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持 盈
三星栽了,被罚了。
作为韩国最大的企业,世界500强之一,市值接近2000亿的大型跨国公司,三星与其“盟友”颓然中枪,被国家发改委以实施价格垄断为依据进行经济制裁,要求其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
消息一出,各界表示,这是国家严格规范价格秩序,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里程碑式的事件,甚是鼓舞人心。
从此次的事件可看出,随着中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日趋提升,促使我们正在以一种主动的姿态融入到国际市场竞争之中,这是后WTO时代的必然选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利益与民族产业的同时,我们国家肩负着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体的基本权益的使命。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这种基本权益转化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这就需要两个前提:成熟的市场法治环境与政府职能的转变,对此我们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垄断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现象,其存在具有特定的经济背景。一般的观念认识上,垄断与竞争处在截然对立的地位上,垄断被冠名为“天生的竞争杀手”。但现代经济学认为垄断本身也具有二重性:在特定的条件下,垄断可以促使垄断企业减低生产成本、刺激技术革新、改进资源配置等。这种二重性也导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于国内的企业采取了更温和而富于同情的立场。所以,历来各个国家对待垄断问题,都有各自暧昧的态度和摇摆的判断。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垄断问题上一直有着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困惑。在中国,经济垄断正在得到市场的调节与规范,而行政垄断植根于强大的公权力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一直未作为反垄断的主要规制对象。随着“新国有化”的开始,一些国有企业正在开始进入多个市场领域,甚至开始渗入竞争领域,而政府还一直在出台产业政策加速其壮大。正如一些学者担忧的那样:中国国企正在成为巨型的寡头,最终其利益集团将成为我们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上最大的阻碍。
在这种形势下,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被各界寄予了厚望,但结果却是喜忧参半:三星栽了,而关系国计民生的能源、电信、交通、粮油、房地产等领域依旧被国企所把持。
对于反垄断法,有学者曾经这样经典地论述到:“在现实利益纠葛与博弈的漩涡中,各利益集团在经济上的强势地位决定了其在公共政策上的话语权;而在强力寻租与游说的阴影之下,反垄断法的正式文本就不可避免地被扭曲与搓揉,呈现出折中痕迹。”。这段论述基本上解释了以下问题:为何中国私企没有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而成长呢?为何在低迷的经济环境中,国有资本依旧会与民争利?为何与发达的国际市场相比,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趋向倒退?为何跻身世界500强的企业大多是国企?为何国企的高薪总是在挑战我们处于边缘的贫富差距的心理底线呢?为何我们一直会有大国小民、国进民退的感受?但这些还不是最糟糕的,最令人恐惧的是,这些市场的“大物”每年还泣血般哭诉:亏损、又亏损了,持续亏损啊!
可见,我们的法律和有关部门在国企的“合法垄断”问题上,一直都有轻描淡写、避实就虚的倾向,表现也是低调而谦卑的。这种谦卑在骨子里面是中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产业结构失调、政府行政干预出现偏差的结果。这种法律默许式的放纵与政府职能定位不清的恶果,将在很大程度上放任披着“合法垄断”外衣的行政垄断行为逐步偏斜到经济垄断的轨道上。浓重的行政色彩则使得整个市场的竞争环境缺乏针对国有企业的系统性、权威性与可操作性并重的规制措施。最终,受到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处投诉。
我们需要的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是绝对公平,但至少在市场看来,是一视同仁的。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要认真而严肃并公正地看待现实中存在的行政垄断问题,为其准确定性,并在法律中逐步消减一些具有保护性和歧视性的条款,形成一个透明的法律体系。同时,逐步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认定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并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执法机制,防止行政垄断的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