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6月7日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办法》旨在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客户权益。《办法》明确,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支付机构只有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财政部6月3日发布公告,宣布于6月10日起发行2013年凭证式(二期)国债,本期国债最大发行总额500亿元,其中,3年期300亿元,票面年利率5.00%;5年期200亿元,票面年利率5.41%。
公告显示,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6月19日。投资者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35%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70%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69%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4.77%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13%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