集团公司一定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资产流动性对筹资风险的影响。
集团公司筹资风险要受金融工具的影响,在融资中要将金融工具的选择放在重要的位置,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方式的影响,因为选择不同的金融工具其融资成本是不同的,融资风险也是不同的。例如不同的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是浮动的,集团公司的选择就很重要了。另外汇率的变动也会导致集团公司的融资风险发生变化。当企业主要采取短期贷款方式融资时,如遇到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上调,短期借款利息大幅度上升,就会引起集团公司财务费用剧增,利润下降,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由于无法支付高涨的利息费用而出现资金链断裂宣告破产清算。
在资本结构不当的情况下,很可能由于暂时性的收不抵支,使企业不能支付正常的债务利息,从而到期也不能还本。因此要降低筹资风险必须要优化资本结构。优化资本结构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增加自有资金的比重,从总体上降低债务风险;二是比较息税前资金利润率与负债利率,根据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需要与负债的可能,自动调节其资本结构,即在息税前资金利润率下降时,自动降低负债率,从而降低债务风险,而在息税前资金利润率上升时,自动调高负债比,从而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融资规划是指总部在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结构的总体框架下,根据公司核心能力、主导产业或相关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质量标准与投资财务标准的基本规范,通过计划的形式,对公司整体及成员企业的融资规模、融资方式培植以及时间进度等事先做出统筹规划与协调安排,从而在政策上保障融资与投资的协调匹配。一旦各项重大的战略性的融资计划确定下来,各成员企业,特别是那些与总部存在资本纽带关系的重要成员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检查子公司等成员企业的融资项目是否业已纳入集团公司的融资预算范畴,集团公司是否掌握整体融资的规模、结构、期限以及具体的进度安排,这些要素的约定是否符合预算规定;集团公司应当参与融资的全过程并及时进行相应的管理,了解融资的具体进程掌控融资的规模、期限及是否及时到位,即遵循适时控制的原则;在融资过程中,要按照融资的具体情况来确认融资主体,董事会应掌握所有与融资有关的信息,以便正确地确定由集团公司中哪一个子公司来作为融资的申办企业;贷款到账后要及时转交资金使用的单位并立即投入项目的使用,同时开展跟踪审计,及时反馈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所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给董事会,任何成员企业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融资用途;对于未纳入预算的例外或追加的融资项目,用资单位必须连同申请支持的理由与可行性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审批。在未得到董事会批复之前,任何成员企业不得自作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