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莉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重庆 400052)
2000年国家正式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大批贫困家庭子女解决了学费,让贫困学生上得起大学。但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政策性的信用贷款,不需担保或抵押,贷后管理银行监控难度大、管理成本高、风险大;其次,助学贷款属小额贷款,面广量大,每笔贷款收益不高。商业银行是企业,对于管理成本高、经济效益低、风险大的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银行之所以承担助学贷款业务,很多程度上不是自愿的,是迫于政府压力。
2004年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和完善了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但《意见》要求“财政和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并将每所高校承担风险金的额度与该校毕业生的还款情况挂钩”。《意见》减轻了银行的负担,却将贷款风险分摊给了高校,影响了高校对学生的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尤其是学生从学校毕业后的贷后管理和档案管理仍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盲点。学生毕业踏入社会后,就业形式多种多样,分布在社会的各行各业,学生的工作、生活地点、联系方式等经常发生变化,这就造成了学校、银行对其跟踪管理的难度,学校和银行很难对其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在我国诚信制度还未建立的情况下,学生有意、无意不信守诚信,不归还贷款或不按时归还贷款,导致助学贷款违约现象。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上学难、因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大学的社会问题,对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更好地贯彻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此,笔者提出如下的建议。
现行的高校贫困大学生扶助政策法规不完备、不配套,大都是各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层次低,难以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校贫困大学生扶助工作。应在国家层面立法制定高校贫困大学生扶助的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规范明确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银行、学校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规范各方行为。
诚信教育是学校的责任,但是单靠学校的诚信教育,靠贷款学生的做人道德和自律是不行的,诚信必须建立在制度上。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全社会的个人诚信制度,美国的个人资信系统对逃税记录、贷款违约记录将跟随一个人的终身。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大学生助学贷款诚信记录制度建设,对贷款学生进行信用记录,让学生知道不守信用,将给自己一生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方面面带来极大的影响,从而从制度上约束贷款学生的还款行为。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是“借款学生毕业后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虽然延长了还款期限,但有部分学生仍然存在还款压力。还款方式还应更加灵活,还款期限可以设计为10年、20年,还款数额应灵活多样,可以根据个人的收入增减,开始还得比较少,然后逐渐增加。政府的各种减免措施应更加细化,大学生到贫困地区工作、到乡村工作、到山区基层当老师、当医生等都应有不同的减免政策,从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工作,到贫困地区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在助学贷款中起主导作用,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其一,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高校承担的50%部分应直接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其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对违约借贷学生在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其三,高校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积极走访联系教育学生履行贷款合同,做一个诚信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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